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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表及其零

第九十一章钟表及其零件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钟表玻璃及钟锤(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二)表链(根据不同情况,归入税号71.13或71.17);

(三)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及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的类似品(一般归入税号71.15);但钟、表发条则应作为钟、表的零件归类(税号91.14);

(四)轴承滚珠(根据不同情况,归入税号73.26或84.82);

(五)税号84.12的物品,不需擒纵器可以工作的;

(六)滚珠轴承(税号84.82);

(七)第八十五章的物品,本身未组装在或未与其他零件组装在钟、表机芯内,也未组装成专用于或主要用于钟、表机芯零件的(第八十五章)。

二、税号91.01仅包括表壳完全以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的表,以及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与税号71.01至71.04的天然、养殖珍珠或宝石、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合制的表。

用贱金属上镶嵌贵金属制成表壳的表应归入税号91.02。

三、本章所称“表芯”,是指由摆轮及游丝、石英晶体或其他能确定时间间隔的装置来进行调节的机构,并带有显示器或可装机械指示器的系统。

表芯的厚度不超过12毫米,长、宽或直径不超过50毫米。

四、除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钟、表的机芯及其他零件,既适用于钟或表,又适用于其他物品(例如,精密仪器)的,均应归入本章。

 

总注释

 

本章包括主要用于计时或进行与时间有关的某些操作的器具,其中包括适于个人随身佩带的时计(手表及秒表)、其他时计(普通钟、装有表芯的钟、闹钟、航海时计、机动车辆用钟等)、时间记录器、时间间隔测量仪以及定时开关;通常还包括它们的零件。

这些物品可用各种材料(包括贵金属)制成,也可以用天然或养殖珍珠,或者用天然、合成或再造的宝石或半宝石进行装饰(参见税号91.11及91.12的注释)。

与某些其他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墨水台、压纸器、拍纸薄、烟草罐、香烟或雪茄烟打火机、手提包、脂粉盒、烟盒、活动铅笔、手杖等)组装在一起的钟表应按归类总规则的规定进行归类,但其内部装有照明装置的钟表仍应归入本章。

除在各税号注释中具体列出不包括的货品以外,本章主要还不包括:

(一)日昝仪(日规)、沙漏及水漏(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二)音乐自动装置(机械鸣禽及类似品)及没有钟表面的百音盒(税号92.08)。

(三)玩具钟表及制成钟表状的圣诞树装饰品,例如,没有钟表机芯的钟表饰物(税号95.03或95.05)。

(四)商店橱窗装饰用的自动模型及其他活动陈列品(税号96.18)。

(五)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第九十七章)。

钟表主要由两大部件组成:

机芯及装机芯用的容器(盒、壳等)。

机械钟表的机芯由下列零件组成:

一、芯体或框架,通常由夹板及横担构成。

夹板是机芯的主要支架,用螺钉及销钉将横担固定于夹板上。

有些芯体或框架除了有横担及夹板外,还装有一个或多个用以固定机芯某些零件(走针机构、闹机构等)的附加板(例如,钟表面板、下托板盖)。

二、驱动机芯的装置,通常由摆锤或发条构成;也可用电能或利用温度变化或气压变化作为能源。

三、齿轮系,即连接驱动装置及擒纵器并使时间得以计量的齿轮系统。

四、走针机构,即将分针的转动与时针的转动连接起来的一系列零件。

在带钟表面的机芯中,走针机构通常安装在面板及夹板之间。

五、擒纵机构,它向摆锤或摆轮及游丝提供必要的动能并控制齿轮系统的转动。

最常见的擒纵机构是锚式或叉瓦式、销钉式、工字轮式及棘爪式擒纵器。

六、调节机构,调节驱动机构所产生的运动。

它包括摆锤、摆轮及游丝的组合体、音叉、压电石英晶体或其他能确定时间间隔的装置。

七、上发条及拨指针机构(通过按销、拉销或摇杆等进行操作)。

已装配的机芯与面板及指针一起安装于容器或壳子内。

摆轮、擒纵器零件及齿轮系零件精密地装于枢轴上。

在廉价钟表中,它们直接装于夹板及横担的金属上,但在较高级的钟表中,轴承均用耐磨宝石制成。

钟表可配有报时装置、闹机构或一组钟乐装置。

这些装置等均需使用特种机芯。

机械钟表可手动或电动上发条,也可自动上发条。

 

