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质量总承包负责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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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质量总承包负责制度

工程项目质量总承包负责制度

工程项目质量总承包负责制度

实行项目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必须根据工程施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贵阳市建设工程总承包、分包管理暂行规定》、《贵阳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装饰阶段及专业性强的工程可以分包,如:

桩基、围护、电梯、消防、煤气、幕墙、防水作业、高级装璜、塔吊、升降机的拆装等。

合同必须由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施工总承包方可向分包方收取施工管理费,费用由双方合同或协议确定。

分包方工程款应由总包方按合同支付。

施工总承包方应对质量实行总承包负责制,

确保工程施工质量,资料齐全,保修服务,符合规定要求。

一、施工前的质量责任

1、总包项目部首先对合格分包单位进行考核、审查,填写评价表,审查分包方相应资质证书、经营范围、施工许可证、技术管理力量、设备、信誉、服务等,经项目经理批准。

2、总包项目部起草与分包方签订的合同。

其内容必须明确施工者的质量责任“谁施工,谁负责,谁保修”,质量管理目标,现场管理目标,分清事故责任,遵守项目部制订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总包管理。

合同经双方公司有关部门审核,经理签字,盖单位合同章有效。

3、总包项目部的项目工程师作分包工程的口头和书面技术交底,该分项工程图纸,工程量,质量等级,现场管理目标,施工工期,穿叉配合要求,宿舍临时设施,加工区域,材料堆放、标识等。

为确保项目工程施工质量,项目部搞好测量控制网,水准点,标高,轴线等交给分包单位,便于有关部门施工一次成活。

4、分包单位编写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实施方案,经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送总包项目部,总包单位公司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总工程师审核,签字认可。

二、施工中质量责任

1、各分包单位成立与总包单位管理网络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负责人,参与各项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检查,例会等活动。

2、分包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各分包单位按国家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各公司自己制订的质量管理制度,实行严格管理,实现总包质量等级。

3、总包公司有关部门及项目部要对分包施工中的隐蔽工程验收,如:

砼灌注桩、幕墙预埋件、干挂花岗石、吊顶上管线、支架、保温、轻钢龙骨等是否符合施工规范要求。

4、总包项目部对整个项目或单位工程编制质量预控目标及措施,提出其特色要求、做法,加强重点工程质量的控制。

规划安排好各分包单位穿叉施工最佳时间表,避免或减少相互损坏而造成返工。

5、总包项目部根据分包施工总进度表,对其施工质量可抽查1-2次,有不符合要求者,可开整改单,限期整改。

对不合格品(不符合规范、标准)有权令其强制整改。

6、产品保护是参建单位全体职工的共同责任,要进行宣传教育。

“产品保护,人人有责”,做到保护好自己分包部分产品,也要保护其他产品不受污染和损坏。

7、分包单位应明确分包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总包项目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对各分包单位的管理、联系、协调。

三、竣工验收及保修质量责任

1、各分包单位当完成各自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收集、整理好有关技术资料,经自检、自验,评定质量等级,由分包企业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签字、盖公司章后,报总包单位组织验收认可。

如有整改意见,仍要求分包单位改好。

并将资料整理成册,交总包单位保存(备竣工移交)。

如电梯、煤气、消防、大型机械的安装,由专业部门检验为准。

2、具有一定规模的大型工程,水、电、暖通、空调设备,竣工前总包单位总工程师应组织分包单位联动试车及调试工作。

3、单位工程内各分项、分部工程全部完成,经各分包单位内部初验,整改完毕,总包单位复核,根据施工资料评定填写综合评定表及竣工核验申报表,总工程师签署质量等级后送监理、设计、开发方签署意见,再报质监站安排核验。

4、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单位工程质量和竣工交付使用后的保修工作负责。

各分包单位必须对其分包的工程质量和竣工交付使用后的保修工作负责。

篇2:

局管工程项目指挥部经费管理办法12.工程指挥部经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健全经费预算管理制度,严格经费开支标准,节减经费支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财政部现行财会制度规定和局《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局派出的各项目工程指挥部。

二、工程指挥部经费开支主要是指在合理工期内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运转所需的经费部分,未经上级同意不得开支与工程指挥部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

