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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

用地和建筑分册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

2.1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2

2.2建筑用地规划指标控制2

2.3建设用地规划控制14

第三章一般地区建筑规划管理18

3.1建筑间距18

3.2建筑退界22

第四章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26

第五章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29

第六章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34

第七章附则37

附录一名词解释38

附录二计算规则43

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47

附录四综合技术经济指标48

附录五成都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定52

附录六成都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55

附录七规划城市用地分类58

附图一成都市中心城形态分区图62

附图二成都市中央商务区、春熙路片区及天府广场片区范围示意图...63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1章总则

第1.0.1条为推进城乡统筹科学发展,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成都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本分册为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部分。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应参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成都市中心城形态分区图》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时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城市设计、方案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6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应结合城市设计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当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与本规定不一致时,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2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1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第2.1.1条在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范围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范围的,根据表2.1.2的规定确定其兼容性范围。

第2.1.3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来划定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模及位置。

2.2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第2.2.1条中心城区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综合承载能力,将中心城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等建设用地划分为六级强度分区,形成疏密有致、高低错落、建筑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的城市空间形态。

(详见附图一)

第一分区,为中央商务区、南部副中心核心区、火车北站片区、火车东站片区等区域,以高层和超高层建筑为主。

第二分区,主要包括一环路以内的大部分用地、主要放射状城市干道两侧用地和地铁站点周边的用地,以高层建筑为主的商住混合区。

第三分区,为中心城区的大部分一般建设用地。

第四分区,为建设用地与环城生态区之间的缓冲区域,主要包括中心城建设用地临环城生态区规划控制线500米范围内的用地。

温江、双流、龙泉驿、郫县、新都等区(市、县)临环城生态区规划控制线500米范围内的用地,均应按第四分区的规划要求执行。

第五分区,为环城生态区。

环城生态区的控制要求按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同时,第五分区范围内各区(市、县)经营性用地建设强度按平均容积率不大于1.5进行控制。

经营性用地包括二类住宅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与物流仓储用地。

特别控制区,指受特别设施影响、景观环境影响或其他特定因素影响的区域。

当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明确要求时,建设用地的容积率必须符合本章关于建筑容积率的规划控制指标要求。

第2.2.2条确定用地的总容积率、总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控制指标时,本规定中有针对小类相关要求的应按小类指标确定,如无对应的小类规划控制指标则按对应的中类指标确定,如无对应的中类规划控制指标则按对应的大类指标确定。

第2.2.3条第四分区范围内除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外的其他非住宅类用地的总容积率不大于2.5,且总建筑密度指标上限不应超过表2.2.9.1或表2.2.9.2中关于第四分区的商业用地、商务用地的指标要求。

