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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星级酒店财务管理制度1doc

四星级酒店财务管理制度1

四星级酒店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篇: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酒店财务管理,规范酒店财务行为,统一会计核算标准,保障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旅游饮食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酒店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酒店的财务会计工作,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授权财务经理负责管理。

财务部下设《会计核算、营业收入、收入审查、成本核算、采购工作、网络管理》等部门,承担酒店物资采购、收支管理、会计核算、网络信息管理等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三条:

财务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和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旅游饮食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酒店的实际情况,制定酒店会计核算政策和办理会计核算业务。

第五条:

酒店发生之经济业务,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本,编制会计报表。

第六条: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会计期间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月度会计期间自每月的第一日起至最后一日止。

第七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记帐。

第八条: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按《旅游饮食企业财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

第九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核算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做到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条:

收入与成本费用应相互配比。

第十一条:

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第十二条:

各项财产物资均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政策

1、存货按加权平均法核算;

2、低值易耗品摊销采用一次摊销法和分期摊销法核算;

3、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在受益年限内平均摊销;

4、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第十四条:

记帐程序

1、酒店发生之经济业务按照先单据、后款项的原则办理。

发生之经济业务必须凭审批有效的、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

记帐。

2、出纳凭审批有效的、手续完备的收支凭证办理收支业务,登记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按管理要求编制现

金和银行存款收支日结表,将收支单据和日结表一并交会计审查和记帐。

3、会计审查收支日结表和收支凭证无误后,根据收支凭证填制记帐凭证,经财务经理审核签字后,按记帐凭证和记

帐凭证汇总表登记明细分类帐和总分类帐。

4、会计根据明细分类帐和总分类帐编制会计报表,送财务经理审核签认,再呈总经理审批。

5、会计应按时做好记帐、对帐和结帐工作,按月、季、年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

按集团公司对酒店经营管理目标的要求,在总经理的领导下,通过市场调查、对酒店经营情况的分析,确定酒店总体经营目标,各部门按经营目标编制经营计划。

第十六条:

经营计划经财务部审核汇总,报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

酒店经营计划包括营业计划、成本费用计划、利润计划、资产购置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

第十八条:

年度经营计划于每年11月中旬开始编制,12月下旬完成。

月度资金计划于上月末完成。

第十九条:

经营计划经审批后下达至各部门执行。

第四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酒店流动资产的管理实行分工合作,相互牵制的原则,对各项流动资产及时核对、及时检查,不允许以“白条”抵库,货币资金做到日清月结。

第二十一条:

货币资金管理

1、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管理条例》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2、资金的收付业务由财务部按程序、按管理制度办理。

严禁违规操作,严禁保留帐外资金。

3、现金和银行存款设置日记帐管理,对发生的收支业务,按发生顺序逐笔序时登记。

4、各项收支原始凭证在办理收付款业务后,应及时加盖“收、付款”章。

出纳凭单登记日记帐,会计凭单编制记帐凭

证。

5、酒店货币资金的管理按《资金管理制度》、《费用报销管理规定》、《审批权限管理规定》等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应收帐款管理

1、酒店应收帐款按实际发生额记帐,分明细核算。

应收帐款必须按有效原始凭证登记。

2、应收帐款应及时追收、按月清理、按期收回。

3、对确实无法按时收回或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由财务部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批准。

4、会计凭总经理的审批意见作帐务调整,对确认为坏帐的应收帐款记入当期管理费用,冲减应收帐款。

5、对已确认为坏帐的应收帐款后又收回的,应先冲减当期管理费用,冲回应收帐款后再按规定冲减应收帐款。

第二十三条:

存货管理

1、设置存货明细帐,按存货收、发货程序序时登记。

并定期盘点和对帐,对帐实不符的应查明原因,按规定处理。

2、存货自取得、保管、到使用,都必须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3、存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外购存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和运输费、挑选整理费和合理损耗以及税费入帐;自制

存货按制造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及其他各种支出入帐;接受捐赠的存货按捐赠方提供的发票加运输费和挑选整理费及税费入帐或按市价入帐;盘盈的存货按市价入帐;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投资双方确认的价值入帐。

5、领用存货按存货出仓手续办理,按实际成本核算。

领用时借记成本费用帐户,贷记存货帐户。

领用又退回的借记

存货帐户,贷记成本费用帐户。

月末盘点之部门在用结余存货,作假退料处理,借记存货帐户,贷记成本费用帐户。

6、存货必须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发货。

第二十四条:

待摊费用核算

1、待摊费用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但不得超过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

