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城县中医院职业健康监护方法和检查指标确定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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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城县中医院职业健康监护方法和检查指标确定程序

南城县中医院职业健康监护方法和检查指标确定程序

职业健康监护(occupationalhealthsurveillance)

是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

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医学随访以及应急健康检查。

一、职业健康监护方法

1、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计划。

2、用人单位根据规范要求,制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于每年的11月底前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提出下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申请,签订委托协议书,内容包括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健康检查的人数、检查项目和检查时间、地点等。

同时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计划报辖区的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3、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本单位接触职业

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同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浓度或强度资料;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及其他有关资料。

4、职业健康检查由具有医疗执业资格的医生和技术人员进行。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保证其从事职业健康工作的主检医师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同时还应熟悉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便分析劳动者的健康状况与其所从事的职业活动的关系,判断其是否适合从事该工作岗位。

5、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维护和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包括不受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其他行政意见的影响和干预。

当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或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开展工作的独立性受到干扰或破坏时,可向其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6、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并按照委托协议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用人单位提交健康检查结果报告。

内容包括:

所有受检者的检查结果;检出的患有疑似职业病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及出现异常情况人员的名单和处理建议;根据需要,结合作业环境监测资料,分析发生健康损害的原因,提出相应的干预措施、建议和需要向用人单位说明的其它问题等。

对发现有健康损害的劳动者,还应给劳动者个人出具检查报告,并明确载明检查结果和建

二、检查指标确定程序

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客观真实地报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其所出示的检查结果和总结报告承担责任。

2、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在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将检查的目的和每项检查的意义向被检者解释清楚,并应说明接受或拒绝该项检查可能产生的利弊。

3、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评价应遵循法律严肃性、科学严谨性和客观公正性。

4、对每个受检对象的体检表,应由主检医师审阅后填写体检结论并签名,但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和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病人,应当由三人以上相关专业的主检医师会诊并签发报告。

体检发现有可疑职业病、职业禁忌证、需要复查者和有其它疾病的劳动者要出具体检结果报告,包括受检者姓名、性别、接触有害因素名称、检查异常所见、结论、建议等。

5、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劳动者个体的健康状况结论可分为5种:

a.目前未见异常-本次职业健康检查各项检查指标均在正常范围内。

b.复查-检查时发现单项或多项异常,需要复查确定者,应明确复查的内容和时间。

c.疑似职业病-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或可能患有职业病,需要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者。

d.职业禁忌证-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患者,需写明具体疾病名称。

e.其他疾病或异常-除目标疾病之外的其他疾病或某些检查指标的异常。

体检科应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资料和患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名单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

6、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应遵守职业健康监护的伦理道德规范,保护劳动者的隐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被用于其它目的。

8、在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广义的职权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必要时可以向用人单位建议进行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要求之外的健康监护项目。

三、检查指标确定程序

4.3.1用人单位

4.4职业健康监护资料的应用

4.4.1本规范所称职业健康监护资料主要是指职业健康检查记录、健康评价和健康监护报告及所有相关的原始资料和档案(包括电子档案)。

4.4.2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中收集的劳动者健康资料只能用于以保护劳动者个体和群体的健康为目的的相关活动,应防止资料的滥用和扩散。

4.4.3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应遵循医学资料的保密性和安全性的原则,应注意维护资料的完整和准确并及时更新。

4.4.4劳动者有权了解自己的健康资料,并有权得到资料的复印件。

4.4.5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以适当的方式向用人单位、劳动者提供和解释个体和群体的健康信息,以促进他们能从保护劳动者健康和维护就业方面考虑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

4.4.6在应用健康监护资料评价劳动者对某一特定作业或某类型工作是否适合时,应首先建议改善作业环境条件和加强个体防护,在此前提下才能评价劳动者是否适合该工作。

同时劳动者健康状况和工作环境都在随时发生变化,所以判定是否适合不应只是一次性的。

4.5职业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

为有效地开展职业健康监护,每个健康监护项目应明确规定监护的目标疾病。

本规范规定职业健康监护目标疾病分为职业病和职业禁忌证。

在确定职业禁忌证时,应注意为劳动者提供充分就业机会的原则。

从这个意义上讲,应强调有职业禁忌的人员在从事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会更易导致健康损害的必然性。

本规范中对能致劳动能力永久丧失的疾病不列为职业禁忌证。

确定健康监护目标疾病应根据以下原则:

