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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整治方案

关于工业企业厂房(仓库)的专项整治方案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工业企业厂房(仓库)火灾事故,切实遏制火灾多发势头,严防亡人及有影响的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关于加强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工业企业厂房(仓库)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方针,结合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省、市政府消防专项行动工作要求,围绕影响我区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通过半年时间,集中开展工业企业厂房(仓库)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切实改善社会消防安全条件,全面保障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区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到2015年底,全区工业企业厂房(仓库)火灾事故多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全区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

  二、整治范围及重点

(一)整治范围

  全区规模以上生产、储存的工业企业;易燃易爆危险品厂房(仓库);“三合一”企业;块状经济和工业企业聚集区中火灾隐患或消防问题突出的小企业小作坊。

(二)检查重点

1.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主体消防安全责任;

2.厂房(仓库)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

3.是否存在“三合一”现象;

  4.是否存在违章搭建情况,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是否被占用;

  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建筑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完整好用;

6.是否存在使用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现象;

7.危险化学品库房仓的危化品存量是否合规;

8.危险化学品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建筑面积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库房是否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

9.危险化学品库房的选址是否符合规范;

10.危险化学品库房内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可靠。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

成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结合实际,制定整治工作评分表(具体见附件1、附件2),动员部署整治工作。

  

(二)全面排查阶段。

结合市仓库专项行动工作要求,按照整治范围及重点对辖区内工业企业厂房(仓库)进行网格式排查,填写《工业企业厂房(仓库)火灾隐患排查表》,逐个登记造册,对发现的火灾隐患情况进行分类梳理,确保排查率达到100%。

  (三)集中整治阶段。

在摸清底数、建立台帐的基础上,研究具体措施,落实隐患整改任务。

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单位及时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并采取“关、停、拆、搬、防”等有效措施。

如属于专项整治内容的,按区整体方案落实,确保整改到位。

  (四)总结验收阶段。

2015年10月底前,管委会将组织对工业企业厂房(仓库)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自查验收。

2015年11月底前,做好迎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考核验收的准备工作。

2015年底前,在总结工作经验、剖析存在问题基础上,研究制定长效管理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巩固整治成果。

  四、工作措施

  

(一)全面排查隐患底数。

要充分发挥各“网格”作用,发动“大、中、小”各级消防安全网格员,深入细致开展排查工作,确保排查底数清、情况明。

全区规模以上生产、储存的工业企业,易燃易爆危险品厂房(仓库)由消防大队、经发局排查;“三合一”企业、街道列管企业、小企业小作坊由各街道排查;排查部门每人每月排查单位不少于4家,11月底前,辖区内所有单位应排查一遍。

要对排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进行分类登记,填写火灾隐患排查表。

  

(二)依法开展隐患整治。

坚持“有效统筹,疏堵并举”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教育等手段,大力整治工业企业厂房(仓库)的火灾隐患。

  1.全面清除“三合一”场所。

对排查出来的“三合一”场所,由公安消防大队或派出所依法处罚,并督促单位采用“分流、分隔、合并、关闭”等方式进行整改。

对拒不整改的,公安、城管、安监等相关部门要联合执法,共同整治,切实消除“三合一”场所。

2.严厉打击违章搭建。

结合市政府仓库专项整治行动,对排查出来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擅自改变建筑使用性质的违法违章建筑,及时依法拆除。

  3.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

对排查中发现存在耐火等级不符合要求、消防设施瘫痪、擅自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规定、疏散楼梯设置不符合规定、无消防水源、违章搭建情况严重等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根据隐患严重程度,实施开单整改。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对照“四个能力”建设标准和整治重点内容,严格落实工业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督促企业全面开展一次自查活动,及时整改自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要对企业内部电气线路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电气线路、机器设备完好;针对一些消防设施缺失的老厂房、老仓库,尤其要配齐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器材,确保具备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要加强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杜绝违规用火用电等现象,落实专人每日开展防火巡查,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

  (四)建立长效工作制度。

树立政府对消防安全负总责,企业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建立健全企业厂房(仓库)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机制,逐一解决排查出来的火灾隐患。

加大源头管控力度,防止产生新的火灾隐患,2015年4月1日后新发现的火灾隐患,必须在发现之日起15日内由安委会组织相关部门督促落实整改。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开展工业企业厂房(仓库)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推动全区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重要部署,是基于当前火灾安全隐患形势作出的实际行动。

要加强对整治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落实责任。

  

