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考试三星考点进口货物原产地确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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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考试三星考点进口货物原产地确定

一、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一)原产地规则定义:

  一国(地区)为确定货物的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

  

(二)原产地规则类别:

  从适用目的的角度划分,原产地规则分为两大类:

优惠原产地规则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1、优惠原产地规则

  是指一国为了实施国别优惠政策而制定的法律、法规,是以优惠贸易协定通过双边、多边协定形式或者由本国自主形式制订的一些特殊原产地认定标准,因此称为协定原产地规则。

  2、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是指一国根据实施其海关税则和其他贸易措施的需要,由本国立法自主制定的原产地规则。

也叫“自主原产地规则”。

  (三)原产地认定标准:

  在认定货物的原产地时会出现两种情况:

一种是货物完全是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或生产制造;另一种是货物由两个及以上的国家(地区)生产制造。

  无论是优惠原产地规则还是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都要确定这两种货物的原产地认定标准。

  1、货物完全是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或生产制造,以产品的种植、开采或生产国为原产国,这种原则叫“完全获得标准”

  2、当一种产品经过几个国家货物(地区)加工、制造的,以最后完成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为原产国,这种标准成为“实质性改变标准”。

“实行性改变标准”包括: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从价百分比标准、加工工序标准、混合标准等。

  1、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

  

(1)完全获得标准(参见教材P278。

  

(2)从价百分比标准(重要考点)

  我国签署的各项优惠贸易协定主要的从价百分比标准是:

  ①《亚太贸易协定》(6个国家签定:

孟加拉国、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中国)

  ※非成员国原产的原材料等总价值不超过该货物的55%

  即:

成员国的材料要达45%及以上,则认定原产国为受惠国

  ※原产于孟加拉国的货物,非成员国的原材料不超65%

  即:

孟加拉国及协定成员国的材料的比例达到35%及以上,则认定原产国为孟加拉国。

  ②《中国—东盟合作框架协议》

  (东盟成员国:

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文莱、越南、老挝、缅甸、柬埔寨)

  ※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的材料、零件不超过60%

  即:

原产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产物的成分占40%及以上;并且最后的工序是在成员方境内完成,则认定原产国为东盟成员国

  ③CEPA香港、澳门

  要求港澳产品的增值标准为30%及以上,则原产地为香港、澳门

  ④《中巴自贸协定》

  ※要求货物巴基斯坦原产成分不小于40%,则原产地为巴基斯坦。

  ※制成品中原产于中国、巴基斯坦的成分累计不低于40%,则进口的货物原产地认定为巴基斯坦

  ⑤特别优惠关税的原产地规则

  ※受惠国对非该国原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不小于所得货物价值的占40%

  ⑥《中智自贸协定》

  ※非成员国的原产材料小于60%;

  即成员国的原产材料要达40%及以上,则认定原产国为受惠国

  (3)直接运输标准

  (参见教材278-279,熟悉)

  2、非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

  

(1)完全获得标准内容(参见教材288,熟悉)

  

(2)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

  两个及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或制造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①税则归类改变:

指产品经加工后,在《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改变

  ②制造或者加工工序:

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③从价百分比是:

是指一个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占所得货物价值的30%及其以上。

  判断题

  所谓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经加工后,在《海关进出口税则》中4位数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达到30%以上。

  答案:

 (四)申报要求(了解)

  1、《亚太贸易协定》规则

  除了要提交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交政府指定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作为报关的随附单证。

  2、《中国—东盟合作框架协议》规则

  进口的时候向申报地海关申明该货物适用“中国—东盟协定税率”,并提交政府指定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作为报关的随附单证。

  3、CEPA香港规则和CEPA澳门规则

  纳税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申报海关申明该货物适用零关税税率。

并提交符合CEPA项下规定的有效原产地证书作为报关的随附单证。

  4、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应主动向海关申报适用中巴自贸协定税率。

并在有关货物进境报关时向海关提交巴基斯坦指定的政府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

  5、“特别优惠关税待遇”项下受惠进口货物

  应当主动向进境地海关申明有关货物享受特别优惠关税。

并提交出口受惠国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签发的由该国海关于出口时加盖印章的原产地证书。

  6、《中智自贸协定》

  ※进口时申明货物适用中智自贸协定税率。

并提交智利外交部国际经济关系总司在货物出口前签发的或者出口后30天内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

