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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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管理办法

专项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专项引进国外智力(引智)工作的管理,提高引智工作管理水平,提升引智工作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外专局,地方外专局、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引智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引智工作的内容包括聘请国(境)外专家来华工作以及派出专业技术人员赴国(境)外培训两部分。

第三条专项引智工作实行外专局、集团公司、公司和项目执行部门逐级负责的四级审批、管理制度。

第四条公司引智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引智项目申报工作由国际合作部归口牵头管理,各项目执行部门安排专人负责对接,以确保引智工作有效管理、良性发展。

第二章年度项目计划编制和批复

第五条专项引智年度项目计划(以下简称项目计划)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结合各项目执行部门(主要为事业部)实际情况进行汇总并报国际合作部、公司国际合作部审核评审及向集团和地方外专局进行申报,人力资源部提供有关外聘专家的劳动合同及专家个人资料。

第六条项目组织的优先顺序为:

一类:

国家重大专项、重大型号预研项目、国家重大技术攻关和基础研究项目。

二类:

预先科研和技术基础项目、行业重点科研项目、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生产项目。

三类:

以开辟合作交流渠道为目的的项目。

第七条申报引智项目必须坚持科学规划、实事求是,各项申报内容必须真实完整,严禁填报虚假信息,严禁以培训名义申报实为考察、执行合同等其他出国(境)任务。

第八条对独联体国家引智项目及专业技术人员赴国(境)外长期培训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九条公司国际合作部负责公司年度引智项目计划的编制申报工作,应按要求组织相关专家对公司年度申报项目计划进行评审,确保所申报项目紧密结合公司科研、生产的总体规划、发展方向以及进度安排,切实体现公司重点、提高项目质量。

第十条国家外专局的聘专项目每年XX月底申报下一年度项目,X月底之前可补报一次,派出培训项目每年申报一次。

项目批准后当年有效,即当年项目当年执行。

地方外专局的聘专项目每年XX月底之前申报下一年度项目,既无补充申报的规定,也无派出培训项目的申报规定。

第十一条公司各项目执行部门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公司国际合作部申报项目计划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专项引进国外人才项目申请表》及《专项出国培训项目表》。

2.申请工薪资助的项目需提供《专项引进国外人才项目申请表》及工薪合同(人力资源部提供)。

第三章项目经费资助内容及标准

第十二条聘专项目的经费资助原则为外专局和项目实施单位共同承担。

外专局主要资助专家国际旅费、生活费、零用费、城市间交通费及工薪。

国际旅费:

专家从国外居住地到中国出入境口岸之间的往返经济舱国际机票或其他交通费用。

资助上限为XX元/人次。

项目执行部门在平时项目实施过程中,需对专家机票进行专项核销,并将专家机票发票或行程单加盖公章提交国际合作部作为项目年终核销依据以及留存备案。

生活费:

专家在华期间的住宿、餐费、市内交通费和翻译费等,资助上限为XX元/人天,获得工薪补助项目的专家上限为XX元/天。

项目执行部门在平时项目实施过程中,需对上述费用进行专项核销,并定期将费用核销情况报送国际合作部,作为年终向外专局核销的依据及留存备案。

零用费:

不支付工薪补助的专家在华工作期间用于个人的费用补贴,上限为XX元/人天。

零用费的支付应由专家人本、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专管签字的收据作为财务支出凭证。

项目执行单位在完成零用费的支付之后,将上述凭证复印件提交给国际合作部,作为年终向外专局核销的依据及留存备案。

城市间交通费:

专家从出入境口岸至工作城市的中国境内交通费,包括飞机经济舱、火车、汽车或租车等往返费用,上限为XX元/人。

项目执行部门在平时项目实施过程中,需对专家城市间机票或车票进行专项核销,并将专家机票发票或行程单或车票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国际合作部,作为项目年终核销依据以及留存备案。

专家工薪:

项目执行单位根据双方协议支付给专家的工作报酬,资助上限标准为合同金额的XX%,原则上不超过XX万元。

资助专家工薪的项目以外专局批复的项目计划为准,工薪的支付应有专家本人、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签字的收据以及单位给专家本人支付工薪的流水或相关凭证作为财务支出凭证。

