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7853224 上传时间:2023-01-26 格式:DOCX 页数:33 大小:43.9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3页
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3页
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3页
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3页
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管理办法.docx

《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管理办法.docx(3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管理办法.docx

管理办法

西安交通大学校园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园规划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教工及学生日常活动的正常开展,促进学校各类建设项目管理的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园是指西安交通大学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全部区域。

校园规划管理是指以保证学校发展目标为前提而进行校园功能分区、空间布局、土地利用及建设部署的管理。

第三条西安交通大学校园内所有涉及规划建设的管理工作(三个附属医院和卫校的临时建筑、零星工程建设管理除外),均适用本办法。

具体如下:

(一)校园内零、临建工程建设项目(三个附属医院和卫校除外,自行立项,自行报批)的审批;

(二)维修改造项目(特指涉及改变外观、改变局部结构、改变用途、增加特殊需求等)的审批;

(三)永久性新建建筑、扩建项目(增大占地面积、层高或层数)的审批;

(四)学校内设立永久性宣传、纪念物(标语、标牌、门头、招牌、牌匾、雕塑、纪念物)的审批。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设立校园建设与发展规划委员会,由学校有关领导、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校内外专家组成。

主管校领导为主任委员,其他成员由主任委员提名,报校长办公会会议通过。

专家、顾问及有关方面代表视发展情况确定。

校园建设与发展规划委员会根据情况及时调整。

第五条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是学校建设与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校园建设与规划相关的日常工作,一般项目由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处务会讨论决定;重要项目由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召开相关部门领导及专家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项目则报请校园建设与发展规划委员会讨论并报请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三章职责

第六条校园建设与发展规划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学校办学指导方针及各项事业发展规划,组织专家委员会审定校园总体规划,安排校园空间功能布局;依据校园总体规划,审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学校发展需要,每二年编修一次校园近期建设规划;

(二)依据校园总体规划,审定学校重大建设项目(含基础设施改造)可行性方案;

(三)拟定违章建筑处罚办法,并对建设违章建筑的单位或个人作出处罚决定;

(四)研究、处理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校园建设与发展规划委员会每年定期召集会议,商讨、确定有关建设事宜,审议和评定的事项若须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决定的,校园建设与发展规划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者方为通过并报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决定。

第八条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作为校园建设与发展规划委员会的秘书单位,落实校园建设与发展规划委员会关于修编总体规划的调研、设计、实施工作;

(二)建立、健全学校规划管理等方面的相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办理第三条所述内容的审批工作,并负责建设监督;

(四)参加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五)定期巡回检查校园内的建筑情况,依据有关法令、政策、规章和本管理办法,对违章建筑的建设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六)完成校园建设与发展规划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章规划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校园总体规划由学校组织编制,经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组织编制,并经校园建设与发展规划委员会审定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学校可以根据我校发展需要,对校园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经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备案,但涉及校园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需经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校园总体规划通过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五章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及维修改造项目(特指涉及改变外观、改变局部结构、改变用途、增加特殊需求等)必须经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批准,领取“规划建设审核意见书”,并到市规划、建设等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新建和校内道路两侧的建筑要同时报送单体、平面、立面、剖面图,必要时还须提供建筑设计模型,其体量、造型、色彩、风格须经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四条除三个附属医院和卫校外,学校所有临时建筑、零星建设工程,校内建设单位须持本单位主管部门院、处级领导及主管校级领导的批准文件(必要时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到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申请立项。

临时建筑、零星建设工程需领取西安交通大学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规划建设审核意见书”,加盖公章后,为批准生效。

(报建程序见附件一)

第十五条维修改造项目须报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同意、领取“规划建设审核意见书”并办妥校内外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竣工后须报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学校内设立永久性宣传、纪念物(标语、标牌、门头、招牌、牌匾、雕塑、纪念物),在向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报送申请时,须同时明确设立时间段、形体尺寸、材质、拟设立的位置,以及宣传、纪念物的简单介绍等信息和资料,并附送外观效果图。

第十七条临时建筑、零星建设工程是指因施工或其他需要临时搭建或施工的二层以下砖混建筑、活动房、围墙、临时地上地下管线、临时道路、绿化、雕塑、园林、景观及涉及建筑物外观的装饰装修工程等临时性建筑或设施。

第十八条校内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满后拆除,如需要延长使用期限,必须重新申请。

临时性建筑或设施因学校建设和发展需要拆除的,无论是否在批准使用期内,原建设单位必须无条件拆除。

第十九条所有建设项目不得随意扩大建设用地、建筑面积,不得改变用途、改变建设方案和结构或变更地点。

所有临、零建设项目“规划建设审核意见书”,建设单位需抄送校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需施工招标的项目,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凭此组织招投标,并参与放验线。

需要变更的,申报建单位按原报批程序另行报批。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挖掘、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学校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消防通道及其它消防设施;经批准挖掘占用的,不得任意扩大范围,不得延长时间。

