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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知应会知识1doc

应知应会知识(医疗部分)

规章制度部分

一、首诊医师负责制

(一)、第一次接诊的医师或科室为首诊医师和首诊科室,首诊医师对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抢救、转院和转科等工作负责,并认真书写病历。

(二)、首诊医师必须详细询问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必要的辅助检查和处理,并认真记录病历。

对诊断明确的患者应积极治疗或提出处理意见;对诊断尚未明确的患者应在对症治疗的同时,应及时请上级医师或有关科室医师会诊。

(三)、首诊医师下班前,应将患者移交接班医师,把患者的病情及需注意的事项交待清楚,并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

(四)、对急、危、重患者,首诊医师应采取积极措施负责实施抢救。

如为非所属专业疾病或多科疾病,应组织相关科室会诊或报告医院主管部门组织会诊。

危重症患者如需检查和住院者,首诊医师应陪同或安排医务人员陪同护送。

(五)、被邀会诊的科室医师须按时会诊,执行医院会诊制度。

会诊意见必须向邀请科室医师书面交待。

(六)、两个科室的医师会诊意见不一致时,须分别请示本科上级医师,直至本科主任。

若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首诊医师负责处理并上报医疗医务科或总值班协调解决,不得推诿。

(七)、复合伤或涉及多科室的危重患者抢救,在未明确由哪一科室主管之前,除首诊科室负责诊治外,所有的有关科室须执行危重患者抢救制度,协同抢救,不得推诿,不得擅自离去。

各科室分别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及时做病历记录。

(八)、首诊医师对需要紧急抢救的患者,须先抢救,同时由患者陪同人员办理挂号和交费等手续,不得因强调挂号、交费等手续延误抢救时机。

(九)、首诊医师抢救急、危、重症患者,在患者稳定之前不宜转院,因医院病床、设备和技术条件所限,须由副主任及以上医师亲自察看病情,决定是否可以转院,对需要转院而病情允许转院的患者,须由责任医师(必要时由医务科或总值班)先与接收医院联系,对病情记录、途中注意事项、护送等均须作好交代和妥善安排。

(十)、急诊科严格限制以“共管”形式管理跨科、跨专业患者,预检分诊时应根据患者的主诉与病情程度分清主次,由一科为主管理患者,其他科室以会诊的形式协助诊治。

若无法分清主次,则首诊科室全面负责,其他相关科室会诊。

(十一)、凡在接诊、诊治、抢救患者或转院过程中未执行上述规定、推诿患者者,要追究首诊医师、当事人和科室的责任。

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一)、科主任、主任医师(含副主任医师)

每周查房1~2次。

应有主治医师、住院医师或进修医师、实习医师和有关人员参加,重点是审查和决定急、重、疑难患者及新入院患者的诊断及治疗计划;决定重大手术及特殊检查及治疗;决定邀请院外会诊;抽查医嘱、病案和其他医疗文件书写质量;结合临床病例考核住院医师、实习医师对“三基”掌握情况,进行必要的示教工作;分析病例,讲解有关重点疾病的新进展,听取医师、护士对医疗、护理的意见。

(二)、主治医师

每日查房一次,应有住院医师或进修医师、实习医师参加。

对所管患者分组进行系统查房,内容包括:

系统了解主管住院患者的病情变化,进行全面体格检查,检查医嘱执行情况及治疗效果,特别要对新入院、手术前后、危重、诊断未明确、治疗效果不佳的患者进行重点检查;听取指导住院医师及其他主治医师对诊断、治疗的分析及计划;决定一般手术和必要的检查及治疗;决定出院、转科、会诊;有计划的检查住院医师病历书写质量及医嘱,纠正其中的错误和不准确记录;听取患者对医护人员的意见。

(三)、住院医师

查房每日上、下午至少各一次。

系统巡视危重、疑难、待诊断、新入院、手术后患者,检查所管患者的全面情况;随时观察病情变化并及时处理,随时记录,必要时请上级医师检查患者;主动向上级医师汇报经治患者的病情、诊断、治疗等;检查化验报告单,分析检查结果,提出进一步的检查和治疗意见;检查当日医嘱执行情况;开写次晨特别检查医嘱和给予的临时医嘱;了解患者饮食情况,征求患者对治疗、护理、生活等方面的意见。

