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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省城市标准

陕西省卫生城市标准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1、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将爱国卫生工作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有创建卫生城市中长期规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推动市、县联创,以城带乡,城乡联动,积极开展创建卫生县城、卫生镇村工作。

   2、主要领导重视,亲自抓落实,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责任落实。

   3、市、区爱卫办行政列编,具备与所承担工作任务相适应人员(市级行政人员5人以上)、经费和工作条件。

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社区和各基层单位有专(兼)职工作人员。

   4、爱国卫生工作每年有计划、有安排、有总结,纳入政府目标管理。

坚持开展爱国卫生月、病媒生物防制和农村改水改厕等爱国卫生活动。

   5、有本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法规和病媒生物防制、控烟、卫生先进单位管理等规范性文件。

   6、认真办理群众卫生投诉。

群众对全市卫生状况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二、健康教育

   1市、区健康教育机构健全,人员、设备、经费落实,能够承担业务技术指导中心职责,全市三级网络健全并发挥作用。

   2中、小学校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开设健康教育课,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80%,健康行为形成率≥70%。

《学校健康教育评价方案》得分≥85分,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3%,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及高等院校开展多种形式健教活动。

   3各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向病人及其亲属以及居民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4街道办事处、社区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居民基本健康知识知晓率≥70%,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形成率≥60%,基本技能掌握率≥60%。

   5各行业能结合本单位特点开展有关职业病防治、疾病预防、卫生保健、控烟等方面的健教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6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大众媒体有健康教育专栏或专题节目普及卫生科学知识,开设曝光栏目,对创卫工作进行舆论引导和监督。

   7机场、车站、广场等主要公共场所设立大型卫生科普宣传栏。

   8认真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积极开展无吸烟单位评选活动,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三、市容环境卫生

   1、认真执行《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管理规范,经费落实。

   2市、区政府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城市主次干道路面平整,两侧建筑物立面整洁,广告牌匾设置规范,无乱搭乱建、乱贴乱画,居民阳台无乱堆杂物、乱挂衣物等现象,屋顶绿化美化。

沿街单位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整洁完好,配置符合标准要求。

建成区无卫生死角,无残垣断壁、乱搭乱建,无垃圾渣土裸露和违章饲养禽畜现象。

城市道路亮化、美化,照明设施完好,路灯亮灯率≥98%。

   4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机动车辆停放场建设规划,停车场建设满足停放需要。

   5城市环境干净整洁,落实建成区清扫保洁制度,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含高压冲水)≥20%,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全面密闭化。

   6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7环卫工人队伍稳定,数量满足需要,待遇不低于所在城市最低工资标准。

   8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和再生资源利用,推行垃圾减量化、资源化。

建立废旧电池等特种垃圾收集、处理系统。

   9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

公共厕所建设管理符合《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范与设计》要求;城市主次干道、公共汽车首末站、汽车客运站、火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点所设置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

环卫设施标志标示规范,符合《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的要求。

   10各类市场管理规范。

农副产品市场做到划行归市,摆放整齐,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有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

食品经营摊位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亮证经营;活禽销售设立独立区域,隔离屠宰,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

无违禁野生动物销售。

临时便民市场、疏导点设置有短期计划,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良好。

   11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施工场地设置的隔离护栏规范,临街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2米,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18米;施工现场清洁,物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管理规范,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全面实施密闭运输,无偷倒乱倒现象;职工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要求,厕所、洗浴间保持清洁。

待建工地管理到位,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12有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绿线管制制度落实。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绿地率≥3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85平方米。

绿化品位高,单位、社区庭院绿化、美化良好。

花园式、园林式单位数量逐年增加。

古树名木建档立卡,保护措施到位,长势良好。

   13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无飘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四、环境保护

   1近三年城市行政区域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和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构和信息报送系统,有应急经费、设备和人员,纳入城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2完成省政府下达的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

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90%,工业企业排污申报登记执行率达到100%。

   3全年空气污染指数API≤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的80%以上。

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等主要污染物年日均值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设区城市考核监测点位必须全部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

   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

处于全市域范围内并向市区内供水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地下水水质标准》Ⅲ类标准。

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与环境管理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全市行政区域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等。

   5城市水环境功能区和出境断面水质达到省市相关规定或目标责任要求。

   6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

   7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70%。

污水处理厂排放的废水、废气、污泥及产生的噪声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GJ3025—93)的要求。

   8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危险废物处置率100%,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符合国家规范要求,且运行正常。

   五、公共场所卫生

   1公共场所监督机构建制符合规定要求,人员、经费、设备满足工作需要,依法开展各项公共场所监督工作。

   2认真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工作有计划、有落实。

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推行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3各类公共场所许可规范,证照齐全、有效,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持健康检查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上岗,操作规范。

“五病”调离率达100%。

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物品摆放有序,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措施落实,卫生设施(清洗、消毒、保洁、通风、采光和排水等)和各项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六、生活饮用水卫生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与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市区连续三年内未发生重大饮水污染事故。

   2集中式供水单位持有效卫生许可证。

以水质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卫生管理组织、制度健全。

供水单位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故报告处理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要求。

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次符合《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要求。

