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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初探12会计电算化4班终稿

江西应用科技学院

毕业设计(论文)

(2015届)

题目:

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初探

系别经济管理学院

专业班级12电会4班

学生姓名蒲阳

学号126202040427

导师姓名李居英

成绩

2015年03月10日

 

目录

一、引言4

二、个人所得税的涵义4

(一)定义4

(二)发展历程4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5

(一)税收法律的不完善5

(二)费用扣除方式不科学6

(三)信息化管理不健全6

(四)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过程不透明7

(五)我国个人所得税缺乏主动纳税意识7

四、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对策8

(一)建立一套严格完善的税收征管法律8

(二)提高个税费用扣除成本,降低税率级次8

(三)建立并完善个人所得税信息化建设9

(四)提高财政收支的透明度,加强稽查工作10

(五)营造良好的纳税氛围,提高公民纳税意识10

五、结论11

参考文献12

致谢14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初探

经济管理学院12电会4班蒲阳

指导教师:

李居英

摘要:

税作为调节收入差距,营造和谐社会重要的手段之一,在当前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背景下,不断得到更多人的重视。

我国个人所得税也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进行改革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

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理论和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和问题。

本文将通过对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可能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

我国个人所得税问题措施

 

一、引言

我国于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1994年实施了个人所得税制改革。

近年来,个人所得税收入逐年大幅增长,地位不断上升。

2011年6月30日,人大常委会决定将个税起征点从2000提高到3500元,并将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缩减至7级,在2011年9月1日正式执行。

至此,我国已是近五年内第三次对个税起征点进行提高调整。

个人所得税在筹集政府收入同时发挥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是其重要性的最为核心的内容,然而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并没有真正起到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

因此,改革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个人所得税的涵义

(一)定义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发展历程

1980年9月10日,我国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

当时,该法适用于中国居民和在我国的外国居民。

1986年1月7日,国务院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适用于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以及城乡个体工商户。

1986年9月25日,国务院又颁布了《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适用于中国公民。

这样,《个人所得税法》就仅适用于在我国的外国居民了。

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1次修订,将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由6项增加为11项。

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对这部法律进行了第2次修订,恢复了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并规定由国务院决定其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对这部法律作了第3次修正,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把起征点由1980年以来的800元调高到1600元。

这次修改,还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

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对这部法律作了第4次修正,明确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对这部法律作了第5次修正,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为应纳税所得额”。

把起征点由1600元调高到2000元。

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对这部法律作了第6次修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把起征点由2000元调高到3500元。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法律的不完善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实行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并用法。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可分为按月计征和按年计征。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实行按年计征应纳税额,其他所得应纳税额实行按月计征。

鼓励年应税所得额超过12万的年收入者自行申报,但是由于税务机关无法清楚掌握纳税人的具体收入情况,不确定纳税人是否申报,因此对高收入者的征管效率低。

而工薪阶层往往实行源泉代缴,不容易出现偷逃漏税。

因此,容易出现对高收入者征税不完善,且税负主要落在中低收入者身上,不仅没有起到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反而出现“逆征收”情况,加大了收入的差距。

(二)费用扣除方式不科学

以个人为纳税单位不合理。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以源泉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税收征管办法,但这两种方法都是以个人作为独立的纳税个体:

即以家庭中每个人的应税所得按相关规定进行费用扣除后,再根据适用的税级税率征收税款。

换句话说,就是以单个的收入者为纳税单位,完全不考虑纳税人的家庭情况,不以家庭为纳税单位。

这种税收征管办法虽然能够较好的控制税源,而且该方法的征管手续简便、征收成本较低,比较符合我国现在的税收征管条件,但是也存在不足。

分类费用扣除模式不公平。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居民的个人收入逐渐提高,收入形式逐渐增多,逐步呈现多样化和隐性化的趋势。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扣除的税制模式,对不同来源的11类所得分项扣除,分别进行课税。

这种制度的好处是可以减少由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带来的麻烦,节省征收管理成本。

