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定稿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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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定稿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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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
【天津市律师协会行业指引
(一)】
天津**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制)
(参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本所成员的行为准则,对本所的全体成员均具有约束力,凡加入本所的人员必须承认并遵守本章程。
第三条本章程是本所的根本制度,本所依据本章程的原则可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但不得与本章程相违背。
第四条本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业务,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本所的中文名称为:
天津**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为:
Tianjin********lawfirm
本所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外执业履行职务行为时只能用前款所列名称,并有义务维护此名称的声誉。
第六条本所的住所为:
************
第三章宗旨
第七条本所坚决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宪法,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自觉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本着团结、协作、开拓、负责的精神,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章组织形式
第八条本所是依法设立的,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第九条本所系由以下执业律师作为合伙人发起设立:
***执业证号:
身份证号:
******************
***执业证号:
身份证号:
******************
***执业证号:
身份证号:
******************
……
第十条本所根据发展需要,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可以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
本所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并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后成立。
第五章 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第十一条本所的设立资产为人民币***万元整,由设立人一次性缴足,其中:
***以现金出资人民币****元,占设立资产总额的**%;
***以现金出资人民币****元,占设立资产总额的**%;
***以现金出资人民币****元,占设立资产总额的**%。
第十二条合伙人入伙和退伙,可以经合伙人会议全体(或一定比例)同意,只调整各合伙人之间的出资比例,设立资产数额不变。
第十三条变更设立资产数额和来源导致章程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第六章 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主任是本所的负责人,对外代表本所。
第十五条本所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有:
(一)领导本所的业务活动;
(二)管理本所内部事务和日常工作;
(三)负责组织本所规章制度的拟定;
(四)提出副主任及部门负责人人选;
(五)制作本所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六)执行合伙人会议通过的财务预算方案;
(七)加强对本所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活动,为律师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八)代表本所与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九)负责主持本所重大疑难案件的集体研究活动;
(十)依法承担对本所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责任;
(十一)行使法律、法规、规章及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六条本所负责人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和变更,任期*年。
(约定可否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本所根据需要设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合伙人会议批准;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不在时,代理行使主任职责。
第七章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第十八条本所实行合伙人会议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合伙人会议为本所最高权力机构,由本所全体合伙人参加。
第十九条本所的一切重大事项须提交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
合伙人会议的议事规则由合伙协议约定。
第二十条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推选本所主任和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三)制定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五)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六)决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除名;
(七)审议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
(八)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九)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十)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前款各项中,第**、**项须经合伙人一致通过,第**、**项须经除当事人之外的其他合伙人一致通过,第**、**项须经合伙人**分之**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律师大会为本所民主议事机构,由本所全体律师参加。
第二十二条律师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本所的发展规划并提出建议;
(二)对本所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提出建议;
(三)对本所的分配方案提出建议和质询;
(四)听取本所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
(五)监督本章程和本所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
律师会议每年定期召开**次,由本所主任负责召集主持。
第二十三条本所根据发展需要,可以设立管理委员会,作为事务所的执行机构,负责事务所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草拟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草拟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各项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及清算报告;
(三)提请合伙人会议修改、解释本所的章程、合伙协议;
(四)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第二十六条本所根据需要依法申请设立分所,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设立。
本所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本所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本所律师的权利:
(一)获得本所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
(二)获取劳动报酬及享受有关福利待遇;
(三)参加本所的律师大会,参与民主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及本所内部规则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本所律师的义务:
(一)依法办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接受本所的管理,遵守本所的规章制度,维护本所声誉;
(四)承担因过错给本所和他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五)依法纳税;
(六)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及本所内部规则规定的义务。
第九章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本所以及本所的执业律师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中有关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
第三十条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统一收案制度、利益冲突审查制度、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统一收费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人员管理制度、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制度、业务学习培训制度、投诉查处制度、年度考核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三十一条本所服务收费执行天津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本所承办的法律事务,由本所统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费用。
合伙人及聘用律师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三十三条本所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一)建立并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财务管理制度和本所规章;
(三)依法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记账规则记账。
(四)自觉接受主管机关及税务部门监督、审计;
(五)依法纳税;
(六)按照有关规定,提留各项基金。
第三十四条本所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实行合理的分配制度及激励机制。
本所聘用的律师及辅助人员的工资发放办法由合伙人会议制定。
第三十五条利润分配:
本所年度全部业务收入在支付成本、提成、工资,缴纳税收,弥补上年度亏损,提取各项基金之后,剩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
可分配利润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
第三十六条亏损承担:
如本所年度全部业务收入不足以支付成本、提成、工资,缴纳税收,弥补上年度亏损,提取各项基金时,亏损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
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分担亏损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
第三十七条本所为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第三十八条本所依法设立执业风险基金、事业发展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第十章解散事由、程序及清算办法
第三十九条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三)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终止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条本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向社会公告。
在15日内成立清算机构,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
清算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也可由合伙人会议指定若干名合伙人担任清算人。
清算机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未办结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和债权人。
第四十一条清算机构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按照法律的规定,清理本所的财产,编制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未了结的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事宜。
第四十二条本所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本所成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第四十三条当本所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对剩余债务进行分摊并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本所自终止事由发生后不受理新的业务。
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本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四十五条本所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清算报告,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本所主任签名并盖章。
在十五日内,向主管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本所执业许可证及其它有关材料,由主管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办理注销手续。
本所被注销后,本所业务档案、财务账簿、印章的移管、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合伙人会议全体一致(或约定一定比例)通过,并报原审核机关批准。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天津市司法局做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合伙人签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