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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实例说明自然垄断及其特征

用实例说明自然垄断及其特征

1、用实例说明白然垄断及其特征

(一)自然垄断是经济学中一个传统概念。

早期的自然垄断概念与资源条件的集中有关,主要是指由于资源条件的分布集中而无法竞争或不适宜竞争所形成的垄断。

在现代这种情况引起的垄断已不多见。

而传统意义上的自然垄断则与规模经济紧密相连,指一个企业能以低于两个或者更多的企业的成本为整个市场供给一种物品或者劳务,如果相关产量范围存在规模经济时自然垄断就产生了。

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经济学对自然垄断的认识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1982

年,鲍莫尔、潘泽和威利格用部分可加性重新定义了自然垄断。

假设在某个行业中有X种不同产品,Y个生产厂商,其中任何一个企业可以生产任何一种或者多种产品。

如果单一企业生产所有各种产品的成本小于多个企业分别生产这些产品的成本之和,该行业的成本就是部分可加的。

如果在所有有关的产量上企业的成本都是部分可加的,该行业就是自然垄断的。

换言之,即使平均成本上升,只要单一企业生产所有产品的成本小于多个企业分别生产这些产品的成本之和,由单一企业垄断市场的社会成本依然最小,该行业就是自然垄断行业。

平均成本下降是自然垄断的充分条件,但不是必要条件。

定义扩大了自然垄断的范围,它不仅包括传统的自然垄断即强自然垄断,还包括了所谓的弱自然垄断。

现代法学一般认为:

自然垄断是指由于市场的自然条件而产生的垄断,经营这些部门如果进行竞争,则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或者市场秩序的混乱。

法学上的自然垄断概念不仅涵摄了经济学上自然垄断的内容,还突出了现代竞争法的精髓。

这是社会进步的客观反映。

(二)自然垄断产业的特征

1、规模经济效益显著

由于规模经济的存在,单一企业的平均成本会随着产量的增加而持续下降,产量越大成本越低,单个企业进行生产会导致成本最低。

如果任由多个企业同时生产,由于产量较低,每家企业的平均成本会居高不下。

这时就应该由政府出面对市场的进入进行干预,让一家企业独家垄断。

规模经济之所以导致自然垄断,还因为在边际成本递减条件下,一方面,原先进入该产业部门的企业,生产规模越大,边际成本持续下降,因而必须把生产规模扩大到独占市场的程度;另一方面,在垄断企业已经存在的情况下,即使政府不干预,任何新企业试图进入该产业,其初始成本必然很高,无法与垄断者展开竞争,即规模经济成为其他企业进入该产业的壁垒。

2、具有较大的范围经济

在多产品生产中,产品间的相互依赖性非常重要。

衡量这种相互依赖性的方法就是范围经济

(EconomiesofScope)概念。

范围经济是指在单一企业内生产不同产品较之几个特定企业分别生产不同产品来说是廉价的,即联合生产比单独生产节约费用。

如果将高峰期电力和低峰期电力视为不同的产品,由一个电厂提供两种产品时范围经济效应体现得比较清楚。

3、具有资本的沉淀性

有大量的"沉淀资本",资金一旦投入就很难收回,也难改为其他用途,如果多个企业之间进行竞争,其结果很可能是两败俱伤。

生产技术的固定成本高,沉淀性”大。

自然垄断产业生产技术的固定成本非常高,而一旦建成后,每多生产一单位产品的边际成本则很小,甚至递减。

于是边际成本曲线总是处于平均成本曲线之下,随着产量的增加,平均成本便不断下降。

例如,电网在筹建时需投入大量的固定成本,而一旦这些设置安置停当,增加输送一单位电的边际成本是微不足道的。

因此,随着输电量的增加,输电的平均成本便不断下降。

这类产业固定成本高、沉淀性”大也构成了市场的进入壁垒,因为一旦进入厂商想退出该行业,由于这类资广不易转移,他将收不回多少投资。

4、基本技术经济标准统一

5、这些行业中的多数是公众所需要的基本服务需要保证所提供服务的稳定性、质量的可靠

性和可信赖性等。

一个国家供水、电力、煤气、热力供应、电信、邮政、铁路、航空等产业,都是典型的自然垄断行业。

由于这些自然垄断行业具有上述特征,国家必须赋予特定企业以垄断供给权,从制度上确保垄断供应,这就需要政府管制。

6、没有特别相近的替代品。

由于上述特点,自然垄断产业一般由政府经营或由政府对私人生产进行管制。

但进入70年代后,一些发达国家开始对原来由政府经营或特许私人公司经营的公用事业如电力、电信、铁路、航空等放松管制,引入竞争机制。

(三)实例:

如电信业、铁路,由于技术性原因,有些生产呈现规模报酬递增,即产量越大,平均成本越低,在平均成本下降的技术条件下,市场上只由一家企业提供产品是最有效率的。

这种由于技术性原因而形成的独家垄断就是自然垄断。

保险产业的自然垄断性质分析

(一)自然垄断产业与保险产业特征的对比

自然垄断产业特征如前所述;

保险产业的特征:

1、保险的特征,一定程度上决定的保险经营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规模,但是规模达到何种程度适中,风险分散原理,决定其乂不应该完全集中在一个经营主体之中,不可以成为垄断产业。

2、保险产业作为第三产业金融服务业来讲,具有范围经济的特点,达到一定范围的情况下有利于节约成本和费用。

3、特别是寿险产业的资本的沉淀性较强,但非固定资本的沉淀性,而是具有相对稳定的大量沉淀的资金。

4、保险产业的基本经济技术标准是统一的。

5、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体现在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上。

6、保险产品逐步发展,从保障功能衍生出其他的许多功能,是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之间的替代性增强。

(二)中国保险产业性质实证分析

为了能简单描述保险公司的产量与成本,在此仅以保费收入作为产量的指标,而赔款支出作为成本指标,由中国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赔款支出、其他支出、净利润等数据(数据表详见《保险年鉴》2003),得出平均成本为赔款支出/保费收入。

中国的保险产业并未具有规模效应。

规模经济非常明显,平均成本和边际成本总是随产量增加而降低,规模愈大,生产成本就愈低,因此,一般要求由一家企业进行垄断性经营。

目前,虽然理论界对自然垄断的规模经济性这一定义提出了修正,而把”独家垄断经营的总成本小于多家分散经营的成本之和"作为区分一个部门是否届于自然垄断的标准,但无论如何都认为自然垄断行业在各个给定的产量水平上,独立经营的总成本较小。

可以看出,每保费收入的支出和每保费收入的净利润并没有随保费收入,即产量的增加而呈递减的趋势,即不符合自然垄断的成本递减规律。

(三)行业的垄断性主要表现在要么独家操纵市场,要么行政命令强制,而我国保险业整体上不存在这种情况。

从其地位特征看,保险业在我国整个国民经济中届于弱势行业,还处于培育阶段,既不能左右国民经济,也不能左右国民生活,没有垄断行业所具有的市场

支配地位;从其行业特点看,到去年全国共有保险公司32家,初步形成了中外保险公司并存、多家保险公司竞争的市场格局,相对银行和证券来说应该是开放最早开放度较大的金融板块。

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条款和费率由保监会或委托机构制定,并且从来不排斥或支持任何可替代服务作为转嫁和抵御风险的项目存在。

因而保险业没有任何能力或权力要求投保人必须接受服务,没有垄断行业所具有的基本特点。

认为保险业届垄断行业,客观上源于不活楚金融业的结构特征和不熟悉金融服务的特殊性;主观上源于从部门利益出发导致的权力垄断行为,以此作为部门创收手段。

我国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对保险行业的某些限制和管理不能称之为垄断。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包括金融市场发育还不够成熟,法制环境和信用环境不够完善,为了保障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国家目前对金融保险业实行了较严格的行业监管。

因此保险和银行一样,所处的并不是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

金融行业在市场准入、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产品、价格(费率/利率)等方面都不是完全放开和自由竞争的,而是依法受到严格的监管。

