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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合同20.docx

钢筋合同20

钢筋供货合同

合同编号:

⏹需方:

【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负责工程供货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本合同遵循201年中建股份区域钢筋联合集中采购框架协议,有限公司序号:

第1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第2条供货产品明细

材料名称

规格(mm)

单位

单价(元)

数量

合计

备注

一级钢

三级钢

总计

暂定合同金额:

合同总价(含增值税)为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不含税价款元,增值税元

特别说明:

2.1当供货物资结算总额超过合同总价5%时,须签订补充协议;结算总额超过合同总价20%时,必须重新签订供货合同,否则超出合同总价部分金额不予以在本合同中办理结算及付款。

2.2合同数量为暂定数量,甲方有权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增减采购量,乙方不得有异议,当乙方供货量达不到以上暂定数量时,乙方不得以供货数量不足作为索赔的理由。

第3条合同价款和结算

3.1本合同价款采用以下第种方式确定

A:

固定单价:

合同总价=固定单价×结算量

以上价格为固定单价,包括为完成产品本身价格及税金(关税、增值税),达到验收标准所发生的一切材料/人工/机械/劳保/食宿/运费/装车费/行政事业收费/政府税费/保险费/服务管理费/利润等费用;任何因市场价格的变动或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建筑头文件的颁发而引起的乙方的实际支出的增减,均视为乙方已经事先充分估计并已经列入合同单价之中。

在整个合同实施期间,合同单价原则上不作任何调整。

B:

可变单价:

合同总价=可变单价×结算量

可变单价按:

按收货当日或下订单当日“我的钢铁”网()市场建筑钢材价格行情中同类产品(同厂家、同品种、同规格)的发布价为基价A(元/吨),若指定品牌中无网价,按合同要求品牌的最低价格结算,如遇节假日,按节前最后一天的网上价格计价,如一天内出现多次网价信息,以最低价为准,单价中已考虑了出库、装、运、自卸等费用。

价格如下:

结算方式(月结网银)

钢筋结算价格(元/吨)

品牌要求

乙方于每月20日与甲方对账结算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的供应量,经甲方项目和公司两级审核,审核时间约30天;

①审核完成后,支付该月结算量的(支付比例≤70%);

②全部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后个月内(时间不少于6个月)分批次支付至累计结算量的(支付比例≤90%)

或供货结束后个月内(时间不少于6个月)分批次支付至累计结算量的(支付比例少于≤90%,以发生时间较晚者为准);

③在签订结算协议书后个月内分批次付清余款(时间不少于3个月)。

结算方式(季结网银)

钢筋结算价格(元/吨)

品牌要求

乙方于每月20日与甲方对账结算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的供应量,以此类推,第三个月对账完毕经甲方项目和公司两级审核,审核时间约30天;

①审核完成后,甲方支付该季度结算量的(支付比例≤70%);

②全部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后个月内(时间不少于6月)分批次支付至累计结算量的(支付比例≤90%)

或供货结束后个月内(时间不少于6个月)分批次支付至累计结算量的(支付比例少于≤90%);

③在签订结算协议书后个月内分批次付清余款(时间不少于3个月)。

结算方式(阶段支付)

钢筋结算价格(元/吨)

品牌要求

乙方于每月20日与甲方对账结算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的供应量,经甲方审核批准后:

①【形象进度节点】(±0.00、单栋、单个地块、单体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等)完成,甲方分批次支付至累计结算量的

(支付比例≤总承包合同付款比例);

②全部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后个月内(时间不少于3个月)分批次支付至累计结算量的(支付比例≤总承包合同付款比例)

或供货结束后个月内(时间不少于3个月)分批次支付至累计结算量的(支付比例≤总承包合同付款比例);

③在签订结算协议书后个月内分批次付清余款(时间不少于3个月)。

结算方式(其他)

钢筋结算价格(元/吨)

如延期支付,从应付未付之日起,由采购单位承担应付未付部分资金的利息费率

汽车吊卸货在上述结算价基础上

3.2合同价格说明:

3.2.1钢筋定尺9米与定尺12米规格同价。

3.2.2合同单价已包括产品本身价格、包装费、出库费、装车费、运费、仓贮费、保险费、税金(包括关税、增值税、营业税等)、资料费、风险金、服务管理费、利润、由甲方应付的开证费、议付费、承兑费(部分银行需此费用)及乙方应付的贴息费等一切费用。

3.2.3任何因市场价格的变动或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红头文件的颁发而引起的乙方的实际支出的增减,均视为乙方已经事先充分估计并已经列入合同单价之中。

在整个合同实施期间,合同单价结算方式不作任何调整。

3.2.4结算单价的确定:

收货当日或订单当日计算出的钢筋结算单价为准,双方签字确认并盖章,是付款和结算的依据,形式包括快递、电子邮件(详附件授权表)、挂号信等方式。

3.3结算量:

以验收通过双方签字且盖章的对账单为结算依据,甲方盖项目章,乙方盖公章或授权章(授权书附后-附件1),乙方须通过中国建筑集中采购网络交易平台www.cscec-进行对账。

3.3.1甲方验收确认人:

项目部(联系方式:

)及指定收货人(或或)两人共同完成签署的收货凭据(包括但不仅限于过磅单据、收料单、供货小票、月度统计单或其他数量统计文件等)仅作为甲方收到乙方所供应货物的数量、型号、规格、到场时间等的证明,而不作为甲方付款的依据,无论该收货凭据上是否载有单价或合价或合计等涉及价款的内容。

甲方项目经理部其他任何人员的任何形式的签字不作为合同价款变更、付款及结算的依据。

3.3.2乙方现场负责人:

并提供乙方法人对现场负责人出具授权书,明确授权范围及有效期等相关信息(授权书附后-附件2)

3.3.3物资退回:

乙方提供的物资工程实际未使用的部分,由甲方按销售原价退回予乙方,乙方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给甲方;退回部分款项直接冲减乙方销售物资的应收款。

3.4乙方已完全理解以上各款含义,对于乙方未遵守以上条款而导致的乙方无法结算、付款,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4条价款支付

4.1本货款支付的资金采用以下第种方式:

A:

网银转帐B:

银行承兑汇票C:

商业承兑汇票D:

国内信用证

4.2乙方发票:

4.2.1乙方属于:

○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其他

乙方提供发票税率:

○3%○6%○11%○17%

乙方提供发票种类:

○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他发票

4.2.2乙方发票属于:

A.一票制:

合同总价中包含货物运至甲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

B.二票制:

运输费用元,由公司提供运输服务,资金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并由乙方转付给公司。

由公司直接将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开具给甲方,并由乙方转交。

4.2.3乙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物资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在物资进场经双方现场人员验货确认后,由甲方通知乙方开票时间,乙方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向甲方开具已验货物资全额增值税发票。

若乙方由于自身原因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则乙方将不得向甲方主张支付任何合同价款,且甲方有权利通知乙方解除合同而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赔偿。

4.3在本合同下,任何过程中的付款都不应理解为是对乙方部分或全部履行了合同的认可,任何付款都不应理解为是对产品缺陷或不合格品的确认。

4.4乙方应有一定的资金筹措能力,如因甲方暂时未收到业主(建设单位)工程款,乙方应同意暂缓支付货款。

本条款对付款的限制性约束是本合同得以签订的前提,合同双方对此约定具有共识,是属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乙方不得以对此条款没有足够的理解等原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甲方未能依据约定进行付款提出质疑、拒绝供货、索赔等要求。

第5条技术质量要求

5.1产品必须满足以下标准及要求,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地方及行业最新颁布的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如果规范、标准、要求适用于同一种情况,则以标准高者为准。

5.2产品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

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热轧带肋钢筋GBl499.2-2007。

5.3要标准和要求细则如下:

5.3.1长度钢筋通常按定尺长度交货,具体交货长度应在每次计划单中注明。

5.3.2钢筋可以盘卷交货,每盘应是一条钢筋,允许每批有5%的盘数(不足两盘时可有两盘)由两条钢筋组成。

其盘重及盘径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5.3.3长度允许偏差钢筋按定尺交货时的长度允许偏差为±25mm。

弯曲度和端部:

直条钢筋的弯曲度应不影响正常使用,总弯曲度不大于钢筋总长度的0.4%。

钢筋端部应剪切正直,局部变形应不影响使用。

5.3.4钢筋实际重量与理论重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公称直径/mm

实际重量与理论重量的偏差/%

6~12

±7

14~20

±5

22~50

±4

5.3.5表面质量:

钢筋应无有害的表面缺陷,按盘卷交货的钢筋应将头尾有害缺陷部分切除。

只要经钢丝刷刷过得试样的重量、尺寸、横截面积和拉伸性能不低于本部分的要求,锈皮、表面不平整或氧化铁皮不作为拒收的理由。

第6条供货要求

6.1交货时间:

在具备交货条件时甲方可分批发出进场计划,发出进场通知后3日历日内乙方须将货物按照甲方计划要求运达交货地点。

乙方发货前应提前1日历日内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做好接货准备。

乙方不得因甲方要求乙方延期交货而向甲方提出索赔。

6.2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每批供货需求单上的数量、时间供货,乙方对超出供货需求量供应的货物承担相应费用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进场、退场的运输、装卸、保管(派专人负责)等。

6.3包装、标识

6.3.1带肋钢筋在其表面轧上牌号标示,还可依次轧上经注册的厂名(或商标)和公称直径毫米数字。

6.3.2公称直径不大于10mm的钢筋,可不轧制标志,可采用挂牌方法。

6.3.3标志应清晰明了,标志的尺寸由供方按钢筋直径大小作适当规定,与标志相交的横肋可以取消。

6.3.4牌号带E(例如HRB335E、HRB400E、HRB500E等)的钢筋,应在标牌及质量证明书上明示。

除上述规定外,钢筋的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应符合GB/T2101的有关标准。

6.4包装标准、包装物的提供与回收:

原厂包装,附炉牌号及原材材质,无回收物。

随车附送质量证明书等相关资料及时交送到甲方物资负责人处。

同时乙方应在材质证明书复印件上加盖质保书专用章。

6.5运输方式:

车运,乙方的员工应遵守工程所在地政府、建设单位、甲方有关现场的通道、保安、通行证的发放以及同类项目的一切法律及规定,并应遵守可能由在工程所在地政府颁布的有关物料运送现场的时限及通道的限制规定。

同时,乙方不得以不清楚工地现场的情况为借口而要求延长交货期限。

6.6交货地点:

6.7卸货方式: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数量、规格型号等将产品运送至甲方指定的施工工程现场,由方负责在交货地卸车。

第7条验收

7.1本合同产品的验收及测试标准执行国家、行业相关标准。

7.2乙方必须在交货前对材料的品质、规格等作细致的检验,材料到工地现场卸车后,如发现其技术规格、性能与合同或甲方发出的订单上的规格不符,质量低劣及受损坏等情况,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7.2.1材料的种类、规格、质量登记与要求不符,甲方可拒绝接收,由乙方自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供货,如因此造成延期交货的,按本合同有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7.2.2因时间晚于甲方通知乙方的计划进货日期的,乙方须承担因此造成的甲方延误工期损失及其他因此可能发生的损失。

7.2.3经甲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材料的规格、质量等级与要求不符的情况,乙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供货的经济支出及对因此造成的甲方及工程损失负责赔偿。

7.3产地检验:

除非另有规定和协议要求,根据本合同所提供的产品,乙方应在生产、加工或制造地点按本合同要求的标准进行质量检验。

在发货之前,乙方应对产品的有关内在和外观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准确的和全面的检查,并出具其产品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检验合格证书附于货物包装箱内。

甲方有权提出在产品制造过程中派人到制造厂检查验货,甲方人员差旅费由方承担。

7.4产品进场时,按合同约定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进行各种形式的检验验收。

盘圆、盘螺按实际重量交货,合理损耗在千分之三内。

定尺圆钢、螺纹钢按理论重量检尺验收或过磅验收(实际重量与理论重量的偏差符合5.3条款),在验收时如发现质量不合格产品,乙方应在日历日内更换合格产品,乙方未按照规定日期更换的按照乙方违约条款处理。

7.5若钢筋进场经双倍取样试件不合格者,发生相关的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7.6乙方执行合同所承担的任何责任不因甲方进行了产品进场验收而解除或减弱。

