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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保险合同的构成

保险合同的构成

【篇一:

保险合同的形式与构成】

保险合同的形式与构成

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这说明保险合同的成立并非必须采取特定形式,只要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

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但是,由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繁杂,无法通过口头简洁地表达,加之有些保险合同期限较长,日后恐有因“空口无凭:

引起保险双方分歧与争议,所以,在长期的保险实践中,形成了保险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的要求。

保险单。

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两只的正式书面凭证。

一般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时签发,并将正本交由投保人收执,表明保险人己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

保险单签发后即成为保险合同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是保险合同存在重要凭证,是保险双方当事人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最重要的凭证和依据。

保险单的内容要完整具体。

文意要清楚准确,一般应详细列明保险人与投保人的权利义务及各种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事项。

根据各类保险业务的特点,保险单的设计风格各有特色,但是作为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保险单都应包含四大重事项;声明事项、保险事项、除外事项和条件事项。

保险单在特定的条件下,有类似有价证券的作用,常被称头“保险证券”如长期寿险保单具有现金价值。

投保人可以以保单作后,质押向其投保的保险人或第三者申请贷款。

但应注意,保单出质后,投保人不得再转让或解除。

另外,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保险合同,款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不得将保单进行质押。

暂保单。

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是保险人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发出的临时作凭证,证明保险人己经接受投保人投保,是一个临时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的暂保单又称保条,人身保险的暂保单收据。

但它们的法律效力与正式保险单完全相同。

只是有效期较短,一般为30天,正式保险单签发后,暂保单则自动失效。

暂保单签发后,保险人若确定不予承保,应按约定终止暂保单的效力,解除临时保险合同。

暂保单的内容非常简单,一般仅载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姓名,投保险别,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责任范围等重要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签发暂保音并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暂保单也不是保险合同必不可少法律文件。

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又称:

小保单“。

实际上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

并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暂保单也不是保险合同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件。

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

实际上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音。

凭证上不印保险条款,只有有关项目,但其与保险单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凡保险凭证上款列明的内容均以相应的保险单的条款为准。

两者有抵触时以保险凭证上的内容准。

我国的货物运输保险,团体人寿保险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大量使用了保险凭证。

其他书面形式。

除了以上印刷的书面形式外,保险合同也可以采取其他书面救命恩人议形式,如保险协议书、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等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也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在保险合同其他书面形式中,保险协议书是重要的书面形式。

当保险标较为特殊或投保人的要求较国特殊,不能采用标准化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时,可以采用保险协议书的形式。

保险协议书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经协商后共同拟定的书面协议。

当事人的权利、义条在协议书中载明,并由当事人双方盖章或签字。

保险合同的构成

上述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只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尽管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在,而

不是保险合同的全部。

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件和书面材料都是保险合两只的组成部分,包括保险单,保险凭证、投保单:

投保人的说明、保证:

关于保险标的风险程度的证明、图表、鉴定报告,如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体检报告:

保险费收据:

变更保险合同的申请;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索赔申请、损失清单、损失鉴定等等。

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法律文件之一。

投保单(又称“要保)

【篇二:

人身保险合同构成的要素】

篇一:

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主要有:

1.投保单,又叫投保申请书,大多都是那些代理人拿给你,顺便让你把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交给他的时候要你签的那份。

2.保险单,这个是最重要的部分,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正式书面文件,通常代理人会把这个送给你,然后你在回执上签字,然后代理人把回执拿回去的,这也就是最重要的一份合同了。

3.保险凭证,跟保单效力差不多,不过对条款的列举比较简单

4.保险批单,这个平常比较不多见,主要是针对保险合同中的一些变更的地方的一个证明文件,批单的法律效力是优于保单的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代签字问题透析

孙爱军

一、引言

二、代签字的认定:

所谓代签字,从字面意义上来看是指本不具备签字权的人代替本该签字的人在各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上签字(或盖章)的行为。

狭义的代签字仅只代签名,广义的代签字则包括代签名和代盖章两种行为。

我们认为,无论签名还是盖章都是一种明示的能够产生特定法律效果的同意或认可行为,这两种行为一经做出,就表明当事人同意或认可其所签署的文件,并接受该文件所规定全部内容,同时也表明该当事人愿意以自己的行为享有该文件所赋予的权利承担该文件所规定的义务。