本章的钟表可以是电气的(包括电子的),例如:

(一)使用干电池或蓄电池的钟,持续回转时间较短(每次几分钟)。

这类钟具有传统的摆轮及游丝组合体或摆锤,并通过电磁装置定时上发条。

(二)与供电网连接的钟,持续回转时间较长(每次几小时)。

这类钟也装有传统的摆轮及游丝组合体或摆锤,并通过电动机(同步电动机、异步电动机)定时上发条。

(三)用干电池、蓄电池或供电网驱动的摆钟,摆锤在电磁装置的作用下不断摆动。

(四)用干电池或蓄电池驱动的钟、表,它们带有调节装置(音叉、压电石英晶体等)。

这种调节装置在电子电路的作用下不断振荡。

(五)同步电钟。

这类钟接上稳频电流,因此它们仅由马达及齿轮系构成,不带控制装置。

电钟系统的说明,参见税号91.05的注释。

有些电钟配有校正时间的遥控装置。

 

根据本章注释三对表芯的规定,其尺寸应按下列方法计算:

1、厚度计算

表芯厚度是从表面支架的外平面(若表面支架装于表芯中的,则为显示板的可见表面)至相对另一边的最远外平面的距离,但突出于平面上的螺钉、螺母或其他紧固件的高度不计在内。

2、宽度、长度或直径的计算

相应地,计算宽度、长度或直径(通过其对称轴进行测量)时,也不包括上弦芯轴或表柄头的长度。

 

91.01手表、怀表及其他表,包括秒表,表壳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的:

—电力驱动的手表,不论是否附有秒表装置:

11——仅有机械指示器的

12——仅有光电显示器的

19——其他

—其他手表,不论是否附有秒表装置:

21——自动上弦的

29——其他

—其他:

91——电力驱动的

99——其他

 

税号91.02的注释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可适用于本税号。

根据本章注释二的规定,本税号的表必须具有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的表壳。

它们可以装有宝石或者天然或养殖珍珠,还可以配有由贵金属(不论是否镶宝石)制成的表盖或表链。

根据第七十一章注释七的规定,所称“包贵金属”,是指在贱金属基底上通过软焊、硬焊、其他方法焊接、热轧或类似机械方法在其一面或多面包覆上一层贵金属。

但是,具有贵金属或包贵金属表壳的表,如果其背面是用钢制成的,则应归入税号91.02;具有镶嵌贵金属的贱金属制表壳的表,也应归入税号91.02。

 

91.02手表、怀表及其他表,包括秒表,但税号91.01的货品除外:

—电力驱动的手表,不论是否附有秒表装置:

11——仅有机械指示器的

12——仅有光电显示器的

19——其他

—其他手表,不论是否装有秒表装置:

21——自动上弦的

29——其他

—其他:

91——电力驱动的

99——其他

 

本税号包括具有表壳及表芯的机械及电气(大部分是电子)计时器具,不论其表芯厚度如何。

它可供人佩带,从各种方位指示时间或测量时间间隔。

这类器具包括手表、怀表、腰袋表、用手提包携带的表、镶嵌在饰针、戒指上的表。

但装有支架的时计,不论其多么简单,也不能作为表归类。

本税号不仅包括装有简单表芯的表,而且还包括带复杂机构的表(即除简单指示时、分及秒的部件外,还装有其他附加部件),例如,记时表、闹表、打簧表或报时表、自动表、日历表及指示工作间歇时间的表。

本税号包括经特别装饰或有特种性能的表,例如,防水表、防震表或防磁表;八天表;自上发条表;表盘及表针会发光的表;具有中心秒针或特种表面的表;无针表;运动表(例如,潜游运动员用的表,带深度指示器的);布莱叶盲人表。