但这种税制模式也存在着先天的缺陷。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实行总收入减去固定扣除部分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税方法,标准规定过于简单,无法反映纳税人的真正纳税能力和负担能力。

现实生活中,由于每个纳税人取得相同的收入所支付的成本,费用所占收入的比重不同,且每个家庭总收入,抚养负担,用于住房、教育、医疗、保险等方面的支出也不尽相同,规定所有纳税人都从所得中扣除相同数是不合理的,很容易造成负税不公。

总之,若我国的费用扣除制度不把纳税人的家庭结构、婚姻状况、赡养和抚养情况、健康状况考虑在内,只对单个的收入者进行征税计算费用扣除数,那么对于税后收入的再分配是不可能实现税收真正公平的。

(三)信息化管理不健全

技术数据采集不全面。

当前各地区自己建立个人所得税信息系统。

而全国性的联网并没有建立起来。

纳税人没有统一的税号,仍然是在哪里取得收入就在哪里申报,而对于那些自由职业者,如果纳税人不主动纳税,税务机关很难查证。

另外,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是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各地很多都使用自行开发的征税软件,个人所得税管理无法实现全国统一,也加大了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

信息不能共享。

目前,国税、地税、工商、银行、国库等部门的信息化建设程度各不相同,尚不具备实现税务与相关部门间的网络互通和信息交换的条件,无法实现信息共享。

数据传递不及时。

“个人所得税全员管理系统”数据库集中,是以县局或以基层局为单位建立数据库,大量而分散的小数据库需要通过网络并经数据库复制技术,才能将基层的征管数据逐级传到市地局,不仅时效性、可靠性差,而且不够准确。

数据安全隐患大。

一方面受社会信息化发展水平不平衡及系统内技术力量、管理体制、资金等条件的制约,无法形成完整、严密的管理体系;另一方面税务系统目前尚未建立灾难备份中心,一旦遇到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大量数据将彻底消失。

(四)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过程不透明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过程不透明主要有三点原因:

一是,我国税务队伍建设工作不到位。

我国税务工作繁重,而部分地区税务人员不足,造成我国税务征收过程中,部分企业存在偷漏税现象。

二是,我国个人所得税面临征管问题。

我国个人收入透明度低,收入多元化,这些都为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造成了困难。

三是,我国征收信息存在不对称行为,我国税务机关的征收性质存在地区性,因此征收无法实现贡献,这也与我国政府财政收入分配相联系。

(五)我国个人所得税缺乏主动纳税意识

现阶段,社会上对征收个人所得税缺乏足够的认识,主动缴税意识不强。

个人所得税主要实行代扣代缴制度,由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进行扣缴税款,避免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直接征税,使得一些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

通过近年来税务部门持续、广泛的宣传和培训,大部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已经了解了税法,但却主观存在隐瞒收入、故意偷逃税行为,甚至有的纳税人知法不守法,对收入数额、来源进行隐瞒,偷逃国家税款。

如一些私人老板,通过不给或少给自己开工资、不分红、虚增费用等手段,偷逃个人所得税;有些单位少开薪金,而变相增加其他的福利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是,我国经济的不发达,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再加上收入差距过大等原因。

二是,我国法制建设不完善。

虽然我国相关法律对偷税漏税人员处罚力度较大,但是实际操作中存在“人情”,因此造成我国税法推行过程中不彻底。

三是,我国纳税宣传不到位,虽然我国在相关相关交易中加入了依法纳税的章节,但是初期受制于我国文化水平低等因素,很多人对于交税观念很模糊。

四、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对策

(一)建立一套严格完善的税收征管法律

加快完善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律和税制改革,并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监督和管理,鼓励高收入者依法自行申报纳税,健全税务代理服务,为纳税人交税提供服务和帮助。

