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以工代赈报告例文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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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以工代赈报告例文doc.docx

发改委以工代赈报告例文doc

发改委以工代赈报告范文

【报告范文】

一、基本情况

1.项目安排情况

 在上级发改委大力支持下,20XX-20XX年共安排我县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1071万元,其中20XX年安排以工代赈资金445万元、20XX年安排以工代赈资金626万元。

共安排项目47个,其中20XX年24个、20XX年23个。

20XX-20XX年共安排我县以工代赈示范项目4个,以工代赈资金850万元。

其中20XX年安排示范项目2个,以工代赈资金470万元;20XX年安排示范项目2个,以工代赈资金380万元。

2.项目实施情况

20XX年共安排项目26个,已竣工项目26个。

20XX年安排项目25个,已竣工16个,7个项目正在实施当中,2个项目未开工。

3.资金拨付情况

20XX年共拨付资金889万元,占计划98%,尚有26万元未拨付,主要原因是未审计或未验收。

20XX年共拨付资金728万元,占计划73%。

二、主要成效

1.改善了我县农村公路建设。

交通不便是我县经济发展的一个障碍,是造成我县贫困的一个重要原因,两年共投资以工代赈资金1327万元用于交通建设,共完成投资2040万元,共改造和新建公路72公里,加固大桥1座,新建小桥2座计35延米。

在以工代赈资金的引导下,基本实现了我县村村通公路,解决了我县行路难的问题。

2.农田水利设施得到改善。

农田水利设施制约了我县农村经济的发展。

两年共投入121万元以工代赈资金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共完成投资148万元。

维修加固水库2座,改造中低产田200亩,维修小山塘1座,维修渠道500米,新建饮水工程2处。

3.片区开发建设进展顺利。

20XX年安排170万元用于石桥镇片区开发,该项目正在实施,进展顺利。

该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快我县蚕桑产业化进程。

4.新农村建设取得新成效。

以通村水泥路、“三清三改”、人饮工程等为主要内容的基础设施全面完成,两年共安排以工代赈资金300万元用于新农村示范点建设,共完成道路30公里。

 三、主要做法和基本经验

以工代赈工作是一项复杂的工程,涉及面广、政策强,为提高以工代赈工作,确保以工代赈资金发挥扶贫效益,主要做法如下:

1.加强部门协作

现阶段,以工代赈作为农村扶贫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改委作为以工代赈主管部门,在加强以工代赈工作管理的同时,主动加强与扶贫和财政等部门的协作,在上报项目时,积极主动征求项目主管部门的意见,在项目管理上,积极主动邀请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加强管理,在资金管理上、协调财政部门共同加强以工代赈资金管理,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对以工代赈项目进行审计。

2.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在上报项目时,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要求,搞好项目论证,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或可行性报告,编年度以工代赈计划,提交以工代赈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报请县政府领导审定。

然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前期工作不到位的项目一律不纳入年度计划上报。

3.抓好项目实施工作

项目计划下达后,严格按下达的计划执行,对项目实行三不变原则,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把握工程质量,会同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不定期地到工地进行督查。

发现工程不合格,操作程序不符规范,立即要求停工,必须返工。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县发改委申请验收,然后由县发改委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

4.强化资金管理。

坚持报帐制、确保资金安全,并制定《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严格按资金管理办法进行资金拨付。

即项目开工前,拨30%以工代赈资金作为项目启动资金,以后按项目进度拨款。

项目竣工前只能拨付到80%,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审计部门审计,再拨10%,剩余10%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拨完。

 5.切实落实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政策,为落实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政策,我县要求,除技术复杂的工程,原则上不进行招投标。

由项目所在地组织实施,组织当地群众参加劳动,两年共兑付以工代赈资金230万元。

 四、存在的问题

 通过多年的建设,我县以工代赈取得较大成绩,但在新阶段的扶贫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一是从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来看,面临着不少挑战。

随着全县工业化进程快速推进,但工业化程度较低的局面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农业产业链短,带动农民增收能力弱的现实依然严峻,农村基础设施还比较薄弱,农民的创业能力不强。