第二十一条因施工需要开挖道路、移动地下管线、电缆等的,应先将施工位置、实施方案、恢复时间等有关事项形成文字,交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批准备案。

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向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报送有关工程竣工资料。

第二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西安交通大学区域内擅自开挖取土、推土。

确需取土的,须经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批准,按批准范围及高程取土。

第二十三条凡生产、存储易燃、易爆物品或排放有害废水、废气、废渣以及安装有振动、噪音设备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批准。

第二十四条工程项目竣工后,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参加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验收通过后,财务部门凭验收合格证书和审计报告结算工程款。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对未经批准的违章建筑的处理,必须合法、公正、公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为准绳,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对未办理校内建设规划审批手续的的临时建筑、零星建设工程,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手续;若严重违反学校总体规划,影响校园环境,则责令限期拆除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未办理校内审批手续而私自设立的永久性宣传、纪念物(标语、标牌、门头、招牌、牌匾、雕塑、纪念物),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有权责令其拆除或补办手续。

第二十八条由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不定期巡查,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发出违章通知,并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一)违章建设单位收到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下发的书面违章通知后,应立即停止违章建设行为。

拒不执行的,由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通知有关部门停止供电、供水,冻结基建款项;

(二)根据情节责令改建或完善,或处以拆除、限期拆除、罚款等处罚,并在全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请学校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已建成的违章建筑或构筑物,根据具体情况,由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决定拆除或限期拆除。

(四)限期拆除的违章建筑或构筑物,永久性宣传、纪念物,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学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期限,无条件予以拆除。

拒不执行的,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将在校公安处配合下强制执行。

拆除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自付,无故拖延的,酌情予以经济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严重阻碍学校规划管理部门行使职责的单位或个人,移交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校园规划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学校职能部门和监督部门予以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拖延或拒绝履行职责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按校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第一附属医院、第二附属医院、口腔医院和卫校区内的临时建筑、零星建设工程由其分别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西交基[2002]6号)同时废止。

西安交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学校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按照教育部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投资计划的完成,并在工作中深化基本建设管理改革,加强基建队伍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大型基本配套设施及室外工程(给排水、供暖、供气以及电力、通信、网络、有线电视、道路和绿化等)等;包括国拨资金项目、学校自筹资金项目、学校与社会合作资金项目、学校接受捐款项目、银行贷款项目和学校管理的开发部门独立或参与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开发项目,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基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的决策机构;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是基建工作的授权决策机构;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是负责校内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保修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代表学校行使相应职责的建设单位。

  第五条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审计处、纪委办公室及监察处、财务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校园事务与物业服务处、住房与周边校产管理处、曲江校区管理办公室、工会负责人及用户代表、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人数为单数。

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基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在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授权的范围内,对基建工作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具体职责包括:

(一)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工作;

(二)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招标工作;

  (三)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材料、设备采购工作;

  (四)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变更、签证工作,审定造价和使用功能发生较大变化的基建项目变更、签证;

  (五)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

  (六)审议和审定基建工作管理的相关程序、规则、制度;

(七)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授权的其他基建管理工作事项。

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遵循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规则。

领导小组成员具有平等的知情权、建议权、表决权,并负有必要的保密义务。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下设由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负责,相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技术专家组成的招标、采供等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相应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基建工作实行监察员制度,监察人员由纪委办公室及监察处、审计处和工会等部门的人员组成。

监察员对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双重负责;以独立的身份对基建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

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要维护监察人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建议权。

  第八条校园内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均应按校园规划实施,应按国家及省、市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工程项目的报批手续,并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章立项与可行性研究

第九条各学院、各职能部(处)及有关单位是校内基建工程项目的主要使用单位,是基建工程项目的基层申请单位,应按学校《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编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向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提出对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和大型基础配套设施等基本建设项目的需求申请。

  第十条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按照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及校园规划,拟订学校的基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组织起草基建工程立项申请,经校园建设与发展规划委员会同意后,报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审议。

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作为校内立项项目。

  第十一条基建工程项目立项申请经学校批准后,由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组织编写立项申请及项目建议书(根据项目情况及有关部门的要求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扩大初步设计文件,涉及教学新区规划和教学、科研的重大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国家发改委或省教育厅等上级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基建工程项目立项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准后,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组织编制或调整年度基建投资计划,按规定报国家发改委或教育部审批。

第三章勘察、设计与规划报批管理

第十三条基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工程的性质和类别,由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提供相关的基础设施现状及周围环境状况等原始资料及勘察、设计的委托事项,根据《西安交通大学基建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通过招标,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

  第十四条基建工程项目进行设计招标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已获批准;

(二)已经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审批手续;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计文件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并应在确保不违反设计规范的前提下控制经济指标,防止设计造成的浪费。

  第十五条基建工程项目立项或计划获批准后,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要积极进行基建工程规划审批工作,包括完成消防、环保、人防、防雷、自来水、市政、供电、通讯等专项规划审批等;基建工程项目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应严格按批准内容组织施工图设计。

