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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职权运行流程图

审查逮捕权流程图

职权目录第1项责任科室:

侦查监督科责任人:

王锋科长

行使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1999]1号)《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同级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下级检察院报请决定逮捕

提请和报请材料要件:

《提请逮捕书》、《报请逮捕书》、卷宗、换押证、移送单等材料

科长指定办案人进行审查办案人审查卷宗,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律师意见

办案人提出办案意见,层报主管科长、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不(予)逮捕决定书》及《补充侦查提纲》,向报请、提请机关送达

根据案情下达《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等

侦查机关立即执行并反馈执行情况

公安机关不服不逮捕决定的,收到不(予)批准逮捕决定5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连同卷宗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

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后,由科长另行指定办案人重新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7日内作出决定,向公安机关送达《复议决定书》

公安机关不服复议决定的,于5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连同卷宗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5日内作出决定

内部监督机构:

瓦房店市检察院纪检组监察室

内部监督电话:

85699310

外部监督机构:

市纪委监察局

外部监督电话:

85628387

 

 

立案监督权流程图

职权目录第2项责任科室:

侦查监督科责任人:

王锋科长

行使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1999]1号)

本院控告申诉部门向本部门转来、侦监部门在自行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情形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5日内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不接受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同级人民检察院重新审查,在收到复议材料7日内做出是否变更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应在5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连同案件材料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根据检察长或检委会的决定,制作《通知立案书》或《通知撤销案件书》连同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撤案,同时向上级院报备

经办案人员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立案或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报请检察长或检委会

认为公安机关立案或者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办案人形成书面意见,由主管科长报主管检察长批准后,答复当事人

公安机关主动立案或撤案的,应将《立案决定书》或《撤案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检察院

公安机关在7日内作出书面说明,连同案件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

认为公安机关立案或者不立案理由正确的,由主管科长报主管检察长批准后,答复当事人

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由主管科长报主管检察长批准

科长指定办案人进行审查。

办案人调取案件材料,核实有关情况

内部监督机构:

瓦房店市检察院纪检组监察室

内部监督电话:

85699310

外部监督机构:

市纪委监察局

外部监督电话:

85628387

侦查监督权流程图

职权目录第3项责任科室:

侦查监督科责任人:

王峰科长

行使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1999]1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

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逮捕和申诉案件过程中,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情形的,提出口头或书面纠正意见

发现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本院侦查部门审查

根据公安机关的回复,监督落实情况;没有回复的,督促回复。

纠正意见不被接受的,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并抄送同级人大常委会

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查处或纠正,并将书面整改情况回复检察机关

内部监督机构:

瓦房店市检察院纪检组监察室

内部监督电话:

85699310

外部监督机构:

市纪委监察局

外部监督电话:

85628387

审查起诉权流程图

职权目录第4项责任科室:

公诉科责任人:

徐辉志科长

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章、第三章(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事案件

行使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1999]1号)

公诉内勤受案,提出分案意见,科长批示,指定办案人,内勤将案件材料送交办案人

公安、国安、海关缉私局、监狱狱侦部门、市院反贪、反渎等侦查部门移送起诉

办案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对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侦查机关

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书,立即释放被不起诉人

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内部监督机构:

瓦房店市检察院纪检组监察室

内部监督电话:

85699310

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移送起诉材料要件:

《起诉意见书》、卷宗、赃款赃物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不起诉决定。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补充侦查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办案人自受理审查起诉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辩护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时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侦查监督权流程图

职权目录第5项责任科室:

公诉科责任人:

徐辉志科长

行使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1999]1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

办案人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发现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本院侦查部门审查。

根据公安机关的回复,监督落实情况;没有回复的,督促回复。

纠正意见不被接受的,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并抄送上一级公安机关

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查处或纠正,并将书面情况回复检察院。

对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的违法行为,直接向侦查部门提出纠正意见

对检察院自侦部门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自侦部门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对公安机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公安机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内部监督机构:

瓦房店市检察院纪检组监察室

内部监督电话:

85699310

外部监督机构:

市纪委监察局

外部监督电话:

85628387

 

审判监督权流程图

职权目录第6项责任科室:

公诉科责任人:

徐辉志科长

行使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1999]1号)

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公诉人对提起公诉案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省检察院认为抗诉正确,应当支持抗诉;认为抗诉不当,应当向同级法院撤回抗诉,并通知市检察院

市检察院对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市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法院判决没有错误的,向请求人答复

认为法院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

法院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提请省检察院抗诉,并将《抗诉书》抄送省检察院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判决,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自收到请求五日内作出决定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法院判决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自收到法院裁定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抗诉请求5日内作出决定

法院作出裁判,送达人民检察院、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内部监督机构:

瓦房店市检察院纪检组监察室

内部监督电话:

85699310

外部监督机构:

市纪委监察局

外部监督电话:

85628387

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流程图

职权目录第7项责任科室:

反贪局侦查一科、侦查二科、侦查三科责任人:

刘海春科长、那治新科长、张黎科长

责任科室:

反渎局侦查一科、侦查二科、侦查三科责任人:

王德广科长、刘爱民科长、尹忠治科长

行使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1999]1号)

侦查部门接到举报中心移送的举报材料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举报中心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不起诉意见书,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批准

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起诉意见书,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批准

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由侦查部门在十五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同时告知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决定对案件立案侦查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

初查,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侦查部门对举报线索初查后,应当制作审查结论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决定

举报中心移交职务犯罪案件线索

侦查部门对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初查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退补侦查

内部监督机构:

瓦房店市检察院纪检组监察室

内部监督电话:

85699310

外部监督机构:

市纪委监察局

外部监督电话:

85628387

刑法变更执行监督权流程图

职权目录第8项责任科室:

监所检察科责任人:

韩秀华科长

行使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1999]1号)

驻所检察室对看守所提请的留所服刑人员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同步监督

看守所、人民法院接到检察机关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应当及时整改予以纠正,并将书面整改情况回复检察机关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及时审查,对其中不当的,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予以纠正

驻所检察室应当及时审查并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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