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十四项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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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十四项制度.docx

柳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十四项制度

柳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转(外)诊管理制度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管理实行病情需要转诊制度。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转诊,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本定点医疗机构无法确诊的疾病;

2、本定点医疗机构无条件治疗的疾病;

3、急、危、重症病人须转院抢救的。

三、参合患者转往省、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时,须由定点医疗机构科主任提出转诊意见,开具转诊单,经主管院长签字同意后,报县合管办审核批准,医药费用报销比例按县级以上标准执行。

为保证医疗救治,急、危、重症患者可直接转诊治疗,但需在入院三日内报县合管办登记备案,在病情好转并允许的情况下,回本县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未经批准转诊、转院的参合人员发生的医药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报销。

四、参合农民患者转诊,可自由选择省内定点医疗机构。

五、参合农民转往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时,必须经患者或家属同意,并告知转诊后所发生的一切医药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报销。

六、参合农民患者转往省外医疗机构就诊时,须由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意见,报县合管办审核批准同时报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备案。

转诊后所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按县级以上标准执行。

七、参合农民患者到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或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所发生的一切医药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报销。

八、参合农民外出发生急诊的患者可就近就医,但三日内要将详细情况报告县合管办,在病情好转并允许的情况下,回到患者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住院医药费用报销比例按县级以上执行。

九、长期在外打工、经商、求学的参合农民在居住地因病住院时,必须在当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并在入院三日内向县合管办报告,经县合管办审核批准,住院医药费用报销比例按县级以上标准执行。

如在当地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药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报销。

十、对距离邻近县、市定点医疗机构较近的乡镇、村屯的参合农民患急、危重症时,先就近进行抢救治疗,并在入院三日内报告县合管办审核批准,病情好转并允许情况下回本县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就近就医的乡镇和就诊医院:

太平川-样子哨医院、辉南县医院;凉水镇-白山市二级以上医院;柳南乡、红石镇、三源浦镇-通化市二级以上医院。

住院医药费用报销比例按相应级别标准执行。

十一、确诊的传染病实行归口治疗。

对疑似结核病人需转往县结核病防治所诊治,其他传染病必须统一转往柳河医院传染科诊治,除柳河医院之外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不允许收治传染病患者。

对已经确诊的结核病人需转诊的由县结核病防治所出具转诊手续,报县合管办审批。

其它需转诊的传染病患者由柳河医院传染科主任提出转诊意见,经主管院长签字同意,报县合管办审批。

经审核批准的患传染病的参合农民到上一级传染病专科医院诊治,医药费用报销比例按县级以上标准执行。

十二、定点医疗机构对符合转诊条件,但不及时转诊而造成后果的,由该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十三、凡符合转、外诊规定的参合患者在出院一周内,持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薄、转(外)诊证明、出院诊断书、正规收据、费用明细(或处方)、复写病历、外出打工者需提供打工所在地单位证明或外地居住证明,到县合管办审核并履行报销手续。

 

柳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管理制度

一、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掌握住院标准,经核对参合人员身份并确认无误后,由接诊医生填写住院患者审核单,办理住院手续。

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合患者,不准收入院治疗。

二、参合人员入院后,定点医疗机构工作站的工作人员要跟踪检查其住院治疗情况,杜绝冒名顶替、挂床住院等违规现象发生。

出院报销时要在住院审核单上签署意见。

三、实行住院医药费用限额报告制度。

参合患者在乡镇级医院住院医药费用达到2000元,县级医院达到5000元时,需通过电话等形式报县合管办。

合管办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监督审核,必要时报请有关专家评议。

如未按规定报告或专家评议有异议,审核时不予报销或核减相应报销金额。

四、实行大型及特殊检查审批制度。

大型及特殊检查是指CT、核磁、彩超等单项检查收费在100元以上的检查项目。

参合患者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需做大型及特殊检查时,必须由科主任提出申请并填写大型、特殊检查审批单,报分管院长审批签字,交工作站登记并做好人员核查工作。