所以根据目前相关法学理论和民事习惯,代签字应包括代签名和代盖章两种行为。

由于民事代理的存在,代签字的构成和认定更为繁琐,由于代理人是获得本人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行为,而行为后果由本人承担,在这种情况下虽存在代签字问题,但代理人的代签字行为是基于本人的委托授权而为,是有权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其法律后果的有效性也是无可争议的。

我们也就没有再做讨论的必要。

据此,我们所认为的代签字,就是指无权行使签字盖章权的人代替本人行使签字盖章的确认权,导致该项民事行为无效或效力待定的行为。

一项民事行为构成代签字需具备如下要素:

第一签字人是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外的第三人。

第二签字人无权,这包括该民事主体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虽有民事行为能力但未取得进行该项行为的特定权利。

第三该代签字行为将导致相应的民事行为不生效力或效力待定。

三、代签字的种类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相互代签字。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都是保险合同所涉及的重要关系人。

根据现行保险法规定: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所指向的财产所有人或人身保险中的身体健康和寿命的承载者。

由此可见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定是同一个人,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时,由于在中国这样一个家庭传统非常浓厚,而现代法制精神相对不发达是基本国情,家庭成员之间并无十分重大的法律上的区分。

大量的人身保险合同都是家庭成员互投,保险合同的签订、变更、履行、解除等过程中也存在大量互相代为处理相关事务的情况。

所以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有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经常出现代签字现象。

投保人是合同当事人,是合同双方中具有处分权的一方,投保人享有绝大部分合同权利,包括签定保险合同、履行合同义务、变更合同中可以变更的部分、解除保险合同、指定或变更受益人?

?

这些都是投保人依据保险合同所享有的权利。

但人身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涉他合同,也就是说在某些情况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投保人与受益人不一致。

根据我国现行《保险法》第53条规定,投保人对本人、配

偶、子女、父母、以及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可以与保险人签定以上述人员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

除此之外,该条还规定:

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同时本法第5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根据这两项规定,投保人要为法律规定有保险利益的人之外的人投保或为被保险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都要求被保险人明示的同意,最直接的方式就表现为被保险人在投保文件上签字。

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也有部分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需要被保险人同意。

《保险法》第63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变更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另外,当保险合同所规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成就时,如果被保险人是直接受益人,则有权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以上这些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都要求被保险的明示同意。

表现在具体的行为上就是在相关法律文件上签字,决不允许投保人在未取得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代被保险人签字。

另一方面,被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中各构成要素中的至关重要的一方,享有广泛的合同权利,但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时,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地位与投保人的地位不可同日而语,投保人必定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保险合同的一方,而被保险人只是保险合同签定、履行过程中所涉及的一个因素。

在保险合同中基本上处于被动地位,除变更受益人外,无权直接对合同进行任何处分,在未得到投保人允许的情况下,无权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和解除,也无权与保险人达成与原保险合同有关的其他协议,更不能在XX的情况下代替投保人在各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签字。

(二)保险代理人代保险客户签字

保险代理人在个人寿险的保单销售及后期服务中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保险法》第125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从这一规定来看,保险代理人进行的各种行为都是基于保险人的委托、代表保险人的利益以保险人名义进行的。

不管是在保险销售过程中还是售后服务其确切身份都是保险人的代理人。

任何时候都不可能成为保险合同中的其他关系人的代理人。

另根据民法基本理论来看代理人是不允许双方代理的,即在同一法律关系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代理人只能代理一方,而不能既代理甲方又代理乙方。

所以在保险合同签定、履行、变更、解除的各环节中,保险代理人只能作为保险人的代理人,而不可能也不允许其成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亦或是受益人的代理人。

保险是一种服务,我们提倡服务,提倡客户至上,但这些都是基于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明确划分,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可以为满足客户需求提供合同义务范围内的各项服务,而不得代行相对人的任何权利。

否则将是对相对人的权利构成侵害。

(三)、其他人代客户签字

在保险合同关系的成立和发展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往往会有保险关系人以外的第三人代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办理各项合同事宜的情况。

由于第三人本身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所以也无权在未取得当事人的授权的情况下而代其办理各项保险合同相关事务,更不允许其代替保险关系人签字。

四、代签字的法律后果及危害

(一)法律后果

所谓法律后果实质特定民事主体进行的特定明是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代签字的法律后果是指代签字行为所导致的民事法律效果根据主流民商法理论和现行法律规定来看,一项民事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有三种。

第一:

有效,当事人的特定民事行为能够产生所预期的法律效果,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一项有效的民事行为一般具备下列因素:

(1)主体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篇三:

人身保险第三章答案

《人身保险》第三章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53分)

1.按人身保险的保障范围划分,人身保险可以分为_人寿保险_、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2.一般规定,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保险人投保死亡保险,可保利益以_债务金额_为限。

3.在人身保险合同中,__缴纳首期保费_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__缴纳续期保费__是维持合同效力的前提条件。

4.人身保险合同需遵循的几大原则是①____最大诚信原则___②保险利益原则__③_近因原则_。

5.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指___当事人__、关系人和__辅助人_。

客体是指__保险利益_。

6.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的权利是__收缴保费___;义务是_承担保险责任。

7.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中是狭义的受益人,即有权向保险人请求受领_死亡保险金的人。

8.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_保险人___和_投保人___;关系人是__被保险人_和受益人,法人可以充当以上的保险人、_投保人_,___受益人_,但不能充当_被保险人_。

受益人由被保险人__指定,或征得__被保险人同意由投保人指定。

9.人身保险合同的_____主体__、_客体__和内容构成其基本要素。

10.保险代理人是__保险人__代理人,佣金由___保险人__支付,职权范围由保险人_指定,若有越权行为,造成被保险人损失,由__保险代理人个人_负责。

11.保险代理人有三种组织形式,即①___专业代理人___②__兼业代理人_③_个人代理人。

12.保险经纪人是___投保人_代理人,佣金由___保险人__支付,职权范围由_投保人_指定,若有越权行为,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由__保险经纪人个人_负责。

13.由于保险责任中所规定的原因造成保险责任中所规定的后果,就构成保险责任,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若原因属保险责任,而后果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___不给付__保险金;后果属保险责任,原因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__不给付__保险金。

14.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发生后,给付方式不同。

当被保险人死亡时一般按_保额一次性_给付死亡保险金,当被保险的残废时按保额与残疾程度百分比乘积给付残废保险金。

15.在人寿保险中,保险期限是指__死亡事故___发生的期限,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期限是指__意外事故___发生的期限。

16.在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金额均相同的条件下,如果采用分期缴费方式,缴费年限越短,每期缴纳的保费__越多___但各期缴纳的保费总额___相等___。

17.人寿保险的被保险的或受益人对保险金的请求权,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_5___年不行使而消灭;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健康保险的保险金的请求权有效期限的___2___年。

18.人身保险合同主要由以下条件构成;投保单、_保险单_、暂保单___保险凭证、协议书、保险批单和其他凭证。

19.投保人提出退保,在领取退保金后保险合同_终止__。

20.如果投保人未在保险单规定的缴费日之前缴纳保险费,则保险合同自_缴费日次日_中止。

如果合同中有宽限期的规定,那么合同自宽限期结束的次日起_中止_(失效)。

6.人身保险的受益人没有资格限制,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受益人,甚至胎儿。

(∨)

8.在人身险中,法人可以作为受益人,但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

个人投保的各种人身保险不可以变更,团体投保的人寿保险在被保险人发生团体转移时,视作被保险人变更

无垫付的义务。

15.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保险人一经查实,随时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拒付保险金。

16.被保险人的其实年龄超过了保险公司规定的最高年龄时,合同无效。

17.在宽限期内,投保人仍未交纳保费,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三、单项选择题:

(每题1分。

共13分)

1.长期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限为(b)

a.一年b.一年以上c.一年以内d.六个月

2.人身保险合同属(b)合同。

a.补偿性保险b.定额保险c.定值保险d.不定值保险

3.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和保险合同发生直接关系的人,主要有(a)

a.保险人b.受益人c.代理人d.被保险人

4.大多数人身保险合同不需要遵循的原则有(d)

a.可保利益原则b.最大诚信原则c.近因原则d.代位追偿原则

5.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后,在保险有效期内,不可以变更的有(a)

a.被保险人b.投保人c.受益人d.缴费方式

6.在以下几种合同终止中,属自然终止的是(b)

a.在两金保险中,被保险人给付了死亡保险金或满期保险金后,合同终止。

b.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未发生保险事故,合同终止。

c.以保单作为低押取得贷款,未按期偿还,但贷款本息已达到保单现金价值的数额

时,合同终止。

7.以下(d)人可以成为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a.自然人b.法人c.未成年人d.a和b都是

8.被保险人年龄误报(b)不可抗辨条款的范围。

a.属于b.不属于c.被情况而

定d两年以后属于

9.宽限期条款只适用于(b)情况。

a.第一期保费的激纳b.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费的激纳

c.趸激保费d最后一期保费的缴纳

10.我国《保险法》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参加保险两年内自杀,保险公司(a)a.不给付保险金b.通融给付c.只给付一部分d.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11.《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的目的是保障(b)的权益。

a.保险人b.被保险人c.投保人d.受益人

12.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d?