1、工资奖金。

工程指挥部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福利待遇、差旅费开支标准执行集团公司统一的财务标准,奖金(效益工资)从项目经理备用费的节余中分配,项目经理备用费无节余的不得发放效益工资。

效益工资的发放要体现效益与贡献的原则,增加透明度,制止重复领奖现象。

并规定做好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工作。

2、工资附加费、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按工资总额和规定的比例计提,列入相关费用。

3、办公费。

主要包括文具、纸张、印刷费,邮寄费,报刊费,传真发报、收报费。

办公用品原则上由工程指挥部办公室统购统管,统一配发,办公费用按人均每年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据实列销。

4、差旅费。

按照局《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中第12号文《企业差旅费开支规定》标准,项目工程指挥部按人年3000元标准内掌握开支,区域工程指挥部按人年13000元标准内掌握开支。

5、通信费。

工程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安装1~2部固定电话,每部电话每月按1500元(含市话费、长话费、传真费)的标准计列;指挥长手机按每年6000元的标准计列,按规定需配备手机的其他人员按每部年3000元标准计列。

其他工作人员可按人年600元的标准计列。

通信费支出应按照“指标包干,总额控制”的原则从严掌握开支。

6、车辆使用费。

按每台年40000元(含过路费、养路费、保险费、油料费、维修费等)标准核列。

车辆修理应由工程指挥部办公室提报计划,财务主管审核,报经指挥长审批后实施,并据实分期摊销修理费用。

7、折旧费。

按占用固定资产原值及规定的折旧率计提折旧。

8、房屋租赁费、水电费。

房屋租赁费按租赁合同确定的标准计列,水电费按实际消耗数计列。

9、低值易耗品的购置和摊销。

开办初期按人年2022元,次年起按人年400元计列。

10、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根据局《局机关业务招待费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局财[2022]125号),在局核定的年度计划指标以内开支。

11、会议费。

会议费根据局《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12、其他费用。

工程指挥部发生的其他日常经费开支,由工程指挥部本着节俭的原则掌握开支。

三、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是指工程指挥部用于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金融机构手续费等。

工程指挥部经局批准实现的定期存款利息收入按年度以货币资金专项上交局,并列入年度经费预(决)算表。

四、工程指挥部的经费核算

项目工程(指挥)部日常经费开支预算,报局批复后纳入项目工程(指挥)部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从严控制,包干使用,在本项目有关成本费用中列支。

五、有关规定和要求

1、工程指挥部因经营和施工生产需要,需购建(租赁)房屋或建筑物,购置行政用车、办公设备、通信器材工具等固定资产,事先应由工程指挥部提出申请报告或建议(方案)书面报局,经局审定批准后方可购置,所需费用由各工程指挥部支付,或抵作应上交款,或由局专项拨款购(建)置。

未经局批准,工程指挥部不得擅自购置固定资产。

2、工程指挥部是局派出的临时机构,执行局统一的财会制度规定,指挥长或项目长是工程指挥部负责人,对其财务、资金、成本管理和经费核算负全责,局对工程指挥部继续实行会计委派制,工程指挥部财务主管应认真履行职责权限。

工程指挥部要按规定编制经费开支预算(经费预算表格式附后),在局批复的经费预算内,从严控制开支。

要广开财源,节减经费支出,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接受财务审计监督,按季度编报经费开支决算报表,随季度报表上报局财务处。

局将适时对工程指挥部经费管理情况进行财务监测考核通报。

六、其他有关规定和要求仍按局现行财会制度执行。

七、本办法由局财务处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8月28日

283

篇3:

p大道工程项目BT投资建设合同某大道工程项目投资建设合同

(BT方式)

发包方:

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文件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参照市人民政府、建设局、交通局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合作框架协议的有关内容和条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某工业区某大道新建工程项目投资建设施工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为积极探索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管理与偿债的市场化运作机制,有效发挥政府财力的杠杆效应,本工程项目的运作模式按“企业投资建设,政府一次回购”的BT方式进行实施。

第三条: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都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工程由甲方负责用地、拆迁、地质勘测、施工图设计等前期工作,乙方负责项目融资投资建设、施工期管理。

