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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地处理好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修改版

第一篇:

如何正确地处理好法官与律师的关系

浅谈正确地处理好法官与律师的关系

法官与律师都是司法工作的从业人员,是国家法治建设的两支队伍,尽管他们工作的内容不同,但工作的目标是一致的。

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律师已从国家公职人员序列中退出,市场化的经营运作,使律师不得不为自已生计而采用各种各样的竞争手段。

法官成了律师拉拢、腐蚀的对象,乃至于少数法官甚至成了他们挖空心思进行诬告、陷害的牺牲品。

从最高法院,到基层各级人民法院,都相继出台和制定了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的规定。

不难看出,这些规定和措施的初衷是好的,对阻断法官与律师的不良交往具有积极意义。

但也应看到,少数法院在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的同时,矫枉过正,把一些应该正常交往的同志关系、同学关系、亲友、战友关系都规定在禁止之列。

律师与法官之间种种不正常关系是客观存在的。

究其原因,律师与法官的看法各执一词。

大部分律师认为,这都是无奈的选择,有些律师请客送礼并非为谋取非法利益,只是希望法官能够依法办案、公正审案、尽快结案。

律师的不正常行为是被法官、被社会环境逼出来的。

而一些法官却认为,这样的律师不读书、不学习、不钻研业务,欺骗当事人,充当掮客,这是投怀送抱,拉人下水。

两种说法各执一词,貌似有理,但均为表面现象,并各有偏颇和片面。

综合客观地分析,之所以产生这些不正常关系,则有其更深刻的社会原因。

1、社会传统观念的影响。

“朝里有人好做官”、“衙门有人好办事”,这是中国几千年“人情社会”封建传统思想的真实写照。

这种观念至今依然固执地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

法官与律师的关系自然难以摆脱这种影响。

2、司法独立在现实中遭遇尴尬。

“依法治国”作为宪法原则写进我国宪法。

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是司法独立的基本要求。

然而,在现实中,一些政府领导却把法院看做是政府的职能机关,法院与法官也无法摆脱在人、财、物上对政府的依赖。

面对政府对具体案件审判的干涉,法官更是处于无奈之中。

司法不独立现象的存在,导致当事人或者律师去分析、挖掘、利用能够影响法官裁判的各种社会因素。

使法官与律师原本正常的关系变得不正常。

3、法官较低生活待遇,让法官难守清规。

法官是人不是神。

法官也食人间烟火,也有妻儿老小,也要供孩子上学,也要购车买房。

但面对这些高额的消费支出,法官的低收入让其捉襟见肘。

面对物欲横流的现实、商品经济的熏风,一些法官心态难免失衡,难守清规。

手中的审判权成了谋取私利的工具,“诉讼掮客”也就有了用武之地。

法官与律师的不正常关系,从某个角度上可以理解,但绝不允许。

既然选择了法官职业,就应当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规戒律。

在当今我国司法实践中,面对已出现了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不规范的问题。

例如,一些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为了寻求有利于对自己一方的裁判结果,违法对法官进行拉拢、贿赂、腐蚀;也有少数法官利用手中的审判权力,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办“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也有少数法官与律师相互串通,利用各自的职业优势,形成了经济利益共同体,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等等。

这种现象已成为社会生活中议论的热点和关注的焦点,人民群众对此也是深恶痛绝的。

这种现象的存在,直接导致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司法权威产生怀疑,败坏了法官和律师的公众形象,严重地影响了司法公正,损害了司法权威,有的已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已引起了中央高层的关注。

针对当今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和律师存在这种不适当关系的实际情况,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解决:

1、加强自身修养,树立法官职业的崇高感和自豪感。

美国法学家亨利•梅利曼对普通法系国家法官职业这样说过,“生活在普通法系国家中的人们,对于法官是熟悉的。

在我们看来,法官是有修养的伟人,甚至是有父亲般的慈严。

普通法系中有许多伟大的名字属于法官。

普通法系的最初创建、形成和发展,正是出自他们的贡献。

”英美法系国家法官的崇高地位,也不是一夜铸就的,而是一代又一代法官不懈努力的结果。

大陆法系的法官,尤其是现代中国的法官(人民的公仆、机关的职员)的地位与英美法系的法官虽不可同日而语,但我们也应有一个崇高的奋斗目标,并为了这个目标而培养自己独立、中立、诚信的法官人格,并以自己独特的人格和独特的法律文化来诠释自己的价值理念:

人类社会离不开医生和法官,医生为人类治病,法官为社会治病。

对于法官职业,只有有崇高感,才会有使命感,只有有自豪感,才会去珍惜。

2、对自己和家人负责,树立反对司法腐败是对自己及家人平安、幸福的有效保障的思想。

反腐败问题年年喊,但收效不大,前车之鉴并没有引起多少人的重视,没有引起多大的关注,总认为事不关己。

原因是什么?

其中的一条就是倡导者没有在成效上下功夫,讲大道理多,没提起大家的兴趣,大家都仿佛置身事外,不是反腐败的主体。

我认为这个问题,从小道理讲起,从自身的利益说起,成效可能会好一些。

人非圣贤,走错路是很有可能的,一旦你走错了路,受害的不是自己一个人,而是一群人跟着受牵连,你的家人永远抬不起头,甚至失去唯一的生活来源和精神支柱,妻儿孤苦伶仃,老人晚景悲凉,亲戚朋友说不起话。

所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但这个错误是完全可以避免的,面对诱惑的时候,只要稍加联想,后果就会出现在脑海。

失去自由,失去一切的风险是不值得冒的。

我们都办过案件,同被告打过交道,有多少人是因一时的侥幸而酿成千古恨,有多少人在我们面前悔恨交加。

如果不守住最后一道防线,说不定有一天忏悔的就是自己。

稍有不慎,别人的今天就是自己的明天!

3、自觉摆正与律师的工作关系,尊重律师的劳动,树立公正的形象。

法官工作时没有朋友,面对的只是当事人,律师只是当事人的代言人,律师的职责法律有明文规定,摆正与律师的关系就是严格依法办事,不逾越“隔离带”,不碰撞“高压钱”,常念“紧箍咒”,自守本份,与律师的交往以工作关系为限。

4、谨慎吃请,处理好同学、朋友、亲戚与律师之间的关系。

中国人讲求民以食为天,而且中国是个人情社会,吃请的事少不了,法官也不是生活在真空里,吃请也免不了。

但吃请一定要看对象,一定不能吃当事人的,即使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吃请了,也要及时表明态度,消除影响。

5、自觉抵制各种诱惑,规范八小时之外的行为。

我国正处于变革时期,社会心态相对浮躁,各种利益格局也在不断地调整之中,法官工资待遇不高,各种诱惑肯定不少。

面对诱惑,头脑一定要清醒,非份之财不要想,意外之财不要伸手。

我们要以自己出色的工作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社会发展了,我们的待遇自然会提高。

抵制诱惑也好,规范8小时之外的行为也好,关键要靠自律,自己把握好自己,自己管理好自己。

当你独自一人的时候要把周围想象为到处都是盯着你的目光,到处都有警绳。

事实证明,世界上没有别人发现不了的事,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第二篇:

正确地处理好法官与律师的关系

正确地处理好法官与律师的关系,落实司法为民,杜绝司法腐败,树立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公正形象。

第一,加强自身修养,树立法官职业的崇高感和自豪感。

美国法学家亨利·梅利曼对普通法系国家法官职业这样说过,“生活在普通法系国家中的人们,对于法官是熟悉的。

在我们看来,法官是有修养的伟人,甚至是有父亲般的慈严。

普通法系中有许多伟大的名字属于法官。

普通法系的最初创建、形成和发展,正是出自他们的贡献。

”英美法系国家法官的崇高地位,也不是一夜铸就的,而是一代又一代法官不懈努力的结果。

大陆法系的法官,尤其是现代中国的法官(人民的公仆、机关的职员)的地位与英美法系的法官虽不可同日而语,但我们也应有一个崇高的奋斗目标,并为了这个目标而培养自己独立、中立、诚信的法官人格,并以自己独特的人格和独特的法律文化来诠释自己的价值理念:

人类社会离不开医生和法官,医生为人类治病,法官为社会治病。

对于法官职业,只有有崇高感,才会有使命感,只有有自豪感,才会去珍惜。

第二,对自己和家人负责,树立反对司法腐败是对自己及家人平安、幸福的有效保障的思想。

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本来与司法腐败风马牛不相及,但近年来揭露出来的法官腐败案件,无一不涉及法官与律师的不正常的关系,本院的问题就是明证。

中共十六大的政治报告,直接点明的一个行业腐败就是司法腐败。

反腐败问题年年喊,但收效不大,前车之鉴并没有引起多少人的重视,没有引起多大的关注,总认为事不关己。

原因是什么?

