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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规章制度

 

南通正拓气体有限公司

 

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汇编

 

1、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3

2、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4

3、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6

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7

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8

6、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9

7、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11

8、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2

9、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及报告制度………………………………………………………………

13

10、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4

11、职业健康检查与诊疗管理制度………………………………………………………………

16

1、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提高员工对职业病的认识,切实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职业健康的管理水平。

制定本制度

1、各级领导和岗位员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的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2、安全环保部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

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

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3、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深入了解相关物料的性质以及对健康危害、相关设备操作和潜在危险等必备知识,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基本知识和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4、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接受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5、生产检维修前要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可能产生、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技能。

6、培训内容包括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2、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为了做好公司职业卫生检测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安全环保部组织开展对本公司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和监督检测,建立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档案,并妥善保存;监督检测由公司安全部每年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GBZ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等规范要求,由安全环保部、检测人员共同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检测一次,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3、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硫化氢、二氧化碳、碳酸钠、等毒物和粉尘、噪声、工频电场辐射等危害因素。

4、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委托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检测结果,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安全环保部填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将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5、生产质量部接到《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后,应立即组织对检测结果异常的作业场进行整改。

对跑、冒、滴、漏引起的现场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必须采取有力的防护措施,责成专人处理,及时消除,杜绝事故的发生。

对暂时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不能达标的作业场所,由公司组织进行整改。

6、在公司生产装置检修期间的密闭空间、受限空间、粉尘、焊接等作业场所,安全环保要按照部作业证的要求及时进行分析检测。

7、安全部环保将作业场所或岗位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整理后存档

8、对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安全环保部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其采取相关的治理措施,限时整改,无有效改进方案时,要提出可行的个人防护措施并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尽快实施。

9、安全环保部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检测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实施。

 

3、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规范公司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维护劳动者权利,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1、公司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综合部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综合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昌盛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安全环保部负责在生产装置产生职业危害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警示标识,标识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综合部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的以及告知本人。

员工离开本公司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行政部门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6、接受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7、安全环保部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1、公司应当按照安监总局27号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如实申报职业危害。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2、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3、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

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5、我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

 

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安全环保部制定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2、安全环保部防护设施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3)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3、生产质量部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4、安全环保部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5、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员工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6、职业病防护用品(具)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员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定期给员工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1劳护用品的采购应从具有相应劳护用品经营或生产资质的单位购买。

要与供应商签订购买合同,确保所购买的劳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的要求。

2、采购的特种劳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标志和产品合格证。

3、安全管理人员联合生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标准对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申请入库。

4、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由安全环保部统一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的领取,保管发放由生产质量部负责。

发放标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5、凡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如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在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定不能适用的,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他劳动防护用品。

6、离开岗位学习、培训、病假、待岗3个月以上的员工,相应延长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时间。

7、对因工造成损坏的特种型防护用品,由安全环保部审批,更换。

对非因工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失的,按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年限折价赔偿。

8、对涉及发放标准修改,新项目新涉及的劳动保护用品,由安全环保部审批。

9、免费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10、个人要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防护要求,认真正确使用,并妥善保管,部分公用劳保用品可由车间或班组统一保管。

11、特种防护用品中的安全帽、护耳器等应发放到个人,由个人专管专用,其余可发放至班组,班组保管,集体使用,保证应急情况方便使用。

12、员工进入生产装置或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否则按照违章处罚。

13、有毒有害气体可能泄漏的作业场所,除对作业人员配备常规劳动防护用品外,还应在现场醒目处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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