(二)广泛宣传,提高意识。

要利用户外电子屏、手机短信、宣传展板、宣传横幅、宣传栏等载体,大力普及火灾防控常识。

要广泛开展消防宣传培训和疏散演练,加强对小企业主、外来务工人员等重点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切实提高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及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三)认真总结,及时反馈。

要加强专项行动情况信息反馈工作,定期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工作成果、经验。

附件1

仓库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评分方法

得分

1

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与员工宿舍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4月10日公安部令第6号发布)

此项如果不符合规定,则检查结果为不合格。

(否决项)

2

仓库应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分)无防火负责人或防火负责人不是主要领导的,不得分。

3

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5分)未建立义务消防组织的不得分,消防组织委进行培训和开展自防自救工作的扣3分。

4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5分)未进行培训或考试不合格就上岗的,不得分。

5

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5分)未进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的,不得分。

6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0.3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

(10分)未进行分类、分垛储存的,不得分。

间距不符合“五距”要求的,一处扣1分。

7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5分)无专人负责检查不得分。

8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2分)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分。

9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

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此项如果不符合规定,则检查结果为不合格。

(否决项)

10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

日光灯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0。

5米。

(10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的,不得分,灯具未采用防爆或隔爆措施的,灯具与货物间距小于0.5米的,一处扣1分。

11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5分)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分。

12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

进入仓库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5分)无醒目防火标识的,不得分。

无外来人员登记的,扣3分。

13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15分)消防通道堵塞的,不得分。

14

各种商品不允许直接落地存放。

根据库房地势高低,一般应垫0.15m以上。

(2分)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分。

15

各种商品应码行列式压缝货垛,做到牢固、整齐、美观,出入库方便,一般垛高不超过3m。

(5分)垛高超过3米的,一处扣1分。

16

支通道大于等于0.8m。

(3分)不符合规定不得分。

17

仓库货架是否张贴有限重标示,是否超重。

(3分)未张贴限重标示扣2分,如果超重则不得分。

18

库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5分)不符合规定不得分。

19

货物避免阳光直射、曝晒,远离热源、电源、火源,库内在固定方便的地方配备适应的消防器材、报警装置和急救药箱。

(5分)货物存放不合要求不得分,未配备消防器材或消防器材配备不足的扣3分。

20

配电箱、消防器材周围1.2米内禁止堆放货物。

(5)处不符合规定,扣1分。

21

是否相应建筑的取得消防批文,并非违规搭建的。

此项如果不符合规定,则检查结果为不合格。

(否决项)

总得分

此检查表共100分,得分低于60分的,则判定检查结果为不合格。

检查日期:

检查人:

被检查单位:

附件2

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

依据

评分方法

得分

1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与员工宿舍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

此项不符合标准则检查结果为不合格(否决项)

2

化学危险品必须贮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化学危险品仓库中,经销部门自管仓库贮存化学危险品及贮存数量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化学危险品贮存仓库。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4.2条

此项不符合标准则检查结果为不合格(否决项)

3

化学危险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4.3条

(1分)化学危险品露天堆放不符合标准则不得分。

4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4.4条

(3分)未配备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不得分,管理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品或防护用品不可靠扣1分。

5

贮存的化学危险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GB190的规定。

同一区域贮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4.6条

(3分)无明显标志不得分,标志不符合规定扣1分

6

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

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4.8条

(2分)未分区、分类、分库贮存不得分,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不得分。

7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4.9条

(2分)有吸烟和使用明火现象不得分。

8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5.1条

此项不符合标准则检查结果为不合格(否决项)

9

贮存地点及建筑结构的设置,除了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外,还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5.2条

此项不符合标准则检查结果为不合格(否决项)

10

化学危险品贮存建筑物、场所消防用电设备应能充分满足消防用电的需要;并符合GBJ16第十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5.3.1条

(2分)消防用电设备不符合规定不得分

11

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或建筑物内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都应符合安全要求。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5.3.2条

(4分)每项各一分,不符合安全要求扣一分。

12

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设备。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5.3.3条

(3分)未安装避雷设备不得分

13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防护措施。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5.4.1条

(2分)未安装通风设备不得分,设备防护措施不可靠扣一分

14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通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5.4.2条

(2分)无除静电接地装置不得分。

15

通风管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5.4.3条

(1分)未采用非燃烧材料不得分。

16

通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如必须穿过时应用非燃烧材料分隔。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5.4.4条

(1分)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17

贮存化学危险品建筑采暖的热媒温度不应过高,热水采暖不应超过80℃,不得使用蒸汽采暖和机械采暖。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5.4.5条

