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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值税条例对企业会计处理的影响分析

新增值税条例对企业会计处理的影响分析

目录

摘要………………………………………………………………………………………ⅡAbstract…………………………………………………………………………………Ⅲ

前言…………………………………………………………………………………………1

1.增值税及增值税改革………………………………………………………………2

1.1增值税的定义………………………………………………………………………2

1.2增值税的特点…………………………………………………………………………2

1.3增值税改革…………………………………………………………………………3

2.新旧增值税条例的比较…………………………………………………………4

3.新增值税条例对企业会计处理的影响…………………………………………………6

3.1新增值税条例对会计科目的影响……………………………………………………6

3.2新增值税条例对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影响…………………………………………6

3.3新增值税条例对视同销售的影响……………………………………………………10

3.4新增值税条例对期末结转的影响………………………………………………11

结论………………………………………………………………………………………13

参考文献…………………………………………………………………………………14

致谢………………………………………………………………………………………15

新增值税条例对企业会计处理的影响分析

摘要

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现了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

此次全国范围内的改革是继2004年首次在我东北地区启动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成功后实施的。

对企业而言,增值税的的转型主要体现在以前不允许扣除的外购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金现在则可以一次性全部扣除。

因此,消费型增值税条例的实施将会对企业固定资产部分现有的会计处理方产生影响,本文就将通过用理论和实例的方法来对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做一个简单的分析。

关键词新增值税条例会计处理影响

 

ImpactAnalysisforAccountingtreatmentofBusinessfromtheNewValue-addedTaxRegulations

Abstract

TransitionreformofVAThasbeenimplementedacrossthewholecountryfrom1January,2009.Thechangesofthevalue-addedtaxfromproductiontoconsumptionisrealizeduponthepracticeofthenewProvisionalRegulationsonvalueaddedtaxofPeople’sRepublicofChina.Thisnationalreform,implementedafterthesuccessfulexperimentofvalue-addtaxreforminnortheastarea,ismainlyreflectedasthedeductionofinputtaxpaymentsofVATcontainedinoutsourcingfixedassetsnotallowedbeforecanbedoneonetimeforenterprises.Therefore,theimplementationoftheconsumption-basedvalue-addedwillhaveaninfluenceonsomeexistingaccountingtreatmentofenterprises’fixedassets.Thisarticlewillmakeasimpleanalysisonthispointthroughtheoryandsomeexamples.

Keywordsthenewvalue-addedtaxregulationsaccountingtreatmentinfluence

 

前言

2004年7月1日,我国第一次在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实行增值税转型试点改革。

当年9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在东北地区正式启动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

试点采取“增量抵扣”方式,试点领域限定在八大行业。

2007年5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在中部地区6个省的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中的8个行业试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

2008年7月,内蒙古东部5个市(盟)被纳入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范围。

2008年8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增值税转型的区域又扩大到了受地震影响严重的地区。

此次试点方案与东北地区和中部地区不同,采用的是“全额抵扣”方式。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这也意味着我国的结构性减税政策正式启动。

这次改革是一次重大的税制改革,它启动中国经济新一轮增长,在全社会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的形势下,是一项拉动宏观经济增长的重大利好政策。

它对于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起到了积极地作用,标志着我国增值税改革向前迈进了重要的一步。

此次转型,受益最大的是各企业,在新的税法下,企业以往的各项财务会计的处理将会面临一些改变,特别是在固定资产部分,将会有一些新的会计科目和会计分录的产生。

为了能切实掌握新条例给企业的发展所带来的真正实惠,对新实施的增值税条例进行研究将具有深远的意义。

 

1增值税及增值税改革

1.1增值税的定义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按照我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和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税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得一种流转税。

1.2增值税的特点

在我国征收的几大税种中,由于在征收范围、税率等方面存在差异,所以每一种税都有各自的特点,增值税作为一种普通的流转税具有以下六个特点:

1.保持税收中性

根据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流转额中的非增值因素在计税时扣除。

因此,对同一商品而言,无论流转环节的多与少,只要增值额相同,税负就相等,不会影响商品的生产结构和产品结构。

2.普遍征收

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看,对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劳务提供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在商品增值税的各个生产流通环节向征收人普遍征收。

3.税收负担由商品最终消费者承担

虽然增值税是向企业主征收,但企业主在销售商品时通过价格将税收负担转嫁给下一生产流通环节,最后由最终消费者承担。

4.实征税款抵扣制度

在计算企业主应纳税款时,要扣除商品在以前生产环节已负担的税款,以避免重复征税。

从世界各国来看,一般都实行凭购货发票进行抵扣。

5.实行比例税率

从实行增值税制度的国家来看,普遍实行比例税制以贯彻征收简单易行的原则。

由于增值税额对不同行业和不同企业不同产品来说性质是一样的,原则对增值额应采取单一比例税率。

但为了贯彻一些经济社会政策也会对某些行业或产品实行不同的政策而引入增值税的国家一般都规定基本税率和优惠税率或称低税率。

6.实行价外税制度

在计税时,作为计税依据的销售额中不包含增值税税额。

这样有利于形成均衡的生产价格并有利于税负转嫁的实现。

这是增值税与传统的以全部流转税额为计税依据的一个重要区别。

1.3增值税改革

增值税转型改革,就是将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所谓生产型增值税,即是在征收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金。

而消费型增值税在征收增值税时,则允许企业将外购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金一次性全部扣除。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征收增值税的国家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只有我国和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实行生产型增值税。

 我国从1979年起在部分城市试行增值税。

1982年财政部制定了《增值税暂行办法》,自1983年1月1日开始在全国试行。

1984年9月,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自当年10起施行。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从此我国开始全面实行生产型增值税。

2004年7月1日,我国决定首先在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实行增值税转型试点改革。

当年9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在东北地区正式启动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

试点采取“增量抵扣”方式,试点领域限定在八大行业。

2007年5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在中部地区6个省的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中的8个行业试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

2008年7月,内蒙古东部5个市(盟)被纳入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范围。

2008年8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增值税转型的区域又扩大到了受地震影响严重的地区。

此次试点方案与东北地区和中部地区不同,采用的是“全额抵扣”方式。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措施时要求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于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2新旧增值税条例的比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是在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发展改变而来的,其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6个方面:

1.明确除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均可抵扣

新条例第二十一条新增了对固定资产范围做出界定,规定“条例第十条第

(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同时,取消了旧条例中“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对固定资产限定条件。

也就是说,新条例规定,只有“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才是固定资产。

这就意味着,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不同,其用途存在多样性,经常混用于生产应税和免税货物,无法按照销售额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结合东北和中部地区转型试点的经验,必须特殊规定,只有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才不得抵扣,其他混用的固定资产均可抵扣。

  

2.明确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并对其概念进行了界定

按照旧条例要求,在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中除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外,还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在新条例中由于购进固定资产可做抵扣,因此新条例改为了不动产在建工程,明确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并对其概念进行了界定。

即:

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3.根据其上位法授权,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具体明确为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

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摩托车属于奢侈消费品,个人拥有的上述物品容易混入生产经营用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为堵塞漏洞,借鉴国际惯例,规定凡纳税人自己使用的上述物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如果是外购后销售的,属于普通货物,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4.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进行了调整

新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而旧条例是以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其区别在于“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和“当月全部进项税额”虽有几字之差,但涵义却不相同。

5.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

根据条例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起已经将小规模纳税人划分为工业和商业两类,征收率分别为6%和4%。

考虑到增值税转型改革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水平总体降低,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应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同时考虑到现实经济活动中,小规模纳税人混业经营十分普遍,实际征管中难以明确划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

6.缴税申报期限的改变和境外纳税的程序的明确

根据税收征管实践,为了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缓解征收大厅的申报压力,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

