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教科研经费管理办法62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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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教科研经费管理办法625

 

赣交院字〔2013〕29号

关于印发《江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经费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

现将《江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江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2013年6月27日

附件

江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篇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院教科研经费管理,提高学院教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等国家有关科技经费管理政策和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包括教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学院教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篇教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项目认定

第三条所有政府教育与科技管理部门下达的教科研项目,包括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各类科学基金项目、支撑计划项目、规划项目和软科学项目、教育教学研究项目、专利实施项目,并且有计划任务书或申请批准书的项目,视为纵向项目;其它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科技开发、科技咨询、科技服务等科技活动项目,并且签订立项合同,视为横向项目。

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教职工所承担纵(横)向项目必须正式签订计划任务书(合同书)并在科研处登记备案,否则,学院在计算教科研积分、教师考核、绩效工资、职称评聘、评先评优等方面均不予以认定。

第五条项目名称相同或相近、研究内容无实质性改进的项目只能认定为一个立项项目。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六条纵(横)向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合同书)文本由承担任务的部门或个人与项目来源方或合作方共同协商起草,交科研处审查,院领导审批。

第七条鉴于横向项目性质的特殊性,立项合同须一式三份,其中委托方、学院科研处、项目负责人各一份。

第八条纵(横)向项目必须按照立项计划任务书(合同书)的内容认真开展研究工作,并将研究工作进展报委托方、科研处。

不能按照立项计划任务书(合同书)目标完成者,若存在违约责任,全部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九条项目研究人员不得隐瞒与项目协作单位以及参与人员的利益关系;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项目的评审工作;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和执行期、主要研究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将教科研任务外包、转包他人,利用教科研项目为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不得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篡改科研数据文献。

第十条各类教科研项目完成时,项目负责人应提交结项申请,由科研处统一组织安排结项。

对于江西省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项目完成后应先提交成果应用申请,征得教务处、科研处及成果应用部门同意,将研究成果在教学中应用1—2个学期后,才能提交结项申请。

各类教科研项目结项后,应出具成果原始材料和结项证明交科研处留存备案。

第三章教科研项目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教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科技开发、成果推广、新产品试制、决策规划、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教学研究等教科研专项经费。

主要经费来源:

1.各级政府教科研管理部门下拨的各项教科研项目经费、专利实施经费等;

2.企事业单位拨付的委托项目科研经费,或因合作关系由其他单位转拨的科研经费;

3.科研人员从事科技咨询、科技服务所获得的咨询费和服务费;

4.科技成果转让费和用作技术培训的经费;

5.学院事业费划拨的教科研基金;

6.学院引进人才的教科研启动经费;

7.学院教科研专项经费;

8.其他有关教科研方面的经费。

第十二条上述各类教科研项目,其经费必须全额汇入学院指定账户,且不含转出给其它合作方的合作经费以及横向项目合同书中已注明的委托方的设备费。

纵(横)向项目经费由科研处和财务处统一归口管理。

第十三条学院设立教科研专项经费,分为基础性专项经费和教科研项目配套经费两类。

基础性专项经费用于学院教职工教科研成果的奖励和学院教科研项目的资助,每年25万元;教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用于鼓励教职工申报高层次的教科研项目,每年75万元。

第四章教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对外有协作的纵(横)向项目,经费转拨必须订立合同,向外分转经费应该严格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条款执行,且需科研处和财务处联合审批。

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

合同中没有注明对外协作经费条款的,严禁以合作名义向外转拨经费。

第十五条引进的各类人才教科研启动经费以教科研项目的形式管理,负责人每年撰写项目进展报告,报告中包括所取得的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经人事处和科研处审核后方可拨付当年经费。

第十六条项目经费到学院账户后,项目负责人可以预借立项经费的50%用于项目的研究,立项剩余经费及配套经费待项目结项后核报。

第十七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虚构项目支出,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虚列、虚报、冒领教科研劳务费,不得用教科研经费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教科研项目经费。

教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应接受财务处和科研处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应本着勤俭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经费,不得超支,不得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开支。