参合住院患者因病情需要所做的大型及特殊检查本院不能开展的,必须由经治科室的科主任填写大型、特殊检查审批单,报分管院长审批签字后,工作站审核登记并以电话等形式报县合管办,参合患者或家属携带审批单到合管办审查批准后方可检查,出院时其检查费用与其它住院费用合计并予以报销。

危、急、重症可先检查后补手续。

不按此规定进行的大型及特殊检查,新农合不予核销费用。

五、定点医疗机构要正确书写相关医疗文件,病历、处方按照卫生部下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住院病历要完整、准确。

处方一律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复写处方,一式二联,其中一联交给参合农民患者,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审核报销使用。

处方书写要规范,处方药一律使用药品化学名或常用名(可以标注商品名),不得单独使用商品名,实行单独装订结算。

做到病程记录与用药相符、处方与医嘱相符、处方药品名称、数量与实际投药名称、数量相符。

六、严格控制自费药品和自费检查项目的使用,治疗用药、检查应严格执行《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和《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目录》。

特殊情况必须使用《药品目录》外的药品和《不予报销诊疗项目范围》的检查、治疗项目时,必须事先向参合患者告知,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后方可使用,单独开具处方并注明“自费”字样,同时要告知费用分担减免政策。

使用《药品目录》外药品的费用,医疗机构承担(减免)20%,参合农民患者承担80%;使用《不予报销诊疗项目范围》的诊疗费用,医疗机构承担(减免)50%,参合农民患者承担50%。

七、对于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检查、治疗项目及所发生的费用,要在出院结算清单上单独列示。

八、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外的项目变通为范围内项目,更不允许分解在其他项目中。

九、严格控制出院带药量,出院恢复期患者,根据病情需要,最多可带治疗本次住院疾病7日量的口服药品。

超出此规定的药品合作医疗不予报销。

十、定点医疗机构工作站工作人员对病历、证件、住院票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无误后,在患者出院当日按规定标准先行垫付报销金额,并如实填写《合作医疗证》中相关项目。

特殊情况出院当日不能履行报销手续的,最多不能超过出院日期10天,逾期不予报销。

工作站人员每月汇总报销情况,报县合管办审批并拨付应报销资金。

 

柳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管理制度

一、参合患者就诊时,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必须核对就诊人员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做到人、证相符,杜绝冒名顶替。

冒名就诊的,医务人员有权扣留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并上缴定点医疗机构工作站,交县合管办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接诊医务人员要认真书写门诊病志,开具门诊专用复写处方,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

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不准将门诊能治疗的病人介绍入院。

三、门诊就诊需动用家庭门诊账户报销的,必须在本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或本村定点卫生室就诊。

工作人员及时准确填写合作医疗证内家庭门诊账户医药费补助情况及门诊报销月登记表中内容。

各乡镇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汇总辖区内各村级定点诊所门诊报销情况。

四、参合农民可以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通过看病、买药和健康体检动用门诊家庭账户。

如果进行健康体检,可在B超(一项)或心电(一次)中任选,同时家庭个人账户8元消费结束。

五、各定点医疗机构对门诊参合患者免收挂号费,并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减免辅助检查的项目和减免比例。

六、村级定点卫生室只承担本村或屯的参合人员门诊就医医药费的报销工作。

设立在行政村而本行政村内的其他屯未设定点的,报销范围为本行政村内的所有村屯;如其行政村内的某个偏远或人口密集的屯已设立定点门诊的,报销范围为除该屯以外的其他屯。

不是设立在行政村的定点门诊,只负责本屯的参合人员门诊报销工作。

七、村级定点卫生室接受县合管办和本乡镇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柳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定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制度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合患者使用柳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用处方,全称1、柳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处方笺。

2、柳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处方笺(以下简称门诊处方、住院处方)。

二、为规范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处方”、“住院处方”,由县合管办依据《处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均指住院处方)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处方一式二联,第一联由定点医疗机构或村级定点卫生服务站保留,第二联由患者保存并作为报销依据。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处方一式二联,第一联由定点医疗机构保留,第二联由患者保存。

