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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模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指引

注:

请各位合同经办人在填写前仔细阅读各条指引,提交审核时把本指引删除。

填写施工合同时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几方面:

1、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经合法审批

如属独立的办公楼、机房楼等依法应经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审查是否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其他小型项目的建设施工按照国家及各地方行政管理规定如需规划、环保、无线电管理机构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审查相应审批文件。

审核涉及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合同,应当审核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2、合同主体的审查

《建筑法》第13条规定: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26条规定: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因此,对于建设工程合同主体的审查,除按照通用审查指引审核外,还应当审核承包方是否满足一定的资质要求。

资质是指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审核资质时应注意审核其资质证书的资质等级、有效期限等是否符合工程建设项目的要求,持证单位名称是否与承包单位名称一致等。

3、合同内容合法性的审查

根据《合同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工程合同不得有以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审查时如有违法内容应当进行删改:

(一)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二)同意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三)同意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四)同意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五)同意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非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六)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七)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八)与非中标人签订合同(也包括中标人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的情况);

(九)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或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一十)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

4、关于合同价款的约定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中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中约定。

通过招标投标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如合同价款)不一致的,依法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价款的依据(审计后以审计定案值为准),因此应避免签订此类价款不一致的合同。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一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需要特别注意审核的是合同价款计价方式的约定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可以采用以下计价方式之一:

固定价(固定总价或固定单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

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一般可以采用固定总价方式;固定单价的计价方式,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在合同中约定。

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成本加酬金计价方式,是指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审核计价方式的约定内容应注意审核是否清楚明确地约定了计价方式及价格调整的风险范围和调整方法、上下文约定的计价方式是否一致等。

根据公司要求,3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不得约定固定总价。

对于约定固定总价的项目,支付固定总价的前提是承包方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否则,承包方没有完成的义务应从固定总价中扣除。

如果是承包方故意隐瞒或不做,应当追究其违约责任。

如果是我方要求或设计变更,应有书面证据原件支持。

5、关于合同价款支付条件、期限的约定

鉴于工程合同中公司主要为甲方(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是甲方的主要合同义务,逾期支付将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因此审查关于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时,除了注意根据工程进度约定相应价款支付比例外,还需视公司审批流程所需期限等相关因素约定合理的付款期限,如在“合同生效后”、“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这些常见的约定后补充一个具体的期限:

“××个工作日内”,以方便安排付款相关事宜,使公司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按时付款,避免迟延支付。

另外,如果双方约定了预付工程款,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一般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1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具备施工条件是预付工程款的前提,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为了防范风险,发包人不应预付工程款。

6、关于确认期限的约定

通用条款中关于合同价款变更、工程量确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报告、索赔报告等均约定了确认期限,如超过约定期限未予答复将被视为认可。

因此如果通用条款约定的各个确认期限根据各公司实际履行需要不够长,应在专用条款中进行变更,延长相应期限,以免因公司审核流程较长在未答复前已被视为认可的情况发生。

7、提交竣工资料的补充约定

通用条款“竣工验收”一条约定,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关于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具体内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期限和份数,以及竣工图编制费用是否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实际情况常见专用条款对该条内容并未作专门约定,履行中一旦发生争议,如有的承包人不按时按量提供竣工图,有的承包人要求另行支付编制费用,发包方无法依据合同约束承包方,因此应审查专用条款中对此是否进行了具体的补充约定。

8、关于结算审计的问题

根据集团公司的要求和西藏公司的规定,所有工程项目必须经过结算审计,并根据结算审计定案价支付合同价款。

结算审计一般在初验后20日内进行,结算审计前付款进度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80%。

结算审计后,可根据审计定案价支付除质保金(一般为5%)以外的应付金额。

9、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使用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购买的纸质施工、监理合同的问题

鉴于合同承办工作实际,如果不使用购买的纸质合同,发包方办理相关手续很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使用购买的纸质合同,但对相关条款必须进行补充完善。

对约定不清楚的条款,必须在补充条款中予以明确。

如果使用纸质合同,必须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最终金额以审计定案值为准”。

10、关于合同附件的问题

合同附件是双方履行合同的依据,特别是工程量清单、预算书等是施工和验收的依据,必须与合同原件一并打印、小签和保存。

甲方合同编号:

【】

乙方合同编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分公司】

乙方:

【公司】

【】年【】月【】日于【】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本合同于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订立:

发包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承办人:

【】

联系电话:

【】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承办人:

【】

联系电话: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GF-91-0201)及《中国移动通信工程施工单位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

同时,乙方郑重承诺及时、足额支付工人的劳务费。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信息

1.1.1工程名称:

【】。

1.1.2工程地点:

【】。

1.1.3工程内容:

【】。

1.1.4承包范围:

【】。

1.1.5承包方式:

【】。

1.2合同工期

1.2.1开工日期:

【】(群体工程以第一个开工的单项工程为准)

1.2.2竣工日期:

【】(群体工程以最后一个交工的单项工程为准)

1.2.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1.3质量等级

1.3.1乙方应保证本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达到【】工程等级(其中主体部分必须达到【】工程等级),工程质量等级的评定以质监部门颁发证书为准。

