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填表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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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填表说明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填表说明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样纳税人)》填表说明

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样纳税人填报。

增值税一样纳税人销售按简易方法缴纳增值税的物资,也使用本表。

(一)本表“税款所属时刻”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刻,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

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本表“所属行业”栏,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最细项(小类)进行填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附后)。

(五)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六)本表“法定代表人姓名”栏,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七)本表“注册地址”栏,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所注明的详细地址。

(八)本表“营业地址”栏,填写纳税人营业地的详细地址。

(九)本表“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帐户号码。

(十)本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栏,按税务登记证填写。

(十一)本表“号码”栏,填写纳税人注册地和经营地的号码。

(十二)表中“一样物资及劳务”是指享受即征即退的物资及劳务以外的其他物资及劳务。

(十三)表中“即征即退物资及劳务”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待政策的物资及劳务。

(十四)本表第1项“

(一)按适用税率征税物资及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物资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

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物资和价外费用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物资,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运算调整的销售额。

“一样物资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物资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7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十五)本表第2项“应税物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物资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

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物资和价外费用销售额,以及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物资。

“一样物资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物资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5栏的“应税物资”中17%税率“销售额”与13%税率“销售额”的合计数。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十六)本表第3项“应税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一样物资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物资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5栏的“应税劳务”中的“销售额”数。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十七)本表第4项“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适用税率运算调整的应税物资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待政策的物资及劳务经税务稽查发觉偷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物资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样物资及劳务”栏中反映。

“一样物资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物资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6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十八)本表第5项“按简易征收方法征税物资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方法征收增值税物资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

包括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按简易征收方法运算调整的销售额。

“一样物资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物资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4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十九)本表第6项“其中:

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方法运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待政策的物资及劳务经税务稽查发觉偷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物资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样物资及劳务”栏中反映。

“一样物资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物资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3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本表第7项“免、抵、退方法出口物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执行免、抵、退方法出口物资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一)本表第8项“免税物资及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截了当免征增值税的物资及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物资及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方法出口物资的销售额。

“一样物资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应等于《附表一》第18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二)本表第9项“免税物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截了当免征增值税物资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物资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方法出口物资的销售额。

“一样物资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应等于《附表一》第18栏的“免税物资”中的“销售额”数。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三)本表第10项“免税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截了当免征增值税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

“一样物资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应等于《附表一》第18栏的“免税劳务”中的“销售额”数。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四)本表第11项“销项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征的销项税额。

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销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

“一样物资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物资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7栏的“小计”中的“销项税额”数。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五)本表第12项“进项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进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

“一样物资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物资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二》第12栏中的“税额”数。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六)本表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

(二十七)本表第14项“进项税额转出”栏数据,填写纳税人差不多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转出的进项税额总数,但不包括销售折扣、折让,销货退回等应负数冲减当期进项税额的数额。

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进项税额转出”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

“一样物资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物资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二》第13栏中的“税额”数。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八)本表第15项“免、抵、退物资应退税额”栏数据,填写退税机关按照出口物资免、抵、退方法审批的应退税额。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九)本表第16项“按适用税率运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运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本表第17项“应抵扣税额合计”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

(三十一)本表第18项“实际抵扣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二)本表第19项“按适用税率运算的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运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三)本表第20项“期末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在本期销项税额中尚未抵扣完,留待下期连续抵扣的进项税额。

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末余额一致。

(三十四)本表第21项“按简易征收方法运算的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方法运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按简易征收方法运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一样物资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物资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2栏的“小计”中的“应纳税额”数。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五)本表第22项“按简易征收方法运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方法运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一样物资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物资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3栏的“小计”中的“应纳税额”数。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六)本表第23项“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七)本表第24项“应纳税额合计”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应缴增值税的合计数。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八)本表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三十九)本表第26项“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的,因开具《出口物资税收专用缴款书》而多缴的增值税款。

该数据应依照“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本期发生额中“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的多缴增值税款”数据填列。

“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本表第27项“本期已缴税额”栏数据,是指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本期入库的查补税款。

