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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题型:

名词解释(6*5)比较(2*10)简答(5*10)

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专利权(法);邻接权;作品;职务发明创造

知识产权性质,特征

知识产权法功能,原则

著作权与版权,邻接权;利用;限制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权人、发明人

 

典题

一、比较题

1、著作权VS版权

v著作权,在英美法系被称为版权,在大陆法系被称为作者权。

英美法系的“版权”和大陆法系的“作者权”之间存在相同之处。

版权和作者权都赋予作者在有限期限内能被转让的垄断权,重点强调复制作品的权利,而且两者能随着技术发展而变化。

但是,“版权”和“作者权”之间也存在差异。

1.版权强调其经济价值以保护作品,法人是第一权利人,而作者权强调其人身性质以保护作者,自然人是第一权利人;

2.版权内容只包括财产权利,作者权内容不仅包括财产权利,还包括人身权利;

3.版权客体范围较宽,既包括具有独创性的文学作品、科学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艺术作品或视听作品,也包括录音制品、广播(电视)节目和由电缆传送的节目,以及印刷版面式样,作者权客体主要是指作品,而录音制品、广播(电视)节目和由电缆传送的节目和印刷版面式样则是邻接权客体;

4.版权主体范围也较宽,除创作者以外,还包括录音制品和电影制作者、广播组织、电缆传送节目企业以及印刷作品出版者,作者权主体是创作者——自然人,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邻接权主体。

我国:

版权=著作权

2、著作权与邻接权

主体不同,著作权主体是作品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邻接权主体是作品的传播者;

客体不同著作权客体是作品,邻接权客体是传播者赋予作品新的传播形式;

二者地位不同,著作权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是独立的,可以单独使用,邻接权则依赖与著作权,是著作权邻接而来的一种权利,除表演者权外都属于财产权的范畴

3、四种人的比较

专利申请人:

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提交专利申请并请求被授予专利权的人,包括单位或个人。

专利权人:

以发明创造提起申请,被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

因转让、赠与、继承而被依法确认拥有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也是专利权人。

专利申请权人:

对于非职务发明吧,一般而言,专利申请权人即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发明人或设计人即专利权人

发明人:

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且只能是自然人。

 

二、简答

1、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著作权法》第四条【修订后】: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2、权所保护的对象,一般是指作者创作并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模型作品:

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著作权法》第六条: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三、概念

1、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3著作权的限制

一、合理使用

v作品的合理使用,是指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经济权利。

v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可以扩大适用于对于邻接权人的权利的限制。

二、法定许可使用

v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律直接规定的范围内对作品进行某种使用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v法定许可使用的条件:

(1)许可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2)使用作品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著作权人未发表不得使用的声明;

(4)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三、强制许可使用

v强制许可是指在特定条件下,由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情况,将对已经发表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获得此项使用权的人,并颁发“强制许可证”。

 

第一节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法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信誉及其他无体财产而依法享有的支配性无体财产权。

对于这个概念的理解,教材从四个方面进行了介绍:

1.知识产权并非单纯产权,有些甚至根本与产权无关。

2.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主要客体但不是唯一的客体,其客体应为无体财产。

3.知识产权是无体财产权。

4.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性无体财产权。

三、知识产权的性质

1.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私权

私权是与公权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它所指的就是市民权——自然人和法人的各种民事权利。

TRIPs协定在其前言中就明确要求各缔约方承认知识产权是私权。

2.知识产权是一种无体财产权

◎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

◎知识产权是以无体财产为客体的财产权。

◎知识产权主要以财产权属性为主,但某些知识产权,如著作权及邻接权,同时具有人身权的属性。

3.知识产权是理性拟定的权利/法律确认性

四、知识产权的特征

1.无体性: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知识形态的产品。

2.专有性:

俗称独占性或排他垄断性,是指知识产权专属权利人所有,权利人对其权利的客体享有占有(控制)、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这种专有性表现在:

×同一知识产品不允许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1)同一个智力成果不能同时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知识产权主体。

如:

