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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锅炉托管合同书模板.docx

供热锅炉托管合同书模板

甲方

(用能单位)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注册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税号

账号

乙方

(服务公司)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注册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鉴于本合同双方同意按能源托管模式实施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

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1节术语和定义

双方确定:

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1“本合同”,指可能不时修改、修正、替换或更新的本合同以及本合同所列任何附件及/或附表。

1.2“以上”、“以下”、“以内”、“以前”、“以后”及“届满”均包括本数;“不满”、“以外”及“超过”不包括本数;“从”及“自”表示“从并且包括”,“直至”、“直到”、“至”“到”表示“到并且包括”。

1.3“年”、“月”、“日”、“小时”等所有时间均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并适用甲方所在地时间。

1.4就款项支付而言,付款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星期六、星期日、其他法定休假日或付款方开户银行歇业日的,以休假期(付款方开户银行歇业期)结束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1.5履约过程中全部文件互为补充及说明。

若各文件内容有不一致之处,除本合同正文另有规定或各方另行约定外,本合同正文之内容优于本合同附件之内容。

第2节项目期限

2.1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开始正式生效。

2.2本合同项目运营期为年(不含建设期、设备调试期),自项目正式交付使用开始计算。

第3节能源供应方式

3.1托管设备:

本合同托管设备包括x吨燃煤锅炉台套,详细设备清单见附件一《托管设备交接清单》。

3.2供气方式:

在合同期内,乙方自主组织原料、人员使用甲方免费提供的热能设备生产蒸汽,通过甲方铺设的专用蒸汽管道将蒸汽输送到甲方厂区的蒸汽接口,并对锅炉房内所有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验。

3.3供气计量:

蒸汽能源消耗量按乙方在甲方锅炉主蒸汽出口管路上所安装的蒸汽流量计计量,蒸汽流量计由甲乙双方共同密封且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校。

3.4供热(蒸汽)技术参数:

3.4.1蒸汽压力:

3.4.2蒸汽温度:

3.4.3最大供气能力:

吨/小时。

3.5合同期内,每天结算一次,结算日为当月日前,结算后当月日前甲方按结算单向乙方支付上一期的托管费用(例如:

当年1月的托管费用应在当年2月5日前完成结算,并在当年2月15日前完成付款)。

甲方在收到乙方发出的结算单后对以上结算单数据金额如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结算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如3日内不返回乙方或也不提出数据金额有误的理由或不对账,则视为甲方已确认以上数据金额,并应按合同要求条款和时间付款。

3.5.1托管费用=上月蒸汽使用量*蒸汽单价-水电费+补偿费用,蒸汽单价为¥元/吨(该单价仅对应合同签订日的结算单价,每月结算单价应参照本合同3.5.2条规定重新确定),该蒸汽单价为保底单价且含17%增值税价格,其中包含燃料费、人工费、维护保养等全部运行费用;年蒸汽保底量为t/年,每一个合同年(12个月)核算一次,当一个合同年(12个月)周期内实际蒸汽使用量不足时,不足部分由甲方按¥元/t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补偿费用(实际使用部分仍按合同当期单价结算)。

3.5.2蒸汽单价以网示煤炭价格联动,网示煤炭价格采用“XX网(www.XX.com)”XX港煤炭价格走势中公布的5500大卡动力煤XX港交货价,以后每月蒸汽单价根据网示煤价波动进行调整,调整幅度参照合同附件二《网示煤价与蒸汽结算单价对应表》,实际煤炭采购价格不作为调价指标。

以后每月结算时按结算日网示煤炭价格查合同附件1确定结算单价。

3.5.3乙方每期使用的水电和可燃生产废料,按电价¥元/度、水价¥元/吨、可燃废料¥元/吨的价格在当期蒸汽结算款中核减,乙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

3.6付款方式:

当月结算款以。

3.7如双方对任何一期蒸汽能源消耗量存有争议,双方均有权请第三方资质计量单位校核计量仪表(校核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但甲方仍需对当期蒸汽能源消耗量付款。

待第三方对计量仪表计量偏差作出认定时,双方根据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处理,所涉补退款不计算利息。

第4节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甲方应确保提供的所有项目设备均为合法所有、完好无损,并手续齐全(包括但不限于:

环评报告及批复、锅炉使用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如因甲方相关手续的缺失导致的行政性罚款由甲方承担;同时还应提供节能项目设计和实施所必须的资料、数据和改造时间,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4.2甲方应向乙方免费提供本项目运行期间所需要的现场办公、住宿场所和厂内燃料免费过磅。

4.3甲方应向乙方派驻的工作人员提供伙食、水电供应条件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有需要,甲方还需为乙方项目运行人员代买劳动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4.4甲方应保证在乙方供热(蒸汽)参数符合合同要求、蒸汽价格符合双方协商所定的合同价格的情况下,不得使用第三方提供的蒸汽。

4.5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按期向乙方支付使用蒸汽能源费用。

4.6甲方应协助乙方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相关的补助、奖励或其他可适用的优惠政策。

第5节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乙方应当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按时完成本项目的节能方案设计、节能设备建设,以及锅炉房内所有设备的运营以及维护。

5.2乙方应当优先使用甲方的可燃烧生产废料,同时优先免费使用甲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余热、废热能源,包括(但不限于)蒸汽、冷凝水等。

5.3乙方应及时完成锅炉房内维修或设备更换,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停水停电情况除外),保障甲方用气需求。