被中止或撤销的教科研项目,按实际发生经费报销,但报销经费最多不能超过预借经费金额,剩余经费收归学院,由科研处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在年度科研工作总结时,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如实填报经费使用情况。

对不按时上报或借故不报的,科研处有权作出冻结使用经费的处理。

第二十条科研人员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劳务支出,必须由本人签收或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由他人以任何理由代签。

第二十一条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形成的固定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学院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其处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教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与审批

第二十二条教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与报销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销范围由财务处根据相关财务制度确定。

第二十三条教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按申报书或批准的任务书(合同)的经费预算执行,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报销票据应符合财务相关要求;对于项目总经费(含配套经费)在3万元以上(不含3万元)的教科研项目,其经费使用必须事先报科研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纵(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及配套经费的开支范围,在保证完成项目的前提下,可按以下范围进行开支:

1.仪器设备的购置费(所有权归学院;如仪器设备交付合作单位使用,结项时应出具合作单位已接收此设备的证明);

2.实验材料费;低值易耗品;能源、动力费;

3.测试、计算、分析费;

4.会议费、差旅费、学术活动费、进修培训费、通讯费、网络费、必要的交通费;

5.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事务费,购买学术资料费和办公用品费;复印费;

6.实验室改装费;

7.协作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8.劳务费(包括加班费、专家咨询以及科技成果鉴定时的专家论证费、项目直接参与研究人员劳务费);

9.与科研有关的接待费、项目鉴定、报奖、专利的维护等费用;

10.应纳税金。

经费所涉及到的税金由项目负责人自理。

第二十五条引进的各类人才科研启动经费、学院教科研项目经费按以下范围进行开支:

1.参加学术会议会务费、差旅费,调研费;

2.学术论文版面费、出版学术著作的出版费;

3.与项目研究相关的实验材料费、小型仪器设备;

4.复印费、打印费、资料费、办公用品费、低值易耗常规材料;

5.本人的网络通信费和市内交通费和招待费,每年限报一次,金额不超过当年到账经费的15%;

6.特殊情况费用开支需经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六章教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和结余经费分配

第二十六条各类教科研项目按计划书(合同书)完成时,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结项并经科研处审核认定后,方可办理项目经费结算。

第二十七条结余经费可根据项目组负责人选择以下结算方法之一进行结算:

1.结余经费转入项目组负责人其它项目,充作新项目的科研经费,但该项目必须是经科研处认可的项目;

2.结余经费用于新项目的前期研究、购买科研设备、出席学术会议、出版论文论著及进修培训。

第三篇学院教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七章教科研项目配套经费

第二十八条为鼓励教职工申报高层次的教科研项目,学院对部分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按主管部门正式批文或任务书的总经费予以配套。

配套项目的主持单位必须是江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项目主持人必须为江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在职教职工。

配套经费一次性追加到原项目经费中,配套的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类别及配套额度如下: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不含部委主任基金、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等)、国家社科基金、973计划、863计划、国家支撑计划项目、火炬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等国家级科技项目,按总经费的100%配套,但配套经费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如配套后项目总经费不足30万元的,补足至30万元。

2.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等国家级项目,按总经费的70%配套,但配套经费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如配套后项目总经费不足10万元的,补足至10万元。

3.江西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江西省主要学科与技术带头人培养计划项目、江西省青年科学家(井冈之星)培养对象计划项目、江西省科技厅科技项目、江西省教育厅重点科技项目等省部级科技项目,按总经费的50%配套,但配套经费最高不超过6万元。

如配套后项目总经费不足4万元的,补足至4万元。

4.江西省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重点项目、江西省高校党建研究重大招标项目与规划重点项目、江西省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江西省教育厅一般科技项目、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重点项目、全国交通职业教育科研项目(A类)等教育科技项目,按总经费的30%配套,但配套经费最高不超过1万元。

如配套后项目总经费不足5000元的,补足至5000元。

5.江西省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一般项目、江西省高校党建研究规划一般项目与青年项目、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一般教育科技项目、全国交通职业教育科研项目(B类)、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支持的专利实施项目、地厅级科研项目(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除外),按总经费的15%配套,但配套经费最高不超过5000元。

