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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会计核算基本办法

XX银行会计核算基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本行会计核算工作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其他会计工作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本行在各项经济业务活动中办理会计事务,应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本行会计具有核算职能和监督职能。

核算职能是指对本行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进行计算、分类、记录、汇总、分析,提供具有准确性、完整性、连续性、综合性的会计信息。

监督职能是指以会计法规、制度为依据,对已经进行、正在进行或即将进行的会计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四条本行对营业部、各支行(以下简称各支行)所有会计工作负有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各支行会计核算工作应当遵循本行的会计准则和规定。

第五条本行各级核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六条本行各级核算单位应根据会计核算和管理要求设置会计机构,聘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会计人员并聘任会计主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会计人员应建立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并逐步实行会计主管总行委派制。

第七条机构撤销、合并、分设或改变隶属关系,应及时办妥会计业务交接。

第八条各支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更换必须征得本行会计部门同意,会计人员调入、调离会计机构必须征得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同意。

第九条会计机构应按照效率和控制的原则,科学合理的设置会计工作岗位,配足会计人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十条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任职资格证书,持证上岗,每年必须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岗位培训和接受会计人员再教育。

会计人员工作岗位要有步骤的进行轮换。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上级会计部门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十二条会计人员应当严守本行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向外界提供本行任何会计信息。

第三章会计核算基本规定

第十三条本行会计核算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以所发生的各项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本行的经营活动情况。

第十四条本行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五条本行会计期间为公历年度。

在每个会计期间内,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前后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本行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第十六条会计年度每年(公历)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终了办理决算。

如遇十二月三十一日为节假日,仍以该日为决算日。

第十七条表内会计科目采用借贷复式记账法,以会计科目为主体,以“借”、“贷”为记账符号,以“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为平衡原理,即资产总额等于负债总额加所有者权益总额。

表外科目采用收付单式记账法。

第十八条会计核算人民币业务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第十九条凭证、单据、账折的各种代用符号为:

“第号”为“#”;“每个”为“@”;人民币元符号为“Y”;年利率简写为“年%”;月利率简写为“月%。

”;日利率简写为“日%°°”;外币符号按国际惯例。

第二十条会计核算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一)必须实行钱、账分管,有账有据,当时记账,当日结账,总分核对,内外对账。

核算质量要达到:

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

账折、内外账务全部相符;

(二)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正确确定会计科目进行记账。

转账业务:

先记借方后记贷方,先记账后签发回单;代收他行票据,收妥进账。

现金收入:

先收款,后记账。

现金付出:

先记账,后付款。

第二十一条会计业务处理实行事权划分、授权管理。

会计人员应在权限内办理业务,凡超越权限的,必须经授权后办理。

第四章账务组织

第二十二条账务组织由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两部分构成。

综合核算对明细核算起到统驭作用,明细核算对综合核算起到补充作用,二者应相互核对,数据相符。

明细核算由各种分户账、登记簿、余额表组成;综合核算由科目日结单、总账、日计表组成。

第二十三条分户账分为分户式账页和销账式账页。

销账式账页适用于逐笔销账业务。

第二十四条登记簿(卡)是为了适应某些业务需要,起备忘、控制和管理作用而分户设置的辅助性账簿账卡。

第二十五条余额表分为计息余额和一般余额表,是核对总账、分户账余额和计息的重要工具。

第二十六条科目日结单是监督明细账户发生额、轧平当天账务的重要工具。

第二十七条总账按科目设置,每日根据科目日结单借、贷方发生额合计数分别填记,并结出余额。

各科目分户账合计余额必须与总账各科目余额相符。

第二十八条日计表各科目当日发生额和余额,根据总账各科目当日发生额和余额填记,借、贷方发生额和借、贷方余额的合计数必须各自平衡。

第五章会计科目

第二十九条会计科目由本行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制定,会计科目的使用按本行规定统一执行。

第三十条会计科目包括表内科目、表外科目和备忘科目。

表内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和损益类,各科目按分类编制科目代号。

表外科目核算或有业务和承诺事项。

备忘科目核算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需要在表外进行控制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会计科目修改变更,在年度中间通过分录结转;年度终了时,采用结转对照表方式办理新旧科目结转。

第六章会计凭证

第三十二条会计凭证(也称传票)是业务活动的原始记录和记账依据。

第三十三条会计凭证分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又分为基本凭证和特定凭证。

基本凭证是指现金收入传票、现金付出传票、转账借方传票、转账贷方传票、特种转账借方传票、特种转账贷方传票、表外(备忘)科目收入传票、表外(备忘)科目付出传票。

特定凭证是指根据某项具体经济业务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各种专用凭证。

如支票、现金缴款单、进账单等。

第三十四条记账凭证应根据原始凭证填制,对于具备记账凭证基本要素的原始凭证,可作为记账凭证使用。

第三十五条本行会计凭证由总行统一设计格式和购置,人民银行及外部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填制会计凭证必须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数字正确,字迹清楚。

会计凭证的基本要素一般包括:

(一)年、月、日;

(二)收付款人的开户行、户名和账号;

(三)人民币符号和大小写金额;

(四)款项来源、用途摘要和附件张数;

(五)会计分录和凭证编号;

(六)付款单位的签章;

(七)银行有关人员的签章。

以特定凭证作为记账凭证时,除填明签发凭证日期外,还需注明记账日期。

受理会计凭证应按规定进行审核。

第三十七条会计凭证上由客户填写的内容,未经客户书面授权,会

计人员不得代办

第三十八条电子网络传递的记账信息应具备规定的要素,并符合相应的安全防范要求,必要时须经授权确认,事后应能满足随机查询和打印凭证的需要。

记账过程中,纸质凭证转化为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转化为纸质凭证,均不得改变凭证基本要素和内容。

第三十九条业务办妥后,应在记账凭证上加盖印章或由计算机会计核算系统打印输出入账认证记录。

第四十条凭证的传递必须准确及时,手续严密,办妥交接,先外后内,先急后缓,内部凭证由专门人员负责传递,不得通过客户传递。

第四十一条会计凭证应按日清分,及时装订,统一保管。

第七章会计账簿

第四十二条账簿应根据合法有效凭证序时登记,逐次结计余额,并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简明、字迹清晰。

登记账簿须使用蓝黑、碳素墨水钢笔书写,复写账页应使用双面复写纸,蓝、黑色圆珠笔书写。

第四十三条对同一账户中发生的多笔同一业务,经审核无误后,可根据业务需要编制汇总传票记账。

第四十四条记账时发现凭证内容不全或有错误时,应交由制票人更正补充或更换,并加盖名章后再记账。

凭证金额错误必须更换凭证。

第四十五条账簿上的一切记载不得涂改、挖补、刀刮、皮擦,禁止使用涂改液销蚀,不得用复印账页替代原始账页。

第四十六条明细账账页记满转下页。

计算机记账满页,打印结转。

年度终了结转时,各种账簿除规定可以继续延用外,均应更换新账页。

账页结转下页时,应在原始页最后一行摘要栏填写“过次页”字样,在新账页第一行摘要栏内填写“承前页”字样。

月度或年度结转时,应在旧账页最后一行摘要栏加盖“结转下页”或“结转下年”戳记,在新账页首行摘要栏内加盖“上月结转”或“上年结转”戳记。

第四十七条总账按月结转新账。

计算机记账,按月打印总账结转。

第四十八条总账应每月装订,各种分户账、登记簿等可根据数量按月、季或年装订。

各种账簿的装订顺序按科目、账号排列。

第八章错账冲正

第四十九条当日发现差错时,应用如下方法更正:

账簿上金额写错时,应用一道红线将全行数字划销,将正确金额填写在划销金额上面,并由记账员在红线左端盖章证明;文字写错,只须将错字用红线划销更正,如果划错红线,应在红线两端用红色墨水划

“X”销去,并由记账员在右端盖章证明。

第五十条隔日发现差错时,应用如下方法更正:

(一)记账串户应填制同方向红、蓝字借(贷)方冲正凭证办理冲正,不得用其他凭证代替冲正传票;

(二)凭证金额或科目、账户填错,应填制红字借、贷方凭证将原错误金额全数冲销,再按正确内容重新填制蓝字借、贷方凭证补记入账。

第五十一条本年度发现上年度错账,应填制蓝字反方向凭证冲正,

不得更改决算表。

第五十二条凡错账冲正影响利息计算,应计算应加或应减积数。

第五十三条冲正错账必须在原凭证、冲正传票和账簿上写明错账及冲正日期和原因,冲正传票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办理。

第九章重要空白凭证和会计签章

第五十四条重要空白凭证实行“统一印制、按需申领、账实分管、两级管理”的原则。

会计结算部负责本行管理,各营业网点负责本级管理。

第五十五条重要空白凭证由会计结算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统一印(购)制,设立凭证总库由专人负责实物管理并换人负责综合业务系统账务核算的管理。

各业务部门根据自身业务开展需要向凭证总库申领。

第五十六条会计签章是银行在会计凭证或其他会计资料上表明并确认身份及交易合法性的标识,包括印章和签名等。

第五十七条会计凭证、会计账册、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应按规定签章。

第五十八条会计印章的设计和使用由总行统一规定。

会计结算部是本行会计专用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会计专用印章的审核、刻制、发放、申领、收缴、废止和销毁等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各会计专用印章使用部门是本部门印章管理的第一责任部门,具体负责对本部门日常经营活动中会计专用印章使用、交接、保管、废止等工作的管理。

第六十条各级会计机构应严格会计印章的保管和使用手续,严禁

超范围使用会计印章,严禁在空白会计凭证、帐表上预先留盖会计印章。

第六十一条会计人员的名章、操作密码、身份识别卡等实行个人负责制,由归属人妥善保管、按章使用。

第十章账务核对

第六十二条账务核对包括帐帐、帐实、帐证、帐表和内外账务核对,根据核对频率可分为每日核对与定期核对或不定期核对。

第六十三条每日核对的内容包括:

(一)总账的发生额、余额与该科目下各分户账发生额、余额合计数相核对;

(二)总账各科目发生额、余额与日计表各科目的发生额、余额进行核对;

(三)现金库存登记簿的库存数应与实际库存现金和现金科目总账余额核对相符;

(四)余额表上各户余额加记总数应与该科目总账余额核对相符;

(五)备忘科目余额应与有关登记簿核对相符,其中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应核对领入、使用、出售及库存数。

第六十四条定期或不定期核对的内容包括:

(一)各种卡片账每月与该科目总账或有关登记簿核对相符,使用销账式账页汇账的账户,应按旬加计未销账的各笔金额总数,与该科目总账的余额核对相符;

(二)余额表上的计息积数应按旬、月与该科目总账的累计积数核对相符;

(三)贷款借据应按月与该科目分户账核对相符;

(四)应定期或不定期发送余额对账单对外核对账务。

第六十五条账务核对工作由会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业务部门配合。

第六十六条经办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在账务核对后,应在有关帐、薄、卡上签章确认,核对不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作相应处理。

第六十七条账务核对过程中的各项查询、查复应有记载,并应及时整理后归档保管。

第十一章利息计算

第六十八条利率分为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

换算关系为:

年利率+12二月利率

月利率+30=日利率

年利率+360二日利率

第六十九条存、贷款等按月计息的,每月20日为结息日;按季计息的,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利随本清的,存、贷款到期日为结息日。

第七十条计息方式有两种:

以余额表或分户账积数计息和逐笔以本金计息。

计息天数有两种:

以整年按360天,整月按30天计息和按实际天数计息。

本行可根据业务需要进行选择,但不得中间变更。

以积数计息的账户计算天数时,应从存入、贷出的当日算起,至取出、归还的上一日止。

储蓄业务按储蓄管理规定执行。

以本金计息的账户满年的按年计算,满月的按月计算,若化为天数计算,则整年的按360天,整月的按30天计算,零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

第十二章年度决算

第七十一条每年12月31日办理年度决算,如遇节假日,仍以该日为年度决算日。

第七十二条年度决算应在本行领导下,由各支行、机关各部室按照各自职能,各尽其责,统一进行。

第七十三条在年度决算前应做好清理资金、盘点财产、核实账务、核实损益工作。

第七十四条年度决算日应将当天的所有账务全部处理完毕进行全面核对后,将损益类各科目最后余额转入本年利润。

第七十五条年度决算完毕,应编制和汇总决算报表,编写决算说明书。

第七十六条外汇业务在年度决算报表中应按决算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各币种的决算表折合为人民币汇总后,再按决算日汇率折成美元,编制汇总的美元决算表。

第十三章会计报告和会计分析

第七十七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其他有关附表和业务状况表等;会计报表附注包括主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或有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和会计报表主要项目的明细资料等;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包括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的说明等。

第七十八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的主要内容等由本行统一规定,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编报,不得任意变更或增减。

第七十九条各种会计报表的编制必须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第八十条会计报表应定期整理、装订,归档保管。

第八十一条本行应在进行日常会计核算以及办理年度决算的基础上开展会计分析。

第八十二条会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以

及收入、成本、费用的结构及其变化情况;资金状况和资产质量;支付与清算业务状况;会计核算方式和会计内部管理以及其他对本行有较大影响的情况。

第八十三条各核算单位根据系统积累数据资料,积极应用电子手段建立会计分析数据库。

第八十四条本行及各支行要建立会计分析报告制度,定期进行全面或专题的会计分析,为本行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四章会计档案

第八十五条计算机打印输出和手工核算形成的会计数据信息、凭

证、账表文件均为有效文件,作为会计档案妥善保管。

第八十六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两类,其中定期保管又分为三年、五年、十五年三种。

第八十七条装订成册的凭证、账簿、报表应加贴封面、封底,在绳结处用纸条加封,由装订人员在加封处盖章,并及时登记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

第八十八条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会计档案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第八十九条会计档案不得外借,不得随意拆封。

本行内部调阅会计档案,应由相应有权人批准。

司法部门因特殊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须持有县以上主管部门的正式公函和本人证件,指定专人负责陪同查阅。

有关部门查阅会计档案需要复印、拍照的,应由专人陪同,不得将原件借出。

第九十条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由本行会计、稽核、档案管理部门进行鉴定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会同保卫部门统一组织销毁。

第十五章会计监督与检查

第九十一条本行会计监督分为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各监督环节应设置相应岗位,配备相应的人员。

第九十二条本行应根据业务核算分工和劳动组织,设立专职或兼职复核员,全面监督业务核算过程。

第九十三条本行应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和兼职会计检查监督员,定期、不定期的进行会计检查。

第九十四条会计检查工作要以各项政策、法规、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为依据,检查制度执行情况,解决和处理存在的问题,提高核算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十九章附则

第九十五条本办法由本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九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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