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星工程施工合同固定综合单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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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星工程施工合同固定综合单价
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20万吨/年精细化学品示项目
合成、有机废水暂存池开挖防洪沟
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YTHG-GC-17028
甲:
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乙:
杭锦旗兴荣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地:
鄂尔多斯市
签订日期:
2017年3月
合成、有机废水暂存池开挖防洪沟
工程施工合同
甲:
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乙:
杭锦旗兴荣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人民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20万吨/年精细化学品示项目合成、有机废水暂存池开挖防洪沟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20万吨/年精细化学品示项目合成、有机废水暂存池开挖防洪沟工程。
1.2工程地点:
工程项目建设地点。
1.3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
1.4工程容:
项目合成、有机废水暂存池开挖防洪沟工程,合成、有机废水暂存池东侧沙地至沙拉沟开挖一条宽为1.5米,深为1米,长约1.5公里的防洪沟。
第2条合同工期
2.1工程工期:
2017年3月20日前完成。
2.5 乙为提前工期采取的相应措施及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承担。
2.6因设计变更、新增项目、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确认,工期相应予以顺延。
第三条承包式
3.1实行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的承包式。
3.2本工程不允挂靠,如发现挂靠现象,合同立即终止,甲有权不支付任工程款,乙应立即返还全部已付工程款,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责任及给甲造成的全部损失。
3.3乙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3.4乙非经甲书面同意,乙不得将本工程的任部分分包;分包单位不得再次分包。
分包工程价款由乙与分包单位结算。
3.5工程分包不能解除乙任责任与义务,乙与分包人就分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乙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
分包单位的任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甲造成其他损失,乙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条合同价款、支付式及结算原则
4.1合同价款:
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合同暂定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贰万玖仟贰佰伍拾元整(¥:
29,250.00元),固定综合单价9.75元/米(开挖宽1.5米,深1米的应急排水管线),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措施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一切费用(税率为3%),合同价格以最终结算价为准。
4.2支付式:
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本工程按月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支付至甲审核金额的70%,乙提供应付金额的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3%)及等额的收据,合同围的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由甲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后支付到结算价的95%,付款至95%时,提供等额收据及结算价剩余部分金额的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剩余5%作为保修金,支付质保金时提供等额收据及质保金支付证书,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
第五条工程质量
本工程质量标准为:
合格。
质量标准的评定以最新、行业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及有关标准为依据,并通过甲和政府相关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六条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6.1乙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案和施工进度计划的时间:
正式开工前日乙向甲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案)一式四份。
6.2甲收到乙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案和进度计划后日予以批复。
第七条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
7.1本合同合同书
7.2合同履行期间双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和纪要
7.3中标通知书(未通过招投标的本条款无效)
7.4投标书及附件(未通过招投标的本条款无效)
7.5招标文件、答疑文件(未通过招投标的本条款无效)
7.6双确认的工程预算书、决算书
7.7标准、规及有关技术文件
7.8图纸
7.9双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双义务
8.1甲义务
8.1.1为乙进场施工提供便,提供施工现场用水、用电,保证施工需要。
8.1.2配合乙施工,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需要甲协调处理的问题。
8.1.3按合同约定办理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8.2乙义务
8.2.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可和批准;
8.2.2根据甲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的围,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甲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8.2.3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容和施工进度要求,向甲及监理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按时按质完成工程;
8.2.4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负责安全保卫;
8.2.5符合环保噪音污染控制标准,随时清理施工现场杂物,文明施工;
8.2.6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及甲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8.2.7办理施工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
8.2.8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之前,乙负责对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自费予以修复;
8.2.9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2.10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将垃圾清运至甲及政府指定的地点。
负责己现场临建的搭设及拆除,工程完工后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和恢复。
8.2.11工程用水电费挂表计量,由乙承担。
第九条延期开工
乙应按本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
乙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开工日期天前,向甲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甲代表在收到乙书面报告之日起天答复乙。
甲代表在约定期限不予答复,视为已同意乙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甲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未在约定时间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甲征得乙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后,可推迟开工日期,工期相应顺延。
第十条暂停施工
甲在确有必要时,可以要求乙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小时提出处理意见。
乙应按甲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
