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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考题总结

一.机动车

1.证件

机动车随车应携带(号牌、保险标志、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2.登记

(1)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路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行驶。

(2)尚未登机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行驶,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3)对于准予办理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车辆管理所)交验机动车。

(4)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变更,应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机动车登记不包括(挂失)登记。

(5)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不需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机动车驾驶证);车辆(进行大修的)不需要办理登记。

(6)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的,将不能办理转移登记。

(7)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8)机动车变更车身颜色,须事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

3.检验

(1)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从注册登记之日,(6年)以内每2年检验一次;超过6年不满15年的,每(1年)检验一次。

(2)除国家规定免予检验的车型外,车辆在初次申领号牌、行驶证时应当向车辆管理所交验机动车。

4.报废

(1)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2)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车辆在报废期满前(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并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5.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

(1)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责任对象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3)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车,保险公司应当(提高)保险费率的幅度;有事故但没有过错的,下一年度(不提高)其保险费率;无违法行为和事故的,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

(4)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后,被保险人应当把保险标志(放置在被保险车上);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未投保强制保险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其处最低保险金额的(2倍)罚款。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为(1年),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二.机动车驾驶人

(1)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和强制保险标志)。

(2)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

三.道路通行规定及机动车道路通行

1.通行原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

(2)“道路”的定义:

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

(3)驾驶机动车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但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

(4)在道路上设有专用车道的,(其它车辆不得在专用车道内行驶也不可借专用道超车)。

(5)机动车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标志、标线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6)机动车通过有管理人员的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时应(减速或停车观察)。

(7)机动车在设有最高限速标志的道路上行驶时(不得超过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8)机动车在夜间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以及遇有沙尘、雨、雪等气象条件或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都应(降低速度、减速慢行)。

(9)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遇到车辆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10)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时,应当(减速或停车避让)。

(11)在划分快速车道和慢速车道的道路上,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

(12)遇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2.道路通行速度规定

(1)机动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情况下:

没有道路中心线的城市道路:

规定最高时速为(30公里),公路为(40公里)。

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城市道路:

规定最高时速为(50公里),公路为(70公里)。

(2)汽车遇恶劣气候环境能见度在50米以内的或驶入、驶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急弯路、窄路、窄桥、下陡坡、掉头、转弯,以及牵引故障机动车时:

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

3.通行规定

(1)超车:

驾驶机动车超车,应当(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前车应当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降低速度,靠右让路),进入左侧道路超车,无法保证与正常行驶前车的横向安全间距时,或被超车无法让出超车空间时,应(放弃超车)。

(2)会车:

道路一侧有障碍时,(有障碍的一方让对方)先行;在窄桥上会车时,应当(减速靠右通行);机动车在狭窄的山路会车有困难时,(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在狭窄的坡路会车时,(下坡车让上坡车)先行;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以外)改用近光灯。

(3)路口行车:

右转弯机动车当遇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应当(依次停车等候)。

(4)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应当(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让左转弯车先行);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堵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

(5)(环岛)准许机动车掉头。

铁路道口、人行横道、隧道不准掉头。

(6)高度:

除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和载运集装箱的车辆,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7)质量:

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

4.灯光

机动车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机动车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靠路边停车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出环岛开右转向灯;夜间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或在雾天行驶时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机动车在夜间行驶路灯照明不良或没有路灯照明时,应当开启(前照灯);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示意)。

5.喇叭:

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6.设警告标志: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妨碍交通难以移动的,应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

7.牵引:

牵引故障机动车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使用软连接牵引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大于4米小于10米);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转向失效或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拽)。

8.下陡坡:

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不准空档或熄火)滑行。

9.疲劳驾驶:

驾驶人不得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10.停车:

机动车临时停车应当(按顺行方向靠道路右边停放),但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通行;机动车距离交叉路口、急弯路、窄路、陡坡、隧道(50米)以内不准停车;在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站(30米)以内不得停车。

归纳:

“站”30米,其他50米。

在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11.特种车: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执行任务时其他车辆和人员(应当让行)。

四.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标线:

1.交通信号

(1)道路交通信号由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警察的指挥组成,(交通信息板和警灯)不属于交通信号。

(2)交通信号灯:

交通信号灯红灯亮时,表示(禁止通行);绿灯亮表示(准许通行);黄灯亮表示(警示)

(3)交通信号灯绿灯亮时,表示准许车辆通行,(转弯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4)交通信号灯红灯亮时,车辆应当停在(停止线以外),(右转弯)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5)交通信号灯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行驶)。

(6)红色叉形灯或红色箭头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7)绿色方向指示信号灯:

箭头方向向上,准许车辆(直行);箭头方向向左,准许车辆(左转);箭头方向向右,准许车辆(右转)。

(8)红色方向指示信号灯:

箭头方向向上,禁止车辆(直行);箭头方向向左,禁止车辆(左转);箭头方向向右,禁止车辆(右转)。

(9)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10)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禁止车辆、行人通行)。

