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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家第三期: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思想史解释》一文中,我得出的基本结论是: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表征着中国法家的第三期。

如果这个论断是有道理的,那就意味着,当代中国全面推进的依法治国,与作为法家第一期的先秦法家,两者作为中国法家——这样一条中国思想长河——的上游与下游,共同分享着某种梁启超所谓的“遗传共业”[2]3606。

两者对“遗传共业”的分享意味着,先秦法家的思想内核会在相当程度上灌注到当代中国依法治国的理论体系与实践过程中,从先秦法家到当代中国的依法治国,存在着一条清晰可见的演进线索。

因此,为了更好地理解当代中国的依法治国,有必要回溯至先秦法家,从先秦法家与依法治国的“共业”着眼,勾画出从先秦法家到依法治国的演进过程。

这既有助于回溯当代中国依法治国的由来,也有助于探索先秦法家在当代中国的思想遗存,从而形成关于依法治国的历史意识。

  一、早期文献对先秦法家的解释

  “依法治国”既是一种理论,也是一种实践。

同样,“先秦法家”既代表一种思想,也代表一种实践。

从源头上看,先秦法家萌生于春秋战国时期。

自那以后,在两千多年的时间里,关于先秦法家的评述史不绝书。

在众多的历史文献中,依时间先后而论,最具代表性的当属战国时期的《庄子·天下》、《荀子·非十二子》,以及汉代的《史记·太史公自序》、《淮南子·要略训》、《汉书·艺文志》等等。

先看《庄子·天下》。

《天下》列于《庄子》的末尾,是一篇评述战国时期诸子百家的思想综论,它依次评论了墨子、禽滑厘代表的学派,宋钘、尹文代表的学派,彭蒙、田骈、慎到代表的学派,关尹、老聃、庄子代表的学派,以及惠施代表的学派。

虽然,在《庄子·天下》中,还没有用“学派”一词,来对这些学术思想名家做出分门别类的处理。

但是,以我们的“后见之明”,大致可以把这些思想人物归属于后来所说的墨家、道家、法家与名家。

其中,被《天下》归为一个流派的彭蒙、田骈、慎到,则可以归属于后来所说的法家。

按照《天下》篇的归纳,“公而不党,易而无私,决然无主,趣物而不两,不顾于虑,不谋于知,于物无择,与之俱往。

古之道术有在于是者,彭蒙、田骈、慎到闻其风而悦之”。

这就是说,在“古之道术”中,包含了“公而不党,易而无私”这样一个具体指向的思想学说,是由彭蒙、田骈、慎到来代表的。

《天下》篇进而认为,这个学派的核心观点是“齐万物以为首”,这个学派既“笑天下之尚贤”、又“非天下之大圣”。

以今日的眼光来看,这个学派强调“齐万物”,强调“公而无私”,在精神上近于现在所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他们对“圣”与“贤”采取的不以为然的态度,则是对“贵齐”的一种强调。

  《荀子·非十二子》也是一篇影响较大的综述性文献。

与《庄子·天下》一样,《非十二子》同样把慎到、田骈看作一个学派的代表人物,这个学派“尚法而无法,下修而好作,上则取听于上,下则取从于俗,终日言成文典,反紃察之,则倜然无所归宿,不可以经国定分;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众,是慎到田骈也”。

换言之,这个“尚法”的学派同样是后来所称的法家学派。

按照《非十二子》的观点,这个学派的精神是“尚法”。

在荀子看来,这个学派的代表人物田骈、慎到仅仅是提出了一些持之有故、言之成理的理论而已,他们“尚法而无法”,根本不足以“经国定分”。

  关于先秦法家的评论,以上两种恐怕是现在能够看到的、最早的权威文献了,这几乎可以说是同代人对同代人的评论。

比较《庄子·天下》与《荀子·非十二子》,可以看到,它们都把慎到、田骈作为后来所说的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

