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关单联网核查企业报检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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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关单联网核查企业报检指南
通关单联网核查企业报检指南
2007年12月
为提高口岸通关效率,推进无纸通关改革,有效防范和打击逃漏检行为,根据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7年第68号联合公告要求和山东检验检疫局的统一部署,我局将自2008年1月1日起,运行新的“通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即:
对法定检验进出口商品实行出入境货物通关单电子数据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
届时,双方的电子数据将对八个项目进行比对,其中任一项比对不通过,海关即会退单,申请人必须将纸质通关单正本送回我局检务科进行更改。
为使货物顺利通关,各相关企业在报检、报关时必须如实申报,并保证通关单与报关单相关申报内容完全一致,以便减少退单、改单的麻烦。
一、通关单联网核查的含义
是指依据“先报检、后报关”原则,检验检疫机构和海关对法定检验检疫进出口商品(以下简称法检商品),实行出/入境货物通关单电子数据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
二、通关单联网核查的基本流程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法检商品签发通关单,实时将通关单电子数据通过质检电子业务平台、经电子口岸信息平台传输给海关,海关凭以验放法检商品(通关单电子数据与纸质单证的内容必须完全一致),办结海关手续后将通关单使用情况反馈质检总局。
三、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的范围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的法检商品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
目前,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所列海关监管条件为A、B的货物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
四、企业报检报关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严格执行“先报检、后报关”的通关模式
(二)在报检、报关时,必须如实申报,并保证通关单和报关单相关申报内容一致
(三)一份报关单只能填写一份通关单号码
(四)通关单只能有效报关使用一次
五、通关单联网核查的八个比对项目和具体要求
以下比对的八个项目只要有一项不一致,海关将视为数据比对不通过,不予通关:
(一)通关单号
通关单号与报关单上填报的通关单号一致。
无通关单号或通关单已使用的均视为比对不通过。
(二)关区代码
山东辖区的关区代码全部选择“青岛海关”。
(三)通关单有效期
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必须在出境货物通关单的有效期内,即:
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大于出境货物通关单有效期的视为比对不通过
(四)收/发货人
1、出境货物应将出境通关单上的发货人与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进行完全比对,二者不相同视为比对不通过;入境货物应将入境通关单上的收货人与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进行完全比对,二者不相同视为比对不通过。
2、入境货物报检时应准确填写收货人检验检疫备案登记代码;出境货物报检时应准确填写发货人检验检疫备案登记代码。
3、“收/发货人”与“经营单位”不一致的特殊情况及其处理方式。
■来料加工的收/发货人与报关单的“经营单位”不一致。
报检时,“收/发货人”栏目按原规定填写。
同时,在报检单的“特殊要求”栏注明经营单位的海关注册号,即“海关注册号××××××××××”。
■在海关临时注册的特殊报检单位(包括个人、临时进出口单位、使领馆等)。
报检时,“收/发货人”栏目按原规定填写收/发货人。
同时,在报检单的“特殊要求”栏目内注明“海关注册号××××××××××”。
■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办理进口投资设备、物品。
报检时,“收/发货人”栏目按原规定填写。
同时,在“特殊要求”栏注明“海关注册号××××××××××”。
■快件企业等组织机构代码与海关注册号不一一对应的“收/发货人”。
报检时,在报检单的“特殊要求”栏注明“海关注册号××××××××××”。
4、报检时,需要在报检单“特殊要求”栏中注明“海关注册号××××××××××”的,要求企业申报时“特殊要求”栏从起始位置输入“海关注册号××××××××××”,中间不得留空,也不得含有其他字符。