二是全县的贫困人口还比较多,全县尚有15万人未脱贫,占全县农业人口的36.7%;60%以上的贫困人口分布在深山区、库区和地质灾害频发区。

自然条件十分恶劣,扶贫难度和成本加大,扶贫效益递减。

 三是部分脱贫人口收入不稳定,对土地等资源依赖程度大,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能力弱,极易返贫。

四是部分贫困人口综合素质较低,生存能力弱。

需政府常年补助。

五是部分项目未树立以工代赈标示牌。

六是个别项目未动工。

 七是部分已竣工的项目未申请竣工验收。

八是部分项目未按计划支付劳务报酬和实行项目公示。

五、建议

1.扶贫任务越来越重,应加大以工代赈投资规模;

 2.我县是贫困县,配套资金不足,为使项目能顺利完成,应允许与其它项目资金捆绑使用。

发改委-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3号

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强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质量,防止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二〇一二年四月二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任:

张平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强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质量,防止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和管理。

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中央投资项目,应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招标事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及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国际金融机构或贷款国政府对项目招标与采购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业务,是指受招标人委托,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项目业主招标、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招标、政府投资规划编制单位招标,以及项目的勘察、可行性研究、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保险等方面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是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活动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依据《政府采购法》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业务的采购代理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须同时具备相应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资格。

第二章资格认定

第七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预备级。

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及以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预备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总投资2 亿元人民币及以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具备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良好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

(六)有一定规模的评标专家库;

(七)近3年内机构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降级或撤销资格的处罚;

(八)近3年内机构主要负责人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九)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甲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 万元人民币;

(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60人。

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少于50%,已登记在册的招标师不少于30%;

(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在800人以上;

(四)开展招标代理业务5 年以上;

(五)近3 年内从事过的中标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60个以上,或累计中标金额在60 亿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条乙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 万元人民币;

(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30人。

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少于50%,已登记在册的招标师不少于30%;

(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在500人以上;

(四)开展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

(五)近3年内从事过的中标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30个以上,或累计中标金额在30亿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一条预备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15人。

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少于50%,已登记在册的招标师不少于30%;

(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在300人以上。

第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进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认定工作。

相关资格申报的通知、要求和申请材料格式文本等将提前两个月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予以公布,以便于申请人准备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按要求报送以下材料:

(一)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企业机构设置情况;

(五)企业人员基本情况;

(六)招标代理业绩证明;

(七)评标专家库人员情况;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必要时,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以通过调阅有关材料原件、实地调查或向有关部门征询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申请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经过核查的资格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并在10 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

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名单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和行业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按要求提供制作资格证书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并按时领取资格证书;不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或不按时领取资格证书的,按自动放弃资格处理。

第十七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60 个工作日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资格延续申请。

未按规定申请资格延续的视同放弃,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资格延续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延续相应资格并重新颁发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降级或者撤销资格。

第十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进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升级的评审工作。

获得乙级资格满2年、预备级资格满1 年以后,符合高一级别条件的,可按规定提出升级申请。

预备级招标代理机构不能越级申请甲级资格。

第十九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资格申请、资格升级和资格延续的申请材料,应先报送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初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或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投资管理等有关制度规定,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担有关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涂改资格证书,不得超越本办法规定范围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二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自查制度,确保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始终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抽查等方式,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活动的所有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归档。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处理或向有关监管机构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变更机构名称、工商注册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办理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资格证书。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对资格证书予以相应变更。

第二十五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重大变化的,应在相关变更手续完成后30 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资格重新确认申请。

不提出资格重新确认申请的,按自动放弃资格处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机构的组织机构变化、人员变动等情况进行审核。

符合相应条件的,授予相应资格;不符合相应条件的,予以降级或撤销资格。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因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交回资格证书,并办理注销手续。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在招标工作结束、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按相关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项目招标情况报告,对招标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委员会,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年度资格检查。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每年2月28日之前,将以下年检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一)机构年度情况报告及机构设置变化情况;

(二)机构年度招标从业人员的变动情况;

(三)项目招标情况报告;

(四)执行招标投标、投资管理等有关制度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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