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将相关凭证提交给国际合作部,作为项目年终核销依据以及留存备案。

第十三条派出培训项目外专局资助内容按比例资助团组的境外生活费及培训费。

1.境外生活费:

短期(89天及以内)出国培训人员的境外生活费标准参照《财务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规定执行。

中长期(90天及以上)出国培训人员的境外生活费标准按照《国家外专局、财务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局(2012)126号规定执行。

2.培训费培训费的资助依据为与外方签订的培训协议或合同。

短期培训费资助标准按照《财务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中长期培训项目不资助培训费。

第十四条派出培训项目的资助原则为:

1.赴独联体国家的短期培训项目,资助比例一般不低于

XX%,人数在XX人以上的除外。

2.赴其他国家的培训项目资助比例一般不高于XX%。

第十五条专项引智项目资助经费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和上限标准使用,在执行聘请专家和派出培训项目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超出资助标准的部分由项目执行单位自行承担。

第四章引智项目的执行

第十六条国际合作部负责及时跟踪引智项目在国家外专局及地方外专局的批复情况,获批后,及时向各项目实施部门通知,并按照有关要求指导项目实施。

当年审批的项目,应在当年执行完毕。

第十七条聘请专家项目的执行

1.聘专项目人员调换。

已批准的项目,如计划来华专家需临时更换人选,项目实施部门需提前30个工作日向国际合作部提出申请,由国合部与集团或地方外专局协调,经批准后,即可更换和调整人员。

2.经费管理。

项目执行完毕后,项目执行部门应及时核销相关经费。

引智经费务必按照财务要求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经费结算日期最晚到当年12月初。

第十八条派出培训项目的执行

1.人员选派。

项目执行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从政治优秀、业务对口、外语合格、身体健康、年龄在50岁以下的中青年业务骨干中选派出国(境)培训人员。

单个团组不超过XX人。

以下三类人员不得参团:

与培训主题相关度不高的管理人员;

至团组回国之日时满5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参加工作不满三年的人员。

有特殊情况确需参团的,由项目执行单位提出申请,一事一报。

2.外语能力和翻译配备。

出国(境)培训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

五人以内的短期培训团组及所有中长期培训团组成员、随团英语翻译,至少应具备大学英语六级或更高层级的外语能力证书。

五人(含)以上的短期培训团组,可配翻译。

由外方提供专业翻译的,团组仍需指定一名随团生活翻译(至少具备大学英语四级水平)。

赴独联体国家并使用俄语作为工作语言的团组,不论人数均可配随团俄语翻译。

俄语翻译至少需具备大学俄语四级水平或更高层级的证书以及语言实践能力和外事工作经验。

3.日程安排。

团组在国(境)外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1天,培训业务活动须占总时间的三分之二以上。

培训活动地点严禁超过一个国家三个城市。

4.执行报批。

报批材料所涉及的相关内容,应与项目计划内容一致,特殊情况另行报告。

执行报批材料包括:

1.报送专项出国(境)培训项目的公函;

2. 本项目拟派出人员组成情况表;

3.出国(境)人员名单(每页不超过10人);

4.含团组人员名单的邀请信及翻译件;

5.由外方或双方签署确认的培训日程及翻译件;

6.团组成员外语水平等级证书或翻译证明及翻译资质文件复印件;

7.经费预算报告;

8.出国培训经费财务证明(加盖组团单位财务专用章)。

除以上必备材料外,有以下情况的团组还需提供补充材料:

9.申请资助国(境)外培训费的团组还需提供双方签署的培训协议复印件;

10.有50岁(含)以上人员参团的,需提供《超龄人员健康担保函》及参团必要性说明;

11.外语水平证明文件与培训目的国官方语言不符的,需外方提供用何种语种授课的证明,也可在邀请函或培训日程中注明双方工作语种。

12.由外方提供专业翻译的,需外方出具专业翻译证明,我方提供生活翻译证明。

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组团单位公章并注明“复印于原件”。

若材料符合要求,外专局将在十个工作日内下达任务批件和通知书。

培训团组必须持外专局《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办理执行培训项目外事手续。

5.财务手续。

派出人员应在出国前五个工作日内持集团公司国际合作部介绍信、外专局下达的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及名单(复印件)、已签注的全部出国(境)培训人员护照及电子客票单原件和境外保险单复印件到外专局财务公司领取资质经费。