)不行使而消灭。

a.2年?

b.3年?

c.4年?

d.5年

13.李某于1995年11月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简易人身保险30年期10份,约定保险费每月10日分期交付。

1997年7月10日李某因下岗无力按期交付保险费,8月10日仍未交付。

9月5日外出时遇车祸身亡。

保险人应选择的处理方式是(a)

a.因超过宽限期限而拒绝给付b.因未按时交付保险费而解险合同

c.虽未交足2年保险费但应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d.因合同成立不足2年而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以下试题请答在作业的背面空白处)

四、问答题(每题5分,共20分)

1.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特征?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合同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死亡、残疾、疾病等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

(1)普通民事合同

(2)定额给付性合同(3)大多为第三者利益订立的合同

2.简述不可抗辩条款(p96)

3.复效条款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p100)

4.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有哪些?

定性、定量是如何规定的?

?

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

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关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可保利益的定性规定:

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只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并不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定量规定:

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一般没有量的规定性,只是考虑投保人交费能力和需求而定;

五、案例分析(每题10分,共20分)

年龄误告条款规定:

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误报年龄,保险合同并不因此而失效,但保险人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对保险合同予以调整。

调整1:

退还多交保险费:

(35.59-31.89)*5=18.5(元)

2.赵某于1990年,为其丈夫李某投保20年期简易人身险20份,保额为3000元,没有指

【篇三:

人身保险合同构成的要素有】

篇一:

人身保险合同主要有哪些内容

人身保险合同主要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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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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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当被保险金发生死亡、伤残、疾病或生存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根据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协议。

工具/原料

?

人身保险合同

种类

1.1

人寿保险合同

2.2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3.3

健康保险合同

end

特点不可抗辩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成立二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理由解除合同。

这是一条有利于保户的规定。

如果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重要事实,只能在二年内以此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或解除合同,超过两年的可抗辩期,这个权力即告丧失。

2.2

自杀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以内自杀,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

如果自杀发生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之后,保险公司可以给付保险金。

3.3

宽限期条款:

对于分期交费的保单,如果投保人因疏忽或者其他原因没能按期交费,保险公司给出一定的宽限期(一般为60天),在这段时间内保单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予负责。

如超过宽限期还没交纳保费,则保单有可能失效。

4.4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和复效条款: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是指保险合同在有效期间内,由于缺乏某些必要条件而使合同暂时失去效力,称为合同中止;一旦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到满足,合同可以恢复原来的效力,称为合同复效。

不丧失价值条款:

投保人在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后,保单会积存一定的责任准备金。

这种准备金不因保单效力的变化而丧失其现金

价值。

投保人若要退保,这部分现金价值应由保险公司退还给投保人。

6.6

误报年龄条款: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7.7

受益人条款:

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受益人可以为一人或数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指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在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死亡后的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领取。

保单贷款条款:

长期性人身保险合同,在积累一定的保险费产生现金价值后,投保人可以在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数额内,以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作为质押,向其投保的保险人或第三者申请贷款。

习惯上称为保单贷款或保单质押贷款。

9.9

自动垫缴保费条款:

该条款规定,投保人未能在宽限期内交付保险费,而此时保单已具有现金价值,同时该现金价值足够缴付所欠缴的保费时,除非投保人有反对声明,保险人应自动垫缴其所欠的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

end

保险人的主要权利

1.1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人不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不过,如果投保人已交足了2年以上保险费,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2

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中,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应退还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3.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篇二:

保险学判断题

1、目前我国的保险法规允许个人经营保险经纪业务,也存在个人保险经纪人。

2、海上保险中投保人订立合同时可以不具有可保利益。

3、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只是在承保时审查投保人是否具有可保利益,订立合同之后不再要求。

4、保险合同的成立就意味着生效。

5、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应偿还被保险人生前所欠债务。

1、错误,不允许。

2、正确。

3、正确。

4、错误。

保险合同一般会另外约定生效时间。

5、错误,不需要偿还。

1、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仅仅在财产保险中适用,人身保险中不存在代位求偿问题,因为人身保险合同是给付性合同,而非补偿性合同。

2、保险营销就是保险推销。

3、农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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