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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S中文

III.鉴定和评估OOS检验结果—阶段I:

实验室调查

FDA法规(§211.192)要求,当得到OOS检验结果时,应予以调查。

调查的目的是确定引起OOS的原因。

应确定是检验过程的异常还是生产工艺异常导致的OOS结果。

即使因OOS结果判定了不合格的批,仍必须进行调查以确定该结果是否影响到同种产品其它批号或其它产品,一批不合格也不能否定调查的必要。

法规(§211.192)要求要有调查的书面记录,包括结论和跟进措施。

为了使调查有意义,调查应是彻底的,及时的,没有偏见的,形成文件并经得起科学推敲。

调查的第一阶段应包括对实验室数据的准确性的初步评价。

如果可能,这应在丢弃试验溶液(包括被测样品复合的或同质的来源)之前进行。

这样,假定是实验室错误或仪器故障,可以使用原溶液测定。

如果初步评估显示在得到该数据的分析过程中没有生错误,应进行全面的OOS调查。

与实验室约定,实验室应把它的数据、缺陷、辅助文件移交给生产公司的QCU,QCU之后开始全面的OOS调查。

A.分析员的责任

得到准确的实验数据,是进行检验的分析员的首要责任。

分析员应意识到在检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并应注意可能产生不准确结果的问题。

按照CGMP§211.160(b)(4),分析员应确保只有符合已制定性能规范的仪器才能使用,并且所有的仪器应恰当的校准。

特定分析方法有系统适应性要求,不符合这些要求的系统不以能使用。

比如,在色谱系统中,在进行色谱检测期间内间隔一段时间进样对照品溶液测定漂移、噪声和重复性。

如果对照品响应值表明该系统功能不正常,在可疑的时间内收集的所有数据应该被适当标识并不能使用。

应鉴别故障的原因,如果可能,在决定是否使用可疑期之前的数据前,应予以纠正。

分析员在丢弃检验溶液或标准溶液之前,应核对数据是否符合检验规范。

当获得意想不到的结果且没有明显的理由时,应该保留样品制备液且分析员应该通知主管.应该立即开始评估检验结果的正确性。

如果错误是明显的,如:

样品溶液有洒出或样品成分的未完全转移,分析员应该立即记录所发生的情况。

分析员不应该有意的继续这无效的分析(也就是,当明显的错误发生了,不应该带着会得出什么结果的目的去完成分析)。

B.实验室主管的责任

对OOS结果进行确认,主管对可能的原因进行客观及时的评估,不应预先假想OOS结果的原因。

应迅速评价数据以确定结果是因为实验室错误,还是表明了生产工艺有问题。

直接的评估可以包括对目前溶液,检验单位,最初测量和准备使用的玻璃器具的复验。

复验可能提供对实验室错误假定的更多的可信性。

作为主管评价的一部分,应采取以下几步:

1.与分析员讨论检测方法;确认分析员知道并执行了正确的程序。

2.检查分析得到的原始数据,包括色谱和光谱,并确定反常的或可疑的信息。

3.核实把原始数据转换成最终检验结果的计算是科学的,适当的和正确的;并确定自动化的计算方法是否有未经认可的或无效的变更。

4.确定仪器的性能。

5.确定使用适当的参考标准,溶剂,试剂,和其它溶液,并且它们要符合质量控制标准。

6.评估检验方法的执行情况,以保证是按照标准执行并有方法验证数据。

7.存档并保存实验室评估记录。

如果马上检查保留的样品,将会使OOS结果原因的陈述容易得多,可验证可能发生事故的假设(如稀释错误、设备故障等)检查保留的溶液应作为实验室调查的一部分。

例:

●如果怀疑是瞬时的仪器故障,作为调查的一部分,可以重新进样。

很难证明这些假想。

尽管如此,再次进样强有力的证明了是仪器的原因而不是样本或其它的制备的原因。

●对于特定剂型的药物,在检验中没有破坏的释放速率的试验,如果可能,对最初检验的剂量单位的检查,可能确定它是否在实验室处理中以影响它性能的方式被破坏了。

这样的破坏能够证明OOS检验结果无效,表明应复验。

●如果可能,对一个剂量单位进一步提取,以确定在最初分析时是否提取完全。

不完全提取可能使检验结果无效,也可导致检验方法无效的问题。

调查的每一步都全部存档非常重要。

实验室主管应确定,不仅个别数值的可靠性,这些OOS结果也代表了对实验室质量保证的程序的重大意义。

实验室主管应特别注意发展趋势。

作为有效质量体系的一部分,一个公司的上层管理应适当的监控这些趋势,并确保提出有问题的地方。

实验室错误相对少见,频繁的错误暗示一个问题,那就是检验员培训不充分,设备维护保养不善或没有得到正确校正,或工作粗心。

只要确定是实验室错误,公司应确定错误的来源,并采取改正措施以防再次发生。

为了确保完全符合CGMP,制造商应持有改正措施的足够的文件。

总之,当有实验室错误的确切证据时,实验室检验结果应是无效的。

当实验室错误的证据不够确切时,应有生产公司进行全面的OOS调查,以确定是什么引起了意外的结果。

在没有进行调查和存档的情况下,不应假定OOS检验结果是由于分析错误。

最初的实验室评估和以下的OOS调查都应全部存档。

IV.OOS检验结果调查—第二阶段:

全面OOS调查

如果初步评估表明不是实验室错误引起的OOS结果,结果又不正确的话,就要按事先规定的程序进行全面的OOS调查。

该调查可能包括生产工艺回顾和/或附加的实验室工作。

调查的目的的应是确定引起OOS结果的根本原因并采取适当的改正和预防措施。

一个全面的调查应包括对生产和取样程序的回顾,并且经常包括附加的实验室检验。

这样的调查有最高的优先权。

在这一阶段的内容中,是评估OOS结果对分散批的影响。

A.生产的回顾

调查应由QCU执行,应包括所有涉及的部门,包括生产,工艺发展,维护和工程。

如果生产不在当地(也就是由签约生产商生产或在多个生产地生产)调查应包括所有可能的生产地点。

其它可能的问题应确定和调查。

生产工艺的记录和文件应全部再检查一遍,以确定引起OOS结果的可能原因。

一个全面的OOS调查应包括及时的,彻底的和有记录的再检查。

再检查的书面记录应包括以下信息。

1.明确陈述调查的原因。

2.概括生产工艺中可能引起问题的方面。

3.文件复验结果报告,说明实际的或可能的原因。

4.再检查结果报告,以便确定该问题是否发生过。

5.改正措施的描述。

如果OOS调查的这部分确定了OOS结果并成功的确定了根本原因,OOS调查可以终止,产品不合格。

但是,扩展到别的批或产品不合格调查必须继续完成,别的批或产品可能与该结果有关(§211.192)。

如果有物料在附加检验之后再经过加工,调查应包括适当的生产与质量控制人员的评论与签名。

OOS结果可能预示了产品或工艺设计的缺点。

比如,产品浓度不够,原材料鉴定和控制不够,生产工艺中一个或多个操作单元引入过多的变量,或这些因素的结合,这些都可能是产品质量不稳定的原因。

在这些情况下,有必要重新设计产品或工艺以确保产品质量。

B.附加的实验室检验

一个全面的OOS调查可能包括附加的实验室检验。

在调查的实验室阶段,要用到很多规范。

这些包括(1)对一部分原样复验和(2)重新取样。

复验

部分调查可能包括一部分原样的复验。

用于复验的样品应该是最初收集检验的、出现OOS结果的样品均质物料的一部分。

如果是液体,可以是液体成品的原始单位或液体成品的混合物。

如果是固体,可以是分析员制备的相同混合物的额外的称量。

原样复验旨在调查检测设备故障或确定样品处理上可能存在的问题,例如可疑的稀释错误等。

决定复验应依据检验的客观和合理的科学判断。

复验计划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原样复验必须由另一名分析员执行,而不是原先的分析员执行。

