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蓝色河北犇放牧业特许经营协议052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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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蓝色河北犇放牧业特许经营协议0529

牧业有限公司奶牛现代养殖牧场废弃物处理特许经营合同

 

能源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月日

甲方:

乙方:

为妥善处理牧业有限公司五万头奶牛的粪便,提高生态环境水平,进一步完善牧业有限公司五万头奶牛现代养殖牧场的绿色生态养殖体系,建设中捷“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园区,加快推进“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建设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双方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章项目宗旨

乙方对产业园区的生物质秸秆和甲方的奶牛养殖场的废弃物(奶牛粪、奶牛尿液、废弃秸秆垫料、生产有机废水及挤奶厅合格的冲洗水)进行资源化处理,减少其对环境的污染。

同时利用这些废弃物制沼气发电,利用沼气提纯净化天然气。

项目的副产品为余热和液态肥、固态肥、二氧化碳,余热全部回收后可以利用恒温发酵高效制沼气,如有多余热量,冬季可考虑免费向奶牛场及办公楼供热,若甲方需要少量购买乙方沼气,乙方以有偿使用的方式提供给甲方。

生物质沼渣加工成天然的有机肥出售,收入所得用以弥补沼气厂的部分投资;项目所产生的液态肥,用于灌溉甲方指定的3000亩以上种植土地,在项目正常运营一年后,甲方负责协调不少于3000亩的土地流转给乙方用于种植有机农业、生态农业并逐步实现互联网+农业的现代化经营模式;二氧化碳全部回收再利用,主要生产工业用干冰,实现中捷产业园区区域内有机废弃物资源的循环利用。

第二章项目的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的五万头奶牛现代养殖牧场牛粪的现状及配套完善情况:

奶牛2016年存栏14000头,现牧场牛粪产生量约为800t/d(干物质含量在12%-18%之间);预计2017至2018年年存栏奶牛30000头,牧场牛粪产生量为1200~1600t/d牛(干物质含量在12%-18%之间),甲方牧场所有牛粪无偿向乙方提供;乙方免费提供给甲方沼渣作为牛床垫料。

第二条项目的规模为一期日产沼气24000立方米,发电量2兆瓦,年产液态肥15万吨,年产固态有机肥2万吨;二期日产沼气30000立方米,发电量3兆瓦,年产液态肥20万吨,年产固态有机肥3万吨。

第三章项目投资及建设

第三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方同意将五万头奶牛现代养殖牧场的牛粪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乙方同意以特许经营方式在甲方中捷养殖牧场内投资、建设、运营本项目,乙方拥有处理中捷五万头奶牛现代养殖牧场所有牛粪的唯一排他的权利,特许经营期限自运营之日起至少保证运营28年(与甲方的政府用地使用年限一致);运营28年后如果甲方继续运营则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四条根据甲方养殖牧场内现有牛粪产生量(800t/d),本项目建设规模暂定为日处理牛粪800吨(以批复的可研报告为准),工程投资约为一亿元(以批复的可研报告为准),由乙方自行投资建设。

第五条中捷五万头奶牛现代养殖牧场的牛粪的处理处置采用国家发改委、环保部认可的国际上先进的工艺,其沼液及沼渣作为优质有机肥和养殖饵料产品,以实现牛粪的“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

第六条项目主体装备设施及办公设施占地面积为50亩(以政府有权部门批准的可研报告为准)具体坐标点为();项目厌氧发酵池及附属设施占地250亩。

上述300亩农业附属设施用地甲方采用租赁的方式提供给乙方使用,起租租金为150元/亩/年,乙方按甲方与政府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价格同等条件支付给甲方,租赁期限【28】年。

如租赁期终止后继续经营,由政府和甲乙双方三方另行商议。

第七条按照甲方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合作协议,政府主管部门已经批复该项目的项目选址并已完成进场道路铺设和场地平整,由甲方负责免费提供用水用电接口和进出场道路等服务;为加快项目进展甲方协助乙方尽快取得本项目的各种审批、批复、批准等相关手续;乙方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批复,完成本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全部工程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管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项目区内建设内容及设备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第八条乙方保证在可研报告、环评报告批复后1个月内完成本项目初步设计、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在初步设计批复后1个月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查、备案;按照国家对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规模化生物天然气项目的有关建设要求,在取得工程施工许可证后8个月内完成工程建设。

第九条乙方保证本项目的建设与运营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四章甲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根据甲方牧场内牛粪现产生量并兼顾甲方牧场的均衡发展、奶牛数量增加等发展趋势,中捷五万头奶牛现代养殖牧场的规模化大型沼气综合利用工程项目的处理规模一期按800t/d建设,二期扩建总规模达到1200t/d-1600t/d;甲方承诺项目一期提供给乙方的牛粪保底量为500t/d。

第十一条在项目合作期限内,甲方提供乙方的能源介质收费标准:

按照当地政府提供给甲方的价格为准。

第十二条乙方项目建成后,甲方以免费提供牛粪尿原料为投资,免费获得乙方在该项目的运营公司百分之五的权益,具体项目权益转让事宜由双方在项目运行前另行协议完成。

甲方获得权益后,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不承担公司经营亏损,只享受公司当年盈利(按持有股份比例)的分红。