其中的一条就是倡导者没有在成效上下功夫,讲大道理多,没提起大家的兴趣,大家都仿佛置身事外,不是反腐败的主体。

我认为这个问题,从小道理讲起,从自身的利益说起,成效可能会好一些。

人非圣贤,走错路是很有可能的,一旦你走错了路,受害的不是自己一个人,而是一群人跟着受牵连,你的家人永远抬不起头,甚至失去唯一的生活来源和精神支柱,妻儿孤苦伶仃,老人晚景悲凉,亲戚朋友说不起话。

所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但这个错误是完全可以避免的,面对诱惑的时候,只要稍加联想,后果就会出现在脑海。

失去自由,失去一切的风险是不值得冒的。

我们都办过案件,同被告打过交道,有多少人是因一时的侥幸而酿成千古恨,有多少人在我们面前悔恨交加。

如果不守住最后一道防线,说不定有一天忏悔的就是自己。

稍有不慎,别人的今天就是自己的明天!

阳××就是例子。

与自由和人格尊严比起来,金钱真的不是最重要的!

第三,自觉摆正与律师的工作关系,尊重律师的劳动,树立公正的形象。

法官工作时没有朋友,面对的只是当事人,律师只是当事人的代言人,律师的职责法律有明文规定,摆正与律师的关系就是严格依法办事,不逾越“隔离带”,不碰撞“高压钱”,常念“紧箍咒”,自守本份,与律师的交往以工作关系为限。

关于尊重律师的劳动,前面已述及,在此不重复。

法官在人们的心目中要有形象,不是靠能说会道,不是靠喝酒拉关系,而是靠处事公正,不偏不倚,唯有司法公正,当事人才服你,社会才认可你。

打官司必有输赢之分,当事人双方及其律师都想赢,而赢的只有一方。

其实,各方心里对输赢都有一本帐,明知会输者,寄希望于赢了更好(输是正常的),如果真赢了,他在高兴之余内心里在鄙视你:

颠倒黑白,这样的人靠不住;明知会赢者,如果输了,他除了诉讼不止外,还会公开骂你枉法裁判,狗官昏官。

不公正,谁都不服你!

如果你公正裁判,使对立双方各得其所,赢者自然服,输者口里可能不服,但内心却是服的。

当事人的口碑是一个流动的广告,法官的丰碑就是由当事人的口碑铸就的!

现在有不少刑事案件,当事人家里穷,请不起律师,找不到关系,但也有不少当事人家属找关系说情。

说情并不可怕,关键是如何对待,要有一颗公正心。

应该改判的案件,我们不能因为当事人没找人说情而维持原判,不应该改判的或可改可不改的案件,我们不能因有人说情而予以改判!

只有这样,才会有公正,只有公正才会有权威,只有权威才会有形象!

第四,谨慎吃请,处理好同学、朋友、亲戚与律师之间的关系。

中国人讲求民以食为天,而且中国是个人情社会,吃请的事少不了,法官也不是生活在真空里,吃请也免不了。

但吃请一定要看对象,一定不能吃当事人的,即使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吃请了,也要及时表明态度,消除影响。

即便是正常的朋友交往(包括律师以朋友、亲戚、同学身份出现的交往)也要有度、有分寸,宜少不宜多,能不去就不去,因为别人不知道你与他们还有另一层关系;来往多了,客观上也难以说清什么是工作关系什么是私人关系,只能是一种纠缠不清的关系。