(1)目标疾病如果是职业禁忌证,应确定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所规定的职业禁忌证的关系及相关程度;

(2)目标疾病如果是职业病,应是国家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疾病,应和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并要有一定的发病率;

(3)有确定的监护手段和医学检查方法,能够做到早期发现目标疾病;

(4)早期发现后采取干预措施能对目标疾病的转归产生有利的影响。

4.6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界定原则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疾病或其他不良健康效应的各种危害因素,包括各种有害的化学物质、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本规范将职业健康检查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除了在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项目标明为推荐性健康检查外,其余均为强制性。

4.6.1已列入国家颁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危害因素,符合以下条件者应实行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

(1)该危害因素有确定的慢性毒性作用,并能引起慢性职业病或慢性健康损害;或有确定的致癌性,在暴露人群中所引起的职业性癌症有一定的发病率;或有明确的急性毒性,从事该作业有明确的职业禁忌证;

(2)有一定数量的暴露人群。

4.6.2已列入国家颁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对人的慢性毒性作用和健康损害或致癌作用尚不能肯定,但有动物实验或流行病学调查的证据,有可靠的技术方法,通过系统地健康监护可以提供进一步明确的证据,在岗定期健康检查执行推荐性职业健康检查。

4.6.3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以外的危害因素开展健康监护,需通过专家评估后确定,评估标准是:

(1)这种物质在国内正在使用或准备使用,且有一定量的暴露人群;

(2)要查阅相关文献,主要是毒理学研究资料,确定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害化学物质的分类标准及其对健康损害的特点和类型;

(3)查阅流行病学资料及临床资料,有证据表明其存在损害劳动者健康的可能性或有理由怀疑在预期的使用情况下会损害劳动者健康;

(4)对这种物质可能引起的健康损害,是否有开展健康监护的正确、有效、可信的方法,需要确定其敏感性、特异性和阳性预计值;

(5)健康监护能够对个体或群体的健康产生有利的结果。

对个体可早期发现健康损害并采取有效的预防或治疗措施;对群体健康状况的评价可以预测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

(6)健康监护的方法是劳动者可以接受的,检查结果有明确的解释;

(7)符合医学伦理道德规范。

4.6.4有特殊健康要求的特殊作业人群亦应实行强制性健康监护。

4.7职业健康监护人群的界定原则

4.7.1接触需要开展强制性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群,都应接受职业健康监护;

4.7.2接触需要开展推荐性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群,原则上应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接受健康监护;

4.7.3虽不是直接从事接触需要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但在工作中受到与直接接触人员同样的或几乎同样的接触,应视同职业性接触,需和直接接触人员一样接受健康监护;

4.7.4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和发病的特点及剂量-效应关系,应确定暴露人群或个体需要接受健康监护的最低暴露水平,其主要根据是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以及个体累计暴露的时间;

4.7.5离岗后健康监护的随访时间,主要根据个体累积暴露量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健康损害的流行病学和临床的特点决定。

4.8职业健康监护的种类和周期

职业健康监护分为上岗前检查、在岗期间定期检查、离岗时检查、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健康检查五类。

4.8.1上岗前检查

上岗前健康检查的主要目的是发现有无职业禁忌证,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基础健康档案。

上岗前健康检查均为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应在开始从事有害作业前完成。

下列人员应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

(1)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种作业岗位的人员。

(2)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人员,如高处作业、电工作业、驾驶作业等。

4.8.2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长期从事规定的需要开展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

定期健康检查的目的主要是早期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或劳动者的其它健康异常改变;及时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通过动态观察劳动者群体健康变化,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

定期健康检查的周期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目标疾病的潜伏期和防护措施等因素决定。

4.8.3离岗时健康检查

(1)劳动者在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岗位前,应进行离岗时健康检查;主要目的是确定其在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的健康状况。

(2)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4.8.4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

(1)如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具有慢性健康影响,或发病有较长的潜伏期,在脱离接触后仍有可能发生职业病,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

(2)尘肺病患者在离岗后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

(3)随访时间的长短应根据有害因素致病的流行病学及临床特点、劳动者从事该作业的时间长短、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4.8.5应急检查

(1)当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及时组织健康检查。

依据检查结果和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确定危害因素,为急救和治疗提供依据,控制职业病危害的继续蔓延和发展。

