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444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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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444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

GB1444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

目次

 

1前言

2

本标准的第4、5、6、7、8、9章内容为强制性。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系列国家标准已公布的共有十二项:

——GB6514—1995《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

——GB7691—200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安全治理通则》;

——GB7692—1999《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

——GB12367—200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静电喷漆工艺安全》;

——GB12942—200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GB/T14441—199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术语》;

——GB14443—199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

——GB14444—200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

——GB14773—199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静电喷枪及其辅助装置安全技术条件》;

——GB15607—1995《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

——GB17750—1999《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浸涂工艺安全》

——GB20101—200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有机废气净化装置安全技术规定》

本标准为《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系列标准之一,是该标准体系中针对涂层烘干室的一项通用安全技术标准,与本标准系列中的其它标准相配套,和国家的有关法规、标准和谐一致。

本标准是对GB14443—199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的首次修订。

此次修订保留了GB14443—1993中已实践证明适合我国国情又与国外先进标准相习惯的一些内容,同时参考了美国国家标准NFPA86《烘箱与熔炉》(2003版)中有关烘干室的内容。

本标准与原标准GB14443—1993相比要紧变化如下:

——在结构编排上作了一些调整。

原标准共12章,现调整为9章。

——将原第4、9章内容并入了第5章防火、防爆。

——原第5、8章并入了第4章。

在第4章增加了4.1材料与附属设备一节,对其他内容进行了重新编排,并增加了新的内容

——原第7、12章并入了第9章。

并增加了新的内容

——对烘干室安全通风和空气循环系统定义进行了重新表述。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江苏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常州正英工业燃烧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明泉工业涂装有限公司、扬州琼花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华立涂装有限公司、上海博缘燃烧设备有限公司。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

 

21 范畴

22 

本标准规定了涂层烘干室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和修理的差不多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基材涂层的干燥、固化用烘干室。

23 规范性引用文件

24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舞按照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4942.1旋转电机整体结构的防护等级(IP代码)分级(eqvIEC60034-5:

2000)

GB6514-1995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

GB14444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

GB7691-200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安全治理通则

GB/T14441-199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术语

GB20101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有机废气净化装置安全技术规定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J87工业企业噪声操纵设计规范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25 术语和定义

26 

GB/T14441-1993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6.1 引燃温度ignitiontemperature

26.2 

按照标准试验方法引燃爆炸性混合物的最低温度。

26.3 烘干室安全通风safetyventilationofdryingoven

26.4 

烘干室内操纵可燃气体(或粉末)浓度的专用通风,用以保证烘干室内任何部位在任何工作状态下可燃气体(或粉末)的浓度都低于爆炸下限。

安全通风包括:

供给适量的新奇空气;组织合理的空气循环气流,将浓度过高的废气净化或排至适当区域等。

26.5 直截了当燃烧加热direct-fired

26.6 

烘干室加热系统的燃烧产物进入其工作空间,并直截了当接触和加热工件。

26.7 间接燃烧加热indirect-fired

26.8 

烘干室加热系统的燃烧产物与其工作空间气密地隔开,并间接加热工件。

26.9 空气循环系统airre-circulationsystem

26.10 

有组织地将烘干室工作空间的空气抽出并送回的整套装置,用以满足热风对流加热的要求,并组织安全通风,幸免室内空气中可燃物集聚。

26.11 间歇式烘干室batchprocessoven

26.12 

间歇地装入工件并周期地进行干燥、固化作业的烘干室。

26.13 连续式烘干室continuousprocessoven

26.14 

连续地装入工件并连续地进行干燥、固化作业的烘干室。

27 结构要求

28 

28.1 材料与附属设备

28.2 

4.1.1烘干室室体

4.1.1.1烘干室室体及其保温层均应使用不燃材料制造并保证结构强度。

4.1.1.2烘干室及循环风管应有良好保温层,外壁表面温度不应高于室温15℃。

4.1.1.3烘干室与燃烧装置之间的连接管道应使用不燃材料隔热,外壁表面温度不应超过70℃。

4.1.2风机

4.1.2.1烘干室通风系统所用风机宜选用低噪声产品。

4.1.2.2空气循环及排气系统中所用风机,当用于溶剂型涂料烘干时,应采纳防止火花产生的可靠技术。

4.1.3电气设备

4.1.3.1烘干室的电气设备应符合GB50058的规定。

4.1.3.2烘干室应当设置静电接地,其接地电阻值小于l00Ω。

4.1.3.3装有电器设备的烘干室,其金属外壳应有爱护接地,接地电阻值小于10Ω。

金属外壳的各部件之间,应保持良好的电气连接。

4.1.3.4烘干室内部电气导线应有耐高温绝缘层。

4.1.3.5烘干室外部电气接线端应有防护罩。

4.1.3.6烘干室使用的电动机、电控箱及电气元件,如设置在第5章中规定的爆炸危险区内,则应按GB50058规定选型,达到整体防爆要求;如设置在非爆炸危险区内,其防护等级应不低于表1要求。

表1 非爆炸危险区内电动机防护等级

烘干室用途

防护等级(按GB4942.1)

烘干溶剂型涂料涂层

IP44

烘干粉末涂料涂层

1P54

28.3 加热系统

28.4 

4.2.1加热器表面温度

4.2.1.1连续式烘干室,未采纳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仪进行直截了当监测爆炸危险浓度的情形下,其加热器表面温度应低于工件涂层溶剂引燃温度。

4.2.1.2间歇式烘干室,当设置不同的安全装置时,其加热器表面温度应分别符合以下要求:

a)未设置4.4.1.2规定的安全通风监测装置时,加热器表面温度不应超过工件涂层溶剂引燃温度(℃)的80%;

b)设置4.4.1.2规定的安全通风监测装置时,加热器表面温度应低于工件涂层溶剂引燃温度;

c)除设置4.4.1.2规定的安全通风监测装置外,在安全通风系统的排气使用专用排气风机并与加热系统联锁的情形下,加热器表面温度承诺超过工件涂层溶剂的引燃温度。

4.2.2加热器设置

4.2.2.1烘干室内宜使用有足够机械强度的加热器,如使用易碎加热元件,内部应有防护装置,防止因机械损害引起的火灾及触电事故。

4.2.2.2加热器不应当设置在被加热工件的正下方。

4.2.3电加热系统

电加热器与金属支架间应有良好的电气绝缘,其常温绝缘电阻不应小于1MΩ。

4.2.4燃油及燃气加热系统

4.2.4.1烘干室宜选用间接燃烧加热系统。

不得不使用直截了当燃烧加热系统时,应符合4.2.4.2的规定。

4.2.4.2使用燃烧加热系统的烘干室,应当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空气循环系统。

4.2.4.3燃烧装置使用自动点火系统,则应安装窥视窗和火焰监测器,并使燃烧器熄火时能自动切断该燃烧器的燃料供给。

4.2.4.4燃烧装置的燃料供给系统应当设置紧急切断阀。

28.5 通风系统

28.6 

4.3.1空气循环系统

4.3.1.1烘干室按照工艺需要设置空气循环系统,其气流布置应同时满足使室内的可燃气体不产生积聚的要求。

4.3.1.2采纳直截了当燃烧加热的烘干室,其空气循环系统的体积流量应许多于加热系统燃烧产物体积流量的10倍。

4.3.2安全通风

4.3.2.1烘干室的安全通风系统应使用有组织气流通风,以保证烘干室内挥发性溶剂或悬浮粉末的浓度低于爆炸下限。

4.3.2.2烘干室内可燃气体最高体积浓度不应超过其爆炸下限值的25%。

空气中粉末最大含量不应超过爆炸下限值的50%。

各种类型及工作温度的烘干室,应按表2选取烘干室内可燃气体或空气粉末混合气体爆炸下限运算值。

表2 烘干室内可燃气体或空气粉末混合气体爆炸下限运算值

烘干室类型

烘干温度低于120℃

烘干温度不低于120℃

可燃气体或空气粉末混合气体爆炸下限运算值

间歇式

取室温时爆炸下限值

取室温时爆炸下限值的1/1.4

连续式

取室温时爆炸下限值

取室温时爆炸下限值

 