(四)、 对于危重患者,住院医师应随时观察病情变化并及时处理,必要时可请主治医师、科主任、主任医师临时检查患者。

(五)、上级医师查房时,下级医师要作好准备工作,如病历、影像学资料等各项检查报告及所需的检查器材。

经治的住院医师要报告简要病历、当前情况并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

主任或主治医师可根据情况做必要的检查和病情分析,并做出明确的指示。

每次查房后应及时详细将查房情况、患者的生命体征和主要阳性体征及其变化,以及有鉴别意义的阴性体征和分析及下步处理意见,记录于病程记录之内,并请上级医师签名。

(六)、节假日查房:

节假日期间病房应安排值班人员。

各医疗组每天至少保证一名住院医师或以上职称人员查房,值班住院医师每天要进行病房巡视,注意观察危重患者的病情变化,及时与上级医师保持联系。

(七)、查房时,各级人员应合理站位,查房医师在患者右侧,以便体检;主管医师(主治或住院医师、进修生、实习生)站在查房医师对面,医嘱记录者位于查房医师的外侧,其他人员围床而立。

各级医师应呈直立站位,不得乱倚乱靠。

(八)、查房时应严肃认真,全部参加人员应关闭手机或调为静音,任何人不得相互私语或做小动作,保证查房的严肃性,以保证查房的质量。

出入病房应根据年资或职称依次而入而出,以保证查房秩序。

(九)、院领导以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应有计划有目的地定期参加各科的查房,检查了解对患者治疗情况和各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做好查房及改进反馈记录。

三、病例讨论制度

(一)、术前病例讨论

1、术前讨论应在术前72小时内完成。

2、凡二级以上手术以及新开展的手术,均应进行术前讨论。

急症手术如时间不允许进行术前讨论,二级手术应由主治医师以上(含主治医师)确定手术方案,三级及四级手术由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确定手术方案。

3、二级手术术前讨论由医疗组长主持,本医疗组医务人员参加,特殊情况应提交科室讨论。

三级、四级以及新开展手术的术前讨论应由科主任或由科主任委托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的医师主持,手术医师、麻醉医师、本科室医师、护士长、责任护士及有关人员参加,并根据病情邀请相关专家参加。

特殊病例需有医院职能部门人员或院领导参加讨论。

4、术前讨论时,主管医师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负责在讨论中汇报病情,提供有关材料,做好讨论记录。

参加人员应对手术指征、手术方案、术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防范措施、术后观察和护理要求等提出针对性意见和建议,充分进行讨论,最后由主持人总结并确定手术方案。

(二)、疑难、危重病例讨论

1、疑难、危重病例讨论适用于以下情况:

入院1周以上诊断不明或者疗效较差的病例;住院期间相关检查有重要发现可能导致诊疗方案的重大改变;病情复杂疑难或者本院本地区首次发现的罕见疾病;病情危重或者需要多科协作抢救病例以及科室认为必须讨论的其他病例。

2、讨论应由各医疗组提出或者科主任指定,科主任或医疗组长主持,本科(组)医师、护士长以及责任护士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科室专家参加,特殊情况也可邀请职能部门人员、医院领导参加或者由医院组织全院性讨论。

3、讨论前由经管住院医师将相关医疗资料收集完备,必要时提前将病例资料整理提交给参加讨论人员;讨论时由经管医师简明介绍病史、病情及诊疗经过;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应详细分析病情,提出开展本次讨论的目的及关键的难点疑点等问题;参加讨论的人员针对该案例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最后由主持人进行总结,并确定进一步诊疗方案。

讨论由经管医师负责记录和登记。

4、讨论情况应指定专人详实记录在病历(必须有讨论主持者签名)和《疑难危重病例讨论登记本》内。

(三)、死亡病例讨论

1、凡死亡病例均应在科内进行讨论,一般要求在患者死亡后一周内完成;特殊病例即时完成;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做出后二周内完成。