患者出院后持处方第二联和吉林省医疗机构住院收据和相关证件到诊治单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站报销。

定点医疗机构工作站人员按规定装订住院处方,每月20-25日报县合管办审核结算。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用处方要严格按照《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目录》规定的内容和范围使用。

对超范围使用的,要经患者或家属同意签字后方可使用,要单独开具处方并注明“自费”字样同时要告知费用分担减免政策,并在结算时予以注明。

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处方要逐项填写,书写要规范,字迹清晰,无涂改,如需要更改,更改人必须在更改处加盖印章。

处方药一律使用药品的化学名或常用名(可以标注商品名),不可单独使用商品名。

七、处方上医疗收费项目和金额要与财政正规票据的交款金额一致。

八、定点医疗机构工作站要严格审核,加强指导,对使用不当、处方书写不规范的要及时责令更改。

九、“住院处方”第二联原则上只作为患者在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时报销的主要凭证,当发生医疗纠纷时需要的全部材料由经办医疗机构负责。

柳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定点医疗机构财务管理制度

一、为确保基金使用安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有财务人员(可兼职)负责财务工作。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要设有专人、专账、专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建立健全财务收支账目,并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三、财务账目要做到日清月结,各种凭证要装订成册、归档有序,并严格按照《会计法》、《现金管理条例》履行会计职责。

四、财务人员要按规定做好预算、决算,定期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报送各种报表,接受财政、审计和县合管办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五、每月及时核对信用联社拨款金额,做到基金安全,帐款相符。

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务管理人员要熟练掌握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办法,要坚持原则、按章办事,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实行财务监督制度,按规定严格审核,不徇私情,对不符合报销规定的,一律不予支付。

 

柳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

一、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法执业。

二、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在诊疗过程中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

三、必须严格执行诊疗护理操作常规,按规定认真填写各种医疗文件,出现医疗差错及事故由本单位负责。

四、必须做到七个公开,即:

公开基本用药目录、公开诊疗项目目录、公开医疗收费标准、公开报销程序、公开报销标准、公开责任追究制、公开举报电话。

五、必须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为参合农民患者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

六、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必须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用复写处方,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吉林省医疗机构专用票据。

七、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卫生部及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确保医疗安全。

八、定点医疗机构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制定行之有效的工作程序。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责任后果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诊治、登记时不认真查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导致人、证不符的;

(二)不按规定填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导致基金冒领的;

(三)出具假证明、假票据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

(四)采用挂名住院、通勤住院、制造假病历、假诊断、假处方等形式,将非诊治费用列入报销范围的;

(五)对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不认真调查,甚至帮助作弊,导致套取资金的;

(六)违反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开大方、花方,故意增加参合患者医药费用负担的;

(七)对归口治疗的传染病未能及时转诊而产生费用的;

(八)违反有关规定的其它情形。

九、必须加强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建设,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从而提高参合患者的就诊满意率。

十、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自费药品、自费检查项目的使用。

(一)定点医疗机构要执行《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目录(试行)》,并在保证患者救治需要的前提下,应从一线药物开始选用。

特殊情况必须使用《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或《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目录(试行)》外的药品或诊疗项目时,要征求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签字后方可使用,要单独开具处方并注明“自费”字样,否则所发生的费用由所在医院承担。

(二)参合患者住院诊治时,使用《药品目录》外药品的或使用《不予报销诊疗项目范围》的费用,采取告知和由医疗机构与参合农民患者分担费用的办法。

目录外药品医疗机构承担(减免20%),参合农民患者承担80%,不予报销的诊疗费用医疗机构承担(减免50%),参合农民患者承担50%。

(三)建立大型及特殊检查项目审批制度。

具体是指CT、彩超、核磁等单次检查费用在100元以上的项目。

(四)实行医药费限额报告和专家评议制度。

乡镇医院医药费用2000元、县级医院5000元以上的,必须及时报告县合管办,必要时请有关专家进行评议。

(五)按照上述规定,需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减免)的费用,在参合农民患者出院结算时,由该医疗机构的结算部门直接予以减免核销。