表2.1.2部分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一览表

主导用地性质

兼容用地性质

大类

居住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工业

用地

物流仓

储用地

中类

一、二类居住用地

行政办

公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

教育科

研用地

商业用地

商务用地

娱乐康体

用地

其它服务

设施用地

一类工业用地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小类

住宅

用地

服务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

用地

文化活动

用地

科研

用地

零售商

业用地

批发市场用地

餐饮

用地

旅馆

用地

金融保险

业用地

艺术传

媒用地

其它商务

用地

娱乐用地

康体

用地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

代码

R11

R12

A1

A21

A22

A35

B11

B12

B13

B14

B21

B22

B29

B31

B32

B9

M1

W1

居住用地

一、二类

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R11/R21

×

×

×

×

×

×

×

×

×

×

×

×

×

×

×

×

×

服务设施用地

R12/R22

×

×

×

×

×

×

×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A1

×

×

×

×

×

×

文化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

用地

A21

×

×

×

×

×

×

文化活动

用地

A22

×

×

×

×

×

×

教育科研用地

科研用地

A35

×

×

×

×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商业设施用地

零售商业用地

B11

×

×

×

×

×

×

批发市场用地

B12

×

×

×

×

×

×

×

×

×

×

×

×

×

×

×

×

餐饮业用地

B13

×

×

×

×

×

×

旅馆用地

B14

×

×

×

×

×

×

×

商务设施用地

金融保险

用地

B21

×

×

×

×

×

×

艺术传媒用地

B22

×

×

×

×

×

×

其它商务

用地

B29

×

×

×

×

×

×

娱乐康体用地

娱乐用地

B31

×

×

×

×

×

×

康体用地

B32

×

×

×

×

×

×

×

×

×

×

×

×

×

×

×

×

×

其它服务设施

B9

×

×

×

×

×

×

×

×

×

工业用地

一类工业用地

M1

×

×

×

×

×

×

×

×

×

×

×

×

×

×

×

×

×

物流仓储用地

一类物流

仓储用地

W1

×

×

×

×

×

×

×

×

×

×

×

×

×

×

注:

①×禁止兼容;▲兼容比例不超过10%;◎兼容比例不超过50%;●兼容比例100%;

②本表中B12批发市场用地仅指普通商品的批发市场,不含危险品等特种商品的特殊批发市场;B9其他服务设施用地中不含殡葬设施;

③兼容比例系指兼容类的计容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

④本表未涉及的规划用地类别的兼容应符合规划要求;

⑤规划控制指标按主导用地类别进行管理。

第2.2.4条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4.1及以下有关规定执行:

表2.2.4.1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总容积率

总建筑密度

绿地率

基准容积率5.0,并结合容积率折算系数表2.2.4.2确定

≤25%

≥25%

基准容积率4.0,并结合容积率折算系数表2.2.4.2确定

根据容积率查表2.2.4.3确定

≥25%

基准容积率3.0,并结合容积率折算系数表2.2.4.2确定

根据容积率查表2.2.4.3确定

≥30%

≤2.0

≤30%

≥30%

注:

本表中总容积率及总建筑密度均为上限,因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的不同,相应指标可能达不到上限。

第一分区范围内总建筑密度不大于25%,基准建筑容积率为5.0,并结合表2.2.4.2的容积率折算系数确定总容积率。

第二分区范围内基准建筑容积率为4.0,第三分区范围内基准建筑容积率为3.0,并结合表2.2.4.2的容积率折算系数确定总容积率,再根据总容积率计算结果按表2.2.4.3的规定选取总建筑密度。

选取总建筑密度时,按总容积率对应的总建筑密度选取(若无对应的总容积率则选取比该总容积率高的相邻容积率对应的总建筑密度);若受航空限高、规划限高或用地条件限制,建筑高度低于60.0米时,按表2.2.4.3的规定选取总容积率和总建筑密度,且选取的总容积率不得高于按表2.2.4.2进行折算的总容积率。

表2.2.4.2建设项目总容积率折算系数表

建设项目临

规划道路条数

建设项目用地面积

1

2

3

4

5000㎡以下

1.00

1.10

1.20

1.25

5000~10000㎡

0.95

1.00

1.10

1.20

10000~20000㎡

0.85

0.95

1.00

1.10

20000~40000㎡

0.80

0.85

0.95

1.00

40000~80000㎡

0.75

0.80

0.85

0.95

≥80000㎡

0.7

0.75

0.80

0.85

注:

总容积率折算后结果取小数点后1位(按4舍5入法)

表2.2.4.3第二、三分区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总建筑密度规划控制指标表

规划限高(米)

h≤15

h≤24

24<h≤30

30<h≤35

35<h≤40

40<h≤45

总建筑密度

35%

30%

28%

26%

24%

22%

总容积率

≤1.2

≤1.8

≤2.2

≤2.4

≤2.7

≤3.0

规划限高(米)

45<h≤50

50<h≤55

55<h≤60

h>60

h>60

总建筑密度

22%

20%

20%

20%

20%

总容积率

≤3.3

≤3.6

≤3.8

≤4.0

≤5.0

第四分区范围内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总容积率不大于2.0,总建筑密度不大于30%,绿地率不小于30%。

第五分区内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根据控规中确定的项目具体容积率,按表2.2.4.3的规定选取对应的总建筑密度,然后在此基础上增加3个百分点且总建筑密度上限不超过35%,即确定为项目的总建筑密度。