自然垄断产业的变化性,一个产业是否为自然垄断不是永远不变的,技术和需求是最基本的影响因素。

当它们改变时,最适宜的产业组织形式也会改变;曾经在自然垄断目录中的产业也可能从中移开,新的产业也可以变成自然垄断。

沃特森(Waterson,1988)认为,一个产业不仅仅可以通过技术基础的改变,也可通过需求改变而成为自然垄断产业。

尤其是,如果需求不断增长,一个产业可以从自然垄断状况脱离出来。

如铁路运输在19世纪具有相当的成本优势,而到了20世纪20年代,这些优势随着卡车的使用而大量消失。

这就说明,随着技术进步,在一段较长的时期内,成本函数会因生产中新知识的引用而发生转变,从而产生自由竞争。

长期看,永久的自然垄断很可能越来越稀少。

由以上可看出,我国的保险产业还不具有自然垄断产业的所有特征,一些现实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现象是由于我国保险产业发展的初级阶段决定的,所以还不能笼统地说中国保险产业是自然垄断产业。

中国目前的保险产业届于寡头垄断阶段,并且会逐步向竞争发展。

2、政府规制理论研究综述

一、政府规制概念的争论

国外关于政府规制方面:

“规制”一词来源于英文的“Regulation”或

“RegulatoryConstraint,是日本学者精心打造的译名。

作为规制经济学的一个重要概念,由于对规制含义理解的争议,西方国家学者们的表述存在差异。

维斯卡西(Viscusi)等学者认为,政府规制是政府以制裁手段,对个人或组织的自由决策的一种强制性限制。

政府的主要资源是强制力,政府规制就是以限制经济主体的决策为目的而运用这种强制力。

史普博(Spulber)认为,政府规制是行政机构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十预市场机制或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供需政策的一般规则或特殊行为。

日本学者金泽良雄认为,政府规制是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经济体制下,以矫正、改善市场机制内在的问题为目的,政府十预和十涉经济主体活动的行为。

而另一日本学者植草益在定义政府规制时,把政府规制限定在限制行为上,认为政府规制是社会公共机构(一般指政府)依照一定的规则对企业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

萨缪尔森也把政府规制限定在政府对产业行为的限制上。

而斯蒂格利茨则将规制拓展到更广大的范围,认为政府对产业的保护、扶助以及合理化和转换等,都应看作届于政府微观规制的范畴,如为了促进技术创新而进行的税收和

减轻反托拉斯法的执行力度,以及对幼稚工业的保护等。

梅尔(meier)认为规制是

指政府控制公民、公司或下级政府行为的尝试,在某种意义上,是指政府对社会范围内公民选择的限制。

我国关于政府规制方面:

从我国学者的著作和文章看来,目前我国学界对使用规制还是管制一词,尚无达成一致共识。

无论是规制还是管制,都来源于英语中的regulation一词。

我国有的学者译为管制,如台湾学者翻译的卡恩的《管制经

济学》,余晖翻译的丹尼尔.F.史普博的《管制与市场》,冯金华翻译的小贾尔斯.伯吉斯的《管制和反垄断经济学》;有的学者译为规制,如朱绍文翻译的植草益的《微观规制经济学》;还有的学者提出应该译为规管。

这一方面与该理论是引进理论有关,一方面乂与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形成的对政府职能的特殊理解有关。

者将其译为规制的理由是,规制能够表达出管制是有规则的,是有规可循的,而且,经济转轨时期,我国政府职能正从无所不管到有所为有所不为转变,使用规制,可

以恰当的表述我国政府在经济转轨时期的职能定位。

译为管制的理由是:

管制一词符合汉语的表达习惯,而且,管制并没有否定管制是有规则的,是有规可循的,管制依据的规则既有合理的,也有不合理的,既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而规制一词并不能表明规制本身就一定是合法的,实际中的管制并不会因为改用规制一词就表明管制本身就是合理的、合法的。

二、规制公共利益理论

规制的公共利益理论以市场失灵和福利经济学为基础,认为规制是政府对公共需要的反应,其目的是弥补市场失灵,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

