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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系统工程招标范本

第二章  消防系统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规范

一、    总概况

1.    本工程属于火灾二级保护对象,火灾报警系统采用集中报警方式;室内外设置消火栓。

2.    消防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的前端设备设于小区主入口一层的消防安保监控中心内。

3.    系统中设有手动报警、消防专用电话、消防专用广播;电梯前室、楼梯间等部位设置感烟(感温)探测器。

主要单元出入口及商场、前室等处设手动报警按钮。

消防水泵房、送风机房、变配电室、发电机房、电梯机房等处设消防专用电话。

电梯前室、商场等公共部位设置消防广播扬声器,火灾时,在消防控制室将火灾疏散层的扬声器强制转入火灾应急广播状态。

4.    联动系统在火灾确认时,将所有电梯迫降到一层,并联动消火栓泵、相应部位的送排烟风机,切断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同时投入消防广播。

5.    消防控制中心采用远程控制模块对消防泵进行远程控制;

6.    消防栓箱内的手动报警按钮经消防中心火灾报警控制器可以远程控制消防泵的启动。

二、    招标设备内容

本次招标内容为:

消防报警及联动系统、消火栓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广播通讯系统所需全部设备,具体内容参见消防系统施工图。

投标人需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图纸,自行统计设备种类与数量,由于投标人疏忽、查找或计算错误造成投标数量与图纸数量不符,其责任由投标人自负,如投标数量比实际图纸数量少,则由中标人自行补齐(中标价不做调整)。

说明:

1.    投标人可按照本次招标所提供图纸的要求根据情况进行配套,并提出优化的设计方安及设备清单。

投标人自行所配设备方案应能完全达到设计及本招标文件要求的功能;

2.    小区的送排烟系统包含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三、系统组成及要求

  报警及联动系统由火灾报警子系统、联动控制子系统、消火栓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广播通讯子系统组成。

1.    火灾报警子系统

(1)    系统类型:

总线制、模拟量探测、智能型火灾报警系统;

(2)    系统组成:

报警系统由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声光报警器、重复显示屏和消防报警控制器组成。

(3)    系统要求:

该系统要求主机智能与探测器智能两者的有机结合,探测器具有一定的智能,能对火灾特征信号直接进行分析和智能处理,做出恰当的智能判决,然后将此判决信号传递给控制器。

控制器再作进一步智能处理,完成更复杂的判决并显示判决结果。

该系统要求必须采用模拟量控测器,能对外界环境如温度、湿度、灰尘积累等非火灾因素引起的变化进行自动补偿,从而减少误报,同时系统要求具备自诊断功能,能对主电、备电及系统的工作点进行测试,对探测器总线的开路和短路进行诊断,还可对接入系统的各种探测器及其它客观存在编址器件功能进行自检。

2.    联动控制子系统

(1)    系统类型:

多线制联动控制系统。

(2)    系统组成:

由控制模块、输入模块、消火栓按钮和联动控制柜等组成。

(3)    系统要求:

系统必须包括如下分系统:

a.    人工报警及消火栓控制分系统;

b.    防火卷帘、电动防火门控制分系统;

c.    通风、防排烟设备及电动防火阀控制分系统;

d.    电梯控制分系统;

e.    火灾事故广播、消防通讯分系统;

f.    消防电源及疏散指示照明控制分系统。

3.广播通讯子系统

(1)    系统类型:

多线制广播通讯系统;

(2)    系统组成:

由扬声器、火警广播切换模块、火警电话插孔、火警电话分机、火警电话模块、广播通讯控制柜共同组成多线制广播通讯系统;

(3)    系统要求:

本系统扬声器系统与背景音乐系统用扬声器共用,平时扬声器通过音响系统播放背景音乐,一旦得到火情,自动切断正常广播及其背景音乐转化为消防广播。

通过广播、对讲电话及时指挥灭火。

(4)    扬声器和布线包含本次招标范围之内。

4.    CRT彩色显示系统

(1)    系统类型:

彩色图形报警和实时控制系统;

(2)    系统组成:

由微型计算机、针式打印机等组成;

(3)    系统要求:

CRT彩色显示系统能通过有关通讯接口与火灾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连接,按不同画面显示不同区域中监视点的火警、故障及联动设备的运行情况。

每一幅面是一个区域的建筑模拟平面图,图中的监视点可以是编码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以及其他地址编码模块。