A、B、C三个人就同一发明申请专利,根据申请在先原则和审查程序,只能授予符合条件的其中一个。

×权利人独占:

(2)知识产权的转让和使用必须置于权利所有人的控制之下,法律另有规定和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其他人均不得转让和使用该项知识产权。

(3)其他人不得对知识产权所有人行使权利进行非法干预或妨碍。

3.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对所有人专有权的一种空间限制。

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授予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或该地区的境内有效,而对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要使某项知识产权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也享有专有权,则应分别向有关国家或地区提出申请并通过审批。

对于地域的保护可以依照有关国际条约的“国民待遇原则”给予对等保护。

除此之外,任何国家都不会承认其他国家授予的知识产权。

4.时间性:

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除受空间的限制外,还要受法定时间的限制。

它一般是指知识产权价值的有效期,表现为法定保护的期限。

法律规定知识产权的法定保护期限,是因为技术和有关知识产权存在无形磨损,即自然寿命和商业寿命。

人类总是要不断地采用新技术和更新知识,不断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与文化事业的发展,为此法律必须规定各类知识产权客体的保护期限。

第二节知识产权法概述

一、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知识财产而产生的,以及在确认、保护和行使知识财产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实际生活中,我们一般从实质和形式两方面来认识知识产权法:

※实质意义上:

按照一定体例编纂,并以法典方式命名的知识产权法典,

※形式意义上:

所有调整因知识产品而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典,而且还包括各知识产权单行法

三、知识产权法的功能

1.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权益提供法律保障,调动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创作文学艺术作品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为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传播提供法律机制,促使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运用到生产建设上去,产生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

3.为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和文化艺术交流提供法律准则,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

六、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

•※鼓励和保护以智力创造为主的知识产品创新活动的原则

•※知识产权法定原则:

IPR种类和权利的内容由法律统一确定

•※知识产权公示原则:

IPR的产生、内容及其变动、终止或撤销等都需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原则:

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对IPR的权利内容及其权利的行使等作出合理而适当的限制

五、知识产权法的发展趋势

1.保护的范围愈来愈广

2.保护的水平愈来愈高

3.地域性的特征愈来愈淡化

4.不断体系化

5.不断国际化

第一节著作权法概述

一、著作权的概念

v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著作权VS邻接权

v人们通常理解著作权有两种情况:

广义著作权和狭义著作权。

狭义著作权不包括邻接权

广义著作权包括邻接权。

邻接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其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等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三、著作权法概念和渊源

v著作权法的概念:

调整因著作权的产生、控制、利用和支配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

v《著作权法》T1: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v以维护作者的权益为核心的原则;

v鼓励作品传播的原则

v作者利益和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

v符合著作权国际保护基本准则的原则

第三节著作权的对象

即著作权所保护的对象,一般是指作者创作并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一、作品

v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亦称著作,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v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

(指作品中作者个性表达方式或表现形式,即使个性的分量十分微小)。

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基本前提条件,但有形复制并不一定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前提条件。

v作品,可以用法律所允许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

v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不是思想或情感,而是赋予思想或情感以文学、艺术外观的表达形式。

二、作品的分类

v《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模型作品:

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v《著作权法》第六条: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四节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的各项权能:

人身权+财产权

一、著作人身权

v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的各项权能:

人身权+财产权

v著作人身权的特点

 ◎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视为作者,因而可享有人身权

◎具有专属性,通常不得转让、继承和放弃

◎不同于民事权利中的其他人身权。

因其所依赖的法律事实不同,一是生命的存续,一是作品的创作

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v构成合作作品的要素:

◎共同创作的合意,指两人以上的作者对共同创作作品的行为及后果有的认识,意思表示一致。

◎创作过程中合作人贯彻合作创作的意图,均有意识地使他们的创作成果相互照应、衔接、协调和统一,即有共同创作的行为。

但是,不要求共同写作。

v合作作品包括可以分割使用的作品和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v◎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第八节著作权的利用

一、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1.概念:

v著作权许可是指著作权人允许他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的地域范围等条件下行使其著作权的法律行为。