第十三条根据一期、二期项目的建设规模,甲方为乙方提供消纳液态肥的足够土地,土地的数量不少于3000亩。

第十四条关于沼气的原料(甲方奶牛粪、奶牛尿液、废弃秸秆垫料、生产有机废水及挤奶厅合格的冲洗水)收集,由乙方统一规划、统一协调、统一收集。

(a)甲方不得将奶牛养殖场的奶牛粪、奶牛尿液、废弃秸秆垫料、生产有机废水及挤奶厅合格的冲洗水私自赠送或销售给其他个人或公司。

(b)挤奶厅冲洗水中的强酸、强碱由甲方独立收集、存储、处理,不能与粪污混合。

(c)由于粪污原料含有过量的抗生素、消毒剂或溶剂,将对环保处理和沼气发酵产生较大的影响。

甲方应在奶牛饲养过程中合理使用抗生素和消毒剂,并在乙方进行项目工艺设计之初,甲方向乙方提供可能使用的抗生素和消毒剂清单,乙方将就该清单与甲方商讨以保证未来奶牛粪污中所含抗生素等不会影响项目工艺过程。

根据乙方的沼气工程经验,甲方经常使用的磺胺嘧啶(SDZ)和二氟沙星(DIF)两种抗生素浓度应执行国家标准。

为减少原料中的沙子含量,奶牛卧床禁止采用沙子和锯末垫料,应使用牛粪污水固液分离后的固体垫料。

第十五条双方约定8栋成母牛舍的粪污收集由水冲系统冲至八角池,其它牛舍的牛粪由甲方推至牛舍两头,项目所有牛粪均由乙方自行运输到需要的地点。

第五章乙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第十七条乙方必须按工程建设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搞好环境保护。

第十八条本项目建成后,当甲方辖区内牛粪产生量大于本项目设计处理能力时,乙方承诺及时对本项目进行扩建,以满足甲方经济发展的需要。

甲方已经建设完成两个暂存池,经过乙方严格验收和审核后,由乙方全面接收并进行费用结算。

第十九条乙方需将项目产出的沼液进行二次发酵并达到液态肥的排放标准,将液态肥灌溉到甲方提供的土地。

沼渣产出后经固液分离,部分用于甲方的垫床之用,剩余部分用于生产固态有机肥。

第六章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条本项目所有的手续和土地业已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复(指可研批复、环评批复等),可以正常履行协议。

若因不可抗力使本项目实质上无法实施,则自动暂缓协议的执行或者本协议自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违约约定

第二十一条如果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提前收回出租给乙方的土地;甲方停止提供牛粪、水、电等影响乙方正常生产运营的情况出现),造成本合同项下项目暂停或终止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按照本合同终止后剩余项目合作期限内乙方预期的全部效益款总额(效益款暂估为万/年,具体以发改委批复的可研报告为准)与乙方对本项目实际投入资金之和计算,甲方支付完以上款项后乙方将项目的所有权移交甲方。

第二十二条如甲方违反在本合同中的一项或多项义务、责任,则乙方有权选择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方式,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a)要求甲方直接赔偿损失;

(b)解除合同,要求甲方按照上述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如乙方违反在本合同中的一项或多项义务、责任,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约补救:

(a)甲乙双方任意一方违约的,但是在30日内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违约方愿意对违约损失进行补偿的,另一方不能解除合同。

(b)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二十五条本节规定的违约责任方式不影响甲乙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可获得的其他救济手段。

第二十六条由于政府政策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一方违约的,双方应协商解决。

第八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是指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暴乱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行为、事件、原因,但不得包括一方资金短缺或因政府合法的行政命令造成本项目无法执行的事实。

第二十八条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或预计无法履行合同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5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细节,并随后提供不可抗力事件详情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影响,如果因为未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导致非影响方损失扩大,应向非影响方承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无法继续履行的义务暂时中止,相应的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

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当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设施发生损坏需要恢复原状的,双方根据资产所有权所各自承担恢复费用。

第三十一条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受影响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可以由双方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延期履行或免除部分合同履行或解除本合同。

第九章合同解除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

当本合同的一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a)一方进入破产程序;

(b)一方的控股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而且该变化将严重影响到该方履行本合同下主要义务的能力;

(c)一方违反本合同下的主要义务,且该行为在另一方书面通知后60日内未得到纠正。

第三十三条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合同解除并获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甲方应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并于乙方接到通知后10日内向乙方支付终止费和赔偿乙方其他损失费,项目设备归甲方所有,终止费按下面公式计算:

终止费=乙方在本项目的预期全部投资(1亿)×135%

甲方未在乙方接到通知后10日内结清终止费的,视为甲方未提出提前解除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该通知进行澄清并有权要求停工,并由甲方按照本项目实际停工天数负责赔偿乙方停工期间的经济损失,停工期间的日损失按照乙方在本项目的投资总额(1亿)/(365×2)计算。

如果甲方逾期30日未支付终止费用的,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八条规定),不能完成工程建设,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甲方在此期间的粪污处理的各项费用。

第一十章生效及其他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的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本项目是乙方为甲方建设的配套项目,乙方无论在项目建设或后续经营期间都离不开甲方在工程(道路、水电、牛粪原料/沼液输送等)或非工程(项目申报、政府协调等)方面的配合和支持。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文本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牧业有限乙方)能源公司(公章)(公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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