应急健康检查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开始。

(2)从事可能产生职业性传染病作业的劳动者,在疫情流行期或近期密切接触传染源者,应及时开展应急健康检查,随时监测疫情动态。

4.9职业健康监护方法和检查指标的确定

4.9.1职业健康监护是职业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应根据监护的种类和不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目标疾病,确定具体的医学检查方法和检查指标,本规范对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规定的是最低检查标准。

职业卫生专业服务人员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建议增加检查指标,但应有充分的理由。

确定职业健康监护方法和检查指标的基本原则是:

(1)检查方法应是成熟的可靠的技术,不能作为科学实验或研究;

(2)检查方法和指标易为劳动者接受;

(3)检查指标应有明确的意义,并与监护目标密切相关;

(4)应考虑检查指标的特异性和敏感性,避免使用不能满足要求的检查;

(5)考虑检查方法和检查指标的费用;

(6)考虑文化、宗教等因素,符合医学伦理道德规范;

(7)定期对整个健康监护项目进行审查,并根据工作条件的改善及时进行修改。

考虑到检查方法的技术性,卫生行政部门需对所采取的技术方法和检查指标做出统一规定。

4.9.2用于职业健康监护的生物标志物分为生物接触标志物和生物效应标志物。

生物接触标志物是指用生物材料中所接触物质或其与靶细胞或靶器官相互作用的产物、或其代谢产物的含量反映机体的接触水平。

生物效应标志物是指暴露职业病危害因素所引起的机体中可检测的生化、生理等指标。

作为筛检职业健康监护目标疾病的生物标志物应满足以下条件:

(1)有灵敏可靠的生物检测方法,易为劳动者接受;

(2)生物接触标志物能够反映劳动者的暴露水平;

(3)生物效应标志物能反映所暴露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健康效应。

4.10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报告与评价

4.10.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应按时向用人单位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必要时可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健康监护评价。

健康监护评价是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工作场所监测资料,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程度、防护措施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评价应遵循法律严肃性、科学严谨性和客观公正性。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包括总结报告和体检结果报告:

(1)总结报告:

受检单位、应检人数、受检人数、检查时间和地点,发现的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其他疾病的人数和汇总名单、处理建议等。

(2)体检结果报告:

对每个受检对象的体检表,应由主检医师审阅后填写体检结论并签名。

体检发现有可疑职业病、职业禁忌证、需要复查者和有其它疾病的劳动者要出具体检结果报告,包括受检者姓名、性别、接触有害因素名称、检查异常所见、结论、建议等。

(3)个体体检结论:

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劳动者个体的健康状况结论可分为5种:

a.目前未见异常-本次职业健康检查各项检查指标均在正常范围内。

b.复查-检查时发现单项或多项异常,需要复查确定者,应明确复查的内容和时间。

c.疑似职业病-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或可能患有职业病,需要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者。

d.职业禁忌证-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患者,需写明具体疾病名称。

e.其他疾病或异常-除目标疾病之外的其他疾病或某些检查指标的异常。

4.10.2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资料和患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名单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

4.1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健康监护档案是健康监护全过程的客观记录资料,是系统地观察劳动者健康状况的变化,评价个体和群体健康损害的依据,其特征是资料的完整性、连续性。

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

4.11.1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4.11.2与职业健康监护相关的资料应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统一管理,包括:

(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报告卡;

(4)用人单位对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证者处理和安置的记录;

(5)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6)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4.11.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由用人单位建立和管理,并按照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移交保管。

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有专人严格管理。

4.12常规医学检查的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常规医学检查项目和特殊医学检查项目。

常规医学检查项目是指作为基本健康检查和大多数职业病有危害因素的健康检查都需要进行的检查项目,为了表述的规范化和简洁方便,本规范把常规检查项目的内容在总论中做具体的规定,常规检查方法作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

某些特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需要进行未包括在常规检查项目中的其它医学检查,需在相应的地方给予具体的规定。

常规医学检查内容包括:

4.12.1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资料

(1)个人资料:

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出生地、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教育程度、家庭住址、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

(2)职业史:

包括起止时间、工作单位、车间(部门)、班组、工种、接触职业病危害(危害因

素的名称,接触两种以上应具体逐一填写)、接触时间、防护措施等。

(3)个人生活史:

包括吸烟史、饮酒史、女工月经与生育史。

(4)既往史:

包括既往预防接种及传染病史、药物及其他过敏史、过去的健康状况及患病史、是否做过手术及输血史、患职业病及外伤史等。

(5)家族史:

主要包括父母、兄弟、姐妹及子女的健康状况,是否患结核、肝炎等传染病;是否患遗传性疾病,如糖尿病、血友病等,死亡者的死因。

4.12.2一般医学生理指标的检测包括血压、心率、呼吸频率、身高、体重测量和营养状况观测

4.12.3症状询问下面列出各系统的主要临床症状,在职业健康检查时应针对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可能危害的靶器官,有重点的询问。

(1)神经系统:

头晕、头痛、眩晕、失眠、嗜睡、多梦、记忆力减退、易激动、疲乏无力、四肢麻木、活动动作不灵活、肌肉抽搐等。

(2)呼吸系统:

胸痛、胸闷、咳嗽、咳痰、咯血、气促、气短等。

(3)心血管系统:

心悸、心前区不适、心前区疼痛等。

(4)消化系统:

食欲不振、恶心、呕吐、腹胀、腹痛、肝区疼痛、便秘、便血等。

(5)泌尿生殖系统:

尿频、尿急、尿痛、血尿、浮肿、性欲减退等。

(6)眼、耳、鼻、咽喉及口腔:

视物模糊、视力下降、眼痛、羞明、流泪、嗅觉减退、鼻干燥、鼻塞、流鼻血、流涕、耳鸣、耳聋、流涎、牙痛、牙齿松动、刷牙出血、口腔异味、口腔溃疡、咽部疼痛、声嘶等。

(7)肌肉及四肢关节:

全身酸痛、肌肉疼痛、肌无力及关节疼痛等。

(8)造血系统、内分泌系统:

皮下出血、月经异常、低热、盗汗、多汗、口渴、消瘦、脱发、皮疹、皮肤搔痒等。

4.12.4内科常规检查

(1)皮肤黏膜、浅表淋巴结、甲状腺常规检查,包括:

皮肤、口腔黏膜的颜色、有无金属沉着线、糜烂等,眼结膜有无充血;淋巴结:

头颈部和腋窝淋巴结是否有肿大、压痛及其活动度;甲状腺:

大小及有无结节和包块,如有肿大还应检查有无血管杂音。

(2)呼吸系统检查:

胸廓外形、胸部叩诊和听诊、记录异常呼吸音的性质和部位。

(3)心血管系统检查:

心脏的大小、心尖搏动、心率、心律、各瓣膜区心音及杂音、心包摩擦音。

(4)消化系统检查:

腹部外形、肠蠕动、肝脾大小和硬度。

4.12.5神经系统常规检查:

意识、精神状况,跟腱反射、浅感觉、深感觉和病理反射。

4.12.6其它专科的常规检查

(1)眼科常规检查:

视力和外眼检查。

(2)口腔科常规检查:

口腔气味、黏膜、牙龈及牙齿状态。

(3)耳科常规检查:

外耳、鼓膜及一般听力检查。

(4)鼻及咽部常规检查:

鼻的外形、鼻黏膜、鼻中隔及鼻窦部,咽部及扁桃体等。

(5)皮肤科常规检查:

有无色素脱失或沉着,有无增厚、脱屑或皲裂,有无皮疹及其部位、形态、分布,有无出血点(斑),有无赘生物,有无水疱或大疱等。

4.12.7实验室常规检查

(1)血常规:

血红蛋白、红细胞计数、白细胞计数和分类、血小板计数(如使用血细胞分析仪,则包括同时检测的其它指标)。

(2)尿常规:

颜色、酸碱度、比重、尿蛋白、尿糖和常规镜检。

(如使用尿液自动分析仪,则

包括可同时检测的其它指标)。

(3)肝功能: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血清ALT)、血清总胆红素、总蛋白和白球蛋白。

(4)胸部X射线检查:

胸部透视或胸部X射线摄片。

(5)心电图:

用普通心电图仪进行肢体导联和胸前导联的心电图描记。

(6)肺功能:

指肺通气功能测定,测定指标包括:

用力肺活量(FVC)、第一秒用力肺活量(FEV1)和用力肺活量一秒率(FEV1/FVC%)。

(7)病毒性肝炎血清标志物:

指乙肝血清标志物(乙肝五项)和其它病毒性肝炎血清标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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