第二个分析员至少和第一个分析员一样有经验和有资格。

CGMP要求建立规范,标准,取样计划,检验程序和其它实验室控制体制(§211.160)。

FDA检查显示,有些公司重复检验直到得到满意的结果,然后剔除没有科学依据的OOS结果。

按照CGMPs检验至合格是不科学和不充许的。

一个样品复验的最多次数应事先在SOP明确规定。

不同的检验方法允许复验的次数可能不同,但应遵守科学合理原则。

复验次数不能根据结果调整。

公司的预先确定的复验程序应包括一个点,在这个点检验终止和进行批评估。

如果在这个点结果不满意,则怀疑批,批不合格或待进一步调查(§211.165(f))。

按照§211.160(a)不应背离SOP,§211.160(a)规定,任何背离书面规定,取样计划,检验程序或其它实验室控制制度应予记录和证明是正当的。

在这种情况下,在复验前,应准备规程(由QCU批准)描述附加的检验并明确提出数据的科学和/或技术的处理。

在明确确定了实验室错误的情况下,原样复验结果合格,再检验结果将取代最初检验结果。

应保留所有原始数据,但也应有解释性的记录。

应该保留最初结果注明测定结果无效,在OOS调查记录上应有相关人员的签名、日期的标明,并应包括对错误的讨论和主管的注释。

(详见本指南第三部分III实验室调查)

首次检验时若没有实验室错误或统计错误发生,就没有科学基础使原来的OOS结果无效,使复验结果通过。

所有的检验结果,通过的和可疑的,都应有报告,在批放行中考虑。

重新取样

重新取样指对已出现不合格结果的样品,按规定的取样规程,从同一批号样品中重新另取的第二组样品,供另外增加化验使用。

目的是调查样品可能存在的问题。

同一批的原始的样品应有足够的量,万一出现OOS结果时以供附加的检验。

但有的情况下,也可以从同一批中收集新的样品。

附加样的检验控制应按照原先确定的程序和取样方法(§211.165(c)。

对所有的数据评估,调查的结论可能是原来的样品配制不当,所以不具有批质量的代表性(§211.160(b)(3)。

这可由多种情形判定,如对原样不同部分进行检测,结果大范围波动(确定分析操作没有错误后)。

重新取样应按照检测原样所使用的取样方法进行。

若调查确定了原来的取样方法不正确,则须开发一个新的正确方法,并由QCU批准颁布实施。

(§§211.160和211.165(c))

C.检验报告

在检验结果的报告的解释中使用的惯例包括

(1)平均法和

(2)逸出值检验。

1.平均法在原始检验和OOS调查中,平均数据有适用的也有不适用的:

a.适用

平均数据可能是有效的方法,但是它的使用取决于样品和它的目的。

比如,在一个旋光度检验中,几个不连续值平均,平均值做为检验结果。

如果假定样品是均一的(也就是说样品溶液设计成均匀的),使用平均值可以提供更准确的结果。

在微生物检验中,USP因为生物检验系统固有的多变性使用平均法。

应注意,一次检验可能由一定的平行测定得到一个结果。

比如,HPLC检验结果是由同一溶液的一组连续的,平行的进样的峰值平均得来的(通常是2或3)。

这种测定是一次检验一个结果。

这与一批中不同部分的分析明显不同,也与同一均质样品的多元全面分析不同。

平行测定以得到最终结果,和平行测定的次数,应在书面的经批准的检验方法中明确规定。

平行测定中变化范围也应在方法中明确规定。

按§211.160(b)(4)要求,平行测定中意料外的变化要采取矫正措施。

如果不符合平行测定范围,检验结果不能用。

在一些情况下,一系列完整的检验(详尽浏览检验程序),如含量,是检验方法的一部分。

这些化验的平均值是一次检验,代表一个可报告的结果,在检验方法中明确这些是适当的。

在这种情况下,单个化验结果变化限度应以检验方法的已知范围为基础,并应在检验方法里明确规定。

一批化验结果不符合这些极限,不应使用。

这些平均检验数据的方法,只要在最初产生OOS结果的检验中用了,在OOS调查中就应使用。

b.不适用

用平均法有掩蔽单个数据差异的弊端。

由于这个原因,所有单个数据差异通常应单独报告。

在检验方法中明确适用平均法的,平均结果可以做为检验结果。

在一些情况下,报告变异结果的统计学处理。

例如,在剂型含量均匀度的检验中,报告标准偏差(相对偏差)和单个剂型的检验结果。

平均法也能掩蔽一批中不同部分或同一样品的差异。

例如,在测定粉末混合均匀度或剂型含量均匀度时,使用平均法就是不适当的。

在这些情况下,检验是为了测定产品的差异,单个结果就提供为这些检查提供了信息。

在OOS调查的附加检验中,平均最初检验的结果,加快调查和复验或得到重新取样的结果,是不适当的,因为它掩蔽了各个结果之间的差异。

当出现一些是OOS结果而其它结果的符合规定时,这些数据的平均尤其会造成误解。

实验室提供所有单个结果非常重要,这些结果用于QCU评估和考虑,QCU负责批准或否定,如药品,半成品(§211.22)。

例如,在规格为90%~110%的成品药的化验中,最初OOS结果是89%,追加的复验结果是90%和91%,平均结果是90%。

平均值符合规格,附加检验结果也使OOS结果有效。

但是另外一些情形,同样的规格,最初OOS结果是80%,附加检验结果是85%和105%,平均值也是90%,但是代表不同的情形。

这些结果没有使OOS有效,但是表明了过大的差异和可能不可靠。

在这两个例子中,应使用单个的结果,而不是平均值,来评估产品质量。

2.逸出值检验

CGMP(§211.165(d))要求统计上有效的质量控制标准应包括适当的接受和否定标准。

在极少情况下,使用验证过的的方法也会得到一个与其他值明显不同的数值。

该值被视为统计上的逸出值。

一个逸出值可由既定检验方法的偏差中产生或是样品波动的一个结果。

不应认为逸出理由是检验错误而不是待测样品检验时固有的波动。

逸出值检验是从系列数据中确定化验数据极值的统计程序。

应事先确定可能使用逸出值检验。

应载入SOPs用于数据解释并存档。

SOPs应包括具体应用的逸出值检验和预先规定的参数。

SOPs应明确从逸出值检验中得到统计上重要评估的最少结果。

由于生物含量测定有很高的可变性,确定那些是极端值的结果时,用逸出值检验可能是适当的统计学分析。

USP在DesignandAnalysisofBiologicalAssays<111>中描述了逸出值检验。

在这此情况下,计算时可以忽略逸出值。

USP也规定“武断的否定或保留一个明显的异常值是偏差的来源单独依据它们的相对重要性否定异常值很少使用”(USP<111>)。

对于有效的,相对很少变化的化学检验,如果待测样品可以认为是均匀的(如化验剂量单位合成物的含量的浓度),逸出值检验仅仅是对检验和复验中得数据的统计分析。

没有确定极值的原因,因此,不应该用来确定怀疑值无效。

偶尔,一个逸出值检验在估计OOS结果与一批数据不一致的可能性时有用,这些信息可以以一种辅助的形式和其它调查数据一起使用,来估价结果的显著性。

在产品评估中含有可变性的情况下,不应用逸出值检验,如含量均匀度,溶解或释放速率的测定。

在这样的应用中,一个逸出值事实上可能是不均匀产品的准确结果。