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

 

3新增值税条例对企业会计处理的影响

随着2009年1月1日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全面推行,增值税税收政策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其主要内容是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时支付的增值税税款,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而是确认为进项税额,抵扣当期产品销售过程中的销项税额。

该政策的实施将对企业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带来很大变动,包括在相应的会计科目方面都会有一些变动,下面就来对增值税政策转型后固定资产涉税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

3.1新增值税条例对会计科目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有关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企业,在以前的科目基础上需要增设的会计科目有:

1.设置二级明细科目“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并在该明细科目下增设3个明细科目:

(1)“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或应税劳务等而支付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或应税劳务等而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固定资产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2)“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专栏,用于记录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因某些原因而不能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3)“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已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2.设置三级明细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资产进项税额)”,用于记录企业以当年新增的增值税额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按照现行规定的科目设置,当固定资产入账时,应根据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期末以当期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科目。

 3.2新增值税条例对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2004]11号)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后,支付了相关费用并取得了相关抵扣凭证,但这部分进项税额并不能全部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先将此部分的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然后按有关规定,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新增增值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借方,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的已作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转型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发生了视同销售行为,应将这部分增值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贷方;发生中途转让行为的,应作销售计算销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贷方,在上述出来的基础上再计算可低或可退的增值税。

具体的账务处理规定如下:

1.企业国内采购的固定资产,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购入固定资产发生的退货,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例3.1某企业从国内采购机器设备一台生产部门使用,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0000元,增值税款为170000元,用银行存款支付。

其会计处理为:

  借:

固定资产1000000

    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170000

   贷:

银行存款1170000

2.为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按照可以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应计入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例3.2某企业为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为10000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则运输费用可用于抵扣的增值税额为10000×7%=700元,会计处理为:

  借:

固定资产9300

    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700

   贷:

银行存款10000

3.企业接受捐赠转入的固定资产,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已扣除增值税,下同),借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科目,如果捐出方代为支付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则按照增值税进项税额与固定资产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待转资产价值”等科目,如果接受捐赠企业自行支付固定资产增值税,则应按支付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价值,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

例3.3甲企业接受乙企业捐赠转入的机器设备一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0000元,增值税为170000元,如果乙企业代为支付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则相应的会计处理为:

  借:

固定资产1000000

    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170000

   贷:

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1170000

如果接受捐赠的甲企业自行支付固定资产增值税,则相应的会计处理为:

  借:

固定资产1000000

    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170000

    贷:

银行存款170000

      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1000000

4.企业接受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借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科目,按照增值税与固定资产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例3.4甲企业接受乙公司投资转入的汽车一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500000元,增值税为85000元。

则相应的会计处理为:

  借:

固定资产500000

    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85000

   贷:

实收资本585000

5.企业购进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货物,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工程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工程物资”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购入货物发生的退货,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例3.5某企业购进原材料一批用于在建工程,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

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

  借:

工程物资100000

    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17000

   贷:

应付票据117000

6.企业购入作为存货核算的原材料等,如用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则应按该部分存货的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原材料”等科目,对于与该部分原材料相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借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例3.6某企业将购入作为存货核算的原材料成本记为100000元,用于自建办公大楼。

则相应的会计处理为:

  借:

在建工程100000

    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17000

   贷:

原材料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0

7.企业接受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应税劳务,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的金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8.企业进口固定资产,按照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9.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已按规定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的,如果相关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或专用于免税项目和专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以及将固定资产供未纳入《规定》适用范围的机构使用等,应将原已记入“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的金额予以转出,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并按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例3.7某企业从国内采购机器设备一台生产部门使用,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0000元,增值税款为170000元,用银行存款支付。

,若该企业以此项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

则相应的会计处理为:

 借:

固定资产170000

 贷:

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170000  

3.3新增值税条例对视同销售的影响

增值税实施暂行条例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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