矜持一点,少吃请一点,于我们也没失去什么,别人可少破财,自己也可免于应酬之累,社会关系可更单纯一些,群众议论会更少一些。

善小而为之,有百利而无一害。

第五,自觉抵制各种诱惑,规范八小时之外的行为。

我国正处于变革时期,社会心态相对浮躁,各种利益格局也在不断地调整之中,法官工资待遇不高,各种诱惑肯定不少。

面对诱惑,头脑一定要清醒,非份之财不要想,意外之财不要伸手,否则会吃不了兜着走。

我们要以自己出色的工作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社会发展了,我们的待遇自然会提高。

8、90年代相比,我们的收入在不断增长,与高收入行业差距在逐渐缩小,况且高收入行业往往有市场风险,三十年河东三十河西,我们可是旱涝保收。

该有的最终会有,不要太拘泥于眼前得失。

抵制诱惑也好,规范8小时之外的行为也好,关键要靠自律,自己把握好自己,自己管理好自己。

当你独自一人的时候要把周围想象为到处都是盯着你的目光,到处都有警绳。

事实证明,世界上没有别人发现不了的事,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第三篇:

正确地处理好法官与律师的关系

正确地处理好法官与律师的关系,落实司法为民,杜绝司法腐败,树立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公正形象。

第一,加强自身修养,树立法官职业的崇高感和自豪感。

但我们也应有一个崇高的奋斗目标,并为了这个目标而培养自己独立、中立、诚信的法官人格,并以自己独特的人格和独特的法律文化来诠释自己的价值理念:

人类社会离不开医生和法官,医生为人类治病,法官为社会治病。

对于法官职业,只有有崇高感,才会有使命感,只有有自豪感,才会去珍惜。

第二,对自己和家人负责,树立反对司法腐败是对自己及家人平安、幸福的有效保障的思想。

与自由和人格尊严比起来,金钱真的不是最重要的!

第三,自觉摆正与律师的工作关系,尊重律师的劳动,树立公正的形象。

法官工作时没有朋友,面对的只是当事人,律师只是当事人的代言人,律师的职责法律有明文规定,摆正与律师的关系就是严格依法办事,不逾越“隔离带”,不碰撞“高压钱”,常念“紧箍咒”,自守本份,与律师的交往以工作关系为限。

只有这样,才会有公正,只有公正才会有权威,只有权威才会有形象!

第四,谨慎吃请,处理好同学、朋友、亲戚与律师之间的关系。

中国人讲求民以食为天,而且中国是个人情社会,吃请的事少不了,法官也不是生活在真空里,吃请也免不了。

但吃请一定要看对象,一定不能吃当事人的,即使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吃请了,也要及时表明态度,消除影响。

即便是正常的朋友交往(包括律师以朋友、亲戚、同学身份出现的交往)也要有度、有分寸,宜少不宜多,能不去就不去,因为别人不知道你与他们还有另一层关系;来往多了,客观上也难以说清什么是工作关系什么是私人关系,只能是一种纠缠不清的关系。

矜持一点,少吃请一点,于我们也没失去什么,别人可少破财,自己也可免于应酬之累,社会关系可更单纯一些,群众议论会更少一些。

善小而为之,有百利而无一害。

第五,自觉抵制各种诱惑,规范八小时之外的行为。

我国正处于变革时期,社会心态相对浮躁,各种利益格局也在不断地调整之中,法官工资待遇不高,各种诱惑肯定不少。

面对诱惑,头脑一定要清醒,非份之财不要想,意外之财不要伸手,否则会吃不了兜着走。

我们要以自己出色的工作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社会发展了,我们的待遇自然会提高。

抵制诱惑也好,规范8小时之外的行为也好,关键要靠自律,自己把握好自己,自己管理好自己。

当你独自一人的时候要把周围想象为到处都是盯着你的目光,到处都有警绳。

事实证明,世界上没有别人发现不了的事,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第一,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正确处理亲属关系,杜绝人情案。

首先,法官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要把审判权的“人民性”放在首位,关注民生,保障民利,维护民权。

要依法办事,要按照程序办事,绝对不能依靠关系,不择手段,为达到亲属的个人目的,置法律于不顾,把职业纪律当耳旁风。

要认清亲情和法律孰重孰轻,宁可让亲朋好友骂你六亲不认,也不能做有损法官形象和职业道德的事情。

其次,法官要铭记自己的使命、人民的期望和信任,你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和司法权威的认同。