减少各种优惠减免措施,避免高收入者利用优惠措施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

在今后的税收征管中加大对偷税漏税行为的惩罚力度。

加快建立个人所得税违法发布和查询系统,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公之于众。

同时,应在全社会大力提倡诚信纳税,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氛围,将是否诚信纳税确定为在选择交易对象时的重要参考依据,从而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

(二)提高个税费用扣除成本,降低税率级次

尽管目前综合课税的征税模式已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接受并采用,成为当代所得税课征模式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

但是,考虑到我国现在的税收征管制度和征管体系尚不够完善,居民的法律意识和纳税意识还不够高等客观因素的限制。

现阶段我国可借鉴日本的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模式,这一模式既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又能有效解决现行的分类课税模式造成的纳税人税负不公平的问题。

这种分类综合的二元课税模式还能充分利用到我国在分类征收时所积累下的各种信息、技术、经验等资源,有助于我国能够顺利实现由分类模式逐步向综合模式的过渡和转变。

具体做法是:

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仍旧按照分类模式进行征税,实行源泉扣缴以防止税收的大量流失。

每个纳税年度的年末,纳税人自行申报汇总纳税,但在年中已按分类扣缴的部分可以从总的应纳税额中扣除。

税务机关根据综合制的扣除额和累进税率进行汇总计算,多退少补。

这样既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又能将不同性质、不同来源的所得实行区别对待,对特定项目的所得按特定办法和特定税率进行课税。

以家庭为纳税单位,考虑多方面因素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元素,我国居民的日常生活、消费、储蓄等社会经济活动都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进行的,所以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也应当集中在对家庭综合收入的调节上。

例如,两个家庭的总收入相同,那么有子女仍在接受教育尚未有独立收入来源的家庭的纳税负担就要比没有子女或子女已经独立有收入来源的家庭税负要相对重很多。

同时我国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构建却仍处于起步阶段。

这其中没有生活来源的老人也不占少数,对于这类仍有老人需要赡养的家庭中的纳税人来说,即使他们的收入相对较高,但他们的生活负担依然很重,很难再承受高额的税负。

因此,我国应逐步建立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征税制度,充分考虑纳税人整体的家庭结构、各个家庭成员的收支情况。

这充分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原则,也使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更加人性化,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三)建立并完善个人所得税信息化建设

推行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

可以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个人税号。

如个人身份证号,由税务机关联网管理,纳税人的各种收入支出、纳税情况,社会保险费等都与该税号挂钩,纳税人如不诚实纳税,一经查实,税务机关可以依情况严重程度修改其信用额度并计入其个人税务档案。

推广计算机在个人所得税管理中的应用,开发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系统平台。

税务部门应通过整合现有资源,加强内外协调,要做好与海关、银行等部门的联网,在计算机应用安全的基础上实现信息共享。

另外,应引进精通计算机的高素质人才,对现有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从整体上提高税务人员的信息化办公能力,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力度。

加强网络建设,完善监督手段。

要加强先进手段在税收征管中的应用,学习国内外先进技术和好的做法,在总结本市近几年计算机及IC卡应用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联结工商、银行、房产、土地、邮政、电信、办税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及各分局、县局的广域实时网络,实现涉税信息共享,保证征管信息能实时通联和准确传递,便于及时对纳税人的申报进行监控。

在网络建设中要充分考虑方便纳税人,尽量能让纳税人足不出户,通过电话或电脑就能完成纳税申报和税款划拔。

要加强社会监督网络的建设,建立群众踊跃举报偷逃税行为的机制,公布免费举报电话,大力宣传。

(四)提高财政收支的透明度,加强稽查工作

建议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上的财政收支情况的报告,除向人民代表报告外,还要在报纸上刊登,增强政府行政的透明度,让纳税人切实感受到自己微薄的税款服务于社会,增进征纳双方的沟通,增强纳税人纳税的自觉性。

同时,政府要进一步合理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的科学性。

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纠正不正之风,惩治腐败行为。

要进一步加强对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力度,将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