2、讨论应由科主任或医疗组组长主持,科室(或医疗组)全体医师(需要时请护士长和责任护士)参加,必要时请医务科人员及分管副院长参加。

3、讨论中应由主管医师简明介绍病情、病史、治疗与抢救经过以及死亡原因(急诊死亡病例由当时负责抢救的值班医师介绍,参加抢救的其他医师予以补充),本组上级医师(主治医师、主任医师)可酌情补充并做详尽的分析论证。

参加讨论人员应本着科学严谨的态度,对诊疗意见、死亡原因、抢救措施进行详尽分析,借鉴国内外对本病诊治的先进经验进行总结。

讨论由经管医师负责记录并在《死亡病例讨论登记本》中如实登记。

4、讨论情况及结论应由经管住院医师详实记录在病历中,讨论主持者须审核、签名。

(四)、出院病例讨论

1、各科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出院病例讨论。

目的在于总结医疗护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抽查住院病案质量,持续改进医疗护理质量。

2、出院病例讨论会由科主任或医疗组组长举行,科室全体医师、护士参加。

3、出院病例讨论会对该期间出院的病例依次进行审查,内容包括:

记录内容有无错误或遗漏,出院诊断和治疗结果是否正确,诊疗措施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取得哪些经验教训。

4、对出院诊断不明和发生医疗护理差错或事故的出院病例应重点讨论。

5、讨论情况应指定专人详实记录在科室医疗质量小组活动记录内。

四、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一)、危重患者的抢救工作,一般由科主任、正(副)主任医师负责组织并主持抢救工作。

科主任或正(副)主任医师不在时,由职称最高的医师主持抢救工作,但必须及时通知科主任或正(副)主任医师或本科听班人员。

特殊患者或需跨科协同抢救的患者应及时报请医务科、护理部和分管院长,以便组织有关科室共同进行抢救工作。

(二)、各科室接到抢救急会诊通知,应由主治医师资格及以上人员在10分钟内到达现场参加抢救工作,主治医师及以上人员如因其他医疗工作需要无法及时会诊,应由住院总医师或者值班医师先到达现场参加抢救,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延误抢救。

同时将情况向上级医师汇报,上级医师在其他医疗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到达现场,指导抢救工作。

(三)、参加抢救的医护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和各种技术操作规程,尊重患者及家属的知情同意权,严防差错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发生。

(四)、参加抢救工作的护理人员应严格执行主持抢救工作者的医嘱,密切观察病情变化,随时将医嘱执行情况和病情变化报告主持抢救者。

执行口头医嘱时应复诵一遍,并与医师核对药品后执行,医师应及时补开医嘱。

(五)、抢救过程应由责任医师及时、详实、准确记录,抢救过程中来不及记录的,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补记。

(六)、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查对制度,日夜应有专人负责,对病情抢救经过及各种用药要详细交待,所用药品的空安瓿经二人核对方可弃去。

各种抢救物品、器械用后应及时清理、消毒、补充、物归原处,以备再用。

房间进行终末消毒。

(七)、安排有权威的专门人员及时向患者家属或单位讲明病情及预后,以期取得家属或单位的配合。

涉及到医疗纠纷及法律法规的,应及时报医务科、护理部等相应部门。

(八)、需跨科抢救的危重患者,原则上由医务科或分管院长领导抢救工作,并指定主持抢救工作者。

(九)、抢救工作期间,药房、检验、放射或其他特检科室,应满足临床抢救工作的需要,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拒绝或推迟,总务后勤科室应保证水、电、气等供应。

(十)、科主任、护士长应定期对抢救病例组织讨论,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不断提高危重患者抢救水平。

五、会诊制度

会诊包括院内会诊、院际会诊。

(一)、院内会诊

1、院内会诊包括院内常规会诊、院内大会诊及院内急会诊。

2、凡遇下列情况,应及时申请会诊:

疑难危重病例需要有关科室协助诊治;危急患者需要及时抢救;重大手术前因病情复杂,涉及多学科知识,需要提供协助;医疗纠纷需要分析判断;以专业基础性疾病收入院后经诊断有其他专业情况或存在合并症;家属或患者有会诊要求,需要转科治疗等。