如配套后项目总经费不足3000元的,补足至3000元。

第二十九条个别特殊项目可进行个案申请,一事一议。

第三十条教科研项目配套经费按每年实际情况配套,但控制在75万元之内。

若计算的配套经费少于75万元,则按计算值予以配套,经费余额学院收回;若实际配套经费超出75万元,则由科研处提出调整方案,报学院审议。

第八章学院教科研项目的资助

第三十一条学院重点软项目资助2500元;院级一般软项目资助1500元。

非软项目由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具体资助金额。

第三十二条学院重点项目需在学院学报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学院一般项目需在学院学报发表论文1篇以上,否则不予结项。

第九章教科研成果的奖励

第三十三条为充分调动教职工参与教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形成良性的教科研激励机制,促进学院教科研工作的稳步发展,全面提升学院的教科研水平和学术地位,学院将以《江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工作考核办法》为依据,使用基础性专项经费对教职工教科研成果进行奖励。

奖励由科研处组织、学术委员会审议、院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奖励分为专项奖励和基金奖励两种。

专项奖励是用来奖励与学院建设与发展密切相关的教科研项目,主要包括学术论文、专利、教科研项目获奖等成果。

基金奖励是对专项奖励未涉及的其他积分实施的一种奖励,具体积分奖励基数根据当年教科研积分及教科研基金情况按积分分值计算。

第三十五条对于论文、专利及论文、教材、教科研项目获得奖励的成果,第一署名为学院的可在计算教科研积分的同时给予专项奖励(详见表1—表4);第一署名非学院教职工的,只计算教科研积分,不享受专项奖励和基金奖励。

第三十六条为鼓励教职工撰写高质量的学术论文,对在相关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实施专项奖励,其标准详见表1。

表1学术论文奖励标准

类别

奖励金额

被SCI、SSCI、EI、A&HCI检索的学术期刊论文

10000元/篇

被SCI、SSCI、EI、A&HCI检索的学术会议论文集上的论文

4000元/篇

在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和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2000元/篇

国内中文核心期刊

1500元/篇

国内统一刊号的专业性、教育研究类刊物

600元/篇

第三十七条对教职工申报获得的与专业相关的专利,实施专项奖励,其标准详见表2。

表2专利奖励标准单位: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软件著作权

投产

授权

投产

授权

8000

4000

3000

1500

600

600

第三十八条教职工的论文、教材、教科研项目等成果,经科研处组织申报获得政府部门评选的奖项,依据主办单位级别的不同,按表3的标准实施专项奖励。

表3论文、教材、教科研项目获得政府部门评选奖项的奖励标准单位:

类别

等级

优秀论文、教材奖

教学成果奖

科技成果奖

国家

省部

地厅

国家

省部

地厅

学院

国家

省部

地厅

5000

2000

800

10000

4000

1500

500

100000

20000

5000

3000

1200

500

6000

2500

1000

300

60000

10000

3000

2000

800

300

4000

1000

500

200

35000

5000

2000

-

-

-

2500

-

-

-

20000

第三十九条教职工的论文、教科研项目等成果,经科研处组织申报获得与学院教学相关的各类学会、协会评选的奖项,依据主办单位级别的不同,按表4的标准给予专项奖励。

表4论文、教科研成果获得各类学会、协会评选奖项的奖励标准单位:

获奖等级

一级学会、协会

二级学会、协会

1000

600

800

400

500

200

第四十条凡通过横向科研项目为学院添置固定资产的,按照添置固定资产价值的5%给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基础性专项经费按每年实际情况支出,但控制在25万元之内。

若计算的支出经费少于25万元,则按计算值核发,经费余额学院收回;若计算的支出经费超出25万元,则调整教科研成果基金奖励的积分奖励基数。

第四篇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修改本办法须经学院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并报学院批准。

第四十三条如本办法与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社科规划办等部门相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有冲突之处,按国家相关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即从该日开始立项的项目、发表的论文及相关奖励等教科研成果适用此办法),2007年11月7日下发的《江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技工作评价、奖励办法》、《江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江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2013年6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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