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与新所得税法对收入规定差异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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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与新所得税法对收入规定差异分析

 

 

毕业论文

论文名称:

新会计准则与新所得税法

对收入规定的差异分析

学院:

会计学院

专业:

国际会计0602

学号:

0603038

学生姓名:

姚金娜

指导教师:

瞿志明

2010年3月

摘要……………………………………………………………………………

2

ABSTRACT……………………………………………………………………

3

文献综述………………………………………………………………………

4

1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产生的背景及原因…………………………………

5

1.1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产生的背景…………………………………

5

1.2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产生的原因…………………………………

5

2新会计准则和新所得税法对于收入确认的差异…………………………

6

2.1确认条件的差异……………………………………………………

6

2.1.1主要业务类型的收入确认差异分析…………………………

10

2.1.2新会计准则与新所得税法收入确认条件的主要差异………

15

2.2确认范围的差异……………………………………………………

15

2.3确认时间的差异……………………………………………………

16

2.4确认金额的差异……………………………………………………

18

3我国应对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差异的具体措施……………………………

19

4结论…………………………………………………………………………

20

参考文献………………………………………………………………………

21

摘要

新会计准则和新所得税法的差异从它们各自的背景以及差异产生的原因来看有其存在的必然性,这种差异是客观的,需要通过税法的制定部门和会计的实施者来共同协调,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待会计问题,同时以法律为依据规范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从而使新会计准则和新所得税法达到协调。

本文从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差异产生的背景和原因入手,展开对于收入确认差异的分析,通过表格的形式列明新准则和新税法规定下对于收入确认的各项差异。

从确认条件、确认范围、确认时间及确认金额四个方面对收入确认差异产生的原因进行简要分析,然后通过案例分析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和投资收益收入四种主要业务类型在收入确认上的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差异及其会计处理。

最后综述我国在应对新会计准则与新所得税法的差异上所采取的措施。

关键词:

新所得税法,新会计准则,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差异,收入确认

ABSTRACT

Thedifferencesbetweenthenewaccountingstandardsandthenewincometaxarefromtheirrespectivebackgroundandcausesofthedifferenceofview,thedifferenceisobjective,andhasitsownnecessity.thedevelopmentsectorthroughtaxandaccountingneedtobejointlycoordinatedfromlegislativeperspectiveonaccountingissues,whilestandardtheaccountingtreatmentofincometaxbasedonthelawprescribes,sothatthenewaccountingstandardsandthenewincometaxlawcouldachievecoordination.

Keywords:

newincometaxlaw,newaccountingstandards,difference,revenuerecognition

新会计准则与新所得税法对收入规定的差异分析

文献综述

新会计准则和新所得税法的颁布与实施,一方面促进我国会计制度与国际会计制度逐步接轨,另一方面也使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纳税处理得到了统一。

尽管新制度与新税法的实施缩小了旧准则与旧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但对于一些具体业务的特殊性,新制度和新税法依然保留了一些差异项目,例如,某些限额扣除项目,如广告费、公益性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等。

这些被保留的差异有着其必然性,但是在实务操作中二者的差异常常会引起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对此需要积极寻求解决方案,按照规定调整纳税所得,这就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从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的种种差异中,对于收入确认的差异尤为重要,因为收入总额的核定直接影响到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不仅是国家财政和税务部门的工作重点,更是企业正确核算利润依法纳税的关键。

从文献资料中我们可以了解到,现行的会计准则已经考虑到收入确认的差异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因此设置了递延性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性所得税负债两个科目,通过这两个科目来对会计准则和税法产生的收入确认的差异进行纳税调整,使得应交所得税最终符合计税基础计算出来的金额。

进行新会计准则与新所得税法对收入规定的差异分析,不仅有助于会计人员从税法的角度来解读新会计准则,也可以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素质。

通过对众多文献资料的研读,可以发现对于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差异的研究,大多从其服务目标、适用对象和制定主体等角度展开。

新会计准则和新所得税法对于收入确认规定的差异,可以从其确认条件、范围、时间和金额四个主要方面进行比较分析,通过案例的方式对产生差异的主要业务类型进行政策解读,从而直观的展现纳税调整在协调会计准则和税法差异的重要性。