  第十六条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必须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审查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四章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按《西安交通大学基建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基建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材料与设备采购等各类经济合同。

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受托人,代表建设单位签订各类基建工程合同。

  第十九条基建工程合同谈判以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基建工程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为基本依据。

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内容、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材料与设备采购方式及价款结算办法、竣工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等主要内容。

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基建工程合同条款拟定后,须经审计处审核。

第二十条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负责落实基建工程合同,完成合同规定内容。

第五章施工与材料、设备采供管理

第二十一条基建工程开工前,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必须按基建工程项目指定现场代表,现场代表应当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组织协调能力、项目管理工作经验。

现场代表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承担明确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现场代表应当熟悉其管辖工程设计文件的内容;深入工地加强工程管理和现场监督,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认真做好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的进场验收及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检验工作,控制材料消耗和工程进度;与工程监理密切配合,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规范及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协调处理工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

  第二十四条基建工程的质量管理,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现场代表对政府委托的监督机构的监督及监理单位的监理须给予积极配合和协调。

对施工中的质量和安全隐患等问题,一经发现要及时提出意见,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二十五条工程设计变更、签证的管理严格按照《西安交通大学基建工程变更、签证及结算审核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变更超出总投资5%(国拨项目)或10%(自筹项目)时,应报上级主管部门重新审批。

  第二十六条基建工程材料、设备采供工作在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监督和管理下,按照《西安交通大学基建工程材料、设备采供管理办法(试行)》实施。

大宗基建材料、重要物资设备的采供均须进行招标。

基建材料、设备采供按照“甲方供应”、“甲方认质认价乙方采供”和“乙方自主报价一次包死”三种类型分别实施。

工程项目中对上述三种方式的选用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预约并明示。

  第二十七条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责任到人。

无论是建设单位采供还是施工单位采供的材料,均应进行严格的

进场验收,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在基建工程质量管理活动中,校内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在工程施工作业(或设计)中违反法律、法规及基建工程的质量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

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教发[1999]155号)文件规定执行。

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基本建设资金。

学校校长对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负全面责任,主管基建的副校长负直接责任。

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负责学校基建计划的编制工作,在安排基建自筹计划时,应根据学校财力情况,编制年度自筹基建计划。

学校其他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三十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基本建设资金,保证高校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核算、决算监督和效益分析工作;加强工程预(结)算、决算管理,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十一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原则和效益原则。

基本建设资金应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基本建设资金按基本建设程序支付。

在基建工程项目尚未列入经教育部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之前,经学校同意后,可按教育部批准的前期费用计划,支付前期费用。

建设项目在未经批准开工之前,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三十三条基本建设资金实行合同管理制。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以及大宗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

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责任和违约处罚条款。

财务人员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条款付款。

第三十四条严格基建工程项目的付款及审批制度。

支付基本建设资金时,应由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主任核准签字作为付款的依据。

(一)工程价款的支付,应由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审查。

并对工程监理部门核算的结果进行复审。

(二)基建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分包项目、材料及设备采供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付款。

在遵循按工程进度付款原则的基础上,工程完工后决算前支付款额一般不得超过预计工程款的80%;项目决算审计完成后支付款额不得超过预计工程款的95%。

(三)工程质量保证金按施工合同约定比例或质量保修合同规定的比例提留,在质量保证期满,经学校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合同规定条款支付。

(四)基建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允许超进度付款。

对于特殊情况下的超进度付款,必须报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十五条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支付基本建设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

  

(二)不符合经批准的建设内容与建设规模,或未经批准超投资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不完整的;

(五)其他不合理的支出及摊派。

第三十六条学校财务处负责基本建设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财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财务活动实行会计监督。

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基本建设资金的行为,财务人员应及时提出意见。

财务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反映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对截留、挤占和挪用基本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投资与审核管理

  第三十八条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各环节工程造价,增强投资控制意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十九条基建项目投资实行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学校《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编制办法(试行)》,加强项目计划与财务预算的整合,杜绝无预算的项目。

申报基建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并视当年财力合理安排。

  第四十条项目预算一经批复,不得自行调整。

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预算调整,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必须加强项目执行过程的监督,并对项目完成情况实施绩效评价。

  第四十一条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负责基建工程预结算的核查。

核查人员应客观、公正、公平、合理核查经监理审查的工程预算及竣工结算书。

核查依据为:

  

(一)国家及地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工程造价的管理规定;

  

(二)合同及合同约定的相关文件。

  第四十二条现场代表督促监理、施工单位于竣工后及时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结算资料,确保结算按时完成并真实反映工程的造价。

  第四十三条审计处负责基建工程结算的审计。

审计人员应客观、公正、公平、合理审计经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核查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并按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交基建工程结算审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根据审计处提交的基建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及时办理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手续。

第八章竣工与保修管理

  第四十五条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各专业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按照施工合同和施工设计图纸对工程项目进行认真检查核实,使工程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能源化工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