甲方应成立专门机构(项目部)负责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拆迁、清障、管(杆)线部门协调、当地政府及村组的协调工作,保证乙方工程建设施工的顺利实施。

乙方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五条:

竣工验收与移交。

工程项目建成后由甲方按相关规范和标准组织竣工验收。

检查验收评定标准为:

设计施工图;《市政道路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90);《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90);质量等级评定按建设部建城(1992)68号文关于《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及《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补充规定》执行;路灯、绿化工程按国家相关行业标准进行验收;工程资料归档按建设部建城(2022)221号文件执行。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由乙方负责办理书面移交及保修手续,将工程设施移交给甲方。

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工程为:

某大道工程,南起福寿西路,北至老如黄线,全长2463.76米(桩号K0+000—K2+463.76)。

道路宽度均35米,道路断面为中间14米宽快车道(沥青路面),两侧:

绿化分隔带3米*2,慢车道4.5米*2(沥青路面),人行道3米*2(道板砖)。

建设内容包括:

道路、排水、公用管沟、绿化、路灯等五个分部工程(详见施工图),项目工程造价约为24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工期控制目标:

2022年4月20日开工,全部工程于2022年11月20日前竣工,总工期为210日历天,其中绿化工期另计。

(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为准)。

工程提前一天奖励10000元,拖延一天罚款10000元。

第八条:

质量控制目标:

本工程质量等级目标为优良,如工程竣工验收评定达到优良等级,以工程决算审核价的5‰进行奖励。

如工程竣工验收评定达不到优良等级,则按工程决算审核价的5‰进行罚款。

第九条:

安全文明施工。

本工程施工期内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由乙方全权负责。

乙方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法规、法律,确保安全投入。

切实采取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按安全文明施工规范组织施工。

若由于乙方原因发生任何事故,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投资合作原则

第十条:

甲方提供施工图纸,乙方按照施工图纸组织施工。

本工程项目实行监理制,监理机构由甲方委托。

第十一条:

本工程投资建设资金由两大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甲方完成的临时用地办理费、拆迁费、青苗补偿、管线迁移、勘测、设计、监理等费用共计500万人民币前期款。

该款项由乙方在签订协议之日起一周内预付250万元,道路施工开始一周内再预付250万元给甲方。

第二部分为按设计图施工的道路、排水、管沟、绿化、路灯等工程建设资金,由乙方适时提供。

最终的工程内容以甲方提供的设计文件、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补充和变更文件、监理机构签证的文件为准。

工程预算价由乙方先行编制,报甲方审核认可后确认。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决算由乙方编制,经甲方初审后报如皋市审计局进行审计后确定。

决算编制依据:

1.工程决算编制采用2022年版《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及相配套的省市有关文件,其中道路按三类;路灯按二类;绿化按三级企业;排水、公用管沟按三类工程取费标准及现行有关文件执行。

取费标准实行浮动费率的取平均值。

绿化工程采用1990年版《江苏省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单位估价表》和1996年版《江苏省市政、房屋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费用定额》。

2.材料价格处理。

道路、排水、管沟的材料价依据施工同期的如皋市《建筑工程造价信息》执行(跨季施工按施工期内各季价格加权平均);绿化苗木价格依据施工同期的《南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指导价执行;路灯材料及道路、排水、管沟、绿化中的缺项材料价格采购前由甲乙双方共同认质认价。

3.大型机械进退场费按监理批准的并经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计算。

4.

本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定额规定计取。

5.乙方自愿将工程(道路、排水、管沟、绿化、路灯)施工费按本合同约定决算后,按审定价让利下浮3%。

6.增加工程量。

由乙方按程序向监理和甲方提出申请,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甲方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决算时执行同等下浮率。

7.本工程乙方前期投资款500万元,自款项汇入甲方帐户之日起按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

8.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乙方必须在10天内提交全套竣工验收、决算资料。

甲方在收到全套竣工验收、决算资料后10天内办理工程移交手续,甲方逾期不办,视作甲方默认工程移交,60天内完成对工程决算的审核。

逾期不审,视作甲方默认乙方送审工程决算造价,并按此造价作为应付乙方的回购款。

第四章

甲方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甲方负责审核确定本合同项下工程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额、工程时间节点及竣工日期,并确认乙方投资额。

