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施工单位质量考核与奖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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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施工单位质量考核与奖罚办法
深圳地铁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施工质量
考核与奖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制目的]为了明确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考核事项和奖罚条件,强化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保证地铁建设工程质量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设计图纸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合同,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立制依据]本办法依据的法规、标准主要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
《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
《盾构法隧道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446-2008)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与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承担地铁工程(或其它代建的政府投资工程)施工的单位(以下称为施工单位)。
第四条[奖罚基金]建设单位设立施工质量奖励基金,用于本办法设定的奖励。
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罚款全部纳入奖励基金,给予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奖励款项从奖励基金中支出。
如奖励基金不足,则从建设单位的工程管理费用中支付。
第五条工程质量存在缺陷的,施工单位必须进行处理(包括修复、重建),确保工程质量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设计图纸的要求,并接受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监理单位依据本办法给予的处罚。
第二章工程质量考核
第六条[质量目标]地铁工程施工质量的目标:
(一)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设施;
(二)严格按设计和规范施工,施工过程控制、工艺程序符合相关要求,工程质量达到验收的统一标准;
(三)在建设、监理单位组织的季度联合检查评比中,施工质量综合评分在75分以上;
(四)不发生严重影响结构使用功能、寿命、安全,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的质量事故;
(五)杜绝结构质量缺陷,努力消除质量通病,争创优质工程。
第七条[检查评分]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对地铁工程施工现场的施工质量进行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评分。
定期检查安排及要求见表1。
表1地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定期检查安排
检查类型
组织者
参加者
频数
要求
施工单位检查
项目部
(经理、总工程师)
工程部长、
技术人员、班组长等
1次/周
将检查结果报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检查
监理单位
(总监、总监代表)
监理、所监理的标段施工单位、业主代表
1次/月
将检查结果报建设单位
季度联合检查
建设单位
工程管理部门(第1、3季度)
质量监督部门(第2、4季度)
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其它部门)、外聘专家
1次/季
将检查和评比结果以建设单位通报的方式公布
第八条[评分标准]检查、评分依据是地铁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建设单位制定的检查评分标准。
监理单位每月检查评分按表5实施,建设单位季度联合检查评分按表6实施,建设单位专项检查评分按表7~表13实施。
第九条[分数调整]符合表2所列条件的,在季度联合检查现场评分的基础上增加或扣减一定分值。
表2地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考核加减分
项目
条件
分值
备注
加分
获得市、省、国家有关部门施工质量通报表扬的
2、3、4
建设单位给予专项奖罚的,不再重复加减分。
在国家、省有关部门检查中因施工质量获得好评的
2
扣分
被市、省、国家有关部门因施工质量通报批评的
5、7、10
在省、国家有关部门检查中因施工质量被批评的
3、5
因施工质量问题被政府部门责令停工整改的
5
第十条[总分计算]施工单位的季度检查施工质量综合评分按下面公式计算:
季度评分=监理单位月检查平均分×0.2+建设单位专项检查评分×0.2+季度联合检查评分×0.6+加(减)分值
式中,监理单位月检查平均分=(季度内每月检查评分之和)/3,建设单位专项检查评分=(季度内施工质量专项检查评分之和)/专项检查次数。
为了防止施工标段的监理单位不严格检查、评分,凡是标段监理单位月检查平均分高于季度联合检查评分5分以上的,按高出分数的2倍从监理单位月检查平均分中扣除后再按上式计分。
第十一条[评价标准]对于工程施工质量考核,综合评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7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基本合格,小于70分为不合格。
第三章奖励
第十二条[季度先进奖]对季度考评达到施工质量优秀,在同一线路受检合同标段中位列前20%的(排名按评分从高到低排序,下同),给予表彰,颁发“地铁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季度先进单位”流动牌匾和奖金3万元(人民币,下同);未进入前20%,但进入前30%的,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三条[季度进步奖]季度施工质量综合评分在80分以上且比前一季度增加5分以上的,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四条[年度先进奖]当年有二个季度以上获流动牌匾,四个季度联合检查施工质量综合评分均在80分以上,且没有受到政府部门和建设单位通报批评,排名位于所有标段前10%的,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年度先进单位”固定牌匾证书和一定奖金,并通报表扬,年度施工质量合同履约评价为优良。
所有单位的奖金总额按年度各种施工质量罚款总数的30%~50%确定。
第十五条[样板工地奖]年度内三个季度获得流动牌匾,四个季度联合检查的施工质量检查评分均在85分以上,没有受到政府部门和建设单位通报批评的,颁发“地铁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样板工地”奖牌。
第十六条[专项优胜奖]在建设单位组织的各种施工质量专项检查评比中,检查排名进入前20%的,给予表扬。
第十七条[绩效合格证]在合同期内没有发生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历次季度联合检查评比中施工质量均合格的,颁发“地铁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合格单位”证书和一定奖金。
所有单位的奖金总额按同期地铁工程施工质量奖励基金余额的40%~50%确定。