4.3.2.3溶剂型涂料涂层烘干室可按附录A的运算方法确定安全通风所需的新奇空气量。

溶剂蒸气特性数据由供应商提供,也可参照附录C采纳。

4.3.2.4当确定安全通风所需的新奇空气量时,应用带入烘干室内溶剂量的实测值。

当有体会数据时,也可用估算法确定带入烘干室的溶剂量。

4.3.2.5涂层烘干室宜设置排气装置,烘干室内排气口位置应当设在可燃气体浓度最高的区域。

4.3.2.6每台烘干室宜单独设置废气排放总管,不宜兼作燃烧设备排烟管或与其他设备共用排放管道。

4.3.2.7多区的烘干室,承诺设一个废气排放总管,但烘干室在各种工作状态下,各支管的排气量不应低于设计值。

4.3.2.8排气管道上装设余热回收换热器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凝聚物堵塞废气排气系统。

4.3.2.9排气管道和检修口应保持良好的气密性。

4.3.3废气处理

4.3.3.1烘干室排出的废气应符合GB16297中最高承诺排放浓度和排放限值的规定。

4.3.3.2烘干室废气净化系统的安全要求,应符合GB6514和GB20101中的有关规定。

28.7 操纵

28.8 

4.4.1操纵与连锁

4.4.1.1烘干室应当设置温度自动操纵及超温报警装置。

4.4.1.2需设置安全通风监测装置的烘干室,优先使用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仪,直截了当监测爆炸危险浓度;也可使用设备的故障监测装置,间接地进行监测。

每种情形均应与加热系统连锁。

4.4.1.3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的报警浓度及连锁浓度,应当设定在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内。

这种情形下,烘干室内可燃气体浓度承诺高于爆炸下限的25%。

4.4.1.4操纵系统的连锁应保证,开机时先启动循环风机及排气风机,再启动加热系统及工件输送系统,排气时刻按9.3运算;停机时先关闭加热系统和工件输送系统,再停止风机运行,风机运行时刻符合9.4的要求。

4.4.2调剂阀

4.4.2.1烘干室内使用空气流量调剂阀时,在系统的正常调剂范畴内,应使安全通风系统能达到所需的风量。

4.4.2.2烘干室的安全通风系统使用调剂阀时,应当设置阀门最小安全开度的限位装置。

28.9 噪声操纵

28.10 

4.5.1烘干室的附属设备宜采纳低噪声产品。

4.5.2设备的整体设计应使工人操作区噪声符合GBJ87的规定。

28.11 其他

28.12 

4.6.1人工装挂工件的大型间歇式烘干室,应当设置内部可开启的安全门或室内发讯机构,防止误将工作人员关在室内。

4.6.2距地面2m以上的操作及修理平台,周围应安装防护栏杆。

4.6.3喷漆室不宜兼作烘干室。

关于不得不交替进行喷漆及烘干作业的喷烘两用房,应保证达到下列各项要求:

a)设备内部残留的漆渣能随时清理洁净;

b)

c)加热器、电气设备及导线不接触漆雾;

d)

e)烘干工作温度低于80℃;

f)

g)通风和加热系统分别符合4.3.2.2和4.2.1.2a)的规定。

h)

i)符合GB6514和GB14444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j)

29 防火、防爆

210 

210.1 防火

210.2 

5.1.1烘干易燃材料(如纸、布及塑料等)涂装件时,烘干室应采纳预防工件着火的可靠技术,并配备可靠的灭火装置。

5.1.2大型烘干室的排气管道上应当设防火阀,当烘干室内发生火灾时,应能自动关闭阀门,同时使循环风机和排气风机自动停止工作。

5.1.3严禁烘干室周围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5.1.4烘干室邻近应按照GB50140设置扑救火灾的消防器材。