文献中也提到了目前我国会计制度和税法之间差异面临的主要问题以及目前解决协调这些差异的各种措施,当然文献中也列举了诸多目前尚未找到合适解决方案的差异类型,例如已开增值税发票却不确认收入的情况,目前准则和税法的具体实施条例都无法解决。

但我们依然可以在现有的分析结果中看出立法者和会计从业人员为协调二者的差异所作出的努力和贡献。

1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产生的背景及原因

1.1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产生的背景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新会计准则体系,新会计准则的颁布标志着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达到了实质性的趋同。

既新会计准则颁布之后,全国人大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新所得税法,第一次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对我国会计行业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而新所得税法的实施也是我国税收的一项重大变革,虽然二者在很多方面都力求达到一致,但是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的服务目标、适用对象和制定主体不同,使得新会计准则和新所得税法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差异。

在所有的差异中,对于作为企业价值主要来源的收入确认的差异研究显得尤为重要,这部分差异直接导致了会计核算和纳税基础的差异,继而带来了期末的纳税调整等相关事宜。

对新会计准则和新所得税法在收入规定上的主要差异进行分析,一方面有利于会计人员从税务角度深入了解新会计准则,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税务人员从会计角度解读新所得税法,有助于新会计准则和新所得税法的贯彻实施,促进企业规范会计核算,依法纳税。

1.2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产生的原因

会计准则中对于收入的概念与税法上对于收入的概念是有所区别的,这就使税法和会计准则之间产生了差异。

会计上将企业收益分为收入和利得两部分。

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

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包括接受捐赠或政府补助取得的资产、资产盘盈收益、债务重组收益等。

会计上的收入是指属于企业主要的、经常性的业务收入,利得是指收入以外的各种收益收益,通常是从偶发的经济业务中所取得的非经常性的收益。

而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之和为收入总额。

税法上的收入概念没有强调收入必须是企业在其日常活动中所取得的利益,没有针对收入和利得进行单独的划分,也就是说,税法意义上的收入包括了会计准则中的收入和利得两部分,是一个宏观意义上的总收入。

因此,税法上的收入概念可以这样表述: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这是基于资产负债观下的收入判定原则,这一原则对于我们理解税法的各项规定非常重要。

由于会计核算制度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所以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收入的确认侧重于收入的实质性实现。

税法虽然也尊重业务的实质,但是站在维护国家财政收入的立场上,税法更看重收入的社会价值是否实现。

税法中规定了企业经营风险应由企业的税后利润来补偿,而不应由政府负担,所以税法在收入确认上强调尽量减少不确定性、选择和主观判断的运用,而会计准则收入确认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这就需要会计人员具有很高的职业判断能力,这种主观判断的运用有悖于税法的要求,这就造成了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差异的产生。

2新会计准则和新所得税法对于收入确认的差异

会计准则中收入的确认更注重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以及收入的实质性实现,因此企业会计准则对各种收入类型的确认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而税法则从国家财政立法的角度,遵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和税法优先原则,更注重收入的社会价值是否实现,所以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对于收入的确认未作明确规定。

因此,会计准则和税法对于收入的确认在确认条件、确认范围、确认时间和确认金额等方面存在着差异。

2.1确认条件的差异

由于所得税法没有对收入的确认条件作出明确的规定,只是定义了九种主要收入类型的概念,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会计准则与税法确认收入的条件是相同的。

但从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原则、收入的形式、内容以及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标准等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所得税收入与会计收入的确认条件对于某些形式的收入还是存在差异的(详见表一)。

表1税会收入确认差异对照表

会计准则

所得税法

差异

销售货物收入

(一)企业已经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报酬和风险转移给购货方,与此同时企业既没有保留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经出售的商品进行有效的控制;

(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三)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一)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一)税法不考虑相关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国家不承担企业经营风险。

(二)税法认为无论谁管理商品,只要商品的所有权发生变化就应该确认为收入。

提供劳务

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可以可靠估计的,会计核算时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该交易的收入。

在纳税期末,企业提供的劳务交易的结果可以可靠估计的,根据税法规定应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纳税额。

未产生显著差异。

转让财产收入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

企业应当分别下列情况确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

利息收入,按照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确认收入。

使用费收入,按照相关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未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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