特别控制区范围内规划控制指标参照周边分区的规划控制指标确定,同时应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当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规划地块(仅指住宅用地或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中须配建农贸市场或其它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时,该规划地块总建筑密度可适当增加,但最大增加值不超过5%。

原有建设用地的指标已超过本规定的,或加建后不能满足配套要求的,或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

当同一建设用地的航空限高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高度区间时,应根据该地块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各种因素确定该地块的规划控制指标。

总建筑密度不应超过最低规划限高对应的指标,总容积率不应超过最高规划限高对应的指标。

第2.2.5条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的总容积率不大于5.0,具体规划控制指标按以下要求执行:

1.总容积率大于4.5且不大于5.0时,总建筑密度不大于25%;总容积率不大于4.5时,总建筑密度不大于30%;

2.绿地率不小于30%。

第2.2.6条服务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6执行。

表2.2.6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用地

性质

建筑形式

总建筑密度

总容积率

层数

高度

绿地率

服务设施用地

幼儿园

旧城

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

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

≥30%

新区

≤35%

农贸市场

≤45%

≥0.8且≤1.6

不大于

6层

不大于24米

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

派出所

≤40%

≥1.0且≤2.4

街道办事处

≤40%

≥1.0且≤2.4

其它服务设施

≤40%

≤2.4

社会停车场(库)

≤50%

≤3.0

注:

①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计入绿地率指标;

②车位数<300辆的社会停车场(库),其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宜大于150平方米;车位数≥300辆的社会停车场(库),其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宜大于250平方米;

③农贸市场的建筑面积不小于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50%。

第2.2.7条公建配套设施必须按规划要求的面积标准配建,且以下设施不应设置在地下(含半地下)空间内:

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街道办事处、农贸市场、邮政服务网点、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体育活动中心。

其中:

农贸市场应优先设置于地面一、二层,且设置于一楼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设置于二楼的建筑面积。

规划要求的公建配套建筑面积均为套内建筑面积。

第2.2.8条幼儿园最小建筑规模按表2.2.8执行。

表2.2.8幼儿园最小建筑规模控制标准

类别

用地面积(㎡)

最小规模

最小建筑面积(㎡)

幼儿园

<2500

3班(90人)

1200

2500-3500

6班(180人)

1700

3500-4500

9班(270人)

2450

≥4500

12班(360人)

3000

第2.2.9条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除批发市场用地B12)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9.1或表2.2.9.2执行。

表2.2.9.1商业用地、商务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高层)

项目分区位置

位置

总容积率

总建筑密度

第一分区

地铁站街坊项目

≤10

≤35%

-

≤8

≤40%

第二分区

-

≤6

≤45%

第三分区

-

≤5

≤48%

-

≤4

≤51%

-

≤3

≤54%

第四分区

-

≤2.5

≤57%

-

≤2.0

≤60%

注:

距离地铁站控制线100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为地铁站街坊项目。

表2.2.9.2商业用地、商务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多层)

项目分区

总容积率

总建筑密度

第一分区

≤3.0

≤54%

第二分区

≤2.7

≤54%

第三分区

≤2.5

≤57%

第四分区

≤2.0

≤60%

若因规划限高或航空限高原因,建筑高度低于15米时,总容积率≤2.0,总建筑密度≤60%。

特别控制区范围内规划控制指标参照周边分区的规划控制指标确定,同时应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五分区内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根据控规中确定的项目具体容积率,按表2.2.9.1或表2.2.9.2的规定选取对应的总建筑密度,若无对应的总容积率则选取比该总容积率高的相邻容积率对应的总建筑密度。

第2.2.10条商业兼容住宅用地、商务兼容住宅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10执行。

