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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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方案

宁波市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方案

 

 

一、修编范围

二、

(一)《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05年版)中宁波市范围内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

(二)2005年版划分方案实施以来,省政府已同意调整批复的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

(三)2005年以来新增的集中式饮用水源。

(四)2005年版划分方案中未划分水功能区与水环境功能区的地表水区域。

(五)2005年版划分方案基础信息资料存在误差的水域。

三、修编原则

四、

(一)贯彻保护优先、兼顾发展、方便管理、实用可行的原则,做到功能分区科学合理、调整依据充分、管理实施便捷,具有指导性、实用性和前瞻性。

(二)以流域、水系为单元,统筹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以及远近期经济社会发展对水域功能区的要求,突出集中式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江河源头水、引供水河道、珍稀水生生物保护区等的保护。

(三)以2005年版《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为基础,原方案原则上不作大的调整,适当合并相同使用功能水体的功能区。

功能区调整着重水质保护,重视区域优化,统筹考虑相关部门对水域功能区的管理要求和规划成果,重点强化县级以上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五、修编依据与标准

六、

(一)法律法规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9.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2)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12修改)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08.9)

《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2004.4)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03.1)

《水功能区管理办法》(2003.7)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1.12)

《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2013.9)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

(三)相关标准、技术规范

(四)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GB/T14529—1993)

《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水功能区划分标准》(GB/T50594-2010)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代码(试行)》(HJ522-2009)

《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0-2030)》(国函〔2011〕167号)

《浙江省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浙政办发〔2005〕109号)

《太湖流域水功能区划(2010-2030)》(国函〔2010〕39号)

《关于加强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调整管理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08〕44号)

《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浙政办发〔2013〕134号)

七、区划水平年

八、

区划基准年为2013年,水质目标区划水平年为2030年。

九、修编技术路线

一十、

水功能区修编应按程序进行,先进行一级水功能区修编,然后在一级水功能区的开发利用区内进行二级水功能区修编。

水环境功能区修编以基本信息调查为基础,明确修编内容,科学论证,合理调整。

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修编技术路线见图1。

收集资料

一级水功能区修编

流域自然状况

流域社会经济现状与规划

流域综合规划

各地区用水现状及需求

分析评价

功能区修编

修编依据

修编原则

符合国函〔2011〕167号、国函〔2010〕39号规定

一级区划修编成果

二级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修编

收集资料

地方自然环境状况

地方经济社会状况

水污染纠纷

入河湖排污口状况

水质监测数据

各部分用水现状及需求

相关区域规划

基础信息核定

饮用水取水口分布状况

明确修编内容

资料分析-评价-论证

功能区修编

修编依据

修编原则

征求部门、地方政府意见

二级区划修编成果

水功能、水环境功能区修编报告成果

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WebGIS系统开发与部署

 

县(市/区)、地市、厅及省政府审查、报批

成果在经济建设的政府管理中应用

图1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修编技术路线

 

一十一、修编方法

一十二、

(一)资料的收集

(二)

基础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流域水系,水资源分区等;

2、流域或区域经济社会基础资料及相关规划,水资源基本状况等;

3、水系图、行政区划图;

4、水质监测资料;

5、排污口位置图及污废水排放量;

6、饮用水取水口分布;

7、渔业、农业及其他用水需求材料,必须有政府批文。

(三)修编思路

(四)

1、确定饮用水源分级管理清单

根据县级(包括在建和规划)以上饮用水源、乡镇级饮用水源、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的调查结果,将饮用水源分成省级管理和县级管理两类,具体划分标准见本方案“七、技术要求”。

2、确定地表水功能区分级管理清单

根据市级以上河道、县级河道、平原河网、山溪型河流、独立入海水系的调查结果,将地表水功能区分成省级管理和县级管理两类,具体划分标准见本方案“七、技术要求”。

3、饮用水源功能区划分

确定饮用水源功能区水域和陆域范围、功能区类别和水质目标。

4、地表水功能区划分

确定地表水河流的起讫范围:

经纬度、河段起讫地址名称(尽量选择标志地物,如桥梁、河岔口),功能区类型、水质目标。

主导功能为农业、渔业和工业用水区的地表水原则上以农业、海洋渔业等相关部门意见为准,并以政府批文为依据。

5、技术资料汇编及上报

将以上区划的内容进行合并汇编,按照省级和县级分级管理的要求,形成水环境功能区的图集与修编报告,分别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一十三、技术要求

一十四、

修编工作原则上按照《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修编技术细则》要求执行,同时,根据我市水资源和水环境管理的实际需要,要求修编工作遵循以下具体技术要求。

(一)基础信息核实勘误

(二)

水域功能区主要功能、流域水系、起讫断面等信息由水利部门牵头负责,环保、农业、海洋渔业部门配合;现状水质、目标水质及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陆域范围等信息由环保部门牵头负责,水利、农业、海洋渔业部门配合;原功能区起讫断面名称废弃、改名、错误等问题按省厅修编技术细则要求修正,经纬度和长度/面积通过实地测量或通过地理信息系统重新核对。

