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材采购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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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材采购合同范本
钢材采购合同范本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签订时间:
XXX钢材采购合同范本
供方:
需方:
一、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厂家、需求数量、单价、金额、进货时间:
物资
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
厂家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金额
交货时间
及数量
盘园
φ6.5-12
涟钢
湘钢
首钢
武钢
攀钢
济钢
(根据需要将厂家列出)
吨
注:
1数量暂定,具体数量以需方通知为准,结算以实际进场数量为准。
具体进场时间由需方根据计划要求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及时供货。
2、如特殊情况采用其它钢厂钢材,须经需方同意。
螺纹钢
Ⅱ级φ12-14
吨
螺纹钢
Ⅱ级φ16-25
吨
螺纹钢
Ⅱ级φ28-32
吨
螺纹钢
Ⅲ级φ6-10
吨
螺纹钢
Ⅲ级φ12-14
吨
螺纹钢
Ⅲ级φ16-25
吨
螺纹钢
Ⅲ级φ28-32
吨
合计人民币(大写):
约仟佰万元
具体数量及金额以双方实际确认数据为依据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品牌及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线材质量要求符合国家标准GB/T701-1997,螺纹钢材质符合国家标准GB1499-1998。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
需方提前天以书面方式(传真或电子邮件)将需用计划提交给供方,供方按需方计划送货至中建五局公司项目部或需方指定的集中加工地点。
四、运输方式、装卸等费用负担:
1.供方负责汽车运输至需方施工现场指定地点,供方或需方负责卸车(在招标时明确)。
2.材料的装卸、运输、过磅由供方负责,费用由需方承担,费用按元/吨(一般为30-40元,因不同项目情况有变化),与货物一并计算。
五、物资验收计量方法(在招标时明确,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之一):
1.盘园、φ14以下螺纹钢按过磅计重,过磅单上必须由双方人员签字,φ14及以上螺纹钢按点支计重,最终以工地实际签收数量为准。
2.盘园按过磅计重,螺纹钢点支,最终以工地实际签收数量为准。
3.盘园、螺纹钢均按过磅计重,最终以工地实际签收数量为准。
六、物资的包装要求、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
无。
七、物资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需方指定项目部为文件签收人和验货验量人。
螺纹钢9M或12M定尺交货,需方收货后可随时对所供钢材进行抽样送检,若发生质量问题除由供方负责组织无条件退货外,若造成需方损失全部由供方承担。
需方提出异议的期限为10天。
供方送货时间尽可可能在白天,如供方送货到工地超过晚上点需方可延缓至第二天早上收货验收。
八、随物附件、配件、工具要求、数量、供应办法:
随车必须提供供方加盖公章的质量证明文件四份。
九、货款结算方式(以下三条任选其一):
1.盘园、φ14以下螺纹钢按过磅、其它螺纹钢按点支计重的情况下,以现金购买价(或当地挂牌价)为基价加元为结算价。
2.盘园按过磅,螺纹钢点支计重的情况下,以现金购买价(或当地挂牌价)为基价加元为结算价。
3.盘园、螺纹钢均按过磅计重的情况下,以现金购买价(或当地挂牌价)为基价加元为结算价。
4.如果采用承兑支付,贴息费用由方负责。
十、货款支付方式(一般为按月结算,根据项目情况亦可采用节点结算方式):
结算期:
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为一结算期,供需双方月底办理结算,需方在次月15日前支付本月货款的%。
余款在主体封顶后个月内分次付清。
十一、如需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合同附件:
无。
十二、违约责任:
供方应在需方送货计划指定的时间内将货物送达到需方指定的地点,每延迟一天按货款的%支付违约金。
在整个供货过程中,需方如发现供方弄虚作假、采用欺骗手法虚增数量或以次充好的情况,均视为供方违约,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可要求供方向需方支付当批货款的%做为违约金。
需方应按时付款,若需方资金暂时不能到位,双方可协商延期支付,如延期超过天,延期支付的资金,由需方按万分之(一般为万分之三之内,最多不超过万分之五,具体在合同中约定)向供方支付利息。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只选其一):
1、遵循协商、调解、仲裁的解决程序,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
为仲裁委员会。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其他约定事项:
1、如供方供货不及时、质量不合格时,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向供方索赔。
2、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
十五、本合同自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有效期限至止。
单位名称(章)有限公司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税号:
税号:
邮编:
邮编:
赠送:
一份《国际商业合同》
国际商业合同
买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邮编:
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__国籍:
____________
卖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邮编:
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__国籍:
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上,经协商达成本协议条款,以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第一条品名、规格、价格、数量:
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金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原产国别和生产厂:
第三条包装:
1.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
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
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2.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锈蚀,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3.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第四条装运标记:
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宽、高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和装运:
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装运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装运港口: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卸货港口: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保险:
____________________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九条支付条件:
按下列项条件支付:
1.采用信用证:
买方收到卖方交货通知,应在交货日前15-20天,由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与装运全金额相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卖方须向开证行出具100%发票金额即期汇票并附装运单据。
开证行收到上述汇票和装运单据即予支付。
信用证于装运日期后15天内有效。
2.托收:
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即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银行交给买方进行托收。
3.直接付款:
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后7天内,以电汇或航邮向卖方支付货款。
第十条单据:
1.海运:
全套洁净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作成空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公司。
2.空运:
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寄交买方。
3.航邮:
航邮收据副本一份,寄交买方。
4.发票一式五份,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唛头,发票根据有关合同详细填写。
5.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两份。
6.由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
7.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此外,货发10天内,卖方将上述单据航空邮寄两份,一份直接寄买方,另一份直接寄目的港公司。
第十一条装运:
1.FOB条款:
a.卖方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用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b.卖方船运代理公司________,(电报:
________),负责办理租船订舱事宜。
c.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或班轮代理),预计船达装运港10天之前,即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运,要求卖方与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
当需要更换运载船舶及船舶提前、推迟抵达时,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
若船在买方通知日后30天内尚未抵达,则第30天后仓储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d.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则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卖方承担。
e.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之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
2.CFR条款:
a.在装运期内,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
不允许转船。
b.货物经航邮/空运时,卖方于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交货日前30天,以电报/信件把交货预定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通知买方。
货物交办发运,卖方即刻以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交办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第十二条装运通知:
货物业经全部装船,卖方应将合同号、品名、数量、发票金额、毛重、船名和启航日期等立即以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若因卖方通知不及时使买方不能及时投保,卖方则承担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
所供货物,系由最好的材料兼以高超工艺制成,商标为新的和未经使用的,其质量和规格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说明。
自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为质量保证期。
第十四条索赔:
自货到目的港起90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外,买方可凭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索赔。
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内,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低劣和工艺不佳而出现的损伤,买方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商检局开列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
商检验书乃索赔之依据。
按买方索赔要求,卖方有责任立即排除货物之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换货物或根据缺陷情况将货物作降价处理。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
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即刻通知买方并在事发14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证书寄交卖方以作证据,即使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尽快交货。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10个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15条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卖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按照卖方确认的罚金支付,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付款银行相应减少议定的支付金额,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5%,卖方若逾期10个星期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尽管合同已撤销,但卖方仍应如期支付上述罚金。
第十七条仲裁:
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按项解决:
1.提交方所在国仲裁机构根据该机构的仲裁法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在双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国进行仲裁。
第十八条附加条款: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
代表:
买方:
代表:
签署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