“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一)本表第28项“①分次预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分次预缴的增值税额。

(四十二)本表第29项“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销售出口物资而开具专用缴款书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额。

(四十三)本表第30项“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上缴上期应缴未缴的增值税款,包括缴纳上期按简易征收方法计提的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

“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四)本表第31项“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欠税额,但不包括缴纳入库的查补增值税额。

“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五)本表第32项“期末未交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纳税检查应缴未缴的税额。

“本年累计”栏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

(四十六)本表第33项“其中:

欠缴税额(≥0)”栏数据,为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数额。

(四十七)本表第34项“本期应补(退)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

(四十八)本表第35项“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优待政策规定,而实际收到的税务机关返还的增值税额。

“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九)本表第36项“期初未缴查补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查补税额”。

该数据与本表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之和,应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初余额一致。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填写纳税人上年度末的“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数。

(五十)本表第37项“本期入库查补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款,包括:

1、按适用税率运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2、按简易征收方法运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

“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五十一)本表第38项“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纳税检查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

该数据与本表第32项“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之和,应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初余额一致。

“本年累计”栏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填表说明

(一)本表“税款所属时刻”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刻,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

(二)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应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

(四)本表“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物资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和“二、简易征收方法征收增值税物资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部分中“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一般发票”、“未开具发票”各栏数据均应包括销货退回或折让、视同销售物资、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但不包括免税物资及劳务的销售额,适用零税率物资及劳务的销售额和出口执行免、抵、退方法的销售额以及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调整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五)本表“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物资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和“二、简易征收方法征收增值税物资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部分中“纳税检查调整”栏数据应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运算调整的应税物资、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六)本表“三、免征增值税物资及劳务销售额明细”部分中“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数据,填写本期因销售免税物资而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销售额和税额,包括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销售的免税粮食,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等。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填表说明

(一)本表“税款所属时刻”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刻,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

(二)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应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

(四)本表“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写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形。

1、第1栏“

(一)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包括认证相符的红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等于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与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据之和。

2、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本期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应与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减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后的数据相等。

3、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往常期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应与第23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加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减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后数据相等。

4、第4栏“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情形,应等于第5栏至第10栏之和。

5、第11栏“期初已征税款”,填写按照规定比例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初期存货挂帐税额。

6、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应等于第1栏、第4栏、第11栏之和。

(五)本表“二、进项税额转出额”部分填写纳税人差不多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明细情形,但不包括销售折扣、折让,销货退回等应负数冲减当期进项税额的情形。

第13栏“本期进项税转出额”应等于第14栏至第21栏之和。

(六)本表“三、待抵扣进项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写纳税人差不多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形及按照税法规定不承诺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形。

1、第23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填写往常期认证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结存至本期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上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栏数据相等。

2、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但因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承诺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包括商业企业购进物资未付款;工业企业购进物资未入库;购进固定资产;外贸企业购进供出口的物资;因退货将抵扣联退还销货方等。

3、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填写截至本期期末,按照税法规定仍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承诺抵扣且已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第26栏“其中:

按照税法规定不承诺抵扣”,填写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按照税法规定不承诺抵扣,而只能作为出口退税凭证或应列入成本、资产等项目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包括外贸出口企业用于出口而采购物资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购买固定资产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因退货将抵扣联退还销货方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七)本表“四、其他”栏中“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项指标,应与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中的本期全部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相同。

“代扣代缴税额”项指标,填写纳税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扣缴的增值税额。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填表说明

(一)本表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情形,包括认证相符的红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本表“认证日期”填写该份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相符的具体年、月、日。

(三)本表“金额”“合计”栏数据应与《附列资料(表二)》第1栏中“金额”项数据相等;本表“税额”“合计”栏数据应与《附列资料(表二)》第1栏中“税额”项数据相等。

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四)》填表说明

(一)本表填写本期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情形,包括作废和红字(负数)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本表“作废标志”栏填写纳税人当期作废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以“*”作标记,纳税人正常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空栏予以区别。