(三)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

(四)

1、饮用水源实施分级管理

本次功能区划分方案按照水源性质和供水范围对饮用水源实施省、县二级管理,分级标准如下:

(1)省级管理的饮用水源划分方案由市修编工作组审核后报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经省政府批复实施。

省级管理的饮用水源确定依据:

①在用和备用向城乡生活供水的大中型水库;

②向县级以上城市供水的在用和备用小

(一)型水库、规划向县级以上城市供水的联网水库、规划扩容的小

(一)型水库;

③2005年版划分方案已经划定的部分水库型或河流型饮用水源。

省级管理的饮用水源建议名单见附件1。

(2)县级管理的饮用水源划分方案由当地政府负责划分并实施管理。

县级管理的饮用水源确定依据:

①除纳入省管以外的乡镇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源;

②日供水规模二百吨以上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

2、原划分方案中饮用水源调整原则

饮用水源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列入2005年版区划方案的饮用水源原则上不作大的调整。

因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确需调整的要求有城市总体规划调整依据,区域饮用水源供给保障充足且不影响全市饮用水源安全保障。

(1)县级以上水库型饮用水源严格控制,原则上保持原方案的水域和陆域保护区范围,个别影响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可适当调整陆域保护区范围。

(2)县级以上河流类型饮用水源,已停止取水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水资源专项规划的可以按照当地实际需要进行功能区类别调整。

(3)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原则上从严控制,如确需调整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现状不再承担供水功能,不作为饮用水源,原所有供水人口已具备充足饮用水源供给保障;二是《宁波市水资源专项规划》、《宁波市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及县市区水资源专项规划中均没有列入保护名录;三是区域开发有整体规划,项目准入有环保门槛;四是水质保护目标不降低;五是有完善的区域污水处理系统并正常运行。

(4)原功能区划分不符合《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0-2007)要求的按照该技术规范要求重新划分。

(五)地表水功能区划分

(六)

地表水功能区要求扩大覆盖面,实现全区域、全流域覆盖,重点考虑“十二五”末城市建成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区范围内水功能区划分。

1、地表水功能区实施分级管理

地表水功能区实施省、县二级管理,分级标准如下:

(1)省级管理的地表水功能区划分方案由市修编工作组审核后报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经省政府批复实施。

省级管理的地表水功能区确定依据:

①市级以上河道视情况单独划分,或按区片划分;

②若辖区内无市级以上河道的县(市)区,可选择部分重要的县级河道;

③2005年版划分方案已经划定的、且有保留必要的地表水功能区。

省级管理的河道建议名单见附件4、5、6。

(2)县级管理的地表水功能区划分方案由当地政府负责并实施管理。

县级管理的地表水功能区确定依据:

①市级以下且未纳入省级管理的河道;

②乡镇级及部分村级河道。

2、江河干流按流向逐个河道划分功能区,主要一级支流原则上单独划分功能区。

3、山溪型河流按照水系或汇流海域进行功能区划分。

4、平原河网包括人工河渠综合考虑流域特征和行政区划,按主导功能成片划分水功能区,合并相同使用功能的功能区,方便后续管理。

5、部分平原河网功能区根据实际情况可考虑调整水质目标类别,其中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原则上以农业和海洋渔业部门意见为准。

(七)技术报告编制

(八)

1、各县(市)区的划分方案初稿完成后报市修编工作组,市修编工作组按照省厅技术要求组织开展技术审查,各县市区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划分方案技术报告提交各县(市)区政府审核,并由地方政府报市修编工作协调小组。

2、全市功能区划分方案由市修编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汇总,按照功能区分级管理的要求,划分方案分省版和市版两个方案,其中省版方案不含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市级以下地表水功能区(因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需要增补的功能区除外),县版包括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市级以下地表水功能区。

3、省版方案由市修编工作协调小组按照省功能区修编技术要求完成技术报告报市政府审核后上报省环保厅和省水利厅,县版方案由市修编工作协调小组审查后后由县(市)区政府批复实施。

(九)信息系统开发

(一十)

为适应当前功能区信息化管理的形势,修编成果要求形成WEBGIS网络版的水环境功能区信息系统,集成水功能区和水环境功能区基础信息,实现功能区数据动态更新,提供方便易用的查询界面,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管理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持。

 

附件:

1、拟列入省版的饮用水源地名录

2、

3、大中型水库名录(32座)

4、

5、小

(一)型水库名录(97座)

6、

7、全市省级河道

8、

9、全市平原区市级河道

10、

11、全市山丘区市级河道

12、

13、全市平原区县级河道

14、

15、全市山丘区县级河道

16、

17、饮用水水源地调查表

18、

19、渔业养殖用水区调查表

20、

21、农业灌溉用水区调查表

22、

23、工业用水区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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