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长沙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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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长沙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长沙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发挥投资效益,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水利局主管全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设立长沙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对全县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和强制性监督。
第三条 在我县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工程和农村饮水安全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均必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根据工程等级、类别、性质、规模、资金来源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我县水利工程分别由湖南省水利水电质量监督总站、长沙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长沙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负责质量监督。
第四条本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主要针对由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监督的项目。
对由省、市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项目,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做好协调、协助等配合监督;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由县管工程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及下属单位、村组集体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担任项目法人建设的涉及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且工程投资在10万元及以上的水利工程,均必须接受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的质量监督;其它工程经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授权由所在乡镇水管站负责质量监督。
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依据:
(一)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
(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质量核验。
未经工程质量等级核验或者核检不合格的工程,任何单位不得组织工程验收,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同时停止拨付工程投资经费。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 县水利局设置长沙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业务上接受长沙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指导。
第八条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设置主任、副主任各1名,专职质监员2名,人员确定后报上级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可根据相关工程项目实际情况,聘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组干部或有经验的群众担任民主质量监督员。
第三章 机构职责
第九条 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依据权限,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开展全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检查活动;
(三)参加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四)急时解决水利工程质量投诉事件,处理工程质量事故;
(五)掌握全县水利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组织培训质量监督人员。
第四章 质量监督
第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一般以随机抽查为主,以定期巡查为辅,重要工程要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一条 从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始,到工程质量保修期结束止,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立项后开工前7天内到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办理监督手续,填报《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一)工程项目建设立项文件;
(二)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三)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和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
(四)合法有效的设计文件。
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中心根据受监工程情况,制订质量监督计划。
在工程施工中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同时在施工现场设置《××工程质量监督标牌》。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
(二)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等实施监督检查;
(三)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进行核定;
(四)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五)检查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
(六)对采购的原材料、设备、器材、构件等产品质量进行抽检;
(七)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定,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安全生产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等实施监督检查;
(二)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权限:
(一)对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经营范围进行核查,发现越级承包工程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向县水利局报告;
(二)质量监督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执行监督。
对工程有关部位进行检查,调阅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检测试验成果、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
(三)对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的施工单位,通知建设、监理单位采取纠正措施实行整改。
问题严重时,可向县水利局提出整顿的建议;
(四)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责成建设单位采取措施纠正;
(五)对违反安全生产要求,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的施工项目,责成建设单位采取措施纠正;
(六)提请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经济、刑事责任。
第五章 质量检测
第十七条质量监督中心根据水利工程一般现场检测方法,配备一些常规现场检测工具,如尺、锤凿、铁撬、电钻、压实度触探仪、混凝土回弹仪、相机等。
在巡检过程中,对工程质量进行简易检测,并建立检测记录和图片资料。
第十八条 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要求建设方或直接委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以下主要任务:
(一)核查受监督工程参建单位的试验室装备、人员资质、试验方法及成果等;
(二)根据需要对工程采购的原材料、设备、器材、构件等产品及施工质量进行抽样检测,提出检测报告;
(三)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和研究处理方案;
(四)质量监督机构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十九条 质量检测单位所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必须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可靠,并对出具的数据和报告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检测实行有偿服务,检测费用由委托方支付,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确定。
在处理工程质量争端时,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未按第十二条规定要求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或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按工程设计文件和规程规范要求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视情节轻重,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将其列入本行政区域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检测结论的,视情节轻重,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质量监督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质量监督中心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在工程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质量监督中心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一:
长沙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流程图
附二: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标牌
长水质监书[]号
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
申报书
工程名称:
申报单位:
(公章)
法人代表:
(签名)
填报日期:
年月日
湖南省水利厅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印制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申报须知
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二、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应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
三、进行质量监督申报时,请提交以下材料:
1、《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一式四份);
2、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初步设计审批文件(复印件);
3、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及概算、经审查的主要施工图纸;
4、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与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副本(可用复印件);
5、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情况等资料(含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简介,资质等级、营业执照、相关人员资质等复印件)。
四、申报材料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查受理后,返还两份申报书给申报单位,作为工程受监依据。
五、表中有关内容可加附页。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主管部门
建设地点
项目建设审批单位
批准文号
初步设计审批单位
批准文号
主要建筑物
工程等级
概算总投资
万元
其中建安投资
万元
计划开工时间
年月
计划竣工时间
年月
主要施工
内容及规模
工程分标情况
主要工程量
土方:
万m3
石方:
万m3
砼:
万m3
灌浆:
万m2
砌石:
万m3
钢筋:
T
其它:
二、主要参建单位情况
项
目
法
人
名称
批准机关
法人代表
单位传真
技术负责人
电话
职称、职务
报监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设计
单位
名称
资质等级
及证号
法人代表
传真
合同编号
设计负责人
电话
职称、职务
监理
单位
名称
资质等级
及证号
法人代表
传真
合同编号
项目总监
电话
资格证号
施工
单位
名称
资质等级
及证号
法人代表
传真
合同编号
项目经理
电话
资格证号
主要施工
项目
施工
单位
名称
资质等级
及证号
法人代表
传真
合同编号
项目经理
电话
资格证号
主要施工
项目
三、质量监督核备情况
质量监督机构核查意见
核查人:
负责人:
(公章)
年月日
质量监督期
自年月日始至工程竣工验收止
质量监督责任人
证号
电话
邮箱
监督机构联系方式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