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使用塔式起重机工作守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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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使用塔式起重机工作守则.docx

安全使用塔式起重机工作守则

 

安全使用塔式起重机工作守则

 

劳工处

职业安全及健康部

本工作守则由劳工处职业安全及健康部印制

2002年4月初版

2011年10月第2版

本工作守则可以在劳工处职业安全及健康部各办事处免费索取,亦可于劳工处网站http:

//www.labour.gov.hk/chs/public/content2_8b_htm下载。

有关各办事处的地址及电话,可参考劳工处网站http:

//www_labour_gov.hk/chs/tele/osh.htm或致电25592297查询。

本工作守则欢迎复印,但作广告、批核或商业用途者除外。

如需复印,请注明录自劳工处刊物《安全使用塔式起重机工作守则》。

目   录

前言1

1.范围2

2.定义3

3.起重操作的管理6

3.1安全工作制度6

3.2起重操作的控制6

4.起重操作的策划7

5.相关人士的责任/应具备的条件8

5.1拥有人的责任8

5.2塔式起重机操作员8

5.3吊索工9

5.4讯号员9

6.塔式起重机的拣选10

6.1—般注意事项10

6.2塔式起重机的种类10

6.3操作特性18

7.识别及文件20

7.1识别标明20

7.2安全操作负荷表20

7.3设备手册和记录簿20

8.塔式起重机的操作特性21

8.1安全负荷自动显示器21

8.2制动器21

8.3起重机驾驶室21

8.4操作控制仪器22

8.5吊臂止动器22

8.6护罩及保护性结构22

8.7电力供应及设备23

8.8限位制停器24

9.塔式起重机的架设地点26

9.1一般预防措施26

9.2起重机的竖立或支承情况26

9.3附近的危险27

10.架设、拆卸及更改高度32

10.1一般预防措施32

10.2聘任监督工程师34

10.3聘任合资格专门承办商34

10.4架设、拆卸塔式起重机或更改其高度的合资格人士35

10.5架设、拆卸塔式起重机或更改其高度的合资格工人36

10.6制造商的指示36

10.7运送前检查36

10.8提供基座、轨道及临时通路37

10.9安装属底盘结构的起重机底架及初段塔身部分39

10.10架设塔身40

10.11装配及架设平衡吊臂41

10.12平衡砝码及压重物41

10.13装配及架设主吊臂41

10.14连接负荷半径显示器及吊臂角度显示器42

10.15完成架设后进行检查42

10.16塔式起重机更改高度43

10.17独立坐立高度及描碇45

10.18拆卸46

10.19人字吊臂起重机47

11.操作程序及预防措施48

11.1无人看管起重机48

11.2例行检查50

11.3工作许可证制度51

11.4安全通往塔式起重机的途径52

12.安全操作负荷及操作情况53

12.1安全操作负荷53

12.2操作及控制方式55

12.3在有人的地方附近搬运负荷物56

12.4使用起重机载人56

12.5讯号系统56

12.6天气情况57

12.7特别情况58

13.维修59

13.1法例规定59

13.2计划维修59

13.3维修技术员的资格59

13.4为已架设的塔式起重机进行现场维修/更换工作60

14.检查、检验及测试61

15.起吊前稳置负荷物62

15.1稳置负荷物62

15.2起重操作前的安全措施62

15.3吊索的使用方法—应用和限制63

15.4安装吊索时的预防措施68

表1:

建议手号 ………………………………………………………………………………………70

表2:

《起重机械及起重装置规例》对测试、彻底检验及检查

塔式起重机的次数规定………………………………………………………………………71

附件一-架设、拆卸塔式起重机及更改其高度的风险评估72

附件二-塔式起重机运送前的检查程序74

附件三-人字吊臂起重机运送前的检查程序77

附件四-塔式起重机每月检查及保养79

缩略语表81

参考资料82

前言

在香港,建筑业广泛使用塔式起重机作起重操作,但根据统计数字,塔式起重机曾导致多宗严重的工业意外。

如适当使用塔式起重机,应可减少生命及财产的损失。

本工作守则(下称本守则)由劳工处处长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下称《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7A条认许及发出。