①对此,可以从两个方面予以解释。

一方面,所谓法家或法家学派,是汉代才形成的概念。

在《庄子》、《荀子》形成的战国时代,还没有“法家”或其他各家的说法。

因此,在《庄子》、《荀子》中,不可能出现后来者的“后见之明”,不可能看到韩非这样的法家学派的集大成者。

而且,韩非还是荀子的学生。

如果《非十二子》真是荀子所作,荀子也不可能注意到以韩非作为主要代表的法家学派。

另一方面,现代人把慎到的著作《慎子》视为法家学派的代表性言论[3]1273,但是,在当时的思想格局中,还没有这样的划分。

甚至在当代学界,关于慎到的学派归属也是充满歧义的。

譬如,胡适、冯友兰、杨鸿烈、郭沫若、邱汉平认为慎到属于法家,陈鼓应认为慎到属于黄老道家,萧公权、侯外庐认为慎到是法家兼道家,亦即所谓的道法家。

②这些不同的说法,其实都可以言之成理,原因如前所述:

现代人习以为常的各个学派,在战国时代,都还没有得到定型化的归纳。

而且,作为当事人的慎到,也没有“坚定地充当”某派人物的自觉。

他根本就不可能有“学派”的意识。

他的某些言论,表达了法家的主张;他的另一些言论,完全可能是道家的主张。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庄子·天下》还是《荀子·非十二子》,其实都带有明显的立场与偏好。

《庄子》是道家者言,体现了道家的立场;《荀①杨鸿烈认为,彭蒙亦是法家人物,详见杨鸿烈:

《中国法律思想史》,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年,第110页。

②子》总体上是儒家者言,体现了儒家的立场。

因而,它们对慎到、田骈的评价都带有一定的偏颇。

对此,钱钟书有一个针对性的评论,他说:

“于一世学术能概观而综论者,荀况《非十二子》篇与庄周《天下》篇而已。

荀门户见深,伐异而不存同,舍仲尼、子弓外,无不斥为‘欺惑愚众’,虽子思、孟柯亦勿免于‘非’、‘罪’之诃焉。

庄固推关尹、老聃者,而豁达大度,能见异量之美,故未尝非‘邹鲁之士’,称墨子曰‘才士’,许彭蒙、田骈、慎到曰:

‘概乎皆尝有闻’。

”[4]618按照钱钟书的这个观点,荀子的《非十二子》排斥异说,唯我独尊,很难说是公允持平之论。

相比之下,庄子的《天下》显得大度一些,即使偏好道家,大致还能承认其他学派的价值。

  综合《天下》与《非十二子》,我们可以初步看到先秦法家的精神实质:

经过田骈、慎到的努力,对于“古之道术”进行了个性化的阐述与发明,给出的结论是“贵齐”、“尚法”;更明确地说,就是要“一断于法”。

这正是先秦法家的核心观点与核心主张。

不过,先秦法家赖以推演开来的“古之道术”,又是什么呢?

如果把先秦法家的“贵齐”、“尚法”、“一断于法”作为思想理论树枝上结出来的硕果,那么,“贵齐”、“尚法”、“一断于法”的理论根基又是什么?

直白言之,先秦法家是针对什么样的需要,而提出自己的核心观点的?

  对此,《史记·太史公自序》记载的《论六家要旨》,提供了更加有效的信息。

在这篇更加精练、也更加清晰的思想综述中,司马谈认为:

“易大传:

‘天下一致而百虑,同归而殊涂。

’夫阴阳、儒、墨、名、法、道德,此务为治者也,直所从言之异路,有省不省耳。

”这里所说的“天下一致”、“同归”,就是对“古之道术”的解释。

“古之道术”既是一个整体性的概念,也是一个整体性的事物。

天下一致、天下同归的“古之道术”,其实就是“务为治”。

诸子百家从不同的角度、侧面、维度回应了“治”的需要,因而出现了不同的思想言路,形成了阴阳、儒、墨、名、法、道德各家之间的思想分野,这既是诸子百家的由来,也是先秦法家的由来。

概而言之,先秦法家与其他诸家一样,也是在追求“务为治”这个根本的目标。

法家与其他诸家的区别,只是求“治”的言路、手段、效果不同罢了。

  二、依法治国与先秦法家的同构性

  以上分析表明,与先秦时期的儒、墨、道、阴阳诸家出于“治”的需要一样,先秦法家同样是出于“治”的需要。

先秦法家的特异之处在于:

为了实现“治”的目标,提出并实践了“尚法”、“务法”的思想主张,正如先秦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所言:

“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

恃人之为吾善,境内不什数。

用人之不得为非,一国可使齐。

为治者由众而舍寡,不务德而务法。

”[5]这句话与前文引证的多种文献可以相互映证:

先秦法家因“治”的需要而兴起,要实现“治”的目标,应当“贵齐”,即“一国可使齐”;应当“务法”,即“不务德而务法”。

因此,先秦法家的精神实质可以归纳为两个字:

“治”与“法”,两者之间,“治”是目标,“法”是手段。

先秦法家的这种精神、品性、特质,深刻地影响了当代中国的依法治国。

  就像先秦法家追求的目标是“治”一样,依法治国追求的目标也是“治”。

何谓“治”?