平时可一幅幅查看或自动连续扫描图形,火警时自动显示报警所在图面,并以相应闪烁表示火警故障状态,使操作人员一目了然。

系统能存储各类报警记录和系统状态资料,能过打印机可将这些记录资料打印。

四、设备要求

所有用于本工程的国产设备均须取得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心的检验合格证,并应通过3C认证。

所有产品均须完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符合系统要求的线制等要求。

1.    火灾报警控制柜

(1)    类型:

智能化火灾报警控制柜。

(2)    组成:

火警报警控制器由电源和主机两部分组成。

(3)    电源部分

a.    电源部分须具有以下功能:

*主电、备电切换功能;

*备用电源充电功能;

*电源故障监测功能;

*电源工作状态指示功能;

*为探测器回路供电功能。

b.    蓄电池应选用免维护型碱性蓄电池或铅酸蓄电池,蓄电池的容量须满足国家标准及规范要求;

c.    电源部分须有稳压功能,并在输出部分增加过压和过流保护环节。

(4)    主机部分

a.    主机部分须具备如下功能:

*故障声光报警功能;

*火灾声光报警功能;

*火灾报警优先功能;

*火灾报警记忆功能;

*声报警消声及再声响功能;

*时钟单元功能;

*输出控制功能。

(5)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回路数必须留有一定的余量;

(6)    火灾报警控制器须具备汉字显示功能;

(7)    火灾报警控制器可与消防控制器联合组成一个柜体,但功能不能有任何减少;

(8)    火灾报警控制器须具备自诊断功能;

(9)    柜体要求为琴台式,落地安装,柜体表面为静电粉末喷涂防腐。

3.    消防联动控制柜

(1)    功能要求

消防联动控制柜须具有以下功能:

a.    对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控制和显示功能:

*控制消防水泵的启停;

*显示启泵按钮启动的位置;

*显示消防水泵的工作、故障状态。

b.    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控制和显示功能:

*控制系统的启、停;

*显示报警阀、闸阀及水流指示器的工作状态;

*显示喷水水泵的工作状态、故障状态。

c.    火灾报警后,消防控制设备对联动控制对象应有下列功能:

*停止有关部位的风机,关闭防火阀,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启动有关部位的防烟、排烟风机、正压送风机、正压送风风口打开和排烟阀,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d.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柜对联动对象应有下列功能:

*关闭有关部位的防火门、防火卷帘,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发出控制信号,强制电梯全部停于首层,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接通火灾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灯;

(2)    消防联动柜可与火灾报警控制合为一面柜子;

(3)    消防联动柜还需满足以下要求:

  *汉字显示功能;

  *须留有一定的设备余量;

  *柜体表面须进行静电粉末喷涂防腐;

4.    CRT彩色显示系统

(1)    系统配置要求:

*联想品牌机;

*17英寸纯平彩色显示器;

*256M以上内存,60G以上硬盘;

*3.5英寸软盘驱动器;

*EPSON24点针式打印机;

(2)    系统须配有中文操作软件;

(3)    系统须具有实时显示功能。

5.    感烟、感温探测器

(1)    所有探测器均为智能型探测器,其内部的微处理器能够根据探测环境的变化做出响应,并自动进行补偿,能对探测信号进行火灾模式识别,做出判断给出报警信号,在确认自身不能可靠工作的时候给出故障信号;

(2)    所有探测器均具有自我诊断功能;

(3)    所有探测器均为模拟量输出;

(4)    所有探测器均带底座。

6.    重复显示器

要求为LED液晶汉字显示。

7.    声讯报警器

由控制电路、音响电路和闪光灯电路组成,可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控制或由人工控制发出火警音响并伴有闪烁灯光。

五、技术规范

1)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规范(GB50116—98)

3)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4)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43-97)

5)    室内给排水供应设计规范(TJ15—74)

6)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

7)    点型感烟探测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4715—93)

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4—85)

9)    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其它标准。

本工程应执行以上标准规范但并不仅限于此。

以上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招标文件中引用而构成技术规范的条文,有关的现行标准及以上标准均执行最新版本。

五、其它说明

(1)产品质量必须执行国家标准,经销进口产品的,必须符合进口产品检验标准;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产品检验报告或进口产品海关检验报告并通过3C认证;