测天表是一种经过了不同位置及温度条件下测试的高精度表。

本组还包括舱面值班表,但不包括航海时计及类似品(税号91.05)。

记时表不但可以表示一天的时间,而且还可用于测量较短一段时间。

带指针的记时表除了通常的三根指针(用于指示时、分、秒)外,还有两根特殊指针,即一根每分钟转一周并能用按扭使之启动、停止、复位的中心秒针,另一根针用以记录中心秒针所走的分钟数。

某些记时表还有另一根秒针。

本税号还包括秒表。

这类表与上述记时表的不同之处在于秒表没有普通时针、分针及秒针,而只有中心秒针(不论是否还有另一根秒针)及记录分针。

但电子秒表常常带有用以指示一天时间的附加装置。

记时表及秒表可有五分之一秒、十分之一秒、百分之一秒及千分之一秒的刻度。

它们常装有特殊装置,不需计算即可测定赛跑运动员、汽车、声音等的速度;或脉博率、机器的生产率等。

其中某些表还装有录时装置。

与表一起报验的表带(不论是否已装在表上)也应归入本税号。

本税号不包括单独报验的下列货品:

表壳及其零件(税号91.11)、表芯(税号91.08或91.10)、表带(税号91.13)及表芯零件(通常归入税号91.10或91.14)。

本税号还不包括:

(一)步数计(税号90.29)。

(二)带表芯的钟(税号91.03)。

(三)供车辆、航空器、航天器或船舶用的仪表板钟及类似钟(税号91.04)。

 

91.03以表芯装成的钟,但不包括税号91.04的钟:

10—电力驱动的

90—其他

 

本税号包括用表芯装成的并主要用以指示一天时间的钟(包括闹钟,但不包括税号91.04的钟)。

根据本章注释三的规定,本税号所称的“表芯”,是指由摆轮及游丝、石英晶体或其他能确定时间间隔的装置来进行调节的机构,并带有显示器或可装机械指示器的系统。

表芯的厚度不得超过12毫米,长、宽或直径不得超过50毫米。

但必须注意,本税号不包括:

(一)供车辆、航空器、航天器或船舶用的仪表板钟及类似钟;这些钟不管其钟芯的类型或厚度如何,均应归入税号91.04。

(二)不符合上述第一段规定条件的钟(包括闹钟),例如,摆钟;带有其他可确定时间间隔的调节装置且其钟芯厚度超过12毫米或长、宽、直径超过50毫米的钟;钟芯没有调节装置的钟(例如,同步马达驱动的钟)。

这些钟应归入税号91.05。

闹钟装有报时机构(通常用钟壳作铃碗),在事先用专门指针拨定的时间发声。

这种报时机构有时用音乐装置代替。

本税号主要包括装有表芯的下列钟:

一、家用或办公室用的落地式、台式等类型的钟(包括闹钟)。

二、带罩壳的旅行钟。

三、日历钟。

四、八天钟。

五、报时钟。

六、钟盘及指针会发光的钟。

本税号不包括单独报验的下列货品:

表芯(税号91.08或91.10)、钟壳(税号91.12)及表芯零件(通常归入税号91.10或91.14)。

 

91.04仪表板钟及车辆、航空器、航天器或船舶用的类似钟

 

本税号包括专供安装于车辆(汽车、摩托车等)、航空器、航天器或船舶的仪表面板、方向盘、后视镜等上的各种钟,它们带有钟壳及钟芯,不论钟芯的类型及厚度如何。

它们通常是电钟(大部分是电子钟)、自动上弦钟或机械八天钟。

本税号还包括车辆用记时钟,这类钟除了通常的指针外,还有一根记时针、一根记分针及一根行驶时间记录针。

本税号不包括单独报验的下列货品:

钟表机芯(税号91.08至91.10)、钟壳(税号91.12)及钟表机芯零件(通常归入税号91.10或91.14)。

 

91.05其他钟:

—闹钟:

11——电力驱动的

19——其他

—挂钟:

21——电力驱动的

29——其他

—其他:

91——电力驱动的

99——其他

 

本税号包括本章其他税号未列名的主要用于指示一天时间的时计;因此,它们必须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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