在中国由来已久的思想与实践中,“治”与“乱”总是处于对峙的两极,“治乱循环”一词,讲的就是“治”与“乱”之间的对立关系。

可见,“治”总是由“乱”来映衬的,就像“美”总是由“丑”来映衬的一样。

因而,要说明“治”的含义,有必要先行说明它的对立面——“乱”的含义。

那么,什么是“乱”呢?

蒋庆的一段话可以引用于此,他说:

“‘据乱之世’的根本特征是人类生命之失序、人类心灵之无依、宇宙节律之破坏以及物质力量之称霸世界;此即是人类生命秩序之乱、人类心灵秩序之乱、宇宙秩序之乱以及社会秩序之乱。

此‘乱’即是‘颠倒’、‘无序’、‘错置’,即《易经》所谓万物不得‘各正性命’而‘保其太和’,因而不得其‘贞定’。

”这就是说,一般意义上的“治”,就是要让生命秩序、心灵秩序、宇宙秩序、社会秩序都能够得到“贞定”,能够“各正其命”而“保其太和”,这就是“治”。

这样的“治”具有普遍意义,既是先秦法家兴起的背景,同时也是当代中国依法治国兴起的背景。

  三、古今中西对照下的依法治国

  根据上文,当代中国的依法治国与先秦法家的思想及实践具有明显的同构性。

不用说,两者之间的差异也是巨大的,因为当代中国的依法治国与先秦法家已经相距两千多年,情势、语境、格局都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那么,如何深入理解从先秦法家到依法治国的演进呢?

除了上文的论述,还可以从古今、中西两个不同的维度加以剖析。

  立足于古今之间,可以看到,依法治国的地位、正当性、合法性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高大、丰沛、充盈。

先秦法家虽然也强调“尚法”、“一断于法”,主张“以法治国”,这些主张虽然也在管子时代的齐国,商鞅、韩非时代的秦国得到了有效的推行。

但是,从总体上看,先秦法家的思想理论并没有登上意识形态的高位。

法家学说不但难以充当主流意识形态,而且,从总体上看,“在传统中国,自秦汉迄至清代,许多学者和士大夫都痛恨和诅骂法家之学,甚至视其为必欲摒弃的异端学说。

这一传统,仍在晚清得以延续”。

甚至到了当代,情况依然如故,譬如,冯友兰就认为,“法家所讲的是组织和领导的理论和方法,谁若想组织人民,充当领导,谁就会发现法家的理论与实践仍然很有教益,很有用处,但是有一条,就是他一定要愿意走极权主义的路线”。

这就是说,先秦法家学说与源于西方的极权主义互为表里。

  钱穆亦对先秦法家评价甚低,他说:

“韩非是荀子学生,他书中屡次推扬老子。

但韩非只接受了荀、老两家之粗浅处,忽略了两家之高深博大处”;“无论孟、荀、庄、老,他们都站在全人类文化立场,以人群全体生活的理想为出发,而求此问题之解答。

韩非的立场则太过狭窄,他的观点也太过浅近”[21]77-78。

钱穆的批评部分地解释了先秦法家存在的问题:

浅近、狭窄、功利,远不如儒家、道家立意高远。

大致说来,儒家、道家提供的产品,可以满足人在精神、心灵、境界方面的需要,可以部分地充当中国人的宗教。

先秦法家提供的产品,却仅仅呈现出功利、世俗的品质。

从这个角度来看,钱穆的批评是有道理的。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法家其实是离不开的,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法家提供的产品就像一个人吃的米饭、喝的开水,儒家、道家提供的产品就像一个人听的音乐、读的散文。

音乐家、散文家当然可以埋怨种稻的、挑水的“太过浅近”,但是,倘若没有种稻的、挑水的,音乐、散文还能独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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