第8条保险与缴税

8.1所有货物到达交货地点之前的所有保险费用以及对运输、乙方派往甲方进行服务的人员的各种保险由乙方自己负责并承担相应风险。

8.2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自己负责。

8.3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乙方负担。

第9条技术资料

9.1乙方应严格按国家、政府、行业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地提供完整而规范的技术资料。

乙方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在资料不齐全时甲方有权扣留部分货款。

9.2如果政府、社会在建筑工程评比过程中对技术资料有特殊要求时,乙方有义务竭力满足,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推诿。

9.3应提交的资料与时间:

9.3.1产品说明书、合格证、出厂证明、检验报告及甲方要求的其他资料应及时送到甲方物资负责人处。

9.3.2进口产品还需提供报关单、商检证明、原产地证明及甲方认为必要的文件资料等。

第10条甲方工作与职责

10.1甲方代表:

联系方式:

10.2根据工程进度需提前天通知向乙方下达进场计划,如需改变计划,需提前天通知乙方。

10.3监督检查乙方进场的产品(或材料)的质量,材料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后,由甲方进行质量、数量、资料、单据、包装等验收。

10.4向乙方提供现场产品堆放地点。

10.5发现乙方所供产品出现问题后在日内通知乙方。

第11条乙方工作与职责

11.1乙方代表:

联系方式:

须提供乙方法人对乙方代表的授权书,明确授权范围及有效期等相关信息(授权书附后-附件3)

11.2向甲方提供符合设计图纸和国家标准、规范的合格产品,根据甲方需用计划的要求,将本合同约定的材料保质、保量、及时、齐全配套的运输至施工现场甲方指定位置。

11.3由乙方提供的产品随附必备品、配件、专用工具、机械有:

11.4乙方提供产品售后技术支持服务,例如进行安装指导、操作培训、产品使用交底等。

11.5乙方须配合甲方进行相关的验收工作,并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相应资料文件。

第12条安全与环境保护

12.1乙方车辆应遵守当地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乙方负责乙方车辆在进入现场前的一切安全、交通事故责任,乙方车辆进入现场须服从甲方的安全管理规定,按照甲方提供路线行驶、作业,否则,引起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12.2乙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经过入场安全教育并服从甲方的安全管理规定,否则,引起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12.3乙方在运卸产品或进出场时必须履行照管义务,对由于自身过失或乙方雇佣租赁的第三方运输车辆造成的第三方伤害负责。

12.4乙方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ISO14000环境体系要求,不能对施工环境造成污染;同时,该货物还应该符合甲方OHSMS1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不能对接触货物的有关人员及竣工后的使用人员的健康造成危害。

12.5乙方须采取有效措施,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法律、法规及公司环境方针,保证项目施工生产符合ISO14001认证标准。

要求运输车辆要定期进行噪音检测,尾气排放必须符合标准。

进入现场禁止鸣笛,防止噪声超标,机械漏油污染环境,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机械要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13条禁止债权转让

13.1禁止转让与担保

甲乙双方明确约定,对于在本合同项下产生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宜产生的乙方对甲方拥有的债权,乙方承诺不得将其转让给第三方,除非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转让,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向第三方支付。

除非得到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应将合同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合同中及根据合同所具有的任何利益或权益转让他人,也不得将合同用于抵押、质押、留置或担保。

13.2管辖恒定

本合同中关于管辖权的约定是唯一的,任何一方不得通过债权转让或其它方式对涉及本合同约定事项或与之相关的事项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另行约定或对本合同关于管辖权的约定进行变更,如发生类似情形,该等约定亦属无效。

第14条违约

14.1乙方具有下列事由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全部解除合同或部分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乙方相应货款项全部无条件返还,甲方的损失额高过前述约定的则甲方有权继续要求乙方补足差额:

14.1.1乙方所提供的产品无法通过相关部门(如质监、监理、甲方及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等)验收合格;

14.1.2乙方将本合同全部或部分转让的;

14.1.3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交货累计延误达10日历天;

14.1.4因产品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第五条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和中国国家、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相关规范和要求,在甲方要求时间内无法更换或补充至甲方要求;