  ※价格不超过600美元且不属于为规避有关规定而实施的货物,免交原产地证书。

  (五)原产地证明书

  1、适用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

  

(1)《亚太贸易协定》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

  ※一个原产地证书只适用于一批进口货物,不可多次使用。

  ※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交原产地证书的,由海关依法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货物征税放行后,纳税义务人自货物进境之日起90日内补交原产地证书的,经海关核实,对按原税率多征的部分应予以退还。

  

(2)《中国—东盟合作框架协议》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

  ※一个原产地证书只适用于一批进口货物,不可多次使用。

  ※原产地证书应当自东盟国家有关机构签发之日起4个月向我国境内申报地海关提交,经过第三方转运的,提交期限延长为6个月。

  ※原产于东盟国家的进口货物,如果产品的FOB价不超过200美元,无须要求我国的纳税义务人(也就是进口方)提交原产地证书。

但是要提交出口人对有关产品原产于该出口成员方的声明。

  ※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交原产地证书的,由海关依法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货物征税放行。

东盟成员国的货物,应当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补发,且在原产地证书上注明“补发”字样。

经海关核实,对按原税率多征的部分应予以退还。

  (3)CEPA的原产地证明书

  ※一个原产地证书只适用于一批进口货物,不可多次使用。

  ※海关因故无法进行联网核对的,应纳税义务人书面申请并经海关审核同意后,按照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或者暂定税率征收相当于应缴纳税款等值保证金后先予以放行货物,办理进口手续。

  海关应当自该货物放行之日起90天内核定其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情况,根据核查结果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或者保证金转税手续。

  (4)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

  ※所用文字为英语

  ※应在货物出口前或出口时,或实际出口后15日内签发。

  未能在规定的日期签发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可以向申报地海关提交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签发的注明“补发”字样的原产地证书。

  如果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者毁坏,在该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签发经证实的原产地证书真实复制本。

  ※除不可抗力外,原产地证书应当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向我国境内申报地海关提交,如果经过第三方转运的,提交期限延长为8个月。

  (5)“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

  ※原产地证书的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180日,A4纸印制,所用文字为英文

  ※应提交正本及第二副本

  ※海关对证书的真实性产生怀疑的,可向受惠国海关或发证机构提出核查要求,并要求其收到核查要求之日起90内予以答复。

在上述期限内为收到答复,则不得享受特别优惠关税税率。

  (6)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

  ※所用文字为英语,并加盖有“正本(ORIGINAL)”字样的印章。

  ※原产地证书的自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

  ※海关对证书的真实性产生怀疑的,可向智利有关部门提出核查要求。

在提出核查请求之日起6个月,海关未收到智利有关部门核查结果,则不得享受关税税率优惠待遇。

  2、适用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了解)

  

(1)对适用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进口商品的要求

  

(2)对适用最终保障措施的进口商品的要求

  (六)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部分进口鲜水果、农产品实施零关税

  ※对原产于台湾地区15种进口鲜水果实施零关税。

  ※对原产于台湾地区19种进口农产品实施零关税。

  (七)原产地预确定制度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正当理由,可以向直属海关申请对其将要进口的货物的原产地进行预确定。

  ※提交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能说明将要进口货物情况的有关文件资料

  3、说明该项交易情况的文件材料

  4、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海关应在收到原产地预确定书面申请及全部资料之日起150天内作出原产地预确定决定。

  ※已作出原产地预确定决定的货物,自预确定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实际进口时,与预确定决定货物相符,且原产地确定标准未发生变化的,海关不再重新确定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

二、税率适用

  税率适用原则

  1、进口税率

  基本原则是“从低适用”,特殊情况除外。

  

(1)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WTO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定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

  上述之外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

  

(2)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

  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

  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对于无法确定原产国(地区)的进口货物,按普通税率征税。

  (3)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以外的,其税率的适用按其所适用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5)(6)(8)参见教材P288(了解)

  (7)执行国家有关税率减征政策时,首先应当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计算有关税目的减征税率,然后根据进口的原产地及各种税率形式的适用范围,将这一税率与同一税目的特惠税率、协定税率、进口暂定最惠国税率进行比较,税率从低执行。

但不得在暂定最惠国税率基础上再进行减免。

  ★教材P288归纳的表要掌握。

  2、出口税率适用原则

  出对于口货物,在计算出口关税时,出口暂定税率优先于出口税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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