本守则旨在向业界就如何安全及正确使用塔式起重机提供实务指引,以协助责任履行人防止意外发生。

本守则所载的指引,不应视为已全部包括有关安全法例所涉及的事项,用意也并非免除进行有关工作的人的法定责任。

更需注意的是,遵守本守则本身并不赋予任何人在法律责任方面的豁免权。

本守则具有特殊法律地位。

虽然不遵从本守则所载的指引本身并不是罪行,但在刑事诉讼中,法庭可接纳这种行径为有关因素,以裁定某人是否触犯与本守则指引相关的任何规例的规定。

本守则引用英国标准协会有关的安全标准,但一些其他国家/国际的标准或规定倘与上述标准的规格相同,亦会视为可接纳的标准。

此外,本守则所述或引用的法例条文,均是于2011年8月1日具有效力的条文。

1.范围

1.1本工作守则为塔式起重机的安全使用及操作提供指引,以确保在起重机上或起重机旁工作人士的安全。

1.2本工作守则载述塔式起重机起重操作的管理和策划、对操作员、吊索工及讯号员的要求,以及起重机的安装地点、架设、拆卸、更改高度、维修及测试等,并载述与在工作地点内使用塔式起重机有关的选择和安全使用事宜,以及特定的预防措施。

1.3本工作守则亦参考香港的有关法例,特别是《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6A及6B条,以及《工厂及工业经营规例》(第59A章)(下称《工厂及工业经营规例》)、《工厂及工业经营(起重机械及起重装置)规例》(第59J章)(下称《起重机械及起重装置规例》)、《工厂及工业经营(机械的防护及操作)规例》(第59Q章)(下称《机械的防护及操作规例》)及《建筑地盘(安全)规例》(第59I章)(下称《建筑地盘安全规例》)。

有关起重机的测试及检验的要求及程序,亦请留意《起重机械及起重装置规例》的规定及英国标准BS7121。

2.定义

安全负荷自动显示器

指安装于起重机的一种装置,该装置能在起重机趋近安全操作负荷时,自动向起重机操作员发出可听见及可看见的警告讯号,并在起重机超逾安全操作负荷时,自动发出可听见及可看见的进一步警告讯号(《起重机械及起重装置规例》第3

(1)条)。

已核证的图则

已核证的图则包括已由安全监督人员核证的绘图、详图、简图、计算资料、结构详图、结构计算资料、岩土详图及岩土计算资料。

合资格检验员

合资格检验员,就《起重机械及起重装置规例》规定须进行的测试与检验而言,指符合下述情况的人一

(a)由该规例规定须确保该等测试及检验得以进行的拥有人所指定;

(b)根据《工程师注册条例》(第409章)注册的注册专业工程师,并属于劳工处处长所指明的有关界别;及

(c)因其资格、所受训练及经验而有足够能力进行该等测试及检验(《起重机械及起重装置规例》第3

(1)条)。

在订定本工作守则时,机械工程及轮机暨造船学属于劳工处处长指明的界别。

合资格的人

合资格的人就《起重机械及起重装置规例》规定须由该人执行的职责而言,指符合下述情况的人一

(a)由拥有人指定,而该规例规定该拥有人须确保该职责由合资格的人执行者;及

(b)因其所受的训练及实际经验而有足够能力执行该职责(《起重机械及起重装置规例》第3

(1)条)。

爬升架

这是负载爬升塔式起重机的支架,该支架将起重机负荷转送至支撑起重机的结构物上。

爬升梯

指垂直式结构架,用于升起某些种类的爬升塔式起重机。

翻倒情况

如起重机所受的倾复力矩即使增加少许,亦会令其翻侧,则起重机可视为处于翻倒情况。

独立坐立高度

塔式起重机在没有系材或牵索束缚的情况下的最高操作高度。

轨距

轨道式起重机铁轨内面之间的距离。

更改高度

指爬升塔式起重机或从塔式起重机主塔身增加或移除塔节。

重迭区域

重迭区域是最少两部塔式起重机之间可能被负荷物或其附件或塔式起重机任何部分掠过的重迭空间。

拥有人

就任何起重机而言,包括其承租人或租用人,以及该起重机的任何监工、管工、代理人或主管或控制或管理该起重机的人,以及控制涉及使用该起重机的任何建筑工程的进行方式的承办商;如起重机位于建筑地盘,或用于建筑地盘的工程方面,则亦包括负责该建筑地盘的承建商(《起重机械及起重装置规例》第3