(2分)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18

采暖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5.4.6条

(1分)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19

库存危险化学品应保持相应的垛距、墙距、柱距。

垛与垛间距不小于0.8m,垛与墙、柱的间距不小0.3m。

主要通道的宽度不于小1.8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1.3条

(5分)间距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通道不符合要求扣2分。

20

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6.3条

(2分)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21

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应贮存在一级建筑物中。

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6.4条

(2分)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22

爆炸物品不准和其他类物品同贮,必须单独隔离限量贮存,仓库不准建在城镇,还应与周围建筑、交通干道、输电线路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6.5条

此项不符合标准则检查结果为不合格(否决项)

23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

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6.6条

(5分)有一项不符合标准则此项不得分。

24

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还原性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6.7条

(2分)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25

有毒物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6.8条

(2分)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26

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6.9条

(2分)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此项不得分。

27

化学危险品入库时,应严格检验物品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7.1条

(2分)入库未进行严格检验的,不得分。

28

化学危险品入库后应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贮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稳定剂短缺等,应及时处理。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7.2条

(4分)未进行定期检查的,不得分。

未及时处理的,1次扣1分。

29

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7.3条

(2分)未进行检查的,不得分,未及时调整的,不得分。

30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8.1条

(2分)无出入库管理制度不得分。

31

化学危险品出入库前均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

a.数量;b.包装;c.危险标志。

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出库,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8.2条

(2分)未进行检查验收登记的,或登记内容不全物品性质未弄清时入库的,不得分。

32

进入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8.3条

(1分)未采用防火措施的,不得分。

33

装卸、搬运化学危险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

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8.4条

(2分)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34

装卸对人身有毒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8.5条

(2分)未穿戴相应防护用品的,不得分。

35

不得用同一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8.6条

(2分)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36

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8.7条

(2分)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37

根据危险品特性和仓库条件,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灭火药剂。

并配备经过培训的兼职和专职的消防人员。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9.1条

(2分)未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灭火药剂的,或配备经过培训的兼职和专职的消防人员的,不得分

38

贮存化学危险品建筑物内应根据仓库条件安装自动监测和火灾报警系统。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9.2条

(2分)未安装自动监测和火灾报警系统的,不得分。

39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内,如条件允许,应安装灭火喷淋系统(遇水燃烧化学危险品,不可用水扑救的火灾除外),其喷淋强度和供水时间如下:

喷淋强度15L/(min·m2);持续时间90min。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9.3条

(1分)未安装灭火喷淋系统的,或喷淋系统不合要求的,不得分。

40

禁止在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10.1条

(2分)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41

泄漏或渗漏危险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10.2条

(2分)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42

按化学危险品特性,用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废弃物品,不得任意抛弃、污染环境。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10.3条

(2分)处理废弃物品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43

仓库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11.1条

(2分)未进行培训或未持证上岗的,不得分。

44

对化学危险品的装卸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使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11.2条

(2分)未对装卸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的,不得分。

45

仓库的消防人员除了具有一般消防知识之外,还应进行在危险品库工作的专门培训,使其熟悉各区域贮存的化学危险品种类、特性、贮存地点、事故的处理程序及方法。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11.3条

(2分)消防人员未进行专门培训或不熟悉化学危险品种类、特性、贮存地点、事故的处理程序及方法的,不得分。

46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二章第六条

(2分)无防火负责人的,不得分。

47

甲、乙、丙类液体库房,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遇水燃烧爆炸的物品库房,应设有防止水浸渍损失的设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2.5条

(2分)无相应设施的,不得分。

48

库房或每个防火隔间(冷库除外)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宜少于两个。

但一座多层库房的占地面积不超过300m2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面积不超过100m2的防火隔间,可设置一个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2.7条

(2分)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49

甲、乙类库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

设在丙、丁类库房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分隔开,其出口应直通室外或疏散走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2.12条

(2分)有一处不符合要求则此项不得分。

50

危险化学品仓库建筑结构:

a)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建筑屋架应根据所存危险化学品的类别和危险等级采用木结构、钢结构或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

砌砖墙、石墙、混凝土墙及钢筋混凝土墙;

b)库房门应为钛门或木质外包铁皮,采用外开式。

设置高侧窗(剧毒物品仓库的窗房应加高铁护栏);

c)毒害性、腐蚀性危险化学品库房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易燃易爆性危险化学品库房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三级。

爆炸品应储存于一级轻顶耐火建筑内,低、中闪点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类应储存于一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第6.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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