(2)产品质量保证期,自投入使用起不得少于二年。

(3)产品售后服务

a.质量保证期内设备发生非使用责任性故障,投标人应于接到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维修,维修时间不超过48小时。

维修期间,除易损件(出厂随机配备的备品、备件范围)外,各种零、部件经两次维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投标人应更换同品牌、同型号的零、部件。

更换后的零、部件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质量保证期限。

b.设备运行中发生的重大产品质量故障,按国家有关法规承担责任。

第三章  图纸

设计研究院提供的图纸一套(光盘)。

第四章  合同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招标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

  (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招标方提供的一切材料、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系统软件等。

  (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保险、出关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比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办理货物及安装验收合格证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买方”系指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即: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6)“卖方”系指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实体即中标方。

(7)“项目现场”系指****·牡丹城座落地址。

  (8)“天”指日历天数

2.技术要求

  2.1交付的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投标文件及合同规定的技术规格相一致。

  2.2除技术规格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公制。

  2.3卖方同意向买方提供货物和服务中所有必要的技术文件。

技术文件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格中。

技术文件交付的内容和时间双方确认,写入合同。

  2.4卖方应派其合格的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到安装工地进行技术服务。

(负责整个方案的实施及与土建总包单位的协调并保证整个系统的开通和安全稳定运行),技术服务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格中。

  2.5卖方应负责在卖方或卖方的供应商的工厂和在货物的安装工地培训买方的技术人员。

培训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2.6卖方应以最优惠的价格向买方提供修理和维修货物必要的备件,并提供售后服务。

  2.7卖方应在合同的供应范围内免费继续向买方提供货物的所有有关技术文件。

3.供货范围

  供货范围详见施工图及招标文件第一章、第二章要求。

4.合同价格

  4.1合同总价为    万元。

(大写:

        )

该价格包括内容及义务应符合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规定。

  4.2各子系统分项报价及各系统设备材料报价按附表列出。

5.付  款

  5.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5.2  买方将按如下付款计划安排付款:

(1)预付款:

在签订合同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

  

(2)设备器材进场后付款:

设备器材运抵现场后,经买方、卖方共同清点验收。

验收合格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

(累计付款为合同总价的  %)。

  (3)安装、调试、验收后付款:

系统安装、调试合格后经质量、安全、电视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5%。

(累计付款为合同总价的  %)。

  (4)质量保证金:

合同总价格  %,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十二个月后未发现质量问题情况下一次付清。

如出现相关质量问题,中标单位不能解决,买方可从此款中扣除用于支付解决此项问题的费用。

  5.3买方有权从到期的付款或履约保函中扣除合同规定卖方有责任支付的罚款或赔偿金。

6.工  期

  签订合同后弱电总承包商必须及时进场,满足业主对整体工程的进度要求,弱电系统工程随着土建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同步进行施工,最终确保    年  月底竣工。

7.技术服务及联络

  7.1卖方须派有丰富经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并负责解决货物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所发现的质量问题。

在必要的情况下,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在不影响工程进度和条件下重新选派技术服务人员。

  当买方要求卖方进行现场服务时,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的24小时内给予答复,并在48小时内到达现场。

  7.2施工安装前卖方应向买方提交执行9.1项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详细的组织计划一式两份。

  7.3在合同生效后,双方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次数,时间和地点。

  7.4卖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买方参与卖方的技术施工设计,并向买方解释技术设计。

  7.5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没有特殊情况下,另一方不得缺席。

  7.6各次会议双方均应签署会议,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

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要双方法定代表批准,且修改内容要及时通知原合同有关各方备案。

  7.7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招标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卖方,卖方给予充分考虑,尽量满足买方要求。

  7.8买方有权将卖方的设备、材料、安装和技术服务方案以及卖方所提供的一切有关的资料和图纸等复印分发与买方有关的各方。

  7.9对盖有“密件”印章的图纸文件,买方予以保密。

  7.10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

8.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

  8.1本合同设备由卖方进行现场安装,未经买方认可,卖方不得将现场安装调试工作转包给分包商

  8.2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由卖方负责调试,并尽快解决安装调试中出现的问题,买方派人参加。

  8.3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因卖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卖方提出请求时,买方应作好安排以便进行上述工作。