5.4乙方应按甲方生产要求自行安排生产计划及设备检修计划,甲方应予以通过乙方正常的检修计划,其中每月检修一次时间不得少于2天,每年一次检修时间不得低于7天;如遇突发设备故障,为乙方原因的,所涉费用由乙方承担;非乙方原因的,所涉费用由甲方承担,并且乙方有权请求甲方派出机修人员协助处理。

5.5乙方运行人员由乙方自行管理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遵守甲方生产区内各项规章制度。

5.6乙方应确保合同执行完成以后交还给甲方的所有设备均是完好的,但不是全新的。

5.7项目锅炉生产废渣由乙方负责处置,所产生的收入均归乙方所有;项目锅炉排气应符合国家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相关排污费由甲方承担。

第6节双方违约责任

6.1因乙方责任造成设备在合同期内无法继续使用时,乙方应及时维修或更换,如因乙方维修不及时,造成无法按3.4款要求提供蒸汽,甲方有权责令其改正,如连续超过个工作日仍无法按3.4款要求提供蒸汽,并对甲方造成了生产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蒸汽断、停或压力低造成的生产损失;若因乙方原因造成设备在合同期内无法正常使用时间连续超过个工作日属重大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终止合同,并赔偿甲方违约金人民币(¥)。

6.2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乙方蒸汽款项的,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最后期限之第2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甲方需每日按应付款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甲方应立即支付已实际使用的蒸汽能源费用,同时每日按应付款的千分之五的标准支付滞纳金;

(2)甲方应赔偿乙方违约金人民币元(¥)。

6.3违约后,双方均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6.4违约责任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双方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双方发生争议时,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7项目所有权和风险责任

7.1本项目下的甲方原有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财产(简称“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属于甲方。

由乙方投资的节能和改造设备在合同期内所有权属乙方,合同期满在甲乙双方履行完合同责任后由乙方无偿移交给甲方。

7.2项目财产所有权不因甲方违约或者本合同的提前解除而转移。

7.3合同期间,项目财产灭失、被窃、人为损坏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但不可抗力、因甲方原因引起的损失则需要甲方承担相应的损失。

7.4本项目所有人员、设备安全风险责任以锅炉房为界,锅炉房内安全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反之由甲方承担。

第8节项目的更改

8.1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或者是对其他余热进行利用。

8.2如果甲方对与本项目相关的设备进行大规模维修、改造,影响了项目的正常运行或停止运行,期间超过30日的,双方应以书面方式认可延长相同时间的合同期。

第9节不可抗力

9.1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是指超出了相关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行为、事件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a)雷电、洪水、风暴、地震、滑坡、暴雨等自然灾害、海上危险、航行事故、战争、骚乱、暴动、全国紧急状态(无论是实际情况或法律规定的情况)、戒严令、火灾、流行病、隔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b)任何政府单位或非政府单位或其它主管部门(包括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以及国际机构)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法案所规定的没收、约束、禁止、干预、征用、要求、指示或禁运,但不得包括一方资金短缺的事实。

9.2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或预计无法履行合同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5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细节。

9.3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影响。

9.4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相应的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并将不会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对非影响方承担责任。

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该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

9.5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受影响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非影响方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后,受影响方的不能履行义务持续时间达90个连续日,且在此期间,双方没有能够谈判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式来执行本合同下的项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第10节合同变更和解除

10.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时,可变更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10.2本项目以原煤作为主要燃料,如遇国家政策变动、市场原因无法正常供应该燃料等因素,甲、乙双方协商使用其他燃料,并协商以另外的蒸汽单价结算蒸汽费用。

10.3本合同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

10.4本合同可依照第9.5条(不可抗力)的规定解除。

10.5当本合同的一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另一方应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a)一方进入破产程序;

(b)一方违反本合同下的主要义务,且该行为在另一方书面通知后日内未得到纠正;

(c)符合本合同“第6节双方违约责任”中相应条款规定。

10.6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本合同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寻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的履行。

10.7合同到期本合同自动解除。

如需续约,双方协商重新签订合同。

第11节人身和财产损害和赔偿

11.1如果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因一方的工作人员或受其指派的第三方人员(“侵权方”)的故意或者是过失而导致另一方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任何第三方的人身或者是财产损害,侵权方应当为此负责。

如果另一方因此受到其工作人员或者是该第三方的赔偿请求,则侵权方应当负责为另一方抗辩,并赔偿另一方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

11.2受损害或伤害的一方对损害或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适当减轻造成损害或伤害一方的责任。

第12节保密条款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甲乙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机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机密)予以保密,不得私自向其他第三方透露。

第13节双方的联系

13.1甲方指定为本合同指定联系人,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手机电邮;乙方指定为本合同指定联系人,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手机电邮。

13.2本合同一方就合同项下事宜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通知或信件,可采用上门送达、特快专递方式。

上门送达的,送达当日视为到达;特快快递送达的,则交寄五日后视为到达。

所有通知及信件应发至本合同尾页列明的联系地址和传真号码。

如任何一方联系地址和传真号码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接收方,否则视为没有变更。

第14节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本合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在一方提出书面协商请求后15日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均可通过原告管辖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争议。

第15节保险

双方应协商避免重复投保,并及时告知对方已有的或准备进行的相关项目、财产和人员的投保情况。

第16节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6.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即时生效,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合同文本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贰份。

16.2本合同附件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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