十一、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进药渠道,降低药品虚高价格。

药品加价率和药品零售价格不得高于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

十二、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参合患者住院每天发生的医药费用以适当的方式告知患者或家属,实行一日清单制。

参合患者出院时要提供详细的医药费用结算清单。

十三、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编制、统计出各种相关数据,及时汇总、上报县合管办。

十四、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弄虚作假,对套取基金或不按规定标准私自提高报销比例的,一经查实,扣除相应补助资金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柳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档案票据证件管理制度

一、定点医疗机构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资料,要按规定分类、分项、及时准确进行登记,规范化保存,不得有丢失、损毁现象发生。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及各种票据属于长期保存资料,在无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废弃或销毁。

三、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为参合患者出具柳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用处方、票据、正规收据和相关材料。

四、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登记填写各种证件、票据过程中内容要真实详细,不得擅自涂抹篡改。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种票据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按标准进行核算、装订、上报。

需要移交上级部门保存的票据,移交双方要认真核算、清点清楚,准确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实施移交。

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为参合人员就诊凭证,不允许擅自涂改或转借他人,遗失者需及时到县合管办申请补证。

七、参合农民就诊时必须出示身份证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各定点医疗机构工作站人员必须对患者身份进行核对,认真填写本次诊疗过程的真实内容。

八、各定点医疗机构主要领导要定期对本单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票据管理、证件填写情况进行检查,县合管办不定期对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九、对不按本管理制度执行的定点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根据所造成的后果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柳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医药费用审核报销管理制度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在对参合患者就诊报销审核过程中,要严格查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与就诊人员身份是否相符,就诊人员既往报销情况,以及本次就诊报销金额累计是否超过封顶线等项目。

如合作医疗证有字迹不清、涂改、删划等要与县合管办核对确认,否则后果自负。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在参合农民就诊报销过程中其审查、核算、复核、审批等工作要有专人、主管领导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

三、参合患者在县级医院住院报销5000元,乡镇级3000元以上时,工作站报告县合管办,并由监管人员查对签字后方可报销。

四、转、外诊患者报销由县合管办综合科专人对转(外)诊人员资格、转(外)诊病种、转往医院等转外诊过程进行登记。

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者,移交审核科,由审核人员再次核对有关情况并按报销标准计算应报销金额,逐级审批后,报县财政局复核,在农村信用联社领取补助资金。

五、县域内就诊报销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制度。

参合患者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实行“在哪看病,在哪报销”、“当天出院,当天报销”。

门诊必须在本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或村级定点卫生室就诊,方可动用门诊家庭账户进行报销。

六、符合大病二次补助范围的参合患者,由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审核其住院医药费用后,填写大病二次补助登记表。

年末(11月1日——11月15日),根据具体大病二次补助实施方案,办理补助手续。

七、慢病患者由具备诊断能力的定点医疗机构主治医师以上资格人员,开具诊断书,建立慢病门诊病志并到县合管办审核备案。

在符合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由诊治医生详细记载病程记录,治疗方案等内容,将每次就诊治疗相应的报告单、处方、正规收据粘贴在慢病门诊病志的相应位置,病志交给患者自己保存(如有丢失,患者自行负责),每半年患者携带病志到诊疗单位审核报销一次(上半年6月1日—6月5日;下半年12月1日—12月5日)。

定点医疗机构工作站在垫付完补助资金后,汇总慢病参合患者报销登记表,将诊断书、门诊处方(第二联)、门诊正规收据、患者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和慢病报销凭证等装订成册,一同报县合管办审核,县合管办将审核后将应拨付补助资金报财政局复核,由信用联社将慢病补助款项直接划拨到定点医疗机构。