出现以下情况时,必须申请医务科组织院内大会诊:

(1)、临床确诊困难(一般入院后超过3天不能确诊)或疗效不满意的疑难、危重病例;

(2)、拟邀请院外专家会诊或院内多科室会诊(超过3个专业)的病例;

(3)、出现严重并发症的病例;

(4)、已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投诉或可能出现纠纷的病例。

3、院内会诊管理实行科主任或医疗组长负责制,必须保证随时能找到会诊人员。

常规会诊,会诊医师应由主任(副主任)医师、3年以上主治医师担任;院内大会诊,会诊医师应由主任(副主任)医师担任;点名会诊被点名会诊医师应及时参加会诊,不能安排其他人员顶替;被邀请参与第二次会诊专业,应安排主任、副主任医师担任;紧急会诊可由值班医师先行处理,根据实际情况请示上级医师指导或由上级医师随后到达现场处理。

4、常规会诊一般须经主管医师提出,医疗组长同意后方可实施。

5、组织院内大会诊时,申请会诊科室必须提前一天向医务科递交《多学科会诊申请表》(紧急会诊除外)并明确会诊主持人(主持人须副高或副高以上医师)。

医务科根据申请确定会诊专家后,将会诊专家名单反馈给申请科室,申请科室须提前将《院内多学科会诊申请表》送达各受邀请专家,以便受邀专家了解病情。

组织会诊科室须提前做好会诊准备;受邀会诊专家须按时到达会诊地点,认真负责地完成会诊工作。

6、邀请会诊前应将患者各项资料准备齐全,填写“会诊记录单”,并及时将“会诊通知单”送达被邀请科室,被邀请科室应安排专人接收,并及时通知会诊医师。

7、常规会诊应在48小时内完成;紧急会诊应在10分钟内到达现场;院内大会诊应在指定时间内到达。

点名会诊按照邀请科室时间尽早到达。

8、应邀参加会诊的医师应本着对患者负责的严肃态度全力配合,认真检诊,积极提供有助于诊断和救治的意见和建议,并在会诊单上做详细记录。

9、会诊时,申请科室要主动介绍病情,必须有同级医师陪同会诊。

会诊医师应根据常规诊察患者,并按照规定书写会诊意见,并标明完成会诊的具体时间。

会诊后,应将会诊意见以及执行情况在病程纪录中详细记录。

10、会诊科室可根据病情,直接申请高级医师会诊或点名申请某医师会诊。

邀请科室必须要有同资质医师提出申请,被邀请会诊科室应根据病情或申请会诊科室的要求派相应医师前往会诊。

11、各科室应高度重视院内会诊工作,安排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会诊,医院将院内会诊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医疗质量管理体系中,并与科室奖金、科主任津贴挂钩。

(1)、各科室有互相监督院内会诊落实情况的义务,对违反本制度的科室和相关人员需及时报医务科备案。

(2)、对科室安排不具备会诊资质、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会诊、未安排相同资质人员进行陪同会诊以及参加院内大会诊迟到者,每次扣罚责任人50元。

院内通报批评;对无故不参加院内大会诊者,每次扣罚责任人100元,院内通报批评。

(3)、对于因会诊不及时触发的医疗纠纷,按照《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医疗纠纷(事故)防范、预警与处理规定》处理。

(二)、院际会诊

1、邀请院外专家会诊

遇本院不能解决的疑难病例或由于本院无相应学科不能解决诊治,或者患者及其家属要求院外会诊的,可邀请院外专家会诊。

由经治科室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后,由申请科室或医务科事先联系会诊专家,申请科室填写《院外会诊邀请函》,内容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专业、职称、会诊的目的、时间和费用、交通方式等,由科主任签字后,报医务科审批备案后,再由医务科向有关医院发院外专家会诊邀请函。

会诊由申请科主任主持,并安排好陪同会诊人员,主管医师报告病史和做好会诊记录工作。

必要时,分管院长和医务科主任参加。

2、受邀外出参加会诊

(1)、外院拟邀请我院医师会诊时,应向我院医务科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或传真)。

