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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物产品质量保证协议书

编号:

_____________

 

产品质量保证协议书

 

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应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应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为《供应商协议》的附件之一,适用于正常采购到货产品及索赔到货产品的质量要求,与主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买、卖双方应严格遵守。

买、卖双方基于“真诚合作,相互信任、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合作,在双方合作过程中,为了保障“质量保证,消费信赖,顾客满意”质优品牌的长远利益,对该协议的以下条款达成一致:

一、产品质量要求

1、产品外观

不能存在正常销售中影响消费者购买的严重瑕疵和主要缺点。

严重瑕疵---又称危险缺点,此缺点将能使消费者有受伤或不安全。

主要缺点---没有严重瑕疵,但产品不能达到所期望目的,或显著的降低其实用性质而引起消费者不满意导致被退货。

包括但不限于:

(1)尖利边点--可触及金属边缘,包括边和槽,不应含有危险的毛边或斜薄边(或将其做成折边,卷边或形成曲边,或用永久保护件或涂层予以保护)。

外露螺栓或螺纹可触及的末端不可有外部的锐利边缘或毛刺。

①如因功能性必不可少而存在功能性锐利边缘和锐利尖端时,则应设警示说明,且不应存在于其他非功能性锐利边缘和锐利尖端。

②特殊制品如纺织品、食品和化妆品类有限制的金属危险尖利体存在。

(2)表面污脏、划伤或擦花、凹坑、皱折、变色或掉色严重、氧化生锈、涂层脱落或失去光泽等、配件松动或脱落、破裂或额外孔洞&气泡、变形翘曲、发霉(含潮湿)或胀包、臭味、携带毛发昆虫遗留物或其他不明杂质沉淀物。

液体容器遗漏流出。

电源导线外漏、硬化等。

(3)规格尺寸須与协议要求或者双方谈判时确认的封存样品一致,并在公差允许范围内。

(4)材质須与协议要求或者双方谈判时确认的封存样品一致,并以交货前提交相应的材料证明为准。

(5)以上部分缺陷的标准参考国家或行业质检机构(包括公认的国际检验公证机构)检验规范为准。

(6)未述明之缺陷以将来公司销售时发现的问题为准(缺陷等级划分标准参考国家或行业质检机构检验规范)。

2、功能及安全

不能存在正常销售(或推广试用)中影响消费者购买的严重不良和主要缺点,或者消费者购买后在一定的承诺使用时期内发生的严重功能不良和主要缺点。

严重不良---又称危险缺点,此缺点将能引起使用者有受伤或不安全,或者不能执行或达成产品应有主要功能的缺点。

主要缺点---没有严重不良,产品不能达到所期望目的,或显著的降低其实用性质而引起消费者不满意导致被退货。

包括但不限于:

(1)餐厨具类的易腐蚀、漏水、组件松脱、硬度不够、不耐寒热、使用寿命太短、毒性重金属铅、镉、铬、镍等含量超标。

不耐腐蚀。

文具用品书写类的书写性能差、不耐冲击、不耐水耐晒、不耐寒热等及毒性元素含量超标。

食品、化妆品类经测定细菌、毒性元素(铅、镉、砷、汞等)和添加剂含量超标、保质期已过、易过敏等不良反应。

电子类的不能正常运行、漏电及不防水、不耐热耐燃等。

家纺类的易掉褪色、不耐酸耐汗及摩擦、毒性元素(细菌、甲醛、可分解芳香胺染料等)超标等。

(2)以上部分缺陷的标准参考国家或行业质检机构(包括公认的国际检验公证机构)检验规范为准。

(3)未述明之缺陷以将来公司销售时发现的问题为准(缺陷等级划分标准参考国家或行业质检机构检验规范)。

3、包装及标签、使用安全说明

(1)提供产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等必须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GB5296‘消费品使用说明’标签管理规定的相关标准要求。

若由于产品的特殊性而不能依照国家质检局要求标准来执行标签中‘执行标准XXXX’的,可以参考以下中国质量法规条例部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第六条中的要求: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例如:

塑料杯、铁锅、刷子、打孔机等。

企业的产品标准必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有关”表示“该主管部门必须是当地的,并且它的级别要达到市级以上”。

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包装必须安全、牢固,以便货物能够在到达公司指定地点(如卖场货仓验收区或者双方约定的提货处),验收时完好无损,保证商品的正常市场流通。

否则若发现有关影响卖场销售的不良缺陷,公司会拒绝接受货物并将行使向供应商索赔(赔偿或按时补救)一切可能引起的销售等损失的权利。

不良缺陷包括但不限于:

①内盒或外箱各边缘结合处,有明显破损,裂缝。

②产品包装已经损坏以致影响正常陈列与销售,如条码不能扫瞄、挂孔尺寸歪斜、包装或产品外观损毁变形、潮湿发霉、液体泄漏或包装物破裂、标签脱落/错误、说明书遗漏等。

③产品脱离零售包装及个别包装。

④组合包装产品的包装已经破坏影响展示销售。

⑤包装内数量缺失或者存在货不对板的现象。

⑥如上述外观部分及功能安全部分所述的严重和主要不良缺陷描述。

(3)可拆分使用的组合包装的产品,应对整体包装进行相应封闭包装处理。

(4)标签或者说明书上面印制的相关内容必须正确真实,便于在正常销售流通中不会因此引起质检等相关国家检查部门的打假质疑或者消费者的投诉争议等。

4、有效期(保质期)要求

对于经营的产品中有保质期或者有效期部分的,供应商须遵守并执行,国内产品到达公司仓库时剩余保质期应大于全部保质期的2/3,进口产品应大于1/2。

二、验收和文件审核

前提:

所有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公司卖场进行销售。

公司对供应商货品不合格的统计范围包括,公司入库检验、生产阶段、消费者使用中发现的不合格品。

此检验步骤,并不会给公司的权利带来限制,也不会减轻或消除供应商根据合同条款及相关协议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本着“相互信任,品质优良”的合作原则,公司不会指定一些专门的检验标准来要求供应商,只是要求所有合作的供应商必须具备或达到一定的品质保证水平,即具有健全的品质保证系统,专门的产品检验、测试或认证队伍,能够提供与产品相关的质量合格检验报告(包括符合或接近国标、行业标准所要求的检测报告、认证证明等品质文件)。

同时,供应商须接受公司质量部门在收货时对发现的品质问题提出一些合理质疑及索取相关资质品质文件的要求,还有生产阶段对工厂进行的不定期现场审核和产品检查。

1、货物检验

公司没有指定特别的检验标准,只是根据产品的不同特点而参照国际通用MIL-STD-105E抽样标准(或者GB2828的抽样检验标准)执行收货检验。

供应商授权专人处理不良品事宜,以方便联络,提高处理效率。

(1)MIL-STD-105E抽样标准内容:

一般正常检验(外观/包装)水准:

LevelII。

特别检验(功能/组装)水准:

S-2。

AQL水准CRI:

0。

MAJ:

1.0~2.5。

MIN:

2.5~4.0。

(2)公司在收到供应商货物后在三个工作日执行抽箱检验和货物数量清点作业,若发现货物损坏等品质不良或货物数量短缺等情况的,会拒收(或暂时保管)整批货物并在24个小时内通知供应商共同协商、处理。

2、文件审核

为确保向公司持续提供批量优质产品的能力,并且保证进入公司卖场的所有商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商品准入的要求,供应商应在确认样品或其他形式确认时向公司提交该产品的相关品质方面有效资质文件做质量评估。

这些文件应明确该产品作业流程、品质控制方法或出厂品质标准、所用的检验和试验设备、质量报告记录等,公司会保证文件保管的隐私及安全性。

(1)供应商在样品确认阶段,需提交给公司相关有效的产品品质文件或参考性证明资料做质量评估,如产品作业流程、品质控制方法或出厂品质标准、所用的检验和试验设备、质量报告记录,以及相关的行业资格证书。