2.交通标志:

(禁令、警告、指示、指路、辅助、旅游区和施工共七大类)

(1)禁令标志:

圆型、红边、白底、黑图案加红杠;禁止或限制某种交通行为的标志。

圆型、白底黑图案为解除禁令的标志。

(2)警告标志:

三角形、黄底黑边黑图案;警告车辆行人减速慢行,注意危险的标志。

(3)指示标志:

蓝底白图案;指示车辆行人实施某种交通行为的标志。

(4)指路标志:

蓝色或绿色(高速公路专用);传递方向、地点、距离标志。

(5)辅助标志:

白底黑字。

当主标志无法完整表达或指示其规定时,配合主标志一起使用。

距离的辅助标志表示以内的距离。

(6)旅游区标志和施工标志。

6、交通标线:

(包括路面标线、箭头、文字、立面标记)

(1)中心双实线(黄色):

严格禁止车辆越线超车、向左转弯或压线行驶。

(2)中心单实线(黄色):

严格禁止车辆越线超车或压线行驶。

(3)中心虚线(黄色):

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允许车辆越线行驶。

分隔相对方向车道。

(4)中心虚实线(黄色):

实线一侧禁止车辆越线超车或向左转弯压线行驶,虚线一侧车辆在超车或左转弯时可以越线行驶。

(5)车道分界线(白色):

分隔同方向车道,虚线可选择变换车道,实线不准变换车道。

(6)导向箭头:

车辆行进方向。

车辆遇有导向箭头,应按导向箭头指示方向行驶,进入车道分界线实线段后不准变更车道。

(7)停止线:

交叉路口一条白色实线。

遇有停止信号,车辆应停在停止线以外。

(8)减速让行线:

交叉路口二条平行白色虚线。

(9)停车让行线:

交叉路口二条平行白色实线。

(10)中心圈:

在交叉路口中央,作用是区分车辆大小转弯,车辆不准压线行驶。

(11)左转弯导向线:

左转弯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分界线。

机动车靠分界线的左侧行驶。

(12)禁止临时停车简化网状线(黄色):

车辆只准通行不准停车。

五.高速公路

(1)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应开启(左转向灯),驶离时应开启(右转向灯);

(2)高速公路安全距离确认路段,可供驾驶人确认在每小时(100公里)速度的安全距离。

(3)驾驶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加速车道后,遇行车道车辆稀少时,可(从正常行驶车辆后驶入行车道)。

(4)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最低时速为(60公里),最高时速为(120公里);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准进入高速公路。

(5)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时速100公里的:

应当与前车保持(100米)以上距离。

(6)低于时速100公里的:

与前车车距最小不得小于(50米),

(7)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超车,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时最小横向间距应为(1.5米)。

(8)驶离高速公路行车道的最佳时机是行至离出口(500米)处,开启右转向灯,适当调整车速,平顺地驶入减速车道。

驶入高速公路减速车道后,应关闭转向灯,注意观察车速表,进入匝道之前将车速降到(标志规定车速)以下。

(9)高速行驶时,车辆受到了(侧风)的影响,转向盘会有突然“被夺”的感觉,驾驶人应紧握转向盘,减速行驶。

(10)机动车(不准在匝道、加速车道或减速车道上超车),(非紧急情况时不得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11)遇横风时的应急处置:

车辆驶出高速公路隧道口时,会突然受到横风的袭击,会明显出现(方向偏移)。

驾驶人感到车辆行驶方向偏移时应(双手稳握转向盘,适当减速),不可向逆风方向急转方向或迅速减速。

(12)高速公路紧急避险:

雨天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发生“水滑”现象时,应(握稳方向,逐渐降低车速);

(13)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紧急停车时,应(逐渐向右变更车道)停车,停车后驾乘人员应(迅速转移至车辆右后侧护栏以外路边),不要(滞留在车内),或站在车前;将车移至应急车道后在车身后(15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

如大雾天发生事故,不能继续行驶时,不可(迎着来车方向到车后150米以外设置紧告标志)。

(14)高速公路各车道车速规定(仅限题库)

同方向车道

最左侧车速

中间车速

最右侧车速

2车道

最低车速100公里

60公里

3车道

高于90公里低于110公里

60公里

4车道

高于110公里(但不得超过120公里)

低于80公里

六.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1.故障处理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难以移动时,驾驶人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

2.发生事故

(1)在道路上发生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应当(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2)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已办理机动车保险的,可以根据(记录交通事故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

(3)造成人员伤亡的,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

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4)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拒不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予以(强制撤离)。

(5)交通肇事逃逸:

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逸现场的行为。

(6)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处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调解与诉讼

(1)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又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实施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当事人要求调解的,可以在受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3)交通事故当事人事后报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未予受理的或者对交通民警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24小时)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4)交通事故当事人事后报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未予受理的或者对交通民警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七.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1)对违法的机动车驾驶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可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需要调查核实机动车来历证明的,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在(30日)内不接受处理的,不受扣留机动车时间限制。

