宕昌县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68tmp.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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宕昌县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68tmp

 

宕医改办发〔2010〕3号

关于印发宕昌县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宕昌县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县医改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六月九日

 

主题词:

卫生  新农合  办法  通知             

抄送:

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宕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6月24日印

共印80份

宕昌县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宕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宕昌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宕政办发〔2010〕73号)和《甘肃省国家基本药物管理办法(试行)》(甘卫办发[2010]117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开展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重点是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改革“以药补医”机制,规范药品采购和配送行为,减轻群众医疗负担。

二、目标与范围

1.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具体目标是:

在做好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准备工作的基础上,2010年6月15日前,在官亭、临江铺、甘江头、南河、何家堡5个乡镇先进行试点,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6月30日前在全县所有政府举办的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确定的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并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

对零差率销售形成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给予政策性补偿。

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规定比例使用基本药物。

2011年,建立起比较规范的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健全政府补偿机制,并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保证人民群众能够及时获得安全有效、剂型适宜、价格合理的基本药物,保证基本药物使用规范合理。

到2020年,建立起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主体的,覆盖城乡、规范、完善的基本药物制度。

2.实施范围:

全县所有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三、主要内容

(一)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确定和使用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及补充的非目录药品,必须参加以省为单位的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国家公布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规定基本药物有307种(类)}。

基层医疗机构已有的库存药品可继续使用至2010年年底之前。

2、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初期,可使用非目录药品,2011年底之前,使用非目录药品品种数不得高于10%。

从2012年开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需配备、使用非目录药品的,由医疗机构报县医改领导小组,经市级医改领导小组同意报省卫生厅,由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论证,报省医改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上网集中采购,一并纳入零差率范畴。

在批准前,必须按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要求实施。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目录外药品品种,原则上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甲类目录范围内选择,确因地方特殊疾病治疗必需的,也可从乙类目录中选择,增加药品应是多家企业生产品种。

完善和规范政府调控与市场作用相结合的基本药物价格形成机制。

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健全基本药物价格监测管理体系。

基本药物在参加以省为单位集中网上跟标采购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促使药品价格降低,采取二次议价谈判机制。

(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招标采购方式及配送

1、基本药物和补充的非目录药品,参加省上组织的网上集中公开招标采购,根据陇南市医改办(2010)1号文件精神由我县进行二次议价,中标生产企业可以自行负责药品配送也可委托在有配送资质并接受二次议价谈判所确定价格的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经营品种互补、覆盖所有基本药物品种、仓储和配送能力强、经营药品质优价廉的条件)配送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村卫生室的药品由乡镇卫生院负责配送,由配送企业支付给乡镇卫生院配送所需费用。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从非中标配送企业采购基本药物,以及中标药品品种目录范围之外采购非招标基本药物。

按照《合同法》等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生产企业和接受二次议价谈判所确定价格的配送企业签订三方购销合同,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县卫生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麻醉、精神药品、免疫规划疫苗、免费治疗的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等基本药物采购配送按原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临床医疗急需或有可能发生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下的应急药品,各定点医疗机构可自行采购。

2、配送企业接到采购计划后不论医疗机构采购数量多少,路程多远,必须保证药品配送到位,急救药品4小时送达,一般药品48小时内送达,节假日照常送达。

因工厂停产、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国家政策因素造成不能按时供货的,另行对待。

(三)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招标采购程序

1.需求计划。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用药需求情况,合理制定药品采购计划,报送县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管理办公室。

2.发出订单。

县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管理办公室收集全县的药品采购计划审核后,通过“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服务平台”,统一向本县确定的药品配送企业发出采购订单,配送企业按各医疗机构采购计划按时将药品配送到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管理办公室与药品配送企业的采购框架协议每年签订一次。

3.药款结算。

县财政局设立药品资金专户,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验收证明和县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管理办公室出具的网上采购证明,在60天内与配送企业结算和支付药款,并按月(每月25日至月底)收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收入。

(四)积极推行基本药物配备使用

1、建立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全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

其他医疗机构也要配备基本药物并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提供给患者,基本药物配备使用达到85%以上。

2、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成立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管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基本药物的管理工作。

要健全药事管理组织,制定药物分类使用和基本药物使用制度,对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测和考核评估。

3、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的要求,加强合理用药管理,确保规范使用基本药物。

要完善医师处方监督检查和审核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规范用药行为,形成科学合理的用药习惯。

积极发挥临床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药物治疗的合理、安全、有效提供保障。

4、全县所有零售药店都要配备和销售基本药物,患者凭处方可以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用药指导,对处方的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

(五)严格落实基本药物价格管理制度

1、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对外公布的价格包含配送费用,是全省统一采购价格(含县二次议价价格),也是配送到医疗机构的最终价格。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一取消药品加成,不得加价销售,不得接受药品折扣,一律实行零差率销售。