(1)条)。

承建商如在任何建筑地盘进行建筑工程,即为负责该地盘的承建商,凡在任何建筑地盘进行建筑工程的承建商多于一名,则在该建筑地盘进行工程的总承建商即为负责该地盘的承建商(《起重机械及起重装置规例》第3

(2)条)。

项目工程师

项目工程师是指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下称《建筑物条例》)第4条被委任的注册结构工程师;如项目获建筑事务监督豁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条有关委任注册结构工程师的程序及规定,则是指获委任负责处理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职责及职务的适任人士(须事先获建筑事务监督同意);又或指职能类近的监管人员,负责监督房屋委员会的项目;又或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部门的工务项目合约中所指定的工程师,而该工程师获委任代表委托机构监管及管理有关工程;或总承建商应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部门的要求,委任独立稽核工程师以执行类近职责;其所指人士将枧属何种情况而定。

铁轨系材

将铁轨保持在正确距离及抵御外加的张力及压缩力的系材。

注册专业工程师

注册专业工程师是指名列根据《工程师注册条例》(第409章)第7条设置和备存的注册专业工程师注册纪录册的人。

注册安全主任

注册安全主任是指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导员)规例》(第59Z章)第7条注册的人。

注册结构工程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是指当其时名列根据《建筑物条例》第3(3)条备存的结构工程师名册的人。

安全监督人员

就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而言,指根据屋宇署所发出的《地盘监督作业守则》,就某些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的地盘监督或管理职务,符合相关学历、专业资格及经验的要求的「适任技术人员T5级别」的人士;或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部门的工务项目中所订明的工程安全监督人士;其所指人士将视属何种情况而定。

就其他工业经营而言,则指结构工程界别的注册专业工程师。

楔子

使塔式起重机的塔架固定于系材架或爬升架内的工具。

作业空间限制器

用以防止负荷物或塔式起重机的任何部分及附件进入重迭区域的限制装置。

3.起重操作的管理

3.1安全工作制度

3.1.1拥有人应设立,并以书面订明一套安全工作制度,而每次进行起重操作,不论是个别吊重或是一系列重复性作业,均应遵循这制度。

这套安全工作制度,应由塔式起重机拥有人在征询合资格的人、安全主任及其他有关人士的意见后订立及确认。

在地盘进行起重操作或当起重机属固定设备时(例如架设在工厂或码头内),上述原则亦应同样适用。

拥有人应将上述安全工作制度有效地通知各有关人士。

3.1.2工作安全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点:

(a)操作计划;

(b)选择、提供及使用一种合适的塔式起重机及设备;

(c)对塔式起重机及设备进行维修、检验及测试;

(d)设置一本记录簿,以便合资格检验员/合资格的人/技术人员为塔式起重机进行测试、检验、检查、维修/修理后,记录有关详情;

(e)提供曾受正式训练及合资格的人,而这些人员已获告知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6A及6B条须负的有关责任;

(f)由曾受正式训练及合资格的人员提供足够的督导;

(g)留意在操作过程中,任何可能发生的不安全情况,例如恶劣的天气情况;

(h)确保所需的测试、检验证书及其他文件齐备;

(i)在任何时刻均应防止XX而移动或使用塔式起重机;

(j)其他可能受起重操作影响的人士的安全;及

(k)应变计划,以订定在紧急情况下所须遵循的程序。

3.1.3起重操作应包括工作地点内所需的预备工作,以及起重机的架设地点。

3.2起重操作的控制

3.2.1为确保实施安全工作制度,应委任一名负责人全盘控制起重操作。

这名被委任人士应曾接受足够的训练及拥有丰富的经验,以便能够胜任这些工作。

4.起重操作的策划

4.1应策划所有起重操作,以确保这些工作能够安全地进行,并已考虑所有可预见的危险。

策划应由经委任的合资格人士进行。

如操作属重复或例行性质,这项策划工作可能只在最初阶段才需要,但须作定期检讨,以确保并无任何的因素改变。

4.2策划应包括考虑下列各项:

(a)负荷物(例如其特征)及起重方法等;

(b)选择一种适合操作的塔式起重机,以确保负荷物及起重机身之间保持足够的间隙;

(c)选择起重装置,在评估塔式起重机上的负荷物时,应包括评估该起重装置的重量;

(d)塔式起重机及负荷物于起重操作前、操作过程中及操作后的位置;

(e)考虑近距离危险、活动空间及地面或地基合适与否,例如地面可承受的重量,以决定操作的地点;

(f)塔式起重机所需的架设、更改及拆卸;

(g)存在或可能发生于操作地点的环境情况,当这些情况不适合进行起重操作时,即须停止操作;及

(h)各有关人员(例如操作员及讯号员之间)的有效沟通。

4.3风险评估

(a)由合资格人士进行风险评估是起重操作策划工作的一部分,应找出与拟进行的起重操作的相关危害。

该风险评估应衡量有相关的危害,并提出减轻该等危害所需措施的性质及内容。

合资格人士在进行起重操作风险评估时,应一并考虑该工作地点进行整体风险评估时找出的危害。

(b)工作地点的一般风险评估通常都不足以找出所有危害,因为在大部分工作地点有些危害是在某一特定环境下才会出现。

因此,应进行工作地点的独立风险评估找出特定危害。

另外,在制定安全施工方法说明时,应参照上述风险评估的结果。

(c)在制定工作地点起重操作详细安全施工方法说明时,应参照制造商的指示及风险评估的结果。

5.相关人士的责任/应具备的条件

5.1拥有人的责任

5.1.1拥有人有责任确保负责准备、架设/更改/拆卸、操作及使用塔式起重机或在起重机附近工作的人,就有关安全及操作程序方面,都曾接受良好的训练。

5.1.2拥有人必须确保所有塔式起重机的架设、拆卸及更改高度操作正如以下第10节内所述,均在一位合资格人士督导下由合资格工人进行,并由一位监督工程师在场监控。

5.1.3拥有人必须确保所有塔式起重机均由受过训练、有经验、合资格及合格的操作员操作。

5.1.4拥有人及使用塔式起重机的人员亦必须确保指挥、悬挂及处理负荷物的人,已接受过有关操作原理的训练,能确定重量及判断距离、高度及间隙,并能挑选适合吊起负荷物的滑车、起重装置及索具装配方法,以及能指挥起重机和负荷物如何移动,以确保所有工作人员的安全。

5.1.5拥有人应负责进行关于塔式起重机所有操作程序的风险评估,并制订一套安全计划及安全施工方法说明,教导所有相关的工作人员安全操作方法,以及明确分配个人的安全责任。

此外,拥有人必须就涉及塔式起重机操作的所有阶段进行策划。

5.1.6拥有人必须确保所有塔式起重机的维修保养均由以下第13节所述的塔式起重机检查及保养技工负责。

5.1.7拥有人必须确保所有塔式起重机操作的检查、检验及测试均已根据以下第14节的规定进行。

5.2塔式起重机操作员

5.2.1塔式起重机操作员应根据制造商的指引及安全工作制度的规定,正确地操作起重机。

他每次只应遵从一名吊索工/讯号员的单一指示,并应能清楚看见该吊索工/讯号员。

塔式起重机操作员尤应符合下述条件:

(a)年龄已届18岁,并持有由建造业训练局(在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之前)或建造业议会或由劳工处处长指明的其他人所发出的有效证明书(《起重机械及起重装置规例》第15A

(1)条);

(b)在操作他现时所操作的起重机类型方面,曾接受足够训练,并对该类型的起重机及其安全设备有足够的认识;

(c)完全明白吊索工的职责,亦熟悉表1所示的手号,以便安全地执行吊索工或讯号员的指示;及

(d)完全明白有关人士之间无线电通讯的讯号。

5.3吊索工

5.3.1吊索工应负责将负荷物装上起重机及将负荷物从起重机卸下,并应根据工作计划使用正确的起重装置。

吊索工尤应符合下述条件:

(a)年龄已届18岁;

(b)有合适的能力,特别是在视力、听觉及反应方面;

(c)身手灵活及体格强健,足以处理起重滑车;