1.4合同价款及支付

1.4.1本合同工程预算价为【圆整】,其中不含税费用为【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增值税税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

最终合同价款以审计定案值为准。

上述费用包含乙方完成合同约定义务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除此之外,甲方无须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费用清单见附件【】。

1.4.2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各项税费。

1.4.3乙方在甲方支付合同款项时,应按各期付款数额以及甲方的要求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承诺其开具发票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不开具或开具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乙方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1.4.4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开票要求后开具发票,并须在开具发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至甲方,甲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

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合格的,应在接到甲方要求后的【5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具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至甲方,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1.4.5如果乙方有赔偿和/或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则甲方有权从最近一笔付款中扣除相应金额。

如果最近一笔付款不足以抵扣违约金的,则可从下一笔付款中继续扣除。

1.4.6由于乙方未足额缴纳应缴税款和开具发票不真实、不合格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商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1.4.7双方结算相关信息如下:

甲方名称:

【】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

户名:

【】

开户行:

【】

帐号:

【】

地址:

【】

联系电话:

【】

乙方名称:

【】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

户名:

【】

开户行:

【】

帐号:

【】

地址:

【】

联系电话:

【】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应提前十(10)日以书面通知另一方。

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组成:

合同文本、招标投标文件、工程预算、设计图纸及相关的技术规范、标准等。

2.2解释顺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合同书;

中标通知书(包括其附件);

投标函(包括其附件)

合同专用条件;

合同通用条件;

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合同图纸;

工程量清单(经甲方及其评标委员会修正后的):

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项目总价表、单项工程费汇总表、单位工程费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分析表;措施项目清单分析表、主要材料价格表、取费费率报价表;经乙方标价的零星工作清单;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清单等。

进一步规定如下:

除非合同中另有特别注明,如果“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与“合同图纸”之间出现歧义或矛盾时,数量以“合同图纸”为准,质量要求或工艺标准以较高者和要求较严者为准;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如果在不同的合同文件之间、同一个合同文件的不同部分之间或任何合同本身出现模糊、矛盾或不一致之处,在无法根据合同优先解释顺序进行澄清或仍不足以澄清的情况下,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应由甲方发出书面澄清。

除非另有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签发、签收的与本合同订立或履行有关的合同、信函、纪要、备忘录等亦构成合同组成部分。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3.1合同语言:

本合同文件使用中文。

3.2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有约束力。

3.3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本工程的材料、设备、设计、施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要求(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统称为适用标准),而无论其是否在“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中列明。

如果“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等合同文件中约定的规范、标准高于适用标准要求的,则应按合同约定的高的规范、标准执行。

对于合同中可能出现的新材料、新技术或新工艺,按第34条执行。

如果“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中出现外国规范或标准,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中文译本。

除非合同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与此有关的购买和翻译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图纸

4.1甲方提供图纸日期:

【】。

4.2甲方提供图纸套数:

【】套。

4.3甲方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方。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乙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甲方。

4.4工程竣工图:

工程竣工交验,乙方需提供全部工程资料和完整的工程竣工图纸【】套。

4.5甲方有权直接或通过甲方随时向乙方发出任何为达到施工、竣工或保修目的的图纸或指令,乙方应遵照执行并受其约束。

4.6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向甲方递交一份乙方根据工程进度要求编制的图纸需求计划(主要为指定分包工程所需的图纸),该计划应明确乙方对各区段图纸的最迟需求时间,且应合理考虑施工准备时间以及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安排等综合因素,该计划经甲方审批同意后,作为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成为本合同具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下文简称为“图纸供应计划”)。

4.7乙方应在收到合同图纸后28天内将他认为相关图纸中可能存在的不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标准的任何错误、冲突以书面方式报甲方。

甲方将组织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

乙方可以在此书面报告中附上他关于弥补或修改此类错误、冲突的建议或方案,以及按此建议或方案实施对合同价格的影响;但不论乙方是否有此类建议或方案,乙方必须按甲方批准或指示的变更实施。

如果乙方在上述期限提出图纸的疏漏或不足,则按照合同约定的变更计价方式与程序变更合同价格。

如果乙方迟于上述期限提出图纸的错误、冲突,则乙方除必须按甲方批准或指示的变更实施外,将不会得到任何费用的补偿。

但如果招标图纸与合同图纸一致,则不论乙方是否有此类建议或方案,乙方必须按甲方批准或指示的变更实施,且不会得到任何费用的补偿。

4.8乙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甲方及甲方等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第五条甲方代表

5.1甲方派【】为甲方代表,在整个合同期内,本合同中约定由甲方确认、批准、同意、审批等事项均应以甲方或甲方代表签字为准。

对于本合同而言,甲方代表(代表甲方)应是甲方的合法代理人。

除非合同专用条件中已注明甲方代表的姓名,甲方应在合同生效后14天内将任命的甲方代表的姓名及其他详细资料通知给甲方和乙方。

甲方可能会随时更换其代表,但在乙方收到甲方的相应书面通知之前,任何对甲方代表的任命或更换应不产生合同效力。

除非甲方另有授权,甲方代表无权改变合同。

甲方代表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类似行动(包括未表示不批准),不应解除乙方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包括对错误、遗漏、误差和未遵办的义务和责任。