未经县合管办审核、备案的慢病参合人员,其发生的医药费用合作医疗不予报销。

七、各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本单位发生的合作医疗报销相关票据及报表,其内容要真实准确,不得以任何理由瞒报、谎报、漏报。

八、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柳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方案》报销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报、少报或多报,不得以任何形式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九、县合管办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报销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柳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诊疗项目管理制度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1、临床诊疗必须安全有效,费用适宜。

2、《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目录(试行)》和限价的诊疗项目。

3、定点医疗机构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医疗服务范围内的治疗项目。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是指非临床必须或用于特需服务的诊疗项目。

具体项目为:

(一)服务项目类

1、病历工本费、各类病历档案、账表工本费等;

2、出诊费、院外会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外聘医生手术附加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3、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4、空调费、取暖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5、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

6、膳食费、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整容、矫形手术等;治疗色素斑、雀斑、粉刺、口吃、打鼾、唇裂、痣、腋臭、多毛症、对眼、斜视、弱视、眼残缺、垂睑成型术、打耳眼、脱痣、激光美容、平疣、除皱、美容按摩、洁齿、镶牙、牙列不整矫正、色斑牙、黑黄牙治疗;治疗先天性斜颈、先天畸形足、平足、“O”型腿、“X”型腿、多指、肢体残缺等费用;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及纠正生理缺陷(器质性病变例外)项目;

3、利用门诊个人家庭账户基金以外的各种健康体检、婚前检查、出境体检费等;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计划免疫保偿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母婴保健保偿范围内的医疗保健费用;

6、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司法鉴定、工伤、伤残劳动力及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等。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电子束CT、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SPE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人体信息诊断等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项目;

2、各种矫正、保健、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采用未经国家或省有关医疗仪器、设备和医用材料管理部门批准合格的医疗仪器、设备和医用材料进行的诊疗项目;

5、手术中除省物价部门规定以外的特殊材料的使用;

6、吉林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它器官或组织移植;

3、视力矫正术、康复医疗;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性功能障碍、计划生育(妊娠病理性原因引起的手术及并发症除外)、新生儿费用及超计划生育的诊疗项目;

2、各种研究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3、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杀自残、吸毒、麻醉品成瘾、戒毒、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它责任事故引发的诊疗;

4、用血时所收取的押金、补偿金管理费等费用;

5医疗收费中项目不明的其它费用;

6、不遵医嘱、拒不出院、挂名住院或不符合住院条件而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7进行远程网络会诊的会诊费用;

8、未经卫生和物价部门批准,定点医疗机构自定项目、新开展的检查或诊疗项目,擅自检查或诊疗所发生的费用;

9、因公、因私出国和赴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境外医疗费用;

10、按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普通床位收费标准以外的超出部分;

11、住院期间加收的其他各类商业保险费。

三、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限价诊疗项目

1、CT检查:

包括各种型号、不同等级的CT。

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的限价标准为头部CT220元/次,体部CT450元/次,包括检查过程中使用的所有一次性卫生材料费用。

2、MRI检查:

包括各种型号、不同等级的MRI。

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的限价标准为800元/次,包括检查过程中使用的所有一次性卫生材料及特殊项目检查(如脑血管造影、水成像等)费用。

3、起搏器(单腔、双腔):

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的限价标准为10000元/个,包括用于起搏器安装的所有材料,具体材料包括:

压力延长管、压力传感器、DSA诊断治疗、备皮包、导引导管、导引导丝、电极片、动脉鞘、短连接、器械备品消毒费、鞘内注射、球囊、球囊导管、三环注射器、三连三通、三连三通板、十极标测电极、四极标测电极、小三通、压力泵、压力延长、造影导丝、造影导管、一次性进口三通。

4、冠脉支架:

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的限价标准为10000元/个,包括用于冠脉支架安装的所有材料(具体材料同第3条)。

5、人工关节:

包括人工膝关节、人工股骨头和全髋关节。

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的限价标准为10000元/个,包括用于人工关节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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