如CCC,QS,CEC,CB等。

(2)供应商须保证向公司提供的资质文件和产品品质文件资料真实、合法。

并在采购合同确认后能够及时提供与采购合同相同的资质文件和产品品质文件资料,并有责任在后续补货过程中及时更新已经过期、变更的资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相关加盖供应商有效公章的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授权书、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相关许可证(按许可证管理的)复印件。

相关认证证书(强制性如CCC、CB、QS、CIQ等)或其他有特别管理要求的文件复印件。

相关符合国标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安全性检验、测试报告、材料证明等复印件,特殊产品如化妆品、保健品类需提供当地质监部门(卫生防疫、质量检测)的报告。

进口产品应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证明(如CIQ报告、进口报关单等)和中文标识、说明书。

(3)若供应商提交的相关品质文件不全或者无法提供,公司则有权对产品进行不合格判定处置。

(4)公司会在产品销售期内妥善保管审核过的品质文件、证书和报告,但对于文件的合法、真实性无法进行正确判断,除非在卖场发生品质不良投诉或国家质检部门查核发现的异常时,会对此进行法律途径的重新认定,供应商须承担对此产生的风险责任。

三、质量问题及解决和违约责任

1、质量问题及解决

供应商应对所交付的产品质量和相关品质文件的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1)供应商的产品在商场销售期内,若公司或国家相关质检机构检查发现因供方责任而引起的品质不良、数量不足或其他隐蔽性问题时,公司应立即将异常情况通知供应商,供应商授权专人必须在24小时内予以回复。

若供应商没有及时答复及处理,视为供应商同意公司的处理方式,造成的成本及工时损失由供应商承担,从供货款中扣除。

(2)因供应商责任造成产品需退货的,在接到公司退货通知的3个工作日内由供应商派人将货物取回(或者用其他方式退回),进行退换货、补货作业,并承担退换货而支付的一切费用。

若供应商因产品量小货物距离远等原因而要求公司代为办理托运或快递时,所产生的费用及风险一律由供应商承担。

(3)对于有重大质量隐患和重大不良反应的产品,供应商必须按照法规的要求,及时召回,并给予妥善处理。

(4)供应商需对产生的不良质量问题的形成原因、纠正预防措施、措施实施时间等内容,以书面形式进行回复。

对于退货批次,供应商还需向公司提供退货批次的处理方式和相关质量记录。

2、违约责任

(1)公司在对供应商交货的产品进行验收时发现不良问题,可向供应商提出交涉补救措施要求,供应商需在24小时内给出处理方案。

若产生无法补救满足商品正常时间上架而产生公司一定费用损失的,公司会向供应商提出索赔要求,索赔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检验费用、人工费用、管理费用,索赔金额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

(2)供应商交货的产品因质量缺陷需返工或报废的,由供应商负责返工或更换。

如需公司返工(如包装错误等可以返工的),则供应商愿意按实际发生的不良品数付给公司返工工时费,返工工时费的数额按当地平均工资水平计算。

(3)供应商交货的产品检验不合格,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回复解决处理方案,否则公司有权做出处置。

(4)若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所供产品出现批量质量问题,供应商应全力配合公司进行应急处理。

若处理动作迟缓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则按2倍货款金额退赔给公司,公司亦有权中止采购协议。

(5)若供应商产品同一质量问题重复发生,经公司调查,认定供应商没有采取措施来预防问题的发生或有意将不良品混入供应货物中,供应商应按该批货款2倍赔偿公司。

该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公司损失的,应按公司实际损失金额赔偿。

(6)因供应商交货的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公司的消费者对产品索赔的,供应商应承担由此给公司带来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交货价、运输费、给消费者的赔偿金、公司的名誉损失)。

(7)供应商的产品在商场销售期内,若国家相关质检机构检查发现因供方责任而引起的品质不良、数量不足或其他隐蔽性问题时,供应商负责人必须在24个小时内予以回复。

在查明属供应商责任时,供应商需补换不良品或补送不足数量,或赔偿公司损失费用。

同时,由此而造成的行政处罚后果损失则由供应商承担。

因质量问题造成公司商场在新闻媒体曝光或有关行政部门通报处罚的,公司可要求供应商承担一切相应的责任和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罚款,名誉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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