波斯纳(posner)指出,公共利益理论或明或暗地包含着这样一个假设,即市场是脆弱的,如果放任自流就会趋向不公平和低效率,而政府规制是对社会的公正和效率需求所作出的无代价、有效和仁慈的反应。

米尼克(Minick)认为政府规制是针对私人行为的公共行政政策,是从公共利益出发而制定的规则。

欧文和布劳第根(Onen,Braentigam)将规制看作是服从公共需要而提供的一种减弱市场运作风险的方式,也表达了规制体现公共利益的观点。

与此同时,一些学者对规制的公共利益理论提出了严厉批评。

斯蒂格勒(Stigler)和佛瑞兰德(Friedland)通过对1912-1937年期间美国电力事业价格规制的效果研究表明,规制仅有微小的导致价格下降的效应,并不象公共利益理论所宣称的那样规制对价格下降有较大的作用。

维斯卡西(Viscusi)、维纳(Vernon)和哈瑞格(Harring)指责规制的公共利益理论缺乏对立法行动和规制完成机制的分析,且对规制发生的论断没有进行实证检验。

阿顿(Utton)不仅指出了公共利益理论以市场失灵和福利经济学为基础的狭隘性,而且用次优理论从根本上批判了公共利益理论。

次优理论的核心结论是:

在某些重要部门(如因为自然垄断或必须提供公共产品的部门)中,经济受到某些竞争方面的限制,那么零星地制定一些能够确保竞争得以运行的规制政策,可能并不一定会使资源配置达到最优,实际上这些政策会使经济背离而不是趋于竞争限制下的最优化。

克瑞(Crew)和克雷道佛(Kleindorfer)认为公共利益理论中“公共利益”术语本身就是模糊的,通过规制来实现竞争的功能,只是一个虚无飘渺的幻想。

三、规制俘虏理论

规制俘虏理论认为,政府规制是为满足产业对规制的需要而产生的,即立法者被产业所俘虏;而规制机构最终会被产业所控制,即执法者被产业所俘虏。

斯蒂格勒在1971年发表的《经济规制论》一文中提出,规制通常是产业自己争取来的,规制的设计和实施主要是为规制产业自己服务的。

并用经济学方法分析了规制的产生,指出规制是经济系统的一个内生变量,规制的真正动机是政治家对规制的供给与产业部门对规制的需求相结合,以各自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斯蒂

格勒的理论与规制的公共利益理论形成了鲜明的对照,他认为,规制主要不是政府对社会公共需要的有效和仁慈的反应,而是产业中的部分厂商利用政府权力为自己谋取利益的一种努力,规制过程被个人和利益集团利用来实现自己的欲望,政府规制是为适应利益集团实现收益最大化的产物。

1976年,佩尔兹曼(Peltzman)

在对市场失灵、对政府规制结果的预测以及进而推断政府规制在经济上的有效性的三个层次上进一步发展了规制俘虏理论。

他认为无论规制者是否获得利益,被规制产业的产量和价格并没有多大差异,其主要差别只是收入在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分配。

1995年,伯恩斯坦(Bernstein)创立的“规制机构生命周期理论”认为,公共利益理论是天真的,规制机构起初能独立运用规制权力,但逐渐被垄断企业所俘虏。

“合谋理论”则认为初始的规制政策就受被规制者与其他利益集团的影响,即政府规制者一开始就被俘虏。

四、放松规制理论

由于规制失灵的日益明显以及与规制有关的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20世纪50、

60年代,反对规制的呼声日益高涨,70年代,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出现了“放松规制”或“规制缓和”的浪潮。

支持规制放松政策的主要理论有可竞争市场理论、政府规制失灵理论和X效率理论。

可竞争市场理论是由鲍(Baumo1)、潘扎(Panzar)和威利格(Willig)提出的,描述了市场上厂商进入和定价行为的特点。

该理论的核心内容是:

以关于潜在竞争的一系列假设为前提,指出由于存在潜在进入者的压力,市场在位者无须政府规制也不可能获得垄断超额利润,而只能将价格定在超额利润为零的水平,并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