卖方应负担其费用。

  8.4卖方应向买方提供满足系统运行所需的设计图纸、资料(包括合格证、检验证)、技术文件及货物的全部安装图纸、资料、中文技术文件,

  8.5系统验收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

  8.6如有必要买方有权到主要材料及设备供应商处进行现场检验。

但买方的检验不能免除卖方其后因该产品质量不合格而被拒收的责任。

9.质量保证与索赔

  9.1  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及符合国际认证及行业现行标准。

卖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常使用和保养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

在货物最终安装验收后的十二个月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备或材料和施工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9.2卖方及其供货厂家所承诺的保证期的终止不能视为卖方对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的解除,潜在缺陷指设备的隐患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保证期内被发现。

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经双方确认),卖方应进行修理或调换。

  9.3本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卖方技术人员错误和过失,造成工程返工、设备报废,卖方立即无偿换货和修理,以免影响整个系统工程的正常进行。

卖方如需委托第三方在现场对损坏设备进行修理,必须征得买方认可,且其质量和所有费用均由卖方负责。

  9.4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由买方负责修理、更换,但卖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招标方要求的紧急部件,卖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其更换部分的设备费用由买方按合同单价计算并支付。

  9.5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应属卖方责任,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

卖方在接到买方索赔文件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换货、赔款或委托招标方安排修理。

包括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运费及保险费修理费由卖方负担。

  9.6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质量问题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内抵达现场负责维修,卖方负责一切费用。

  9.7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内,由于设备质量问题造成损失,卖方承担一切费用。

  9.8由于卖方责任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使系统工程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保证期按实际修理或换货所延误的时间作相应的延长,新更换或修理的设备,其保证期应重新计算。

  9.9由于卖方责任,设备不能达到下述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卖方承担违约金:

    9.9.1设备运至现场后,由于卖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而导致系统不能按期投运,每影响一周,卖方向买方支付设备价千分之一违约金。

    9.9.2在质量保证期内,由于卖方设计、材料、制造缺陷造成系统停运,每次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9.10如果系统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因卖方责任而造成的十分严重的缺陷,则其保证期将自该缺陷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质保期。

    工期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

    对安装和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设备迟交超过两个月时,买方保留与卖方协商的权力,共同商定卖方应向招标方支付赔偿金的数额.如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招标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9.11买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付交货款时(正当拒付原因及不可抗力除外)卖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买方收取违约金。

    迟交1--4周,每周支付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

    迟交5--8周,每周支付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迟付货款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

  9.12买方要求卖方进行现场服务时,若卖方未在11.6条款规定的时间内答复和到达现场,则每推迟一天卖方向招标方支付500元的违约金。

  9.14卖方对于根据本合同承担的索赔责任不论单项或多项累计将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

  9.15卖方应就系统工程的施工质量,服务向招标方出具《质量、服务承诺书》

  9.16各系统的质量要求、安装、设计、施工规范详见第二章.

10.不可抗力

  10.1如果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任何一方均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10.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卖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卖方的违约或疏忽。

这些事件包括:

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

  10.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卖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买方。

除买方书面另行要求外,卖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

受影响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1.转让和分包

  本合同卖方不得在未经买方同意的前提下转让和分包。

12.合同修改

  12.1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13.合同生效

  13.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13.2  合同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4.履约保证金

  14.1  

  14.2  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应按招标文件所附的格式或买方可接受的格式提供,与此有关的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14.3  如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

15.争端的解决

  15.1  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

如从协商开始十四(14)天内仍不能解决,双方应将争端提交法院依法解决。

  15.2  费用除另有判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15.3  在审议期间,除正在进行审议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6.合同的中止

  16.1  卖方要求中止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卖方承担。

  16.2  买方要求中止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买方承担。

17.适用法律

  17.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18.其  他

  18.1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副本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

  19.2  本合同在质量保证期满后,质量保证金结清后自行终止。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书

                公司:

          (投标单位全称)授权            (全权代表名称)          

        (职务、职称)为全权代表,参加贵方组织的          招标的有关活动,并对电梯设备进行投标。

为此:

  1、提供投标须知规定的全部投标文件:

    投标书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2、投标工程的总投标价为(大写):

        万元人民币。

  3、保证遵守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和收费标准。

  4、保证忠实地执行招、投标双方所签的经济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

任义务。

5、投标人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招标补充文件(如果有的话)。

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6、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该项投标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完全理

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7、本投标自开标之日起60天内有效。

  8、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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