如:
海关注册号1234567890。
CIQ2000系统升级后,通关单的“备注栏”将自动取海关注册号。
(五)国别
1、出境通关单的输往国家或地区应与报关单上的运抵国一致,二者不相同视为比对不通过;入境通关单的输出国家或地区应与报关单上的起运国一致,二者不相同视为比对不通过。
2、需注意:
■对进入保税区/加工区的货物,报检时录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代码,报关时录入:
中国。
■入境货物报检单上有启运国家(地区)、贸易国家(地区)、原产国三种,要求启运国家(地区)必须与报关单上的起运国一致。
■出境货物报检单上的“输往国家或地区”,要求最终目的国必须与报关单上的运抵国一致。
(六)商品HS编码
1、报检单上每项货物的10位HS编码须与报关单上对应法检货物的10未HS编码相一致。
2、商品归类应以海关最终归类为准,出现问题检验检疫和海关协商解决或向上反映。
3、每年1月1日HS编码调整引起部分HS编码前后不一致的问题。
■主要是调整前后不一致的HS编码造成退单、改单。
■1月1日前已打印通关单的,尽量在1月1日前通关。
■1月1日前报检、1月1日后打印通关单的,CIQ2000系统会自动提示打印通关单人员,显示“该编码为旧码,请到报检窗口办理更改”等。
(七)第一标准计量单位
1、应将通关单上每条货物的HS编码标准量单位与报关单上对应货物的HS编码第一计量单位进行完全比对,二者不相同视为比对不通过。
2、需注意:
■出入境货物HS编码对应有两个计量单位时,第一个计量单位为货物的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其对应的数量为法定第一数量。
如酒类、饮料有“升/千克”两个计量单位,其中“升”为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对应的数量为第一数量。
■标准计量单位的转换问题:
要求企业必须按标准单位填报检,如:
打→件,吨→千克。
(八)第一标准数/重量
1、应将通关单上货物的标准数/重量逐条与报关单上对应货物的数量进行比对,报关单上每条法检货物的数量大于通关单对应货物的标准数/重量视为比对不通过。
2、需注意:
■报检单上的货物的数量/重量计量单位须与其HS编码上对应法检货物数量/重量的法定第一计量单位相一致。
■报检单上每项货物的数量/重量应填写法定第一计量单位所对应的数量/重量。
■报检单上每项货物的数量/重量须大于或等于报关单上对应法检货物的法定第一数量。
■散装货物溢短装问题:
对进出口散装货物签发通关单后发现溢装的,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更改手续。
溢装的允许值应在申报值的3%-5%范围内。
■零部件归整机的报检数重量问题:
根据HS归类规则,货物零部件按整机归类的,如:
进口1台电梯主机和零部件,那么电梯主机部分第一数量填写为1,电梯零部件第一数量填写为0.1。
六、报检须知
(一)关于报检单上的货物项数和填写次序
1、报关单上法检商品的项数和次序必须与通关单上货物的项数和次序一致。
2、同批货物所有应报检的货物信息均应在报检单上全数列明,且每份报检单货物项数不得超过20项,超过20项的,应分单报检。
3、同批货物因不同的贸易方式或海关电子帐册管理等要求需要分单报关的,应分单报检。
4、同一批报检货物如果涉及目录内法检货物、目录外法检货物(如旧机电)、非法检货物(如木质包装的非法检货物)的,报检时货物的排列顺序:
目录内法检货物放在前面,然后填写目录外法检货物,最后填写非法检货物。
(二)关于通关单
1、通关单只能有效报关使用一次,一份报关单只能对应一份通关单。
由海关解决一票报关单对应多票通关单的问题;质检解决一票通关单拆分多票报关单的问题。
2、通关单只能拆分一次。
3、通关单的更改重发机制:
通关单未使用时,发新单的同时发送废单指令。
凡海关已比对成功的通关单电子数据不允许更改。
4、需注意:
■海关已核注确需更改的情况的处理:
海关删单、释放电子通关数据
■对于凭电子转单信息签发的通关单,需更改通关单的,原则上由口岸局在协调产地局的基础上进行更改。
(《关于做好通关单联网核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7〕1012)
(三)报检时的出境启运地或入境口岸如何填写?
出境货物报检单中的“启运口岸”和入境货物报检单中的“入境口岸”,应按货物的实际报关地口岸填写。
(四)进口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应如何报检?
进口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在包装种类中按辅助包装报检,通关单上只显示货物的名称。
(五)进出口货物的集装箱随货物一起报检时,应如何申报?
进出口货物的集装箱随货物一起报检时,在“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栏目内填写,不另行申报。
(六)列入金伯利进程中的货物,是否纳入通关单联网核查的实施范围?
列入金伯利进程中的货物暂不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但仍需办理纸质通关单。
(七)一些暂未列入目录内的法检货物如进口旧机电等是否需要按通关单联网核查的要求报检?