很明显,可竞争市场理论从理论上对政府规制提出了挑战,成为20世纪80年代初期以来放松规制论者所高举的一面旗帜。

在可竞争市场理论看来,即使是自然垄断产业,只要市场是可竞争的,政府规制就没有存在的必要,规制机构所要做的不是限制进入,而是应降低产业的进入壁垒,创造可竞争的市场环境。

政府规制的本意是为纠正市场失灵,但由于个人私利、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以及规制成本的不断上升,也导致了政府规制的失灵。

如阿弗契(Averch)和约翰逊(Johnson)对投资回报率规制的研究结果表明:

在投资回报率规制下,由于扩大资本基数,可以获得更多的绝对利润,因而在利润最大化的驱使下,受规制厂商有过度投资的倾向,其结果是用过多的资本投资代替其它投入品,造成生产低效率。

这种现象被以后的研究者称为

“-J效应”,鲍莫尔(Baumo1)和克莱沃里克(Klevorick)提出了规制滞后效应理论,认为在政府调整规制政策的间隔期内,被规制企业有可能获得超过正常利润的利润率。

卡恩(Kahn,1988)指出,规制压制技术创新,姑息无效率,引起工资和价格螺旋式上升,发生严重的资源无效率配置,引起成本推动型通货膨胀那样的无益竞争扩大,拒绝采取在竞争市场中所提供的价格多样性和质量选择。

X效率

理论由莱宾斯坦最早提出。

弗朗茨在《X效率:

理论、论据和应用》一书中对其作了全面论述,鲍莫尔和克莱沃里克说明了规制增加X效率的理由,其一是规制者会利用报酬率规制使低效率的企业留在行业内,因为规制者允许低效率企业通过以较高的价格这种形式把低效率转嫁给顾客以取得利润;其二是规制者对利润设置了最高限额,往往严重地削弱了创新和效率的激励。

五、激励性规制理论

放松规制不等于全部取消规制,但必须对传统规制制度进行改革,因而,激励性规制应运而生,如洛伯和马盖特(Loeb,Magat),福格桑和凡辛格(Vogelsang,Finsinger)等人就提出过激励性规制方案。

就其历史发展看。

激励性规制理论分二个流派:

(1)以兰格(Lange)和利别尔曼(Lieber—rrnann)为代表,主张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将激励直接引入到计划经济里。

⑵以阿罗(Arrow)为先驱,后经图拉

克(Tullack)和森(Sen)等人发展,是把社会选择理论的观点综合起来的一种理论。

认为要合理地把个人偏好推算为社会偏好,必须存在能够准确地表明个人偏好的激励机制。

(3)论述了在市场失灵范围内,为取得与市场均衡同样的市场成果而必须采取一些激励性规制的流派。

激励性规制的主要内容有:

1.特许投标制理论。

1968年,德姆塞茨(Demsetz)在凯德维克(Chadwick,1859)和威尔考克斯(Wilcox,1910)研究的基础上提出。

该理论强调要在政府规制中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拍卖的形式,让多家企业竞争在某产业或业务领域中的独家经营权,从而在投标阶段对服务质量及最佳服务价格形成比较充分的竞争,最后报价最低的企业将取得特许经营权。

可见,特许权竞争是用“市场的竞争”代替“市场内的竞争”,其意义在于:

提高了垄断性市场的可竞争性;减少毁灭性竞争的

范围和不良后果;为规制机构提供了进行价格规制所需要的成本信息。

2.区域问标尺竞争理论。

也称区域问比较竞争理论。

1985年,由雪理佛(Shleifer)提出。

其基本思路是以独立于本区域的其他区域中与本区域受规制垄断企业生产技术相同、面临需求相似的垄断企业的生产成本为参照,制定本区域垄断厂商的价格和服务水准,以刺激本区域垄断企业提高内部效率、降低成本、改善服务。