在OOS调查的附加检验中使用这些惯例,实验室将得到多种结果。

实验室提供所有检验结果供QCU最终处理中评估和考虑非常重要。

另外,如果签约实验室进行的调查没有确定原因,所有的检验结果都应在检验报告中报告给客户。

V.调查结论

对调查做出结论,评估结果,确定批质量,QCU做出放行决定。

在这里也要按照SOPs,一旦批不合格,不限制寻求根源的近一步检验,以利于采取矫正措施。

调查结果的解释

QCU负责解释调查结果。

初步OOS结果不一定意味着这一批不合格并被否定。

OOS结果应予以调查,调查的结果,包括复验结果应予解释用于评估是放行还是不合格(§211.165)。

那些找出原因并且怀疑数据无效的调查,OOS结果不能用于评估本批或更多批的质量。

只有观察和调查资料合理地确定引起了OOS的原因,一个不合常规的检验结果才能定为无效。

如果调查显示OOS结果是由影响批质量的一个因素引起的(也就是说OOS结果被证实了),则结果应该用来评估本批或更多批的质量。

按照§211.165(f)一个经确证后的OOS结果表明这批质量不符合已确定标准或规格,结果应为不合格并进行恰当的处理。

对未得出结论的调查—

(1)没有找出OOS的原因和

(2)没有证实OOS结果—OOS结果在批处理更多批决定中应予充分考虑。

在第一种情况下(OOS被证实了),调查应从OOS调查转为批不合格调查,批不合格调查必须扩展到可能和这些结果有关的别的批或产品(§211.192)。

在第二种情况下(未得出结论),QCU可能最终决定批是否放行。

比如,一个公司在下列情形可能考虑放行:

一个产品可接受的化验范围是90.0%~110.0%,最初的OOS结果是89.5%。

后来的原样品复验结果是:

99.0%,98.9%,99.0%,99.1%,98.8%,99.1%,和99.0%。

实验室调查(第一阶段)没有找到实验室错误。

对批生产回顾也没有发现异常工艺变化的迹象或趋势。

回顾生产过程和产品历史也表明工艺浓度是稳定的。

7个复验结果都在所用方法的波动范围限度内。

从过程监测,含量均匀度,溶解和其它的检验都与复验结果一致。

在全面的调查之后,QCU可能得出结论,最初的OOS结果没有反映批的真实质量。

应注意在这种情形下,最初的彻底的实验室调查没有找到可指定的原因。

但是,如果后来的调查仍得出结论,OOS的来源是一个不影响生产工艺的原因,对于这种检测实验室偏差非典型错误,有必要采取适当的跟进和监控措施的调查以防导致OOS的实验室错误再次发生。

像上面所举例子,尽管最初的OOS结果没有被确定为无效,全面调

查显示OOS结果没有反映批质量,还是应予放行。

在做这样的决定时,QCU应小心谨慎。

B.警告

如果检验程序要求一组化验结果(产生单个最终结果),如果一些结果是OOS,一些符合规定,所有的结果都在方法的已知范围内,那么通过的结果也不可能比OOS结果更具有代表性。

因为这个原因,公司应小心谨慎,将这些值的平均值视为OOS结果,即使平均值在规定范围内。

这种方法与USPGeneralNotices中所列原则一致,USPGeneralNotices官方条款任何时候都应遵照药典标准的药典方法。

这样,每个官方检验应产生符合规定的结果。

一个含量结果太低,但是在规定之内,也应予以关注。

原因之一可能是该批没有适当的配制。

批必须配制成提供不少于标示活性成分100%(§211.101(a))。

这可能也是分析结果符合规定的一种情况,但是在决定放行与否时应谨慎。

当所有的分析检验来评估一个药物的质量时,应保留与OOS检验结果相关的所有记录。

应记录所有确认符合已建规范和标准的检验数据(§211.194)。

全部试验数据的记录必须全部保留以确保和已建立的规格和标准复合。

C.现场警告报告

对于那些全面批准的产品和简略新药申请,法规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一个现场警告报告,报告含关于分散的批的任何不合格的信息以复合在申请中建立的所有规格。

(21CFR314.81(b)

(1)(ii))。

OOS检验结果可以认为是该法规中描述"informationconcerninganyfailure”的一种。

除非分散批的OOS结果在3天内被发现是无效的,应提交原始的FAR。

当OOS调查完成后,应提交FAR跟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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