乙实施甲代表处理意见后,可提出复工要求,甲代表应在小时给予答复。
甲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复工要求后小时未予答复,乙可自行复工。
停工责任在甲,由甲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停工责任在乙,由乙承担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
乙在开工后未经甲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停止施工。
第十一条工期延误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书面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1.1甲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11.2由于甲原因导致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变化,但变更后工程量减少的除外;
11.3一,非乙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11.4不可抗力(以当地政府发布的公告、通知为准)。
乙在以上情况发生后天,必须就延误的容、期限和因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向甲提出报告,甲代表在收到报告后天予以书面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视为延期及要求已被甲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约定工期竣工,乙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检查、隐蔽工程及和中间验收
12.1工程质量检查。
施工过程中,甲有权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质量检查、抽查;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及监理人有权要求乙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2.2隐蔽工程及中间验收。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到达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代表参加。
通知包括乙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准备验收记录。
验收合格,甲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才能进行覆盖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应在甲规定时间修复后并重新验收。
工程质量符合约定标准,验收24小时后,甲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验收合格,乙可进行覆盖或继续施工。
甲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开始验收24小时之前向乙提出延期请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甲代表未在上述期限提出延期要求且不参加验收的,乙可自行组织验收,甲应承认验收记录。
乙未通知甲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甲有权指示乙钻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均由乙承担。
第十三条设计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13.1乙应格按照经审核的施工图纸完成施工任务,未经甲可,不得擅自变更。
乙提出变更的,须向甲驻工地项目办书面提出变更理由及要求,未经审批、备案的变更项目竣工时不予结算。
备案由甲工程管理部收到甲驻工地项目办的变更理由后进行管控和备案。
13.2施工中甲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乙发出变更通知。
13.3工程变更确定后,该变更通知影响合同价款或工期的,乙应根据实际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等情形,在14天书面提出变更工程价款和调整工期报告,经甲签证后,乙能实施,否则不得作为变更合同价款和调整工期的依据。
经甲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依据原合同价款编制原则,重新组价。
13.4乙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变更设计或对原定材料的换用,必须经甲批准。
13.5设计变更及施工过程中的工程签证单、证明文件等必须由甲指定人员确认签字并加盖公章为有效,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第十四条材料设备供应
14.1本工程图纸的材料设备均由乙负责供应。
由乙负责采购的材料等物资均应手续齐全、质量可靠,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并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符合及当地有关部门的要求,符合各项验收、归档、竣工备案所需;
14.2乙采购工程所用材料批量进场前14日,将样品、样本送交甲,待甲及监理公司选择并确认后三对样品、样本进行封存后可批量进料。
封存的样品、样本作为材料进场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14.3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乙应按甲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4.4乙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乙应按甲规定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由此产生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乙承担。
。
14.5甲发现乙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有权要求乙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乙承担。
14.6对材料改变或代用,必须经设计单位和甲及监理公司同意可代换,代换材料价格最高限额为被代替材料的最高限价。
14.7乙违反本条规定或材料设备不合格,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承担,甲将有权视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五条安全施工
15.1安全施工与检查
乙应当遵守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和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乙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甲、第三者以及己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乙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15.2安全防护
15.2.1乙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甲及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及监理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甲承担。
15.2.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甲及监理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除甲另有特殊要求外,均由甲承担。
15.3事故处理
15.3.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及监理人,同时按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配合事故处理,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承担。
15.3.2甲乙双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十六条工程试车
16.1双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容应与乙承包的安装围相一致。
16.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乙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通知包括试车容、时间、地点。
乙准备试车记录,甲根据乙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
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6.3甲及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提出延期要求。
16.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甲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容、时间、地点和对乙的要求,乙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试车合格,双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6.5工程试车中双权利义务
16.5.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甲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乙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
