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代理其他金融机构调缴现金及代保管箱包业务管理办法操作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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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代理其他金融机构调缴现金及代保管箱包业务管理办法操作流程
商业银行
代理其他金融机构调缴现金
及代保管箱包业务管理办法、操作流程
为切实加强代理其他金融机构调缴现金及代保管业务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代理其他金融机构调缴现金及代保管业务中的各类风险,实现会计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会计管理基本规范》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银行代理其他金融机构调缴现金及代保管业务。
各支行(营业部)应在总行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和部署下,按本办法开展代理其他金融机构调缴现金业务工作。
第二条部门职责。
代理其他金融机构调缴现金及代保管箱包业务由总行监察保卫部、金库管理中心、计划财务部及被代理金融机构所在开户支行(营业部)协同负责。
监察保卫部负责与被代理金融机构签订商业协议,金库安全保卫工作,定期指导、巡查代理业务安全保卫工作,对代理业务安全保卫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金库管理中心负责代保管箱包的登记、收发、保管,组织专职守押人员完成对被代理金融机构调缴现金的押运工作,与被代理金融机构及本行相关部门协调工作。
计划财务部负责代理业务的会计管理,制订业务操作流程,代理业务手续费的会计核算,定期不定期对被代理金融机构开户行会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常规检查。
被代理金融机构所在开户行负责具体代理业务会计核算,被代理金融机构账户管理,受理被代理金融机构报送的现金调缴计划,安排被代理金融机构参加我行组织的现金管理业务培训,定期与被代理金融机构进行对账,负责被代理金融机构解缴现金完整劵的清分及残损劵的整点工作。
第三条签订商业协议。
我行与被代理金融机构签订商业协议,约定被代理机构须缴纳一定金额的现金备付保证金,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交接责任、安全责任、违约责任等。
第四条开设账户。
代理现金调缴,被代理金融机构需在我行所辖支行(营业部)开设经当地人民银行批准办理现金存取的同业存款账户,账户使用需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按照代理其他金融机构调缴现金操作流程进行具体的现金调缴业务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