若人数、天数与任务批件不符,须由集团公司国际合作部出具情况说明。

中长期出国(境)培训团组,还需提前填写《经费发放通知单》和《长期培训人员报到表》并附照片,作为出国(境)后到外专局驻外代表处领取生活费的凭证。

出国人员持外专局开具的财务证明和支票,在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办理外专局资助部分的出国用汇。

也可采用先垫支后核销的方式获取资助。

即在获得外专局下达的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和通知书以及经费通知单后,先行垫付出国(境)费用,在完成培训任务回国后,到外专局办理核销手续。

核销要求同先领汇后核销一致。

团组应在回国后一个月内持有关票据到外专局财务司核销。

第五章项目总结和成果报告

第十九条聘请专家项目在每年11月底之前,根据要求的格式,由项目实施部门将经负责人审核的总结报告及时提交至国际合作部,国际合作部经审核后及时上报相关外专局。

第二十条派出培训项目团组回国后15天内,应将经审核的培训总结提交国际合作部,由国际合作部提交外专局经济技术专家司项目处。

第二十一条公司国际合作部应按照重质量、抓成效的原则,做好专项引智项目的跟踪问效和绩效管理,推动专项引智工作良性发展。

对有重大价值或重要意义的引智成果要及时总结上报外专局。

第六章项目核销及审计工作

第二十二条根据国家外专局及地方外专局的要求,每年11月底之前,由国际合作部牵头,对当年批准执行的引智项目进行核销清理。

各项目执行单位负责提供当年给专家核销的国际机票、城市间机票或车票复印件或扫描件、专家护照扫描件、出入境记录扫描件以及当年给专家核销的各项生活费明细清单;人力资源部负责提供专家工薪收据以及工薪发放证明或银行流水清单等资料。

由国际合作部统一及时向外专局进行核销资料提交和后续核销跟踪落实事宜。

第二十三条根据国家外专局及地方外专局的审计要求,由财务部根据牵头,根据相关审计署的时间节点及财务提交要求,由项目执行部门、人力资源部和国际合作部配合提供相关项目及核销凭证。

第七章保密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保密是专项引智工作的生命线。

项目执行单位必须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和涉密单位出国(境)团组保密管理暂行规定》(中办厅字〔2012〕1号)、《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管理规定》(中办厅字〔2012〕3号)和《关于加强涉密科研项目保密管理的意见》(中办厅字〔2012〕10号)等精神,做好专项引智项目执行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司国际合作部和项目执行部门的专项引智工作负责人,同时也是专项引智保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本单位的专项引智保密工作和涉密人员教育,对笨蛋的专项引智工作负主要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公司国际合作部要加强对专项引智工作的归口管理。

凡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技术的引智项目及相关文件和材料必须经过公司审批、上报,并控制材料的传递范围。

专项工作及其成果,原则上不进行公开宣称和报道。

第二十七条公司相关部门应制定失泄密事件应急处理员。

发现外方人员有刺探、窃取我方机密事项的言行和动机。

要提高警惕。

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及时报告本单位,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集团公司国际合作部和保密办报告。

集团公司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向外专局报告。

第二十八条在执行聘请专家项目过程中,除做好本单位自身的安全保密工作外,还要充分考虑外方专家的安全和利益,不做可能给专家渠道或专家本人造成不利影响和后果的事情。

公司可根据专家的不同背景、敏感程度等因素制定相应的邀请方式、来华途径、交流方案和开放领域,工作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区别对待。

第二十九条派出培训团组在临行前必须进行保密教育和外事纪律教育,制定保密管理方案和措施,签订保密义务承诺书。

在国(境)外发生违反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的,由国际合作部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国际合作部商其他职能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做出处罚,并追究派出单位责任,处罚结果抄报外专局。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公司国际合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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