5.2甲方在甲方代表之外,可以委托有权签署技术变更和签证的代表,和可以确认变更价款文件的代表。

除非甲方明确指定其有确认变更价款的权力,有签署技术变更和签证权限的代表无权确认变更价款,签署的也对甲方无约束力。

除甲方书面通知中指定的代表之外,甲方的其他工作人员都无权签署工程洽商记录及确认变更价款,其他工作人员签署的上述性质的文件对甲方无约束力。

甲方代表和甲方委托的有权签署技术变更和签证的代表,和可以确认变更价款文件的代表,只有在其授权的权限范围和有效期内代表甲方的行为,才对甲方有约束力。

特别是,他们只能确认发生于他们担任甲方授权代表期间的技术变更和签证,以及变更价款文件。

第六条乙方代表

6.1乙方必须委派乙方在投标函(包括其附件)填写的拟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具有符合甲方和本工程要求的相应岗位资格的人员,担任乙方代表。

没有甲方的事先同意,乙方不得更换和撤销乙方代表的任命。

对于本合同而言,经乙方任命的并且按照本款已经取得甲方同意的乙方代表(代表乙方)是乙方的合法代理人。

如果乙方代表依据第6.3款将他的任何职责和权利委托给他的助理,在受第6.3款制约的情况下,此类助理应视为乙方的合法代理人。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对于本工程而言,乙方代表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工作应是全职而不应是兼职的,未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工作,也不得从事与本工程无关的其他工作。

如甲方认为乙方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生产经理及其他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其工作岗位,可以向乙方发出要求更换人员的通知,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对相关人员进行更换,直至甲方满意为止。

拟更换人员的资质及经验水平不得低于被更换人员。

6.2乙方代表应负责指导施工文件的编制和工程的实施。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乙方代表(代表乙方)应受理合同范围内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信联络。

乙方代表无论何时离开现场均应指定合适的替代人员并相应地通知甲方。

6.3乙方代表在得到甲方及甲方的书面同意后可将其权力和职责委托给胜任的人员。

第七条甲方工作

甲方按本合同的要求,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7.1及时办理有关工程事宜的证件、批件;

7.2及时提供图纸,及时组织图纸审查和设计交底;

7.3及时按照甲方供应材料设备表(附件)向乙方供应施工材料;

7.4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应按本合同条款第32条执行。

第八条乙方工作

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8.1及时提供施工组织设计、进度报表,确保按期完成工程。

8.2乙方应妥善保管和使用甲方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的设备和材料,并不得用于本合同工程以外的其他任何目的。

8.3乙方负责按照甲方审定的施工图设计和工程相关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按时保质完成。

8.4乙方要负责解决现场施工的准备工作。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严格按照国家及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照明、围栏设施、警告信号和警卫,负责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并对上述义务付全部责任及费用。

乙方未履行义务,造成工程损坏、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等,乙方承担所有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8.5对施工现场噪音等管理的要求:

必须遵守本工程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甲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8.6甲方提供了符合规定的开工手续后,乙方应具备维护施工现场正常施工秩序的能力,防止施工过程中的“扰民”和“民扰”;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乙方对外发生的任何纠纷与交涉以及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需甲方进行协调,则协调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因对外纠纷或其它人员阻挠而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8.7乙方有对已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的义务。

乙方应承担因其保管不善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8.8乙方有保护施工现场设备、正常通信的义务,并及时报告甲方,配合协调处理工作。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工程竣工与交付前的成品保护(含分包项目的成品保护)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有关费用的支出。

8.9施工现场整洁卫生及环境要求:

保证施工现场整洁,符合有关规定,保护环境,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8.10乙方应自备备用发电机等设施,一周内累计停电不超过8小时,相关的费用已计入投标报价中,同时由此引起的拖延工期不予顺延。

8.11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应按本合同条款第32条执行。

第九条进度计划

9.1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收到甲方提供图纸后【】天。

9.2甲方代表签认的时间:

开工日前【】天。

9.3有关主要控制点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

按工程师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第十条延期开工

10.1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之前3个工作日,向甲方代表书面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并阐述理由。

甲方代表应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乙方。

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的,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交工日期不予顺延。

10.2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

第十一条暂停施工

11.1甲方代表认为确有必要,可书面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72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和在建工程,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向甲方代表提出书面复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

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72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相应顺延工期,15日内乙方不计取索赔费用;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甲方代表不及时做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当停工超过10天时,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1.3因政策性原因等暂停的施工,甲方不额外支付费用,工期顺延。

第十二条工期延误

12.1因以下因素造成交工日期推迟或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2.1.1甲方认可的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12.1.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地区限电除外)、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36小时;

12.1.3不可抗力;

12.1.4甲方不能按甲乙双方商定的时间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如路由变更等情况);

12.1.5甲方代表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应在收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答复。

乙方同意甲方较约定日期迟30天内(含30天)支付工程款,不成为乙方提出工程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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