第十八条[绩效良好证]在合同期内没有发生一般质量事故,获得过“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年度先进单位”固定牌匾,每一季度联合检查施工质量综合评分均在80分以上的,颁发“地铁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良好单位”证书和一定奖金,施工质量合同履约评价为优良。
所有单位奖金总额按同期地铁工程施工质量奖励基金余额的50~60%确定。
第十九条[迎检优胜奖]在国家、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部门组织的施工质量检查中获得好评的,给予通报表扬和奖金3万元。
第四章处罚
第二十条[季度落后处罚]季度联合检查施工质量不合格的(综合评分70分以下),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3万元违约金罚款;季度联合检查施工质量基本合格(综合评分70分以上,80分以下),且排名位于后20%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事故处罚]合同期内施工过程发生质量事故的,给予处罚。
处罚种类有:
在地铁工程建设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事故发生年度的各种先进评选资格,要求施工单位法人代表、分管领导或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在深圳地铁工程建设范围内公开检讨,建议施工单位撤换项目经理或总工程师,年度施工质量合同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等。
除按第二十四条认定年度施工质量合同履约评价不合格外,不同类别的质量事故的处罚见表3。
凡因施工质量事故(问题)被投诉、举报到政府相关部门或建设单位,经查证属实的,在表3处罚的基础上追加罚款5万元。
第二十二条[隐患处罚]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或现场施工质量存在不合格项的,按表4的标准处罚。
对于政府部门和建设、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项,施工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如在规定整改期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质量不合格,可就同一项目和事项重复计罚,且后一次罚款额是前一次的1.5倍。
对于可能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质量隐患,每逾期一天整改可罚款5千元到1万元。
第二十三条[取消样板工地]施工单位发生一般以上质量事故,季度联合检查的施工质量评分在80分以下的,取消其“地铁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样板工地”称号。
第二十四条[履约评价不合格]
对于非BT、BOT项目,施工单位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年度施工质量合同履约评价为不合格。
(一)年度内2次以上季度联合检查中施工质量被评为不合格;
(二)没有按规定进行检测、测量或检测结果、测量数据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年度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质量事故,被认定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四)年度内发生1次以上重大质量事故,被认定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对于BT、BOT项目,承办方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年度施工质量合同履约评价为不合格。
(一)在年度内2次以上季度联合检查中均有25%以上的标段施工单位(分包单位)施工质量被评为不合格;
(二)年度内发生1次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重大质量事故,且被认定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三)年度内较大质量事故次数达标段施工单位总数的1.5倍以上的。
第二十五条[一票否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不具备参加当年评奖的资格:
(一)因施工质量问题被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罚的;
(二)对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的;
(三)因自身管理原因,造成工期滞后并导致政府下达的工期责任目标没法实现的;
(四)经建设单位认定,发生严重影响建设单位及地铁工程的社会形象、声誉,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后果的事件(如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劳资纠纷、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不实上访、弄虚作假等)。
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取消其合同期满时的评奖资格。
第五章奖罚方式
第二十六条[奖罚双轨制]对施工单位施工质量的奖励和处罚不能抵消。
同一施工单位无论其何时受处罚,执行时从工程月进度款中扣除,并转入奖励基金;无论何时获得奖励,执行时从奖励基金中支付,但不转入其工程月进度工程款中。
第二十七条对季度、年度的奖励或处罚,严重质量事故和其它3000元以上的处罚,由建设单位的工程管理部门或质量监督部门建议,监理复核,经建设单位领导审批后,由建设单位发出奖励或处罚通报,由质量监督部门或工程管理部门发出处罚通知。
通报寄达施工单位总部。
各种奖罚由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每月进行汇总。
第二十八条对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合格项处罚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由监理人员与建设单位业主代表或质量监督检查人员检查拍照后直接开具施工质量不合格项处罚单。
开具的“处罚单”由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见证人签字确认后即生效。
如拒签的,则以现场不合格项实物照片为有效证据。
隐患整改遇到特殊难度,需在限定期限以外完成的,由施工单位项目部书面申请延期,经总监(代表)、业主代表同意后按规定的日期执行。
在规定的日期未完成整改的,从期满日起重复执罚。
第二十九条对处罚持有异议的,受罚单位须于收到通知(通报)、处罚单7日内向监理单位提出重新核定的申请。
如监理单位认为申诉合理,由监理单位签署明确意见后报建设单位质量监督部门,建设单位在收到监理意见7日内与政府有关部门或监理单位复核后下达最后裁定意见。
第三十条对施工单位的所有罚款从施工单位的工程管理费或工程月进度款中扣除,所有罚款均作为施工质量的奖励基金,用于奖励施工质量管理先进单位。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二条考核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考核结果一经确认任何人不得更改,考核组织及人员对考核的结果负责。
第三十三条BT、BOT项目承办方应在其与标段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按不低于本办法关于施工质量的奖罚标准对标段施工单位(分包单位)进行奖罚。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由于违反有关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相关法律、法规而应向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缴交的各种罚金,一律按规定缴交,建设单位概不承担。
第三十五条对施工单位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事件)根据本办法作出的罚款,均不包括对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