自身检测和卫生监督机构监督监测资料齐全。

有水污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剂和饮用水消毒设备有卫生许可批件。

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3二次供水单位持有效卫生许可证。

水质管理规范,有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制度,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少于2次/年),有常规检测指标的卫生检测报告,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剂和饮用水消毒设备均有卫生许可批件。

供水设施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要求,资料齐全规范。

   七、食品安全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和部门协调配合机制。

政府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职责明确,责任落实,形成食品安全监督责任管理体系。

制订食品安全中长期工作规划。

   2各相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实施计划,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制订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处置,连续三年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有关资料齐全。

   3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年度整治方案并落实。

   4开展农副产品污染物监测和控制,农副市场设有卫生管理部门和蔬菜农药现场检测机构,严禁检测超标的农副产品上市销售。

   5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持有效证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采购索证、进货查验记录、过期食品退市等制度。

生产经营场所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有卫生操作规程,各种卫生设施齐全;内外环境卫生整洁,无交叉污染;食品采购、储存、销售符合要求。

   6食品生产者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无违法添加现象;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符合要求。

   7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小作坊、小摊点等)均纳入卫生监管范围,持有效证照。

政府对流动食品摊点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制品种。

取缔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无证照生产加工食品和无固定加工、就餐场所的食品摊点。

   8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掌握相关岗位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五病”调离率100%。

   9机关、学校、托幼机构、医院等单位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制订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有卫生操作规程,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培训合格证上岗。

   10城市实行生猪、牛、羊、禽类定点屠宰,无注水肉和病畜肉上市。

定点屠宰(厂)点符合卫生及动物防疫要求,有严格的检疫程序,工作规范、档案资料齐全。

要求。

八、传染病防治

   1市、区政府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将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

医疗机构审批和日常监管资料齐全,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得到有效治理,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良好。

   2各级卫生应急组织机构健全,针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制订有关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应急队伍健全。

120绿色急救通道畅通,能快速、有效处置和转运传染病患者。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达到规定要求,建立覆盖城乡的疫情信息监测报告网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规范。

   4重大疾病预防控制按期完成国家和省、市规划要求,近两年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院内感染引起的重大疫情或导致的死亡事故。

   5医疗机构设有负责传染病管理和控制院内感染的专门部门和人员,有控制院内感染制度、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门诊日志齐全。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其他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

   6医疗废物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统一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医源性污水处理和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7全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实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率<2%。

疫情报告及时,处理规范。

   8国家、省免疫规划项目预防接种实行免费,接种单位条件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预防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100%。

有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流动人口儿童建卡、建证率≥95%。

儿童国家、省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95%。

   9托幼机构、学校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要求报告疫情,无瞒报、漏报现象,有专人或兼职教师负责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10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90%。

无有偿献血。

   九、病媒生物防制

   1坚持开展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鼠、蚊、蝇、蟑螂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

各项防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2在化学防制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鼓励有害生物防制(PCO)专业公司以市场化形式参与消杀活动。

   3开展病媒生物监测,监测设备、人员、经费落实,监测方法规范,数据可靠,能基本反映病媒生物危害现状,为开展防制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4广泛宣传病媒生物防制知识,对粮食、餐饮、食品加工制作、集贸市场等病媒生物适宜栖息的重点单位开展防制技术培训,防蝇防鼠设施完善。

   5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有三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1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市政府出台具体实施意见。

建立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96%以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85%以上、新农合参合率达92%以上。

   3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采购、价格、配送实行“三统一”。

   4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覆盖率≥95%,按照国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规划》及省上有关规定进行标准化建设,开展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

   5城市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省政府当年医改要求标准,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市高血压、2型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规范化管理率≥20%,基本完成65岁以上老人健康体检。

   6孕产妇死亡率<45/10万,新生儿死亡率<14‰,婴儿死亡率<20‰,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22‰。

   7三年内未发生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十一、社区和单位卫生

   1社区和机关、学校、医院、工矿、部队等企事业单位及窗口服务行业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完善,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创建卫生先进单位、卫生社区、卫生楼(院)等卫生评比活动。

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档案资料齐全。

   2社区和单位卫生状况良好,道路平坦,绿化、美化,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无违章建筑、乱堆乱放、乱贴乱画。

饲养宠物和鸟类能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进行免疫接种,粪便不污染环境。

各种车辆停放整齐。

社区环境综合整治率≥80%。

   3市场、餐饮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符合卫生要求,无占道经营现象。

   4社区和单位公众场所禁烟标识醒目,控烟措施得力,效果明显。

病媒生物防制设施到位,密度达标。

   5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单位卫生工作纳入社区统一管理。

   十二、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

   1有卫生保洁人员和制度,管理规范、资料齐全。

   2设置固定健康教育专栏,卫生与健康知识宣传材料进村入户。

   3环卫设施齐全、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100%。

有污水排放设施。

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要求。

村内无旱厕。

   4村容整洁,路面硬化平整,绿化、美化、亮化,村内无非法小广告,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

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率≥80%。

   5老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措施落实,密度达标。

无违规饲养畜禽。

   6农副产品市场、环境保护和“六小行业”管理符合有关规定,无占道经营、无证经营现象,食品安全有保障。

   7城乡结合部整洁有序,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物料、乱建棚屋、乱开店铺等现象。

   8半数以上的县建成省级以上卫生县城,卫生村镇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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