目前暂未列入法检目录内的货物,如属于国家质检总局和海关总署发文规定须凭出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的,应按照通关单联网核查的要求办理报检手续。
(八)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对收/发货人的组织机构代码在备案时有什么要求?
收/发货人在检验检疫机构和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注册的组织机构代码必须保证正确、一致。
(九)出境非法检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是否出通关单?
根据目前青岛海关要求,出通关单,并且在“通关单备注栏”加注:
本通关单近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通关使用。
(十)关于同批货物
1、同批货物的概念
2、同批货物涉及两个以上不同施检部门的,须出两个以上对应的通关单,报关时要求分开报关。
3、同批货物因不同的贸易方式或海关电子帐册管理等要求需要分单报关的,应分单报检。
七、通关须知
(一)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后,通关单号码与原通关单号码有何变化?
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后,通关单号码由15位变为18位。
(二)《出境货物通关单》中的有效期对企业报关有什么要求?
出境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必须在《出境货物通关单》有效期内。
(三)通关单状态信息有哪几种?
其含义分别是什么?
通关单状态信息分为“已发送电子口岸”、“电子口岸已收到”、“海关已入库”、“海关已核注”、“海关已核销”、“海关未能正常核销”、“通关单已过期”。
“已发送电子口岸”,是指质检总局已将通关单电子数据发送给电子口岸;
“电子口岸已收到”,是指电子口岸已收到质检总局发送的通关单电子数据;
“海关已入库”,是指海关已成功接收通关单电子数据,企业可根据通关单电子数据办理报关手续;
“海关已核注”,是指该份通关单对应的报关单已申报成功;
“海关已核销”,是指该份通关单对应的报关单已结关;
“海关未能正常核销”,是指海关核销通关单电子数据不成功;
“通关单已过期”,是指该份通关单超过有效期,通关单无法使用。
(四)企业如何查询通关单电子数据的状态?
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报检企业端回执、网站信息服务和短信通知三种方式供企业查询通关单的签发结果、内容及处理流程。
报检企业端回执:
检验检疫机构在签发通关单时,自动生成一条回执信息,包括通关单号(18位)、目的海关等信息,并由报检通讯机发送给报检企业,企业可在电子报检企业端查阅该信息。
回执信息具体格式为:
“企业电子通关,电子通关单号:
370100207067888000,请到青岛海关办理通关。
”
只有在第一次签发通关单时才向企业发送回执,办理更改的不向企业发送回执。
网站查询:
企业取得通关单后,可通过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WWW.ECIQ.CN)查询通关单状态信息。
使用电子密钥登陆的企业可以查到相关通关单的具体内容。
短信通知:
报检企业可以在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WWW.ECIQ.CN)订阅通关单签发情况短信通知服务,以便掌握通关单传输状态,及时办理报关手续。
该查询系统正在建设中。
(五)通关单联网核查后,涉及法检商品的报关单与通关单如何对应?
报关单必须与通关单确保“一单对应一单,一项对应一项”。
(六)一份报关单是否可以填报多个通关单编号?
根据海关总署与质检总局68号联合公告规定,申报法检商品必须录入通关单编号,并且一票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通关单编号。
(七)多份通关单对应一份报关单的,应怎么处理?
当出现一份报关单对应多份通关单的情况时,由海关负责处理。
(八)一份通关单对应多份报关单的,应如何处理?
当出现一份通关单对应多份报关单的情况时,企业向原通关单签发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拆分。
(九)签发通关单后发现需分批出运的,应如何操作?
应持原纸质通关单到原签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通关单分单手续,一份通关单仅可以拆分一次。
如果第一次领取通关单时已经分单的,不能再次提出拆单申请。
对于电子通关单数据已被海关使用并已比对成功的,不予拆分。
(十)通关单中没有货物的项目顺序,如何与报关单的货物顺序对应?
按照通关单中货物排列的自然顺序作为报关单中法检货物的项号进行申报。
(十一)2008年1月1日前签发的通关单(以下简称07年通关单),如涉及信息更改的,应如何操作?
07年通关单需要更改的,按照通关单联网核查的比对要求向检务科申请办理更改手续。
(十二)07年通关单如涉及到海关HS编码调整的,应如何操作?
持07年通关单到检务科办理更改手续。
(十三)如何办理通关单的更改手续?