甲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16.5.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乙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
设备由乙采购的,由乙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甲采购的,甲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16.5.3由于乙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乙按甲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5.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或双另有约定外,均由甲承担。
16.5.5甲及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甲及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乙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6.5.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甲负责,如甲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乙配合时,应征得乙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
17.1乙在单位工程预计竣工前10天向甲提出竣工报告及相关图纸、资料,由项目办、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甲组织有关单位在15天验收完毕。
验收合格,在验收证书上签字。
如验收不合格,限期整改,直至达到合格标准,所发生费用及工期由乙负责。
17.2竣工验收后,乙应根据有关规定备齐全部竣工资料一式份,移交甲。
17.3乙必须格按照甲提供的施工图纸组织施工,如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合格标准,乙应无条件返工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十八条竣工结算
工程验收合格、工程竣工报告经甲批准后15日,乙向甲提供完整的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一式6份,并及时办理竣工结算。
甲收到乙提供的竣工结算报告15日应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对于甲提出修改意见的,乙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报告。
竣工结算报告经甲审核无异议后,扣除已付工程款及乙施工用水电气费用等,留工程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工程质保金。
第十九条违约责任
19.1甲违约责任
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甲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造成的返工,甲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工期相应顺延,并补偿因此给乙造成的经济损失。
19.2乙违约责任
19.2.1由于乙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每延迟竣工一日,乙应支付甲1000元违约金。
19.2.2因乙原因致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应在甲规定的期限进行修复,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乙承担;质保期,如乙未能在规定时间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修复的,或经两次维修(返修)仍不能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或满足甲生产需求的,甲有权委托第三返修,所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乙承担。
19.2.3未经甲同意,乙擅自将工程分包,应当向甲支付违约金10000元,并赔偿因违约给甲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19.2.4乙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的,赔偿甲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因其违约给甲造成损失的,赔偿甲全部经济损失。
19.2.5乙未经甲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赔偿甲元/次的违约金。
累计达到三次,应赔偿甲合同总额0.1%的违约金。
19.2.6乙应服从甲工程现场管理,否则视为乙违约,乙应赔偿甲500元/次的违约金。
累计达到三次,应赔偿甲合同总额0.1%的违约金。
19.2.7乙如有其他重大违反合同约定的,赔偿甲合同总额1%的违约金。
19.2.8乙未经甲确认,擅自使用代用材料的,除赔偿甲合同金额1%的违约金外,乙还应赔偿因其违约给甲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19.2.9乙与第三串通,损害甲利益的,赔偿甲因其违约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19.2.10乙存在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形,乙应赔偿因此给甲造成的全部损失。
19.2.11对于乙按照本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或应承担的费用、赔偿金,甲有权在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有权向乙追偿。
第二十条工程保修
20.1保修围:
乙承建的所有工程项目。
20.2保修期限:
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
质量保修特别约定:
1、乙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甲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
乙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甲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容及围;
(2)本项目竣工前双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双未签订质量保修书的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行业规定或依照双约定执行。
(3)质量保修期,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A保修期,因乙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质量问题,乙应在甲限定的合理期限进行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质量问题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B保修期,因甲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乙修复,甲承担修复的费用。
C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乙修复,甲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承担。
第二十一条保险
本合同工程项目由乙办理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责任险,乙若不投保,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与本工程有关的人员、工程、财产等意外伤害、损失,由乙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第二十二条合同解除条款
22.1甲乙双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2.2任一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通知到达对时合同解除。
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争议解决式的约定处理。
22.3合同解除后,乙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
甲应为乙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承担。
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造成的全部损失。
22.4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争议解决以及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争议解决
甲、乙双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约定向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四条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可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双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8份,甲执6份,乙执2份。
(以下为签字页,无正文)
甲(盖章)乙(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
年月日签订时间: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