要像珍惜自己的生命一样,珍惜自己的职业和称号,牢记法律赋予你的使命和职责,不能为私情而妄为,毁了清白。

第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正确处理同事关系,杜绝关系案。

同事关系,包括上下级关系,平级关系、法院内部各部门之间关系等都属于同事关系范畴。

你日常生活工作在这个环境中,与同事关系的好坏,关乎你的生存发展。

因此,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静以修身,俭以养德,淡泊明志,宁静致远。

怕得罪领导,怕得罪同事,碍于关系和情面,怕影响自己的升迁荣辱,遇到领导相托,同事相求,而违背原则,出卖法律,把良心和职业道德抛到九霄云外,势必要形成关系案,天平就会倾斜,公平、公正就难以保证。

因此,遇到有领导相托、同事相求的案件,一定要头脑清楚,要讲大局,讲原则,切不可将审判权、执行权当作讨好领导、同事的砝码,违法办理关系案。

要有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心态,认真做好审判执行工作。

既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又要铁面无私,严格纪律,确保公正司法。

第三,树立正确的利益观,正确处理社会关系,杜绝金钱案。

社会关系比较复杂,包括了社会上的方方面面。

大凡涉及案件,当事人、被告人家属等会通过各种途径和各种方法,找到承办案件的法官或者其他法官,直接或者斡旋干涉审判执行。

这种情况,多数是以重金铺路,金钱开道,甚至美色贿赂,以达到当事人、被告人的目的。

在巨大的利益和美色诱惑面前,作为法官要经得起考验和诱惑,正确认识自己的价值,树立正确的利益观。

处理好亲属、同事、社会关系,不是说不讲人情,要跟他们讲清利害关系,让他们共同帮助法官调解矛盾,化解纠纷,息诉止争,让他们共同宣传社会主义法治,宣传法官的纪律,了解法院,理解法官。

如果遇到真正不通情达理的人,一定要坚持原则,坚守纪律,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绝不能姑息迁就,搞下不为例。

法官有了正确的权力观、人生观、利益观,能够妥善处理好各种人际关系、社会关系,廉洁司法就有了保证,法官办“三案”的情况就有可能大大避免和杜绝。

要永远铭记各种防腐反腐的规定和措施,绝对不是摆设,而是“高压线”和“打神鞭”,不论你职务和学问多高,本领和法律功底多强,不管你保护伞多大,根基多深,绝对不能触犯法律、纪律,绝对不能掉以轻心,要懂得畏惧,要坚定信仰,要明确人生的方向,要牢记使命和职责,要不断地检查自己,反省自己,做得正,行得端,无私、无愧,才能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才能真正廉洁司法,才能树立法官、法院在人民群众中良好的形象。

首先,法官应当自律。

应当自觉遵守法官行为规范、法官职业道德准则和廉政纪律,不受人情左右和干扰,不接受社区、企业和单位的任何吃请和送礼,法官要严格遵守《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杜绝在社会上和律师之间要杜绝非正常交往,不能因为正常交往而影响案件的审执公正。

不得私自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

如果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法官应当主动回避自己定点联系企业、单位涉诉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工作。

其次,法官应当规范与社区和公众的接触行为。

法官与当事人在法院办公场所与社会公众和当事人的接触,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阳光接触,在指定的有录像设施的公开场所接触,而不得在办公室内接触;二是替代身份接触,如可以通过书记员或法官助理接触;三是双方当事人同时在场单独接触;四是两名以上法官在场的情况下单独接触。

法官在社区与公众和诉讼参与人的接触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集体接触;二是公开接触,不在隐秘场所接触;三是接触报告制度;四是对定点指导的单位涉讼案件,主动采取回避制度。

第二,纪检监督触角应当适时跟进。

要完善对法官的监督机制,法官到哪里,监督范围和措施应当跟进到哪里,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对法官进社区的司法行为和业外活动进行监督,要经常驻到社区以走访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群众及廉政监督员对法官的进社区的司法行为规范及廉洁纪律遵守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违反规定与社区不正当接触的,及时予以纠正或批评教育,对于违反规定收受律师和当事人财物的法官一经发现即给纪律处分,以有效防止司法腐败现象的产生,确保司法廉洁、公正。