其它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按国家有关价格政策规定执行。

2、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健全基本药物价格监测管理体系,确保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

3、在确保药品质量和配送服务水平的前提下,积极探索进一步降低基本药物价格和采购方式。

(六)着力构建补偿报销机制

1、着力构建基层医疗机构补偿机制。

合理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价格。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

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收支范围和标准,由县政府按照中央和省确定的资金负担标准、测算方法和口径,科学测算医改需求资金,进行合理补偿。

要适当调整财政预算,积极筹措资金,保障医改经费投入到位,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发展。

2、建立基本药物费用合理分担机制。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使用的基本药物费用,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安排;基本医疗服务中使用的基本药物费用分别由政府、社会和个人合理分担。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高基本医疗保障对基本药物的报销水平,降低个人自付比例,引导广大群众和医疗机构首先使用基本药物。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版)》、《甘肃省基本药物增补目录》的药品,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药品报销目录,其报销比例高于非基本药物10%。

(七)切实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

1、药监、商务、工商、卫生等部门要强化医药企业质量安全意识,落实企业作为药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要求,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全面加强验证、运输、仓储、销售等环节的管理。

2、药监部门要对基本药物实行定期质量抽检,加大重点品种的监督抽检力度,杜绝不合格的基本药物进入流通和使用环节。

要逐步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不断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保证用药安全。

3、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和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八)努力健全基本药物监测评价机制

1、建立规范使用基本药物监测考核评估制度,以基本药物使用和医疗服务质量为核心,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药物使用、医疗质量管理和公共卫生服务效率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

医疗卫生机构要以基本药物使用、服务质量、工作数量和医德医风考评为核心,对医务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医务人员的绩效工资挂钩。

2、建立基本药物成本效益经济评价制度,定期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效果和成本效益进行分析评估,把基本药物的价格降低程度、给人民群众带来的实惠,对医疗机构运行、医生行为造成的影响等作为主要评估内容,客观、真实地反映实施的效果和成本效益。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

2010年5月20日—2010年6月10日。

主要任务是:

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根据采购价调整药品零售价格;调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管理系统,更新药品零售价格;召开培训会、动员会。

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库存药品的清理、登记、备案工作,完成药品零售价格调整准备工作。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实行“零差率”销售的药品品名、规格、单位、采购价、原零售价、现零售价进行公示,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实施阶段。

2010年6月15日开始实施

主要任务是:

全县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一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分期分批开展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合理用药培训;广泛开展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宣传;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制定绩效考核办法,严格考核、奖惩兑现;适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完善阶段。

2011年主要任务是:

完善基本药物目录。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县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在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县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

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卫生局、县发改委、县经贸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人事局、县劳动局、县编委办、县物价局、县药监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会室设在县卫生局,县卫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试点工作。

县卫生局要加强对医疗卫生单位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督查与指导,确保医疗机构按规定配备基本药物,医务人员按规范使用基本药物;要加强基本药物购销合同管理,督促配送企业将基本药物及时、足额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同时督促医疗机构严格履行合同;要建立公示告知制度,在医院内设立药物价格公示栏公开基本药物价格,接受患者和群众监督;要及时发现、分析、反馈实施药品零差率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积极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新路子,逐步推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模式。

县编办要按照《甘肃省乡镇卫生院机构及编制标准》文件要求,根据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不同等次和类型特点,结合病床数量、服务人口等按比例核定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标准、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标准。

县财政局要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原则,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发挥保障作用,配合县卫生局做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

县人事局要按照国家政策,对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等方面的内容进行核定,确保基层医疗单位工作人员整体收入不降低,能够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县劳动局要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甲类药品报销目录,并制定鼓励、引导使用基本药物的政策,使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监察部门负责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县物价局要建立基本药物价格公示制度,督促各医疗机构设立固定的价格公示栏,并实时按政策更新内容。

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医疗机构已采购的库存药品按采购时的实际价格核定销售价格,纳入零差率销售。

加强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执行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减轻群众用药负担。

县药监局要加强对基本药品的质量监督检查,确保群众用药安全。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的领导,督促其认真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统筹协调社会力量,及时化解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

(三)严格监督检查。

县政府督查室、卫生局、监察局负责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依法依规查处违反政策和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四)加强财力保障。

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人员经费、业务经费等运行经费通过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予以补偿。

基本医疗服务收费,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费主要通过中央财政城乡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偿。

县财政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经常性收支差额,统筹上级财政有关专项补助后,将资金差额列入预算,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

(五)加大宣传力度。

各相关部门都要积极宣传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有关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群众了解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好处,引导群众优先选择使用基本药物。

宣传、广电部门要加大媒体的宣传力度,搞好舆论引导。

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要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学习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文件和政策,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熟悉制度内容,把握任务要求。

与此同时,要加大对医疗卫生人员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和处方集的培训力度,加强基本药物的临床规范使用,引导医务人员合理用药。

二O一O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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