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7836189 上传时间:2023-01-26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9.5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亳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亳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亳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亳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亳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亳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docx

《亳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亳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亳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docx

亳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亳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着眼长效、完善法规、落实责任、强化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制定依据是《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督暂行办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

第三条亳州市各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和个人、在亳州市从事建设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

 

亳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

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第一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制订与管辖范围内相适应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成立救援组织,购置救援设备。

其实做到定人定岗定责。

第二条施工企业应制定本公司和项目部等分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人员定期演练并做好演练记录,演练的内容应与本企业或本地区多发性事故类型及特点、部位、环节相适应,应具有针对性。

第三条建筑工程事故易发部位主要指基础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拆除工程、爆破工程、临时用电工程脚手架工程等重点部位。

第四条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或发生重特大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亳州市建筑工程开工前安全措施备案制度

第一条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条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的主要内容:

(一)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知识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复印件。

(三)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单复印件

(四)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五)项目工程重大危险源登记台帐。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部门对项目工程进行安全条件审查,主要内容是:

㈠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度、机构建立情况。

㈡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㈢结合施工特点制定的各项安全施工措施。

㈣现场文明施工情况。

㈤安全防护情况。

㈥临时设施情况。

第四条对未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或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审查或开工条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亳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第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工作。

第二条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必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等活动。

第四条起重机械安装完毕,由安装单位携带有关资料委托具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进行检测。

第五条安装后停用半年以上的起重机械设备在重新启用前,应经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起重机械设备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应当进行结构安全性能检验。

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六条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检测合格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建筑安全管理部门进行起重机械登记。

登记时,应当提供检测机构签发的检测合格报告。

第七条建筑安全管理部门发给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登记标志。

使用单位应将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机械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八条起重机械未按照本制度进行登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予以处罚。

亳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

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

第一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称“三类人员”)必须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后取得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二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每年应参加规定学时的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记入培训档案。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建设工程在招投标时,招投标管理部门和招投标代理机构必须审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个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情况,凡无合格证书的不得参加招投标。

第五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除应审查分包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严格审查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个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具备情况,否则不得发包。

第六条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理时,应严格审查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个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凡没有的应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筑施工企业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三类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经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返还其证书。

第八条工程项目发生死亡事故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有关责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上交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予以处罚。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遗失的,应在市级以上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变更单位或所在单位变更名称等的,应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亳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一条除预拌商品砼专业承包企业和砼预制构件专业承包企业外,所有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都必须依法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条建设工程在招投标时,各招投标管理部门和招投标代理机构必须审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凡没有的一律不得参加招投标。

第三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除应审查分包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外,还应严格审查分包单位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否则不得发包。

第四条监理人员应严格审查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情况和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情况,凡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立即责令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对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取得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重新按有关规定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各级建设(管)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对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进行日常监督,因安全生产问题在12个月内对同一企业在同一市、县内三个以上(含三个)项目或同一项目二次以上(含二次)作出责令停工处理的,应于作出最后一次处理之日起立即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重新复核违规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作出处理决定。

第七条对于承建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否则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第八条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提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的建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报后上报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伤亡事故的,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基本情况、企业违法违规事实(包括询问笔录)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书面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报后上报省建设厅,由省设厅做出是否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跨省施工企业由省设厅书面通报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十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9条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违反规定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1条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0条予以处罚。

亳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

第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及时抄送市安委会和省建设厅。

第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进行两次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工作。

发生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本行政区域内专题安全生产形势分析。

第三条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的原则:

(1)事后分析,体现总结性。

(2)事前分析,体现预测性和前瞻性。

(3)科学分析判断,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

第四条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的步骤:

(1)在规定时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的分析。

(2)找出事故多发的地区、监督管理薄弱环节、事故类型。

(3)分析事故多发的原因、总结内在规律。

(4)根据工程投资方向、结构以及行业发展经营机制,预测下一阶段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点。

(5)制定针对性、可行性强的措施。

(6)形成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

亳州市层级监督与重点地区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是指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贯彻落实安全法规政策和制定实施各项监管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结合安全生产事故暴露的问题及在专项整治、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重点监督检查地区。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进行2次层级监督检查。

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

(2)建立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规、标准情况。

(3)建立和执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情况。

(4)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情况。

(5)建筑工程特大伤害未遂事故、事故防范措施、重大事故隐患督促整改情况。

(6)开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执法情况。

(7)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1)听取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

(2)询问有关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

(3)查阅有关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监督执法案卷和有关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

(4)抽查有关企业和施工现场,检查监督管理实效。

(5)依据具体检查内容,参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

第六条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列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点监督检查地区:

(1)辖区内工程项目发生死亡事故的,

(2)在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检查或者安全生产检查中,辖区内两个(含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或同一工程项目被两次停工整改的。

(3)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中被认定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存在突出问题的。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重点监督检查地区后,应当书面通知相关地区。

第八条确定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重点监督检查地区,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监督、指导:

(1)要求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就存在的问题作专题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

(2)要求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就存在的问题召开辖区内专题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3)组织相关人员就当地存在的问题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整治。

(4)组织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人员和有关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教育培训。

亳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

第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的特定时限内,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防护措施对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进行预警提示。

第二条特定时限是指“重大节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到来、施工高峰期之前等”。

重大节日,是指“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等。

重要会议,是指国家和省、市党代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等。

特殊季节,是指冬季、雨季、高温季节等。

恶劣天气,是指大风、大雨、大雪、冰雹、地震等灾害性天气。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其他时段为特定时限。

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预警提示领导小组,加强预警领导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建设安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安全站、安全科)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相关单位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人员要保持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作好预警提示的基础工作。

及时了解、收集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精神,搜集、整理有关天气、气象、地质、水文、工程建设等方面情报。

第五条在上述特定时限内,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预警提示措施,并以网络、书面文件、电话、信息或其他方式及时通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施工现场负责人。

第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特定时限的安全生产做为监管重点,在日常安全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增加检查的数量、频率,确保预警提示制度有效执行。

第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没有按预警提示措施进行现场防护的,应及时纠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经济市场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