通关单电子数据已被海关使用并已比对成功的,企业不能办理更改或撤销手续。
通关单电子数据未被海关使用且符合更改条件的,更改时应退回原发纸质通关单,由原签发检验检疫机构对有关数据项进行相应更改后打印通关单并重新发送电子通关数据。
对于凭电子转单信息签发的通关单,其申请更改内容需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确认的,企业需向签发机构提供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的更改确认书。
(十四)对企业取得通关单后,部分法检商品不报关的如何处理?
企业应持原纸质通关单到原签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更改或拆分手续。
(十五)企业如何避免退单情况的发生?
首先,确保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登记和海关注册时组织机构代码正确、一致。
其次,依据“先报检、后报关”原则,严格按照检验检疫相关规定报检。
最后,查询确认通关单电子数据已到达目的海关后,根据通关单的内容向海关报关,并保证通关单与报关单相关内容一致。
(十六)因报关单的货物顺序与通关单不一致造成的退单应如何处理?
企业应按通关单的顺序对报关单的数据进行修改后,重新向海关申报。
(十七)海关未收到通关单电子数据应如何处理?
企业通过查询通关单的状态,向通关单电子数据滞留的部门咨询,并进行相关处理。
(十八)因特殊情况无法正常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时,应如何应对?
因检验检疫或海关出现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导致通关单联网核查工作无法正常运行时,按照检验检疫机构或海关公布的应急措施办理通关手续。
当应急情况解除后,应积极配合检验检疫或海关完成相应的补救措施。
(十九)企业应做哪些准备工作?
为保证进出口货物的顺利通关,企业应提前做好相应准备:
1、学习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7年第68号联合公告
2、核实本企业在海关与检验检疫备案时的组织机构代码是否准确、一致
3、严格执行“先报检后报关”的通关模式
4、提高报检、报关操作人员的责任心,熟悉报检、报关数据录入的要求
5、规范操作,确保报检、报关数据的真实性、一致性
八、海关总署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的公告(2007年第68号)
为提高口岸通关效率,推进无纸通关改革,有效防范和打击逃漏检行为,方便合法进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海关总署与质检总局决定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进出口商品(以下简称法检商品),实行出入境货物通关单(以下简称通关单)电子数据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实现严密监管。
二、“通关单联网核查”的基本流程是: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法检商品签发通关单,实时将通关单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凭以验放法检商品,办结海关手续后将通关单使用情况反馈质检总局。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纸质单证信息与通关单电子数据必须一致。
四、企业在报检、报关时,必须如实申报,并保证通关单与报关单相关申报内容一致,具体要求如下:
(一)报关单的经营单位与通关单的收/发货人一致;
(二)报关单的起运国与通关单的输出国家或地区一致;报关单的运抵国与通关单的输往国家或地区一致;
(三)报关单上法检商品的项数和次序与通关单上货物的项数和次序一致;
(四)报关单上法检商品与通关单上对应商品的HS编码一致;
(五)报关单上每项法检商品的法定第一数量不允许超过通关单上对应商品的数量/重量;
(六)报关单上法检商品的第一计量单位与通关单上的货物数量/重量计量单位相一致;
(七)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必须在出境货物通关单的有效期内。
五、企业申领通关单的有关要求:
(一)通关单只能有效报关使用一次,企业应确保已申领通关单项下的进出口货物可一次性报关进出口。
如通关单签发后需要分成多票报关单报关的,企业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拆分通关单。
(二)每份通关单所列的货物项数不能超过20项(含20项)。
(三)企业报检时提供的“报关地海关”应为报关地海关隶属的直属海关。
特殊情况下,可为指定的报关地海关。
(四)临时注册企业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海关制发的临时注册编码。
六、通关单数据查询:
企业取得通关单后,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或报检企业可通过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WWW.ECIQ.CN)查询通关单状态信息,状态信息分为“已发送电子口岸”、“电子口岸已收到”、“海关已入库”、“海关已核注”、“海关已核销”、“海关未能正常核销”、“通关单已过期”,状态信息注释详见附件。
七、企业报关单预录入有关要求:
(一)申报法检商品必须录入通关单编号,并且一票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通关单编号。