(d)曾受有关一般索具使用原理的训练,并能够确定重量,以及判断距离、高度及差距;

(e)有能力拣选适当的滑车、起重装置及索具装配方法,以提升负荷物;

(f)明白表1所示的手号,并能够发出清楚及准确的讯号;

(g)有能力指示起重机及负荷物如何移动,以确保工作人员及设备的安全;及

(h)完全明白有关人士之间无线电通讯的讯号

5.4讯号员

5.4.1凡当塔式起重机操作员没有清晰无阻的视野,以看见起重机所运载的负荷物或系接负荷物之处(当没有负荷物被运载时),而此视野是安全操作该起重机所需的,便须雇用讯号员将吊索工的指示传递给起重机操作员(《起重机械及起重装置规例》第15B

(1)条)。

5.4.2讯号员应负责将吊索工的讯号传递给起重机操作员,并负责指示起重机安全移动。

他尤应符合下述条件:

(a)年龄已届18岁(《起重机械及起重装置规例》第15B

(2)条);

(b)有合适的能力,特别是在视力、听觉及反应方面;

(c)明白表1所示的手号,并能够清楚地及准确地传达吊索工的指示;及

(d)使自己容易让起重机操作员看到(例如穿上「高能见度」的衣服或使用其他方法)。

6.塔式起重机的拣选

6.1一般注意事项

6.1.1每种起重机都具有某种基本特性,一般来说,这些基本特性配合某种特别用途,所以,必须选择合用途的塔式起重机。

若起重机的基本特性不符合工作的要求,便会产生不安全的情况,意外便容易发生。

6.1.2因此,应参考以下第6.2及6.3小节所介绍不同起重机的种类及其操作特性。

6.1.3应根据工作要求,选择起重机的类型。

在拣选时,要考虑下列各点:

(a)负荷物的重量和体积;

(b)吊重高度及负荷物移动的距离/范围;

(c)吊重的次数及频率;

(d)须要使用起重机时间的长短;

(e)工作地点情况,包括供起重机停放的地面情况,以及供起重机进入、架设、操作及拆卸用的空间;及

(f)任何特别的操作条件或施加的限制,包括附近范围是否有其他起重机。

6.2塔式起重机的种类

6.2.1固定式及流动式的塔式起重机种类甚多,塔式起重机的种类及不同结构,按塔身、吊臂及所用起重机底架种类的特定组合而定。

6.2.2塔身类型(参阅图1)

塔式起重机的塔身可分固定式或旋转式两种。

固定式塔身的转盘位于塔身顶部或附近,吊臂则围绕固定塔身的垂直轴心转动。

旋转式塔身的转盘则位于塔身底部,整个塔身及吊臂机组与起重机底架相对转动。

塔身可再分为固定塔身、内塔身及外塔身和伸缩塔身。

(a)固定塔身—吊臂由一单一式塔身支撑,塔身可以是固定的,亦可以是旋转的,亦可将塔身设计成可伸展型(参阅图1a)。

(b)内塔身及外塔身—这种塔身的特色,是吊臂由一固定或旋转式内塔身支撑,内塔身则由固定外塔身在顶部支撑。

外塔身亦可设计成可伸展的(参阅图1b)。

(c)伸缩塔身—塔身由两个或更多主要部分组成,各部分可互相套入,使起重机的高度得以改变而不须进行局部拆卸及重新架设。

伸缩塔身通常属旋转式类型,更常见于轨道式塔式起重机及流动塔式起重机(参阅图1c)。

 

6.2.3吊臂类型(参阅图2)

使用于塔式起重机的吊臂的主要种类是水平吊运车式吊臂、仰角变幅式吊臂、固定半径吊臂、后支点仰角变幅式吊臂及有关节的吊臂。

(a)水平吊运车式吊臂(「A」字型塔帽式)—这种吊臂以拉杆或缆索连接到塔顶的「A」字形塔帽,固定在水平或稍微向上位置。

吊鈎悬于吊运车,而吊运车则沿吊臂来回运行,以改变吊鈎半径距离。

在计算与隔邻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距离时,应适当地加入这种吊臂的偏度距离(参阅图2a)。