14.1.5如发生上述事项,甲方将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意思表示(书面或传真、邮件)通知乙方后合同解除或终止。

乙方在收到解除或终止合同的通知后应无条件配合甲方处理善后事宜;甲方因本条规定的事项行使权利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全部由乙方承担。

14.2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订货单要求足额交货,每延误1日历天,乙方按人民币元/日历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此违约金在应付货款中直接扣除。

14.3在产品加工交货、安装、使用过程中,甲方发现产品品质与合同内容有不符或产品有缺失时,有权向乙方提出,乙方无条件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免费更换全部不合格产品和补齐缺失的产品,如乙方不能按期更换和补充,乙方按万元人民币×天数(自甲方规定更换期限截止日至问题解决日止)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如果乙方超过甲方规定期限十日历天仍不更换和补充的,甲方有权因乙方违约而解除合同。

14.4产品质保期内乙方未按合同履约,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及时承担产品修复或修复不合格,每延误1日历天,乙方按人民币万元/日历天向甲方支付赔偿金,累计延误七日历天后仍未解决,甲方可没收乙方的质量保证金,并将该款用于产品自行修复,如果该款仍不够用于产品修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差额。

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4.5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或第三方经济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全部返还或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合同价款外,如造成甲方或第三方的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乙方向甲方或第三方赔偿上述所有损失。

甲方或第三方已垫付费用可向乙方双倍追偿。

14.6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发票税率为%或征收率为%的合规增值税发票(包含税务机关代开),并按实际提供货物情况,准确填写发票项目。

因乙方发票问题(包括但不仅限于发票开错、少开、迟交等),造成甲方增值税抵扣税额损失的,由乙方全额进行赔偿。

14.7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提供增值税发票的,应承担合同金额(含增值税)10%的违约金。

14.8如果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引起工程事故,导致人员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因此所导致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4.9甲乙双方明确约定,对于在本合同项下产生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宜产生的乙方对甲方拥有的债权,乙方承诺不得将其转让给第三方,除非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转让,否则,乙方应在违约转让债权之日起五日内,按照违约转让债权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违约金应承担违约付款责任,同时债权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15条质量保证及保修

15.1质量保证责任

乙方应保证产品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产品经正确施工或安装、调试后能正常使用。

乙方应对由于产品质量缺陷而引起的质量安全隐患、质量事故负责。

15.2质保责任

质保期内乙方免费提供质量缺陷产品的维修、更换、退货等服务。

只要甲方提出书面要求,乙方必须在24小时内给予书面答复并指派人员到现场解决问题,费用由乙方承担。

15.3质保期

本合同项下产品的质保期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后年/货物验收移交后年。

15.4乙方借故推脱或无理由拒绝甲方提出的维修、更换、退货服务请求,甲方可以自行解决,并对维修、更换、退货服务以实际发生费用或市场价从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得到补偿。

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15.5维修或更换后的部分产品的质量保证期相应延长个月。

第16条争议与裁决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若有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上海仲裁委提起仲裁,仲裁地点:

上海浦东南路800号。

第17条合同解除

17.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本供货合同。

17.2如果甲方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合同价款超过个月,乙方可以向甲方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17.3如在乙方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甲方与业主的承包合同解除的,甲方应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甲乙双方根据乙方实际供货量按时结算,乙方无权向甲方主张未供货量的损失或预期利润。

17.4如因不可抗力(仅指战争及重大自然灾害)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工程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和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7.5如因乙方在质量、供货时间方面无法达到要求时,甲方可以向乙方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

乙方不按要求退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第18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结清结算尾款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19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第20条补充条款

20.1本合同所有条款已经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对涉及的双方的责任免除及限制条款已作充分提示和说明,乙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充分理解并无异议。

20.2......

第21条未尽事宜

本合同在执行中若有未尽事宜,双方经友好协商以补充协议、会议纪要、谈判记录等形式予以解决。

第22条附件

22.1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2合同附件1:

对账单有效印章授权书

22.3合同附件2:

授权委托证明书

22.4合同附件3:

授权委托证明书(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盖章][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地:

上海

签订日期:

附件1

对账单有效印章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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