210.3 爆炸危险区

210.4 

5.2.1为提供机电设备和电气操纵系统防爆设计依据,烘干室内部及周围环境,按5.2.2~5.2.4规定确定爆炸危险区域的类别、等级和范畴。

5.2.2烘干室内工件涂层在干燥、固化过程中开释易燃、可燃蒸气或显现可燃性气体时,其工作空间应为爆炸危险区的1区,符合第4章的结构要求时为2区。

5.2.3符合5.2.2规定的烘干室,其装料门的水平和垂直方向3m范畴内,应为爆炸危险区,该区的类别和等级与烘干室工作空间相同。

5.2.4烘干室周围的地坑与爆炸危险区连通时,其爆炸危险区的划分应按GB50058中有关规定确定。

210.5 泄压设施

210.6 

5.3.1间歇式烘干室宜设置泄压装置。

5.3.2每立方米烘干室工作容积宜设置0.05m2~0.22m2的泄压面积。

5.3.3泄压装置移动部分的单位面积质量不宜大于12.5kg/m2。

5.3.4结构强度较低的大型烘干室可利用设备上的开口、侧门及靠自重封严的轻型保温顶作为泄压面积。

211 设计

212 

212.1 涂层烘干室的设计应符合GB7691的6.3要求。

212.2 

212.3 设计文件应包括如下安全数据:

212.4 

烘干室工作容积m3

加热功率(电,煤气,燃油)kw,m3/h,kg/h

最高容许温度℃

烘干室装载量(连续式)kg/h

(间歇式)kg/次

溶剂名称

最大溶剂量(连续式)kg/h

(间歇式)kg/次

新奇空气量(20℃)m3/h

213 安装

214 

214.1 靠近涂漆区安装烘干室时,应按GB6514的23.2要求设置车间通风系统。

214.2 

214.3 当烘干室排气管道必须穿过有可燃材料组成的墙壁或屋面时,管道应用不燃材料绝热。

214.4 

214.5 排气管道的设置应便于清理其中的可燃沉积物。

214.6 

214.7 离地面2m以内的高温物体(超过70℃)应加防护措施,以免烫伤工作人员。

214.8 

214.9 可燃气体浓度取样管道的内壁温度不得低于被检测气体的凝聚温度。

214.10 

214.11 烘干室泄压装置的泄压面不应朝向工人操作区域设置。

214.12 

214.13 烘干室四周和顶部应留有安装、检测和修理的活动空间。

214.14 

215 检验

216 

216.1 烘干室出厂(需要现场组装的大型烘干室,在检测、验收完毕)时应附有安全检验合格证明和使用讲明书,使用讲明书中应注明有关安全技术内容。

216.2 

216.3 烘干室上应有注明安全技术数据的铭牌,以便核查设备安全性能,其内容详见附录B。

216.4 

216.5 烘干室交付使用前,应进行设备安全性能检测。

216.6 

216.7 安全性能检测内容为:

216.8 

a)铭牌规定的新奇空气量;

b)

c)4.2.3.2及4.1.3.2规定的绝缘电阻及接地电阻;

d)

e)4.5规定的噪声操纵要求;

f)

g)浓度报警器(或操纵器)、温度操纵器及火焰监测器等外表的校验;

h)

i)其他应检测的项目。

j)

217 安全运行及检修

218 

218.1 烘干室运行前,应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并悬挂在设备邻近醒目位置。

218.2 

218.3 烘干室操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熟悉操作规程,经考核合格,才能上岗操作。

218.4 

218.5 烘干室启动前应启动预通风操作程序,预通风排气体积不应少于烘干室容积的4倍。

预通风终止后,才承诺启动加热器。

218.6 

218.7 烘干室电加热器关闭5min~10min后,方可关闭循环风机或排气风机。

218.8 

218.9 烘干室的设备因故障自动切断热源后,应对其进行认确实系统检查,在确认故障差不多排除时,方可重新启动运行。

218.10 

218.11 烘干室内部应保持清洁,随时清除室内的漆渣和定期清除排气管内沉积物,以幸免可燃物自燃引起火灾。

218.12 

218.13 烘干室存在事故危险的部位应当设置安全标志或涂有安全色。

218.14 

218.15 烘干室的用户应按照设计单位及制造厂提供的技术文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的内容至少包括:

218.16 

a)装载量及溶剂是否符合设备技术文件要求;

b)

c)安全装置(如操纵及报警系统、泄压装置等)的有效性检查;

d)

e)其他应检查的项目。

f)

218.17 烘干室通风系统、加热系统、电气与操纵系统的安全性能检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用户应核对检测结果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并将检测结果记入档案。

218.18 

218.19 烘干室的用户应按照设备制造厂提供的使用讲明书制订设备爱护制度,并定期检修。

218.20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溶剂型涂料涂层烘干室新奇空气量运算

A.1间歇式烘干室

A.1.1 用体会数据确定新奇空气量

A.1.2 

烘干室新奇空气量可按式(A.1)运算:

………………………………………………(A.1)

式中:

Qb——烘干室安全通风所需的新奇空气量(20℃时),m3/h;

G——一次装载带入烘干室内的溶剂质量,g/次;

a——溶剂蒸气的爆炸下限运算值(见4.3.2.2),g/m3;

t0——以最大挥发率运算的溶剂蒸发时刻h;(体会值,烘干金属薄壁工件,举荐t=0.11)

4——保证溶剂蒸气浓度低于爆炸下限值的25%的安全系数。

A.1.3 用溶剂挥发率的实测数据确定新奇空气量

A.1.4 

A.1.4.1 已知溶剂峰值蒸发率时,可按式(A.2)运算:

A.1.4.2 

A.1.4.3 

A.1.4.4 

…………………………………………(A.2)

式中:

Qbt——烘干室安全通风所需的新奇空气量(20℃时),m3/h;

a——溶剂蒸气的爆炸下限运算值(见4.3.2.2),g/m3;

Rp——峰值溶剂蒸发率,g/min;

4——保证溶剂蒸气浓度低于爆炸下限值的25%的安全系数。

A.1.4.5 已知溶剂每小时的最大蒸发量时,可按式(A.3)运算:

A.1.4.6 

A.1.4.7 

A.1.4.8 

…………………………………………(A.3)

式中:

Qbt——烘干室安全通风所需的新奇空气量(20℃时),m3/h;

a——溶剂蒸气的爆炸下限运算值(见4.3.2.2),g/m3;

R1——烘干过程中溶剂每小时的最大蒸发量,g/h;当烘干周期小于1h,则R1为间歇装载的1h平均蒸发量。

例如:

烘干周期为40min,40min周期中溶剂蒸发量为R40(g),则R1=R40×60/40(g/h);

10——体会系数。

A.2连续式烘干室

新奇空气量可按式(A.4)运算:

…………………………………………(A.4)

式中:

Qc——烘干室安全通风所需的新奇空气量(20℃时),m3/h;

G——每小时带入烘干室内的溶剂质量,g;

a——溶剂蒸气的爆炸下限运算值(见4.3.2.2),g/m3;

4——保证溶剂蒸气浓度低于爆炸下限值的25%的安全系数。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烘干室铭牌中应注明的安全技术项目

适用溶剂

最大承诺溶剂量(间歇式)kg/次

(连续式)kg/h

最高工作温度℃

额定排气量(℃时)m3/h

设计单位名称:

制造厂名:

制造年月:

注1:

本附录规定应注明的项目仅为核查设备的安全性能时使用。

附录B不做为产品铭牌的规定格式。

注2:

额定排气量(℃时)是指在上述适用溶剂范畴及最大承诺溶剂量条件下,排气温度为℃时,排气系统的体积流量(m3/h)规定值。

当排气温度不符合上述数值时,排气的体积流量应做温度修正。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溶剂蒸气特性表

表C.1溶剂蒸气特性表

溶剂名称

分子量

引燃温度

组别

闪点

引燃温度℃

爆炸极限

蒸气密度

(空气=1)

下限

V%

上限

V%

78

T1

-11.1

555

1.2

8.0

2.7

甲苯

92

T1

4.4

535

1.2

7.0

3.18

二甲苯

106

T1

30

465

1.0

7.6

3.36

萘溶剂

128

T1

80

540

0.9

5.9

4.42

乙酸乙酯

88

T1

-4.4

460

2.1

11.5

3.04

乙酸丁酯

116

T2

22

370

1.2

7.6

4.01

乙酸正戊酯

130

T2

25

375

1.0

7.5

4.99

丙酮

58

T1

-19

537

2.5

13.0

2.00

甲乙酮

72

T1

-6.1

505

1.8

11.5

2.48

环己酮

98

T2

33.8

420

1.3

9.4

3.38

乙醇

46

T2

11.1

422

3.5

19.0

1.59

丙醇

60

T2

15

405

2.1

13.5

2.07

丁醇

74

T2

29

340

1.4

10.0

2.55

乙酸溶纤剂*

132

T2

52

379

1.7

13.0

4.7

二氯乙烷

99

T2

13.3

412

6.2

16.0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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