第十四条:

甲方负责本合同项下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管理,确定监理单位,并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督。

对工程的投资、设计、施工进度、建设质量等进行确认、监督与指导,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建设质量、施工进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甲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十五条: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本合同项下工程竣工决算和全套工程资料并与乙方办理设施移交手续后即拥有该工程项目的全部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六条:

甲方负责落实和协调本合同项下工程的用地拆迁等前期工作,并协助乙方解决本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相关的矛盾与问题,以便工程顺利推进。

第十七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文件资料,协助乙方办理施工招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有关手续,并监督实施。

第十八条:

甲方负责提供“三通一平”(费用由乙方先行支付,经监理签证、甲方认可后纳入工程决算),保证工程正常施工。

第十九条:

甲方以取得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如城文化活动中心(健康路东侧)的6.5亩土地和该土地上的3000平方米的建筑物、设施作为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工程项目投资款的抵押担保。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乙方享有本合同范围内全部投资、建设、施工期管理的自主权。

第二十一条:

乙方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本合同项下工程建设,在竣工验收通过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后,享有按约定获得投资回报及其奖励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负责本合同项下的投资建设、施工管理、安全生产、质量保证,其工程质量保修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保修范围内的内容实行保修,在工程移交前必须与甲方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及经甲方批准的施工图纸、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额、工程节点及竣工日期等要求实施工程建设,并承担本合同项下工程建设的风险。

第二十四条:

乙方负责投融资工作,保证及时满足本合同项下工程建设的资金需求,乙方因此所发生的债务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涉。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工程建设期内,乙方接受甲方和监理方的监督指导,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和甲方提供工程项目建设情况与资金安排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合同项下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申请竣工验收,并按相关规范提交工程竣工资料。

第二十七条: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工程决算造价审计后,同意甲方提留工程建设投资总额5%的质量保证金,在本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并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结算返还(不计息)。

本合同项下工程质量保修期为:

道路一年,公用管沟、绿化、路灯光源均为两年,排水三年。

第六章

项目投资回报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项下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回购款为乙方先期支付的500万元前期款及其利息、全部工程结算造价(以审计结果为准),上述两项之和作为回购基数。

第二十九条:

回购期限自本合同项下全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并办理移交手续之日起分四年回购完毕,四年期回购比例为3:

3:

2:

2,即第一年期自竣工验收移交后满6个月甲方支付回购基数的30%(含前期款500万元及其利息),然后满一年再支付30%,满二年再付20%,以此类推(每次到期7个工作日内支付)。

四年回购期内每次结算应付回购款的同时按央行三年期项目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结算利息作为乙方的投资回报(计算公式为基准利率+基准利率×10%)。

第三十条:

若甲方提前支付乙方工程回购款,乙方必须支付甲方提前支付回购款项央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作为让利部分给甲方。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与解释

第三十一条:

在本合同内,不因甲方、乙方主体发生任何变更而影响本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执行,若甲方或乙方主体发生变更,则由甲方或乙方的权利义务继承者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甲乙双方须协商一致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或文件。

若本合同生效后适用于本合同项下的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双方将根据新的法律、法规、政策共同商讨本合同的修订事宜。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工程因不可抗拒力或其他重大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修订或更改建设计划时,乙方应及时向监理和甲方呈送书面资料,甲方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会商调整。

对不可抗力引起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时,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四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须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若发生乙方未按本合同要求建设的,乙方需按甲方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补救,其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损失。

若甲方未按合同条款如期支付回购金,每逾期一天,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回购款的万分之五作为滞纳金。

第三十六条:

若乙方因资金原因致使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合同的争议

第三十七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协商或者请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不成功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及见证方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某大道工程项目经理为陆卫东。

本合同一式拾份,甲、乙双方各执肆份,见证方贰份。

甲方:

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年*月*日

乙方:

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表人:

(签字)*年*月*日

见证方:

如皋市如城镇人民政府(盖章)

代表:

(签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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