医务科在接到邀请函(或传真)后应及时与拟邀请科室科主任联系,由科主任在不影响本科室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填写《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登记表》,到医务科备案。

(2)、外院直接与我院医师联系会诊时,被邀请医师应主动告知联系人与医务科联系。

(3)、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急症会诊邀请的,应当在会诊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手续。

(4)、节假日及夜间外出会诊的,应报医院总值班人员同意并登记备案。

特殊情况下医务科可直接安排各科室人员外出执行医疗任务。

(5)、专业科室科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外出会诊时,应经医务科主任报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外出。

(6)、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院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院诊治。

(7)、会诊结束后,医师应当在返回我院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必要时报告医务科。

(8)、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我院给予协助。

(9)、医技科室会诊:

持外院检验标本、放射图片、病理标本邀请我院专家会诊时,经医务科审批后到财务科按规定交费。

(10)、会诊费用:

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院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

会诊费用由邀请医院支付给我院财务科,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

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如有违犯,一经查实将按照我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1)、医师未经许可私自以我院名义赴外院会(坐)诊者,以旷工论处,一经查实,将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私自外出会诊发生的任何医疗纠纷、差错、事故以及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由个人负责。

六、查对制度

在临床诊疗过程中,须严格确认患者身份,履行“查对制度”,至少同时使用姓名、住院号(门诊号)两项核对患者身份。

为了确保安全也可另加年龄、性别、床号等信息进一步确认患者身份,禁止仅以房间或床号作为识别的唯一依据。

确认患者身份时应让患者或其近亲属陈述患者姓名。

对新生儿、意识不清、语言交流障碍等原因无法向医务人员陈述自己姓名的患者,让患者陪同人员陈述患者姓名。

为无名患者进行诊疗活动时,须双人核对,确保对正确的患者实施正确的治疗。

(一)、医嘱查对

1、医师开具医嘱、处方或进行诊疗时,应查对患者姓名、性别、床号、住院号(门诊号)等信息。

2、执行医嘱时,值班护士必须认真阅读医嘱内容,对有疑问的医嘱须与医师确认,无误后打印各种执行卡。

3、处理医嘱,应做到班班查对。

4、处理医嘱者及查对者,均应签全名。

临时医嘱执行者,要记录执行时间。

5、所有医嘱须经核对无误后方可执行,特殊医嘱须有第二人核对后方可执行。

6、抢救患者时,医师下达口头医嘱,执行者须复诵一遍,确认后执行,并保留用过的空安瓿,抢救完毕,医师要及时补开医嘱并签名。

安瓿保留至抢救结束,经两人核实后方可弃去。

(二)、服药、注射、处置查对

1、服药、注射、处置前必须严格执行“三查九对”制度(三查:

操作前查、操作中查、操作后查;九对:

对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有效期及过敏史)。

2、备药前要检查药品质量,注意水剂、片剂有无变质;安瓿、针剂有无裂痕,注意有效期和批号,溶液有无沉淀、浑浊、絮状物等(须在振动后观察)。

如质量不符合要求、有疑问、标签不清者,一律不得使用。

3、摆药后必须经第二人核对后方可执行。

4、口服药应协助患者服用后,方可离开。

5、易致过敏药物,如青霉素、头孢类等,给药前必须询问有无过敏史,检查皮试结果,皮试阴性方可应用;如皮试阳性,禁止应用,并在病历牌、腕带予以标识。

对于存在个体差异,易引起过敏反应的药物,也必须在用药前询问患者有无过敏史。

例如:

磺胺类药物等。

使用毒麻、精神类及高危药品时,要经过双人核对,用后保留安瓿。

6、多种药物同时应用时,必须注意药物配伍禁忌。

7、发药、注射时,如患者提出疑问,应及时查对,无误方可执行。

(三)、输血查对

1、血样采集查对

(1).采血前须确认患者信息,将专用标签贴于试管。

(2).医护人员持输血申请单和贴好标签的试管,当面核对患者床号、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病室/门急诊、血型和诊断,采集者签名。