(b)水平吊运车式吊臂(平顶式)—这种吊臂直接连接到塔式起重机塔身的顶部,无需使用拉杆或缆索连接到「A」字形塔帽,因此能降低起重机的整体高度。

吊鈎悬于吊运车,而吊运车则沿吊臂来回运行,以改变吊鈎的工作半径距离。

在计算与隔邻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距离时,应适当地加入这种吊臂的偏度距离(参阅图2b)。

(c)仰角变幅式吊臂—这种吊臂的支点在吊臂末端,以仰角变幅缆支承。

支撑负荷的吊索通常在吊臂顶端越过一滑轮上面,并借着改变吊臂的倾斜角来更改吊鈎半径距离(参阅图2c)。

(d)固定仰角式吊臂—这种吊臂的支点亦在吊臂末端,但与仰角变幅式起重吊臂不同的地方,是这种吊臂由吊臂系材于一固定倾斜角位置系紧。

有些吊臂的吊鈎是由吊臂顶端悬吊,而吊鈎半径不能改变,但有些吊臂的吊鈎则悬于一来回运行于吊臂下的起重架或吊运车(参阅图2d)。

(e)后支点仰角变輻式吊臂—这种吊臂的支点位于顶部及在塔身中线之后,吊鈎由吊索支承,而吊索越过吊臂顶端的滑轮(参阅图2e)。

(f)有关节的吊臂—这种吊臂的支点约位于吊臂的中央部分。

有些吊臂是平面仰角变幅式的,即在吊鈎半径改变时,吊鈎仰角保持不变。

吊臂可设置吊运车或装于固定地点的吊鈎或甚至混凝土泵输送管。

有关节的吊臂安嵌在塔身上,形式与水平吊运车吊臂装嵌在塔身上相同(参阅图2f)。

 

6.2.4安嵌类型

塔式起重机按其安嵌类型,各具不同特征,计有固定底架、轨道式机组及流动机组。

(a)固定底架(参阅图3)—固定底架分三大类。

(ⅰ)原位底架一起重机安嵌在藏在混凝土基座内的特别角架、框架或可弃用的支架部分之上。

(ⅱ)本身底架—起重机安嵌在座于混凝土地基上的本身底架或底盘,此底架或底盘并无任何轮子及移动齿轮,但有压重物。

(ⅲ)爬升式底架—起重机是以其建筑中结构作支承,并用爬升架及楔子附于该结构上。

随着结构的高度增加,起重机的高度亦借着附于框架的爬升支承物而增加。

爬升支承物可以是金属梯、杆或管。

爬升式起重机可先装嵌于固定的底架上,随后再转移至爬升架及爬升支承物上。

(b)轨道式机组—起重机安嵌在底盘上,而此底盘由轨道轮子支承,轨道轮子通常都是双缘式。

若除去所有轮子,这些塔式起重机可用作固定底架式起重机。

(参阅图4)

(c)流动机组—此流动类型包括汽车式、轮胎式或履带式机组。

(ⅰ)汽车式塔式起重机(参阅图5)—有些塔式起重机的塔身安嵌于汽车架或卡车底架上。

使用这类起重机的要点,是在搬运负荷物时,支重脚撑应伸展及稳固地架设,并调校其液压筒,以保持平稳。

(ⅱ)轮胎式塔式起重机(参阅图6)—一般来说,这些起重机都不是自行推动的,并可用适当的车辆拖行。

它们装有稳定器或支重脚撑及液压筒,这些配件应在架设或进行起重操作之前准备妥当(轮子应除去或升至不会与支承面接触的高度)。

(ⅲ)履带式塔式起重机(参阅图7)—这种塔式起重机有两种主要种类的履带式底架。

一种是双轨式,这种起重机安嵌在两条履带轨上,在吊重时,须将支重脚撑伸出及将液压筒准备妥当。

另一种是跨立式,这种起重机安嵌在四条宽阔地隔开的轨上,每一条都可调校高度。

这两种塔式起重机在搬运本身额定的安全操作负荷时,都应调校至牢固及平稳的情况。

一般来说,这种起重机并没有如履带式流动起重机一样的移动自由度。

有关这种起重机在什么情况之下方可架设运行,可参阅起重机规格及征询制造商的意见。

 

 

6.3操作特性

6.3.1塔式起重机的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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