2.对象:

v作为许可的对象一般是财产权利,但是在少数情况下也包括人身权利。

二、著作权的转让

v著作权转让系指直接发生主体变更的法律行为。

三、著作权的质押

v著作权的质押著作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依法将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出质,将该财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

著作权质押以著作财产权为标的,属于权利质押。

第九节著作权的限制

一、合理使用

v作品的合理使用,是指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经济权利。

v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可以扩大适用于对于邻接权人的权利的限制。

二、法定许可使用

v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律直接规定的范围内对作品进行某种使用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v法定许可使用的条件:

(1)许可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2)使用作品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著作权人未发表不得使用的声明;

(4)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三、强制许可使用

v强制许可是指在特定条件下,由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情况,将对已经发表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获得此项使用权的人,并颁发“强制许可证”。

一、专利

(一)专利的涵义

专利(Patent)是一个法律名词,原意是指国王签署的独占权利证书。

从历史发展的进程来看,人们对专利的认识和理解有两种:

一种是广义的,它是指对一切领域授予的独占权利,除技术领域外,还包括国家对能源、矿藏资源的开采和利用授予的专营权利以及对易燃、易爆、高空、高压、放射性、剧毒等涉及到高度危险和人身安全领域授予的许可权制度;

一种是狭义的,它只指对一定领域授予的独占权利。

我们这里所讲的专利是狭义的认识,专指国家法律授予技术领域内的发明创造成果的独占权利。

(二)专利的特点

专利具有两个最基本的特点:

一个是它的“垄断”性。

这种“垄断”就是合法独占。

一个是它的“公开”性。

所谓“公开”,是指发明人作为对法律授予独占权利的回报,将自己的技术公诸于世。

这种公开——公布和公告,有利于技术的传播和应用,人们通过公布和公告得知了技术发明者,以便于合法使用。

二、专利权

专利权是法律赋予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

具体而言,这种权利是指对专利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的专有权。

三、专利法

(一)专利法的涵义

专利法是调整因专利权的取得、归属和利用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些社会关系主要有:

1.调整国家主管机关和专利申请人之间的关系,以确定专利权是否授予。

这种关系也可以概括为调整纵向性的社会关系。

2.调整专利权人内部的关系来确认发明创造的归属。

这种关系包括专利共同发明人、共同发明单位之间的内部性社会关系。

3.调整专利权包括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这种关系也可称为是调整横向性的社会关系。

(二)专利法的特点

1.专利法是国内法。

各国由于其政治、文化、历史传统的不同和经济发展的差异,对专利的界定和保护等具体法律制度设计有所不同。

专利权的授予、专利权的转让等只能适用国内法。

2.专利法是特别法。

专利法调整的对象是具有法律性质的发明创造成果,具体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3.专利法的内容包含实体法与程序法。

专利法既规定了专利权人及相关人的权利义务,也规定了专利的申请、转让、许可使用等必须履行的法律程序,因此,专利法既是实体法也是程序法。

专利权的主体是指享有专利权的自然人或组织。

二、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一)职务发明创造人的单位

我国《专利法》第6条第1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所谓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①完成单位交付的工作任务的发明创造;②履行本岗位职责或是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③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④离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仪器、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第三节专利权的内容

一、专利权人的权利

专利权人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个方面:

(一)专利人身权包括:

1.署名权:

即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各种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2.标记权:

标记权是指专利权人有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3.放弃权:

专利权人认为自己不需要维持专利权时,可以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也可以不缴纳专利年费从而自动中止专利权。

放弃专利权的专利技术进入公有领域,他人可以无偿使用。

(二)专利财产权包括:

1.制造权:

制造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自己制造并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生产专利产品的权利。

2.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自己使用并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依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取的专利产品的权利。

3.许诺销售权:

许诺销售权是指专利权人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专利的意思表示。

4.销售权:

销售权是指专利权人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销售专利产品或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取专利产品的权利。

5.进口权:

进口权是指专利权人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将专利产品从境外越过边界进入境内的权利。

6.许可权:

许可权是指专利权人通过合同的形式允许他人使用已经取得的发明、创造的全部或部分专利技术的权利。

7.转让权:

专利转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将自己享有的专利权整体转让给他人而自己不再成为专利权人的权利。

第四节专利权的客体

有的教科书也将专利权的客体称专利法的保护对象或专利的范围,本教科书认为专利权的客体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类型。

一、发明专利

(一)发明专利的含义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这个定义有两个基本含义:

一是可以将发明分成三大类:

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和改进发明;

二是它必须是一种具体技术方案。

主要含义是:

1.发明必须是一种能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发明创造,而不是单纯的理论。

2.发明必须是具体的技术方案。

技术方案是人类为达到一定的目的而对客观自然界的改造,它不同于科学发现,科学发现是认识自然,技术发明则是改造自然。

3.发明必须是利用自然规律的结果。

自然规律是脱离人的思维而独立存在的客观事物。

违反自然规律或者不是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方案都不是发明。

除了以上条件,专利法上的发明还必须属于可取得专利的主题,不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碍公共利益,并且具备取得专利的实质条件。

否则,发明仍不是专利法规定的发明。

(二)发明的分类

1.产品发明

产品发明是指以实物有形形式为载体的一切生产设备和生活用品的发明,如机器、装置、工具、彩电、冰箱、空调等。

这里的产品是指人类经过发明创造和运用一定的方法加工的产品,完全处于自然状态的物体,如:

天然宝石、原始矿物质(铁矿,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矿)等都不属于专利法上所称的产品发明。

此外,物质发明也是一种特殊的产品发明,如药品、农药、食品、饮料、调味品等化学物质的发明创造。

2.方法发明

方法发明就是用于制造和加工某种产品的一系列步骤的技术方案,包括化学方法、生物方法、物理方法和机械制造方法等。

3.改进发明

改进发明是指人们对已有的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提出实质性革新的技术方案。

改进发明与产品发明、方法发明的根本区别在于:

它并不是新的产品的创造和新的方法的创新,而是对已有产品或方法带来的新的特性、新的部分质变。

二、实用新型

(一)实用新型的含义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二)实用新型的特征

1.实用新型必须是一种新产品,是一种实用的包括操作便利和使用方便的新产品;

2.实用新型必须是具有一定立体形状和结构或两者相结合的产品。

凡处于液态、气态、粉末状、糊状、颗粒状的固态产品都不能授予实用新型专利,如石油液态产品、氧气、面粉、沙糖等。

3.实用新型必须能够在工业上应用,而且是可以自由移动的产品。

三、外观设计专利

(一)外观设计的含义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同,它所涉及的不是技术上的发明创造,而是以工业设计和艺术设计方法应用于产品上的外观式样。

我国普通高等院校设置的工业设计专业,就是培养工业产品外观设计的专门人才。

所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不是某种产品或方法发明,而是产品的外表式样设计。

第五节专利权的授予条件

一、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

《专利法》第22条第1款规定: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这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三性”条件。

(一)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新颖性有三个判断标准,即公开标准、时间标准和空间标准。

1.公开标准

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新颖性是与已知技术相比较而言的。

发明或实用新型一旦向公众公开,便成为已知技术,也就丧失了新颖性。

所以,发明或实用新型只有在未公开前才具有新颖性。

公开的形式主要有三种:

(1)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亦称书面公开;

(2)国内外公开使用;

(3)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其他方式主要包括课堂教学、学术会议演讲、专题报告、成果交易展览、打印和图片展示等。

2.时间标准

时间标准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成为已知技术的时间界限。

关于新颖性的时间标准,各国规定不一。

3.空间标准

空间标准亦称地域标准。

国际上各国专利法对空间标准的规定主要有三种:

一是实行国际新颖性标准,有的教科书称绝对新颖性标准;二是实行国内新颖性标准,有的教科书称相对新颖性标准;三是实行混合新颖性标准,即国际新颖性标准和国内新颖性标准相结合。

我国第三次修正后的新专利法采用了国际或绝对新颖性标准。

(二)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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