(二)涉及加工贸易手册、电子帐册、减免税证明的进出口货物,企业选择海关备案数据填制报关单,报关单上法检商品的项号应与通关单项号一致。
(三)报关单涉及法检商品与非法检商品的,必须先录入法检商品,后录入非法检商品。
八、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后,报关单和通关单电子数据不一致的,海关将做退单处理,企业根据海关退单信息办理相关手续。
九、商品归类以海关认定为准,报关单上法检商品的HS编码经海关确认归类有误的,企业需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修改通关单。
企业申领通关单后商品HS编码依据国家规定调整的,企业报关时通关单商品HS编码应以调整后的为准,如需修改,需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修改通关单。
十、因特殊情况无法正常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的,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通过公告栏等方式及时告知企业,企业按照告知要求办理通关手续。
十一、本公告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由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
通关单状态信息注释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通关单状态信息注释
状态信息为“已发送电子口岸”,是指质检总局已将通关单电子数据发送给电子口岸;
状态信息为“电子口岸已收到”,是指电子口岸已收到质检总局发送的通关单电子数据;
状态信息为“海关已入库”,是指海关已成功接收通关单电子数据,企业可根据通关单电子数据办理报关手续;
状态信息为“海关已核注”,是指该份通关单对应的报关单已申报成功;
状态信息为“海关已核销”,是指该份通关单对应的报关单已结关;
状态信息为“海关未能正常核销”,是指海关核销通关单电子数据不成功;
状态信息为“通关单已过期”,是指该份通关单超过有效期,通关单无法使用。
九、实例解析
1.入境货物报检单和报关单填制范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
入境货物报检单
报检单位(加盖公章):
XXX代理报检有限公司
*编号
470600107024501
报检单位登记号:
4700910XXX
联系人:
王汉兴
电话:
36666666
报检日期:
2007年01月23日
①收货人
(中文)深运进出口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划“√”)
□合资□合作□外资
(外文)
发货人
(中文)***
(外文)***
货物名称(中/外文)
④H.S.编码
原产国(地区)
⑤⑥数/重量
货物总值
包装种类及数量
③棉纤维型自动抓棉机
棉纤维型梳棉机
捻接器(七成新)
8445111200
M/N
8445111300
M/N
8448393000
法国
法国
法国
1台
1台
1台
720810美元
315010美元
12580美元
1木托
1木托
1木托
运输工具名称号码
船舶VICTOR211
合同号
07671123
贸易方式
一般贸易
贸易国别(地区)
法国
提单/运单号
HJSCLE03112102
到货日期
2007.01.21
②启运国家(地区)
法国
许可证/审批号
卸毕日期
2007.01.21
启运口岸
法国
⑦入境口岸
盐田港
索赔有效期至
0000.00.00
经停口岸
目的地
深圳市龙岗区
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
海运20呎普通×1,E76578I002
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
以及其他要求
通关单
货物存放地点
码头
用途
√
其他
√
随附单据(划“√”或补填)
标记及号码
*外商投资财产(划“√”)
□是□否
√
□合同
√
□到货通知书
N/M
*检验检疫费
√
□发票
□提/运单
□兽医卫生证书
□植物检疫证书
□动物检疫证书
□卫生证书
□原产地证
□许可/审批文件
□装箱单
□质保书
□理货清单
□磅码单
□验收报告
√
□旧机电备案书
□
□
有IPPC标记
总金额
(人民币元)
计人
收费人
报检人郑重声明:
1.本人被授权报检。
2.上列填写内容正确属实。
签名:
李志
领取证单
日期
签名
注:
有“*”号栏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填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预录入编号:
317006XXXPage1海关编号:
081561543
进口口岸大鹏海关(5316)
备案号E53052000024
进口日期2007-01-21
申报日期2007-01-27
经营单位①深运进出口有限公司4403120XXX
运输方式江海运输
运输工具名称HANJINGOTHENBURG/G80
提运单号HJSCLE03112102
收货单位深圳市龙发纺织有限公司4403940XXX
贸易方式一般贸易0110
征免性质鼓励项目(789)
征税比例0.%
许可证号
起运国(地区)②法国(305)
装货港法国(305)
境内目的地深圳其他44039
批准文号
成交方式CIF
运费
保费
杂费
合同协议号07671123
件数3
包装种类木托
毛重(公斤)35375
净重(公斤)30470
集装箱号E76578I002
随附单据A:
入境货物通关单
用途其他
标记唛码及备注装货港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