2、待摊费用摊销时,期间不得有间隔。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按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按酒店的具体规定执行。

酒店固定资产是指:

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1年,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

包括房屋、建筑物、机械动力设备、电器及音响设备、电脑系统、贵重家具、娱乐设施设备、厨房设施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1、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运费、相关税费入帐。

2、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运费、相关税费及支付的安装调试费入帐。

3、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协议的价格入帐。

4、捐赠者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捐赠者提供的发货票和由企业负担的各项费用入帐。

未提供发货票和有关价值的,按

市场价值加上由企业负担的各项费用减去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确定的折旧价值的余额入帐。

5、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值确定

入帐价值。

6、为固定资产的购建发生的专用借款,按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有关规定计入资产价值。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折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酒店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

平均年限法的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第二十八条:

净残值率按固定资产原值的3%确定;房屋装修列入固定资产的不计残值;地毯不计残值。

第二十九条:

计提折旧须遵循以下原则:

1、当月入帐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自次月起计提折旧。

2、当月转出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3、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如能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

4、以经营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

5、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帐的土地不提折旧。

6、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和折旧年限:

资产类别折旧年限

一、房屋建筑物20-30年

二、机械动力设备6-8年

三、电器及音响设备5年

四、电脑系统5年

五、家具5年

六、康娱设施、设备5-6年

七、厨房设施、设备5-6年

八、运输工具5-8年

九、地毯3-5年

十、其他4-5年

第三十一条:

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由酒店提出申请,报主管财政、税务机关批准。

清产核资后折旧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应定期清查和盘点,对帐实不符的应查明原因,按规定处理并作相应的帐务调整。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实行分级建帐、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做到帐实相符、帐证相符、帐帐相符。

第六章:

在建工程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在建工程按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工程中发生的残料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第三十五条:

在建工程交付使用前,因试经营产生的收入或支出,不得计入工程成本。

收入与支出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六条: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按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成本资料估算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

待决算完毕后,按实际数调整原暂估价值及折旧。

第三十七条:

发生的工程项目的借款利息,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前,按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规定计入工程成本。

第三十八条:

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毁损的,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偿后的损失,计入施工工程成本。

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损失,计入开办费。

第七章:

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的管理

1、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帐或按市场同类价格评估确认的价值入帐。

2、无形资产于取得当月起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

3、摊销期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确因经营环境变化需要变更的,应将该变更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4、出售、转让无形资产,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减去无形资产摊余价值后的余额计入营业外收入。

5、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酒店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将其余值一次性转销。

第四十条:

递延资产的管理

1、开办费:

按国家会计政策规定,开办费应于企业开始经营的当月一次性摊入当期管理费用。

但根据本酒店的实际

情况,开办费在酒店开始经营的当月起按不超过5年的期限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

2、长期待摊费用在其受益期内平均摊销。

3、长期待摊费用的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将尚未摊销余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第八章:

流动负债管理

第四十一条:

流动负债是指将于一年内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以及于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务。

第四十二条:

流动负债以实际发生的业务凭证为依据,按实际发生额记帐,按类别分明细核算。

1、短期借款,按实际发生额记帐,产生之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2、应付帐款,酒店按相关业务流程,按实际发生之经济业务记帐。

应付帐款分明细核算,支付应付帐款时逐笔核销。

3、应交税金,反映酒店应交未交的各项税费。

应交税金按实际营业情况按月预提,按期缴交。

4、应付工资,反映酒店应付未付给职工的工资、津贴、奖金及其他与工资有关的各项费用。

该帐户按月预提,按期支

付。

5、其他应付款,反映与酒店购销业务没有直接关系的应付、暂收款。

该帐户分明细核算,按实际发生的业务凭证记帐。

第四十三条:

流动负债应定期清理、按期结算,应付帐款帐户应定期与债权单位核对。

第九章:

长期负债管理

第四十四条: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以上或超过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

第四十五条:

长期负债以实际发生额记帐。

长期负债发生的应付利息、外币折算差额,均应与债务本金一并记入同一帐户。

第四十六条:

支付长期负债利息和结转汇兑差额时,冲减长期负债本金帐户。

第四十七条:

长期负债分明细核算。

将于一年内到期或一个营业周期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在会计报表中应作为流动负债反映。

第十章:

所有者权益

第四十八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投资者对酒店净资产享有的权利。

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1、实收资本(股本),是指酒店实际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酒店按实际收到投资金额入帐,实收资本(股本)帐户

分明细核算。

2、资本公积,指酒店接受捐赠、资本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或减值部份、资本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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