(三)本表“金额”“合计”栏数据(不含作废发票金额)应等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1、8、15栏“小计”“销售额”项数据之和;本表“税额”“合计”栏数据(不含作废发票税额)应等于《附列资料(表一)》第1栏“小计”“销项税额”、第8栏“小计”“应纳税额”、第15栏“小计”“税额”项数据之和。

 

附件: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

大类

小类

类别名称

大类

小类

类别名称

大类

小类

类别名称

大类

小类

类别名称

1

 

农业

 

932

稀土金属矿采选

 

1535

固体饮料制造

 

2223

加工纸制造

 

111

谷物的种植

 

933

放射性金属矿采选

 

1539

茶饮料及其他软饮料制造

 

2232

纸和纸板容器的制造

 

112

薯类的种植

 

939

其他稀有金属矿采选

 

1540

精制茶加工

 

2239

其他纸制品制造

 

113

油料的种植

10

 

非金属矿采选业

16

 

烟草制品业

23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114

豆类的种植

 

1011

石灰石、石膏开采

 

1610

烟叶复烤

 

2311

书、报、刊印刷

 

115

棉花的种植

 

1012

建筑装饰用石开采

 

1620

卷烟制造

 

2312

本册印制

 

116

麻类的种植

 

1013

耐火土石开采

 

1690

其他烟草制品加工

 

2319

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

 

117

糖料的种植

 

1019

粘土及其他土砂石开采

17

 

纺织业

 

2320

装订及其他印刷服务活动

 

118

烟草的种植

 

1020

化学矿采选业

 

1711

棉、化纤纺织加工

 

2330

记录媒介的复制

 

119

其他作物的种植

 

1030

采盐

 

1712

棉、化纤印染精加工

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121

蔬菜的种植

 

1091

石棉、云母矿采选

 

1721

毛条加工

 

2411

文具制造

 

122

花卉的种植

 

1092

石墨、滑石采选

 

1722

毛纺织

 

2412

笔的制造

 

123

其他园艺作物的种植

 

1093

宝石、玉石开采

 

1723

毛染整精加工

 

2413

教学用模型及教具制造

 

131

水果、坚果的种植

 

1099

其他非金属矿采选

 

1730

麻纺织

 

2414

墨水、墨汁制造

 

132

茶及其他饮料作物的种植

11

 

其他采矿业

 

1741

缫丝加工

 

2419

其他文化用品制造

 

133

香料作物的种植

 

1100

其他采矿业

 

1742

绢纺和丝织加工

 

2421

球类制造

 

140

中药材的种植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743

丝印染精加工

 

2422

体育器材及配件制造

2

 

林业

 

1310

谷物磨制

 

1751

棉、化纤制品制造

 

2423

训练健身器材制造

 

211

育种和育苗

 

1320

饲料加工

 

1752

毛制品制造

 

2424

运动防护用具制造

 

212

造林

 

1331

食用植物油加工

 

1753

麻制品制造

 

2429

其他体育用品制造

 

213

林木的抚育和治理

 

1332

非食用植物油加工

 

1754

丝制品制造

 

2431

中乐器制造

 

221

木材的采运

 

1340

制糖

 

1755

绳、索、缆的制品

 

2432

西乐器制造

 

222

竹材的采运

 

1351

畜禽屠宰

 

1756

纺织带和帘子布制造

 

2433

电子乐器制造

 

230

林产品的采集

 

1352

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

 

1757

无纺布制造

 

2439

其他乐器及零件制造

3

 

畜牧业

 

1361

水产品冷冻加工

 

1759

其他纺织制成品制造

 

2440

玩具制造业

 

310

牲畜的饲养

 

1362

鱼糜制品及水产品干腌制加工

 

1761

棉、化纤针织品及编织品制造

 

2451

露天游乐场所游乐设备制造

 

320

猪的饲养

 

1363

水产饲料制造

 

1762

毛针织品及编织品制造

 

2452

游艺用品及室内游艺器材制造

 

330

家禽的饲养

 

1364

鱼油提取及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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