(3)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3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依法拍卖。

(4)(在一个计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以及机动车时速超过(50%)的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记分分值满12分的的机动车驾驶人经考试合格的,原记分分值予以消除。

(5)公安机关交通管路部门对累积积分达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

(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有违法记录的,可以将记录违法行为的信息、证据转至(机动车号牌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路部门。

(7)交通警察可以收缴非法装置的是(擅自安装的警报器、标志灯具)。

(8)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可以收缴并强制报废。

(9)对酒后行为失控的驾驶人,交通警察现场可以采取(使用约束性警械)措施。

(10)具有被盗抢嫌疑不能立即放行的车辆,交通警察可以当场(扣留)。

(11)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不可以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就地逮捕或者拘役)驾驶人。

八.民法通则

1.机动车驾驶人在紧急避险时,对因(自然原因引起)的损伤不承担民事责任或只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机动车驾驶人撞伤行人,应承担交通事故民事责任。

九..处罚:

(1)违法处罚、肇事处罚汇总(仅限题库)

内容

扣证/拘留/扣车

罚款

(1)违反道路通行规定、停放或临时停放规定的。

(2)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

20元—200元以下

简易程序处罚,最高不超过200元。

200元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扣证1-3个月

200元—500元

饮酒后驾驶运营车辆。

扣证3个月

500元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扣证3-6个月

500元—2000元

醉酒后驾驶运营车辆。

扣证6个月

2000元

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为。

200元—2000元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

吊销驾驶证

驾驶人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200元—2000元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

200元—2000元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限速50%。

200元—2000元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

200元—2000元

将机动车交由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暂扣的人驾驶。

200元—2000元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15日以下拘留

200元—2000元

机动车驾驶证吊销除按规定罚款还可以并处——

200元—2000元

机动车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处按规定罚款还

可以并处——

200元—2000元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还可以并处——

500元—2000元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

3%

未悬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

扣留机动车

(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3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车辆依法拍卖。

.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机动车各种证件、号牌的

200元—2000元

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驾驶证的

200元—2000元

使用其他车辆的各种机动车证件的

200元—2000元

具有被盗抢嫌疑不能立即放行的车辆

未按规定投保强险,按保险费两倍罚款。

两倍

交通肇事罪致人重伤、死亡、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处3年以上7年下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处7年以上15年下有期徒刑。

2.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或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警告)。

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号牌的,扣留该机动车并(收缴号牌)。

3.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没收非法所得,处销售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4.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15日内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5.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1)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考试,每个科目考试1次,可以补考(1次)。

(2)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科目考试成绩单应当有考试员和(学员)的签名。

(3)增考:

已持有小型汽车驾驶证的,申请增加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申请前最近(1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4)换证:

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申请换领驾驶证时,不需要提交(人身保险单)。

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驾驶人应当在(30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在驾驶证有效期前(90日)提出换证。

代理人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5)补证:

机动车证件丢失或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

(6)不得申领:

吊销(二年);撤销(三年)。

超过有效期(一年)未换证注销驾驶证。

因逃逸被吊销驾驶证的当事人:

(终身)不得申领驾驶证。

(7)处罚:

一个记分周期记满12分的,15日内参加车辆管理所为期(7日)的教育。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12分的,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

一个记分周期内记两次12分的驾驶人应参加(科目一和科目三)的考试。

科目一合格后(1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三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累计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驾驶证停止使用)。

(8)体检:

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每(1年)体检一次,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半年)内提交体检证明。

(9)申领驾驶证:

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申领,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申领。

高血压患者(可以)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10)其它:

小型汽车准驾记录申请预约的实际道路驾驶考试科目三时间应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30日)后。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出租车),道路交通安全法违法行为累积积分周期为(12个月)。

驾驶证有效期: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6年)、10年和长期。

初领的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

十一.安全行车、文明驾驶知识

1.安全操作要领

(1)踏制动踏板,应当用(右脚前掌)踩踏,(踏下或抬起都不得观察)。

(2)换挡时(不得低头下视)。

(3)自动挡汽车挡位:

“P”“P”挡在(驻车)时使用;停放自动挡汽车时,变速器操纵杆应(在“P”挡)拔下钥匙;自动挡汽车启动发动机时应将变速器操纵杆放在(“P”挡)位置;自动挡汽车起步时(踏下制动踏板)从“P”挡换入其他挡位;

“2”自动挡汽车的“2”挡在(缓坡行驶)时使用;

“L”挡在陡坡行驶时使用(“L”挡)。

2.驾驶环境对安全行车的影响

(1)雨天对安全行车的主要影响是:

(路面湿滑,视线受阻);下雨后路面湿滑,车辆行驶中使用制动时,容易(发生横滑转和侧滑);当车辆在湿滑路面行驶时,路面附着随着车速的增加(急剧减小)。

(2)雾天能见度低,视线不清。

(3)夜间能见度低,不利于观察道路交通情况;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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