表2.2.10商业兼容住宅用地、商务兼容住宅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项目

分区

总容积率

总建筑密度

高层主体建筑密度

绿地率

第一分区

高层

≤6.5

≤40%

≤25%

≥20%

多层

≤3.0

≤50%

-

第二分区

高层

≤4.5

≤40%

≤22%

≥20%

多层

≤2.7

≤50%

-

第三分区

高层

≤3.0

≤40%

≤20%

≥30%

多层

≤2.5

≤45%

-

第四分区

高层

≤2.0

≤40%

≤20%

≥30%

多层

≤2.0

-

若因规划限高或航空限高原因,建筑高度低于15米时,总容积率≤2.0,总建筑密度≤60%。

特别控制区范围内规划控制指标参照周边分区的规划控制指标确定,同时应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五分区内商业兼容住宅用地、商务兼容住宅用地根据控规中确定的项目具体容积率,按表2.2.10的规定选取对应的总建筑密度,若无对应的总容积率则选取比该总容积率高的相邻容积率对应的总建筑密度。

第2.2.11条行政办公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按第2.2.9条执行。

第2.2.12条高等院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12执行。

表2.2.12高等院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第一圈层

第二圈层

第三圈层

总容积率

≥0.6

≥0.5

≥0.5

注:

有特殊需求的高校,如体校、航校等,可结合上述要求个案研究。

第2.2.13条中小学用地的总容积率应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中学用地新建项目总建筑密度不大于25%,小学用地新建项目总建筑密度不大于30%,改扩建工程项目的总建筑密度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

第2.2.14条科研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14执行。

表2.2.14科研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三环路以内

三环路至外环路

外环路至第二圈层(含第二圈层)

第三圈层

总容积率

≥1.8且≤3.0

≥1.5且≤3.0

≥1.2且≤3.0

≥1.0且≤3.0

总建筑密度

≤40%

绿地率

≥30%

第2.2.15条社会福利用地的总容积率不大于3.0,总建筑密度不大于30%。

第2.2.16条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文物古迹用地、外事用地、宗教用地等规划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其中:

1、新建、迁建医院的总容积率不大于3.0,总建筑密度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改扩建医院的总容积率、总建筑密度等规划控制指标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

2、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规划的体育用地除市级、区级体育中心外,其余均为综合运动场地。

综合运动场地按每100平方米用地面积配置不大于3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的服务设施。

第2.2.17条其它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主要指娱乐康体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

第2.2.18条批发市场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18执行。

表2.2.18批发市场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三环路以内

三环路至第二圈层(含第二圈层)

第三圈层

总容积率

≥2.0且≤3.0

≥1.5且≤3.0

≥1.0且≤3.0

总建筑密度

≤50%

第2.2.19条非生产性工业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

1.中心城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原则上不再新批生产性的工业项目,非生产性工业项目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19执行;

2.非生产性工业项目临规划道路、广场和绿地等禁设围墙。

表2.2.19非生产性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总容积率

总建筑密度

绿地率

≥1.5且≤3.0

≤40%

≤20%

第2.2.20条生产性工业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

1.工业建筑的生产配套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计容建筑面积的7%;

2.生产性工业用地的绿地率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

3.生产性工业用地的总容积率和总建筑密度按表2.2.20.1和表2.2.20.2执行。

第一圈层

第二圈层

第三圈层

重工业

-

≥0.5

≥0.4

轻工业

≥1.0且≤3.0

≥0.9

≥0.8

农业产业化项目

-

≥0.7

≥0.5

表2.2.20.1生产性工业用地总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注:

除特殊要求外,工业建筑物层高不宜大于8米,当层高超过8.0米,在计算总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第一圈层

第二圈层

第三圈层

重工业

-

≥40%

≥40%

轻工业

≥40%

≥40%

≥40%

农业产业化项目

-

≥35%

≥35%

表2.2.20.2生产性工业用地总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注:

本表所列项目,如涉及特殊工艺要求,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后,建筑密度可下调5%。

第2.2.21条物流仓储用地是指按照《成都市现代物流发展规划》中确定的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物流服务站等三类规划用于集中发展现代物流的项目用地,其它物流项目不纳入物流仓储用地。

物流项目建筑是指在物流仓储用地上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建筑、必要的配套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

物流仓储用地应满足以下要求:

1.规模按以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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