(3).抽血时如有疑问,不能在错误的输血科申请单和标签上直接修改,应重新核对,确认无误后重新填写(打印)输血申请单及标签。

(4).医务人员将血样标本送至输血科,并与输血科工作人员当面共同核对患者相关信息。

2、发血取血查对

(1).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试验,输血科工作人员要“双查双签”,一人工作时要重做一次。

(2).发血时,输血科工作人员要与取血人共同查对科别、病区、床号、住院号、姓名、血型、交叉配血试验结果、血瓶(袋)号、采血日期、血液质量。

发血后,受血者血液标本保留24小时,以备必要时查对。

(3).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律不得发取:

①标签破损、字迹不清;②血袋破损、漏血;③血液中有明显的凝块;④血浆呈乳糜状或暗灰色;⑤血浆中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⑥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现溶血;⑦红细胞层呈紫红色;⑧过期或其他须查证的情况。

(4).医务人员到输血科取血时,取血人员与输血科人员共同核对科别、病区、床号、姓名、性别、住院号、交叉配血实验结果;

(5).对血袋包装进行核查:

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献血者血型、血液品种、血量、采血日期、有效期及时间,储存条件、血袋编号、血液外观。

确认无误后注明取血时间并签名。

3、输血查对

(1).输血前,检查采血日期,血袋有无外渗,血液外观质量,确认无溶血、凝血块,无变质后方可使用。

(2).输血时,由两名医护人员(携带病历及输血记录单)共同到病人床旁确认受血者,并核对患者床号、姓名、住院号、血型、血液成分、血量,核对供血者编号、血液成分、与病人的交叉相容试验结果等。

(3).输血后,再次核对医嘱及输血信息,将输血记录单(交叉配血报告单)贴在病历中,并将血袋送回输血科(血库),至少保存24小时。

(四)、饮食查对

1、每日查对医嘱后,核对床号、姓名及饮食种类。

2、饮食前查对饮食与医嘱是否相符。

3、开饭时在患者床前再次查对。

4、对特殊治疗饮食、检查饮食,护士应查对落实。

(五)、手术查对(含介入或有创操作)

1、接手术患者时,手术室人员与病区责任护士要查对科别、病区、床号、姓名、性别、住院号、年龄、诊断、手术名称、手术部位及其标志、术前用药、所带的术中用药、病历与资料及术前准备完成情况等,填写手术患者交接记录单。

2、手术前遵照《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医师、麻醉师、手术室护士的三方查对。

3、查对无菌包外信息、包内灭菌指示卡的灭菌情况及手术器械是否符合要求。

对使用各种手术体内植入物之前,应对其标示内容与有效期进行逐一核查。

使用后将包外信息卡及植入物标签粘贴于《手术清点记录单》上。

4、凡进行体腔或深部组织手术时,术前与缝合前必须由器械和巡回护士双人清点纱布块、纱布垫、纱(棉)球、器械、缝针、线轴数目等;术前清点结束,巡回护士必须复述一遍,确保清点物品数目的准确性。

术中临时增加或减少的物品,以同样方法清点、记录。

术毕,再清点复核一次,并签字。

清点物品数目不符时,不得关闭体腔或交接班。

5、凡病情需要填入体内的纱布、纱条或内植物等应详细记录在《手术清点记录单》上,手术医师确认签字,以便取出时核对。

6、手术取下的标本,器械护士与手术者核对后,术者在病理标本登记表上签字后专人送检,并与病理科相关人员核对后分别签字。

7、用药与输血应按要求进行查对。

(六)、供应室查对

1、回收后的器械物品:

双人查对名称、数量、初步处理情况及完好程度。

2、清洗消毒时:

查对消毒液的有效浓度及配制时间、浸泡消毒时间。

3、包装时:

查对器械敷料的名称、数量、质量、干燥度。

4、灭菌前:

查对器械敷料包装规格是否符合要求,装载方法是否正确;灭菌方法的选择是否准确;灭菌器各种仪表、程序控制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5、灭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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