由于种种原因一部分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未能得到执行。

执行难是指由于执行人员的内在因素、执行环境的外在干预、以及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法律素质等综合因素,所造成的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的阻力。

一些案件虽然法院出了判决,但案件却未能执行,其原因是由于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而社会舆论也将其列入执行难范围,是不适当的。

在市场

经济社会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风险,当事人出了诉讼费、赢了官司,对方却无履行能力,这个风险不能加在法院头上。

只要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就不能称之为执行难。

执行难到底是怎么形成的,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社会诚信的缺失;二是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干预;三是法院执行人员消极执行;四是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体制改革和执行法律滞后。

针对现实中确实存在的执行难,该如何解决呢?

笔者有以下几点想法。

一、建立高素质的执行队伍

消极执行,在法院执行中不同程度地存在。

因此,要解决执行难,必须建立一支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都要过硬的执行队伍。

在过去,由于重审判轻执行现象的影响,法院精干力量往往被派遣到审判一线,使执行人员的队伍素质偏弱偏低。

现在我们意识到,执行人员不光是能吃苦受累就行,更需要的是扎实的法律根底和丰富的执行智慧。

没有较强的业务技能,是干不好执行的。

除法律知识外、执行人员更要考虑社会风俗、人们的生活习惯等等。

认为执行员的选任应当通过法定的任命程序,在任命前一要考察,二要考核,三要见习,不适合执行的人员要及时更换。

同时,对执行人员要及时地、不断地进行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建立过错追究制度,彻底地消除不请不送不执行,又请又送才执行的现象。

只有建立一支素质过硬的队伍,执行难才有希望得以解决。

二、排除干预执行的各种障碍

为了解决执行难,中共中央专门作出了决定,提出党政机关要支持法院依法执行,不得干预法院执行工作。

维护稳定是重要的,但依法执行、依法办事,建立法治社会不是中央一直在努力推行的吗?

以维护稳定为借口,干预案件的执行,长远看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也不会维护社会的长期稳定。

要解决这个问题,只靠法院的努力也是不行的。

法院的工作需要党委的领导,政府的支持,人大的监督,但笔者认为重要的还是要有人民法院独立依法办案的

意识。

同时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要考虑到维护稳定,有不稳定因素的,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在依法执行的前提下维护稳定。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党政干预,有利于经济社会的有序发展,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建立诚信社会

欠债还钱,自古一理。

但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社会诚信度却不能得到有效提升,以致一些人欠的钱能拖就拖、能赖就赖。

更有甚者如借银行款,开始就不想还,想方设法逃避债务。

有些债务人大着胆子让债权人告他,就是知道他不讲诚信在社会上对他的生活基本上没影响。

法院执行时,则转移财产,变更主体等。

现在全社会已认识到社会诚信的重要,在积极地呼唤诚信。

但只靠宣传教育是不够的,应当有一定的制度来促进诚信,使不讲诚信的人就在社会上寸步难行。

现在最高法院正在建立全社会执行威慑机制,使不讲诚信的人有钱不能花、不能投资等,但笔者认为仅靠法院的力量,还是不够的,一定要以立法的形式,让全社会参与。

例如加强身份管理,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对不讲信用的人设立严格的障碍。

对企业单位的资金加强监督,每个单位在银行只能开设一个账户。

不按规定设立账户、违规转移资金的,对银行等单位要加以重罚等。

有的被执行人欠他人巨款,但住的豪房、开的名车都在他人名下登记,夫妻离婚,财产全在债务人的配偶名下,两个却仍然生活在一起等。

都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来支持法院执行,强势打造诚信社会。

五、建立高效的执行法律体系

拒不执行案件的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虽是法律的明文规定,但实行起来却是困难重重。

笔者认为,对拒不执行涉嫌犯罪的,证据充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判决。

对证据不足,被执行人逃避执行,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对人民法院进行判处的案件,可规定由检察机关派员到场进行监督等。

从国外立法实践看,这样也是可行的。

拒不执行,损害的不仅是对方当事人的权益,它对抗的是国家的法律,影响的是社会的诚信和经济的发展,更影响社会的稳定。

从立法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看,约束执行人员的规定越来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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