标尺竞争的意义还在于为规制机构提拱了被规制企业真实成本信息的参考。

3.RPI—x价格上限规制。

1983年,由李特查尔德(Littlechild)提出。

最早于1984年由英国运用于电信业,然后逐渐推广到其他国家,目前已成为西方最有影响的

规制方案。

价格上限规制的确定原则.就是行业价格上涨不能高于通货膨胀率(用

RPI,即零售价格指数表示);同时,考虑到由技术进步率带来的劳动生产率(用x

表示)的提高,还要使行业的价格下降。

RPI-X价格上限是最典型的剩余索取合同,剩余索取合同的意义在于,当规制机构与被规制企业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时,通过赋予垄断企业更多利润支配权的方式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信息租金,以换得提高生产效率的激励;同时赋予被规制企业在不超过价格上限的情况下自由调整个别价格的灵活定价权,以提高社会配置效率。

六、现代规制理论

现代规制理论的最主要发展就是在规制问题上考虑了信息约束,也就是说,现代规制理论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信息经济学的发展。

劳伯(Loeb)和马盖

特(Magat)最先将规制看成一个委托一代理问题,他们的观点可用“LM机制”来说明。

“LM机制”认为,规制者通过向公用事业单位支付观察到的价格和数量水平以上的全部消费者剩余,就可以诱使公用事业单位讲出真实状况,从而将价格定于边际成本水平。

消费者和生产者剩余就达到了最大化。

“LM机制”的明显缺

陷是将大量的消费者剩余转移给了生产者,忽略了社会公平。

对规制中存在的逆向选择问题,伯圣科(Basanko)和萨平顿(Sappington)指出,规制者的政策手段体现在所提供的各种不同的合同设计上,来保证面临不确定性时企业能够说真话。

即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效率和信息租金是一对共生的矛盾,在得到效率的同时,必须留给企业信息租金,而信息租金会带来社会成本。

可见,规制控制并不是免费午餐:

虽然规制可以避免企业得到垄断利润,但必须付出效率的代价。

为得到最好的规制政策,政府需要尽可能地利用企业的私有信息。

七、国内政府规制理论基础与适合中国国情的政府规制理论探索

1、我国学者王俊豪的著作《政府管制经济学导论》对政府规制经济理论作了较为系统的,开拓性的研究。

王俊豪认为,政府规制实际上是政府向社会提供的一种特殊产品,他运用微观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分析了政府规制这种特殊公共产品的需求和供给问题。

政府规制需求主要导源于自然垄断性和外部性这两大问题。

而政府规制的供给主要取决于政府对提供新的规制政策的认识和条件。

政府对某一规制供给的认识会经历一个由深到浅的过程,只有当政府对规制供给的认识达

到一定的深度,才会产生提供规制的动机。

西方学者佩尔兹曼认为政治家所采取的规制政策不仅要满足选票数量的最大化,还要使政治的边际替代率等与企业利润与消费者剩余之间的相互转移的边际替代率,从而达到规制均衡。

王俊豪分析道,这种规制均衡理论不太适合我国的特殊情况。

政府规制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

其市场的供需均衡与一般产品市场不同。

在政府规制市场上,政府规制成本对政府规制需求的调节作用较弱,政府规制供需均衡主要是通过政府单方面调节规制供给才能实现。

袁持平在其著作《政府管制的经济分析》中分析道,导致垄断、外部性、公共产品搭便车等市场失灵的因素是消费者和生产者偏好的显著非凸性。

因此,偏好的显著非凸性即是政府规制的边界,政府规制应通过一些条件的变化,重新恢复市场机制在这些领域内的有效调节。

应该认识到,我国的政府规制与西方国家的政府规制存在很大区别。

西方国家规制之所以出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存在市场失灵,而我国规制带有更多强制性的色彩。

计划经济时期,政府规制无处不在,与其说我国政府规制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不如说是为了消灭市场更确切些。

改革开放后我国政府规制,不是解

决市场失灵,而是计划经济的惯性和本能。

因此,分析政府规制理论基础尤其是我国政府规制的理论基础,不可忽视的是一国的政治文化因素。

我国特殊的历史文化背景和意识形态背景使政府面临特殊的社会压力,从而采取特殊的社会政策。

或许,这会为政府规制理论基础的创新提供一个研究视角。

2、适合中国国情的政府规制理论探索

我国学者对政府规制实践进行的研究探索是很丰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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