征管和稽查处于同一机构内,受人为因素影响,不利于稽查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别是当稽查暴露的问题涉及征管责任时,一旦曝光,会影响本单位的形象,领导往往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建议将各税务分局、县局征管与稽查机构分离,征管工作统一划归市局,各区县专门负责稽查。

稽查工作只包括选户和检查两个环节,补征入库环节划入征管工作,这样可提高结案速度,既减少人情影响,又有利于稽查人员集中精力查处案件。

稽查中,综合考虑纳税人的资本利润率、销售利润率、税收负担率等指标,根据纳税人依法主动纳税情况的好坏进行分类,对纳税状况好的尽量减少检查次数;对纳税状况差的要经常检查,以查促管,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五)营造良好的纳税氛围,提高公民纳税意识

提高全民的纳税意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加强税法宣传,营造社会氛围提高纳税意识,绝不仅仅针对纳税人而言,而是整个政府、全体公民都应该提高纳税意识,形成依法纳税的社会环境。

这是一项系统工程,单靠税务部门的宣传是远远不够的,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扩大宣传面。

在宣传上要突出“二有”:

一要有针对性。

税法宣传要从提高纳税意识的目的出发,针对不同类型纳税人(国企、集体、合资、私营、个体、自然人等)的不同心理,针对偷、欠、抗税的具体类型,联系纳税人的光荣义务、切身利益、关心的热点,结合依法纳税和税务违法的实例,进行指导性宣传、提高性宣传和动员性宣传。

宣传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社会主义税收与旧中国和西方税收性质的不同;宣传“纳税不仅是法律责任,更是公民的自觉奉献”,使纳税不仅仅是经济行为,而且上升成为文化、道德行为;宣传偷逃税收侵犯国家利益,干扰经济机制运行,破坏平等竞争的市场规律,扭曲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引发社会不公,导致社会秩序紊乱等严重危害;批驳单位偷税是为了集体、巧妙逃税是“合理避税”等谬论。

二要有点面结合。

税法宣传既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台、电台等媒体或通过举办大型活动等方式,做好面上宣传,又要做好点上宣传。

一是政府部门定期做好对纳税模范户的表彰奖励以及对违法案件的曝光宣传;二是税务部门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办税人员进行税法和税务知识的培训(培训费用由税务部门承担),同时要利用税务检查的机会加大税法宣传;三是税务部门加强与工商联、个体私营协会等团体的联系,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做好个体私营纳税人的宣传;四是对一些宣传“死角”,税务部门要主动上门宣传;五是对抗税钉子户,除依法处理外,仍要上门做好教育感化工作;六是提高纳税意识,也要从娃娃抓起,建议在中小学用各种喜闻乐见的形式(如税法书画赛等)开展纳税意识教育。

五、结论

本文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客观的分析和探讨,并对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提出了建议。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功能的定位、个人所得税地位的确立,以及个人所得税在缓解和缩小我国当前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拉大,实现社会公平方面中应起到怎样作用等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所得税应成为未来税制中的主体税种之一。

因此,为了保持财政税收增长的可持续性,以及税收更有效发挥社会自动稳定器功能,必须将个人所得税的完善作为税制完善的重点,加快研究,积极推进,以使其征收管理更趋于科学、规范和合理。

 

参考文献

[1]刘军.国外个人所得税征管经验及借鉴.2011年

[2]郭晶.公平视角下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完善.经济论坛.2012年

[3]秦秋菊,余秀丽.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与完善.财会研究.2011年

[4] 袁媛.论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3,

[5]陈群生.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费用扣除制度的完善[D].兰州大学,2013.

 

 

致谢

此次课题是在李居英指导老师的耐心指导下完成,从毕业论文的选题,编写大纲,修改大纲,到初稿的修改,最终的定稿,十分感谢李老师的细心指导和认真的解析。

也非常感谢我的同学与朋友,他们的关心与帮助,使得我最终完成毕业论文设计。

我将铭记这大学三年的点滴,向更高更好更远的新生活奋斗。

  在此,谨向老师、同学们致以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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