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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80后离婚案件的分析与反思

 

毕业论文

题目:

对80后离婚案件的分析与反思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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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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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指导教师(校内):

职称:

指导教师(校外):

职称:

20年月日

 

对80后离婚案件的分析与反思

[摘要]

通过对近年来离婚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后,发现80后的离婚案件数量在悄然上升,如何稳定好80后的婚姻家庭,对社会的和谐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因此,法院应当结合80后的特点,处理好80后的离婚问题。

[关键词]离婚特征80后

 

目录

引言3

第一章 80后离婚案件因素3

第二章 新司法解释对80后婚姻带来的冲击4

第三章80后离婚案件执行难5

3.1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5

3.2被执行人难找6

3.3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极其有限6

3.4双方当事人矛盾极其深6

3.5案件执行成本极其高6

3.1.1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有限6

3.1.2加大执行法律宣传力度6

3.1.3积极推行悬赏执行6

3.1.4加强执行员业务培训6

3.1.5在人、财、物方面有绝对性的保障7

四、案件执行成本高7

第四章司法干预,降低离婚率7

4.1努力使男女双方都能树立正确的婚姻观 7

4.2提高父母双方在培养子女观念上的教育7

4.3充分挖掘现有司法资源7

4.4建立多元化调处化解婚姻纠纷的机制7

4.5能调则调,多调少判8

结论8

 

引言

如今“80后”的男男女女,一般都是独生子女,从小在父母的呵护下成长,没受过什么挫折打击,在心理上普遍比较自私、缺乏宽容与责任感。

往往在结婚登记时对婚后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都不清楚,甚至根本就不愿担负责任,只注重婚姻中个人的感受。

他们的弱点是“以自我为中心、社会经验不足、生活料理能力差、缺乏忍耐和包容”,他们感情容易冲动,日常生活中稍有不如意就会发生各种矛盾,在婚姻生活中难以担当好一个丈夫或妻子的角色,往往连一些小问题都不让步,使得夫妻间矛盾激化,进而导致离婚。

在“80后”离婚案件中,有70%的夫妻是自行相识组成家庭的,其中通过网络相识的占20%。

无论是自由恋爱还是通过网络相识而结婚的男女都有着以下共同点:

婚前,都对现实生活怀有“乌托邦”式的幻想,婚前浪漫,婚后烦恼,因对美好婚姻的幻想破灭,最终走进婚姻死胡同。

“80后”这种思想和性格上的特点直接导致了离婚率的不断上升

 

第一章80后离婚案件因素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80后的身影出现的越来越多,且离婚案件数量呈现出逐年上升趋势。

虽然离婚原因各异,通过调查发现这些案子中呈现出一些新特点。

80后独生子女之所以成为离婚高发人群,其一,80后独生子女缺乏宽容,该群体中许多人以自我为中心,社会责任感和家庭责任感淡薄,跟父母从小过分溺爱有关,凡事都喜欢帮孩子拿主意,养成孩子缺少忍让性、宽容度有直接关系,这导致了他们的婚姻稳定性下降[1]。

同时,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一代人对婚姻感情质量有了更高的要求。

平淡生活中的任何一丝不满,使得他们都不愿意去将就凑合。

其二就是经济上面的依赖,女生一直都会恐惧,年龄大了青春不再回来,那样就更难嫁出去。

如今的男生也纷纷开始选择了短平快的结婚方式,希望“后方稳定”。

婚后两人尽管在事业上面都能独当一面,但却掩盖不了家庭生活中的矛盾。

他们花钱大手大脚,成了月光族便心安理得再去啃老。

这就可能成为两个家族的矛盾的导火索。

其三、80后中颇具代表性的是家务上面表现出的低能。

经济不独立、加之缺乏宽容、理解的个性往往容易成为轻言离婚的直接导火索。

在家务方面缺乏主动性是80后婚姻生活中的软肋,有调查显示,在已成婚的“独生代”家庭中,20%由父母定期为其整理房间,有30%聘用计时工来做家务,30%的夫妇自己的脏衣服要拿到父母家里洗,80%的家庭长期在双方父母家里“蹭饭”。

其四、考虑草率,闪婚闪离。

当80后到了能结婚的年龄,“闪婚”近年来也随之成为流行热点词。

很多80后“闪离”的原因都是:

结婚以前不是很了解对方,并没有没想到他(她)还有那么多毛病,而导致这样“闪离”的前提正是这“闪婚”。

婚前缺乏深入了解,没有经过慎重考虑,就草率选择结婚。

都市生活节奏快,人心容易浮躁,婚后感情基础不牢靠,不懂得自我调节和双方谅解,缺乏社会责任感,就容易轻易选择离婚。

[2]

其五、离婚手续简单方便。

值得注意的现象是,80后离婚案件当事人大多没有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使得他们离婚时的顾虑少了很多。

可见离婚也显得“简单”、“方便”得多。

 

第二章新司法解释对80后婚姻带来的冲击

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2012年《法治蓝皮书》指出,201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婚姻关系稳定造成冲击,会以法律规范的方式改变人们的行为预期,改变中国的婚姻家庭制度。

 蓝皮书分析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和前两次司法解释相比,关于家庭财产的解释占了很大比重。

在房地产经济下,房产成为影响人们婚姻生活的重要因素,传统的婚姻纠纷焦点逐渐集中在房产分割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将深刻改变人们以房产为中心的婚姻行为:

结婚前以婚前协议确定双方个人财产,以登记注册确定房产归属,以法律规定个人财产孳息及收益归个人所有;离婚时,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所确立的财产分割标准自行离婚,彻底实现“爱情归爱情、财产归财产”的现代契约婚姻。

  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旨在为房地产经济下的婚姻纠纷提供形式化裁判规则,客观上却会加剧“AA制”的契约婚姻,消解传统的“同居共财”制度,颠覆家庭稳定的基础。

2000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领域的总体取向是以“个别财产制”逐步取代“家庭财产制”,其结果是减少分割财产的难度,降低离婚诉讼的成本,统一婚姻家庭纠纷的法律适用,提升司法审判效率,减少基层法院积压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的这种“部门立法”逻辑在客观上加剧颠覆了婚姻家庭稳定的基础,即“家庭财产制”。

  蓝皮书认为,作为传统的“家庭财产制”在新中国得到传承,婚姻家庭奉承“同居共财”的逻辑,加上社会主义价值观念和“调解为主”司法政策的配合,中国的家庭稳定才能得到保障。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延续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关于“个别财产制”的理念,通过区分财产与爱情的司法技术,将爱情逐出司法审查的范围,设立以出资、登记作为确定家庭房产的归属等规则,均撼动了“家庭财产制”以及其背后和睦相容的家庭伦理,将成为导致家庭与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

 最后,蓝皮书指出,中国经济发展正在逐渐改变中国的婚姻家庭制度,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正式公布,无疑会以法律规范的方式改变人们的行为预期,改变中国的婚姻家庭制度。

原因:

婚姻法新解释可以一定程度杜绝婚姻拜金现象。

从目前的离婚趋势来看:

80后夫妻离婚率最高,但这一代人年轻夫妻中,女方提离婚的明显多于男方。

这是因为年轻女性一代对婚姻的要求更高、更理想化,以致于婚姻的耐受力在降低,所以,这一代人的离婚,多是双方的问题。

但70年代左右的中年夫妻,因男方婚外情、或对家庭关心不够等原因导致离婚的居多[4]。

尤其中国女性,过了35岁之后,基本不愿意走上离婚路,甚至很多女性每天的主要精力都用在了“维系婚姻稳定”上面。

所以,对一个女人而言,35岁之前和35岁之后,离婚的心态、原因等等所有方面都肯定是有极大不同的!

如果片面的使用一刀切式离婚政策,那对35岁之后的女性是显失公平的!

所以,这条法规只能约束一种人:

奔着房子的目的结婚的人。

像现如今流行的婚姻拜金现象,也许会因为这条法规而偃旗息鼓。

可能会促使女性用更加理性和积极的态度去择偶。

但实际上这部分人只占一个极少数。

更多的人还是希望结婚后能够共同度过一生。

在夫妻的房产问题上,不应该划分得那么明晰,一旦将来离婚不存在任何负担了,那离婚率当然只会有个直线上升。

把财产划分得那么清楚,只能是助长人的欲望。

因为经济的差距,夫妻双方还是会存在地位差距的。

如果所有的法规都保护有财产一方的利益,那无财产一方所受的伤害则会更多。

如果这条法规实施,也必须跟婚姻过错方的赔偿机制结合起来。

具体离婚问题上,应该参考婚龄、离婚原因、家庭责任贡献等多方面原因。

目前的80后婚姻稳定系数很低,五对夫妇就有一对离婚,是十年前的两倍。

北京一家区法院的数据显示,30岁以下夫妇的离婚率在过去五年前每年翻一番,其中97%是独生子女。

这些被国外媒体称之为“我一代”的80后“独一代”们,自我意识超强、个性叛逆、有极强的情绪化倾向。

这些“我一代”的婚姻趋势是“闪电结婚”,最终相应地“闪电离婚”。

这套法规用来解决目前年轻夫妻的冲动性结婚离婚问题是可以的,因为这可在最大程度上保障购房者一方的经济利益。

毕竟这一代人最大的婚姻财产是婚房,而这套婚房的出资人绝大多数是某一方的父母。

毕竟,父母可以为子女婚姻买单,但父母不该还为子女短暂的婚姻闹剧买单。

这又涉及到一个问题:

很多人觉得这法规等同于“父母给儿子买婚房,儿媳妇没份”。

其实一套房子的价值,在夫妻离婚时才真能得到体现。

儿媳妇可以住,但离婚后不能带走。

一方面来说,这会约束无房一方的婚姻自律性;另一当面来讲,这会导致有房一方过度的婚姻自由度。

任何法规其实都不是十全[5]的,在保护了购房人利益的同时,其实也会在某种程度上松散有房者的责任意识。

可谓是一剑双刃!

第三章80后离婚案件执行难

执行难问题也是困扰法院工作的一大顽疾,而“80后”离婚纠纷案件(包括解除同居关系纠纷案件)的执行难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80后”离婚纠纷案件执行难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极其淡薄。

在一些西方国家,基本上不存在执行的问题,那是基于公民有着良好的法制观念,“善法恶法都是法”“法律必须被遵守,否则形同虚设”。

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部分“80后”被执行人对法院的生效裁判抱有极强的侥幸心理,能推则推,能拖则拖。

有一部分被执行人严重缺乏诚信意识,法院的不利判决一送达,就匆匆溜之大吉以规避执行;有些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却采取拖延、躲避、耍赖等手段消极执行、抗拒执行;此外,还有一些被执行人教唆、怂恿家人及邻居辱骂、围攻、殴打执行员,更有甚者会毁损、掀翻警车等。

3.2被执行人极其难找。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的步伐不断加快,外出打工已成为时代的主流。

尤其是那些因离婚而给身心健康造成巨大伤害的“80后”一族,想立即改换环境开启新的生活,便离家外出务工,从而音信皆无。

执行立案后,向“80后”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都是一大难题,父母不配合拒绝代为签收,由于法律对同住成年家属的界定很难操作,致使留置送达不成。

80%以上的被执行人一年可能就春节回来一次,且正逢法院放假期间,而难以执行。

 

3.3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极其有限。

受工作的不稳定性、工资普遍不高等因素的影响,导致“80后”被执行人的经济条件一般,甚至有的还在为解决温饱问题而焦头烂额。

有人将“80后”中的很大比例划归在“啃老族”,也说明了经济条件差这个问题。

正因为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诸如查封、扣押、冻结、提取等执行手段都无法适用于此类案件的执行。

例如,肖某申请执行郝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3万元。

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郝某除了拥有一些必备的生活用品外,没有什么财产可供执行的。

3.4双方当事人矛盾极其深。

“80后”无论是出于什么原因离婚,但总离不开矛盾。

因为矛盾而走向了离婚,又因为离婚产生了新的矛盾,矛盾不仅仅发生在双方当事人身上,也会发生在彼此的父母长辈身上,从而拧成了一个难以解开的疙瘩。

这么多的矛盾摆在双方之间,你申请执行我,给我要东西,我岂能顺顺当当的就给你,将你视作仇人一般的原岳父岳母(公公婆婆)岂能还和颜悦色,积极配合。

焦某申请执行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依照判决内容白某需返还焦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但由于白某父母及兄妹皆认为过错全在焦某身上,自己女儿受尽了委屈,便极力干涉,从中阻拦,致使执行员多次吃闭门羹,更有甚者想动手打焦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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