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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文件1

 

特急

东莞市人民政府文件

东府〔2008〕132号

关于实施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

融资支持计划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属各单位:

为鼓励银行机构和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的信贷支持和贷款担保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切实帮助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平稳实现转型升级,市政府决定安排10亿元“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融资支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融资支持资金”),实施“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融资支持计划”(以下简称“融资支持计划”)。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经济贸易局、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我市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数据库,市政府对纳入数据库名录中企业实施融资支持计划。

二、融资支持计划分直接贷款支持计划、贷款担保支持计划、和贷款贴息计划三部分。

与此相对应,融资支持资金分贷款风险补偿金、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金和贷款贴息资金三部分。

三、直接贷款支持计划。

(一)对2008年10月1日后,不经过担保机构担保而由银行机构直接向企业发放的贷款,市财政按照银行机构新增贷款额的2%提取贷款风险补偿金。

若银行机构对企业提供新增贷款而发生损失,贷款本金损失额的50%由政府在提取的2%贷款风险补偿金额度内给予补偿。

银行机构新增贷款本金损失额超过新增贷款总额2%的部分,政府不予补偿。

(二)贷款风险补偿金对银行机构直接贷款损失的补偿,由市与企业所在镇(街)按照8:

2的比例共同承担。

(三)若市财政当年提取的贷款风险补偿金有余额的(即银行机构当年实际发生的贷款损失额需政府补偿部分,低于市财政当年提取的贷款风险补偿金),则市财政从中提取余额的30%给银行机构(全部由市财政负担),作为对银行机构拓展贷款业务人员的奖励,剩余的70%留存作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四、贷款担保支持计划。

(一)对2008年10月1日后,经担保机构为企业获得贷款而提供的信用担保,市财政按照担保机构新增担保金额的3.3%提取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金。

若担保机构对企业提供新增贷款担保而发生代偿损失,贷款担保本金损失额的50%由政府在提取的3.3%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金额度内给予补偿。

担保机构新增贷款担保的损失额超过新增担保总额3.3%的部分,政府不予补偿。

(二)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金对担保机构贷款担保代偿损失的补偿,由市与企业所在镇(街)按照8:

2的比例共同承担。

(三)若市财政当年提取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金有余额的(即担保机构当年实际发生的贷款担保损失额需政府补偿部分,低于市财政当年提取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金),则市财政从中提取余额的30%给担保机构(全部由市财政负担),作为对担保机构拓展贷款担保业务人员的奖励,剩余的70%留存作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五、贷款贴息计划。

(一)贷款贴息计划暂定对企业实施1年的贴息,即对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在我市银行机构发生的新增贷款(对比企业2008年9月30日银行贷款余额的净增额),按照贷款期限给予不超过1年的贴息。

贴息比例为折合年利率2%,每家企业的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对市财政给予贴息的贷款,企业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用于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三)贷款贴息资金每季度核拨一次。

每季度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根据其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中记载,综合分析贷款余额的变动情况,核定企业该季度的新增贷款数额,按年利率2%的贴息比例和企业贴息的最高限额,计算出政府应负担的贴息支出,报市金融办审核和市财政局复核。

市财政局复核后,将政府的贷款贴息资金拨付到各有关银行,再由银行将贴息资金划拨到各企业的银行账户。

(四)政府支付给企业的贷款贴息资金全部由市财政负担。

六、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融资支持计划的组织、领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特别是要组织好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的动员、引荐工作;组织镇村干部和银行、担保机构信贷人员深入企业,掌握企业的融资需求,并召开多种形式的银企座谈会、融资对接会,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其健康发展;对因故不能进入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数据库名录的企业及虽进入数据库名录,但因多种原因不能获得金融机构融资支持的企业,要注意做好解释和引导工作。

附件:

东莞市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融资支持计划操作规程

 

二OO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东莞市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

融资支持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及财政部关于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担保机构加大对重点中小企业的担保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切实帮助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平稳实现转型升级,根据《关于实施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融资支持计划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的中小工业企业是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在我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我市税务部门依法纳税,从事工业性生产活动,年销售额在3亿元以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企业。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加工贸易企业是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在我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市税务部门依法纳税,从事加工贸易业务(含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且上年度联合年检合格,海关类别管理为A、B类的外商投资企业。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银行机构是指与我市签订合作协议,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全国性、区域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东莞的分支机构。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担保机构是指与我市签订合作协议,在我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市经贸局登记备案、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担保机构或全国性、区域性担保机构在东莞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市政府建立和完善我市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数据库,对纳入数据库名录中企业实施融资支持计划。

第四条融资支持计划由三部分组成:

一是对银行机构为名录中企业直接提供新增贷款而产生的风险实施直接贷款支持计划,其中新增贷款是指2008年10月1日以后新增发放的贷款(不含借新还旧贷款),具体业务品种是否计入贷款范畴,以人民银行的统计口径为准;二是对担保机构为名录中企业提供新增贷款担保而产生的风险实施贷款担保支持计划;三是对名录中获得新增贷款支持(不含短期票据融资和贸易融资)的企业实施贷款贴息计划。

第五条市政府设立“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融资支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融资支持资金),作为鼓励银行机构增加对名录中企业发放贷款,鼓励担保机构加大对名录中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以及对名录中企业获得新增贷款给予一定比例和额度贴息的政府引导性专项资金。

第六条融资支持资金由贷款风险补偿金、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金及贷款贴息资金三部分组成。

贷款风险补偿金主要用于弥补银行机构为名录中企业提供新增贷款而产生的风险损失,奖励拓展贷款业务的银行机构业务人员;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金用于弥补担保机构为名录中企业提供新增贷款担保而产生的风险损失,奖励拓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业务人员;贷款贴息资金用于对名录中获得新增信贷支持的企业按一定的比例和额度给予贴息,减轻企业的财务负担。

第七条融资支持资金来源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八条融资支持资金的主管部门是东莞市财政局、东莞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和东莞市经济贸易局(以下分别简称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经贸局),融资支持资金的划拨、使用应接受审计、财政、金融、经贸、外经、科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融资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财政资金使用透明、规范、安全、有效。

第二章部门和镇(街)政府职责

第十条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融资支持资金的年度预算建议及决算管理;复核市金融办、市经贸局汇总核定的贷款风险补偿金、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金及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划拨贷款风险补偿金、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金及贷款贴息资金;并对融资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市金融办负责编制融资支持资金的年度预算建议;受理和审核银行机构的贷款风险补偿金申请;对贷款贴息资金的划拨作审核;定期召开银企需求对接会,加强对融资支持计划的跟踪、完善;配合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对融资支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市经贸局负责对重点中小工业企业的认定和复核工作,汇总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加工贸易企业名单,统筹企业数据库的建立、修正和公示工作;加强对担保机构的业务指导,协同市金融办共同编制融资支持资金的年度预算建议,受理和审核担保机构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金申请;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加强对重点中小工业企业的征信管理;配合市财政局、审计局对融资支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局)负责对重点加工贸易企业的认定和复核工作;配合市经贸局建立完善我市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数据库;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加强对重点加工贸易企业的征信管理。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市人行)负责协调银行机构拟订年度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贷款增量计划,按季编制贷款贴息资金使用结算申请;完善对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的征信管理,拟定相应的企业信用信息采集项目,依托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构建我市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的信用征信系统;配合市经贸局和市金融办做好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数据库的建立健全及银企需求对接工作,会同市金融办共同审核银行机构贷款风险补偿金申请。

第十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东莞监管分局(以下简称银监分局)负责贷款风险补偿金、贷款贴息资金使用的业务指导及银行机构相关业务的日常监管;协助市人行协调银行机构拟订年度重点中小企业贷款增量计划,完善对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的征信管理;会同市金融办共同审核银行机构贷款风险补偿金申请及做好银企需求对接工作。

第十六条镇(街)人民政府负责加强辖区内企业与银行机构、担保机构的对接工作,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政府重点支持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名录”,并按市镇的共担比例对名录中企业的新增贷款分担贷款损失补偿和贷款担保损失补偿。

第十七条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及其他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市经贸局、市外经贸局、市人行,共同加强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数据库的建立、完善工作。

第三章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的认定

第十八条重点中小工业企业的认定条件。

满足本操作规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基础条件,只要企业及企业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重点中小工业企业:

(一)获得省级以上名牌名标称号的企业;

(二)获得我省百强民营企业、我市民营企业50强、市工业龙头企业、市级以上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和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称号的企业;

(三)在重大项目中标、拥有技术进步立项的企业(含国家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专项、国家纺织结构调整专项、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粤港关键领域重点突破招标专项、省财政支持技术改造招标专项、省挖潜改造专项、省结构调整专项、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市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专项、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市引进技术和设备再创新专项(市引进消化吸收专项)等);

(四)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和软件企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和软件企业、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省级知识产权战略试点企业、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软件企业;市民营科技企业、市专利试点企业、市专利培育企业及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和专利)奖的企业;

(五)我市信息产业百强企业、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专项领域企业、信息产业自主创新重点领域企业、信息产业“十一五”规划专项领域企业、创意产业园区运营主体及入园重点企业及信息化建设先进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六)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等产业政策方向的企业;

(七)被认定为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企业;

(八)被认定为我市上市后备企业的企业;

(九)经银行机构推荐或企业自主申请、镇(街)政府同意推荐,市经贸局复核认可的企业。

第十九条重点加工贸易企业的认定条件。

满足本操作规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基础条件,只要企业及企业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重点加工贸易企业:

(一)符合我市外资产业发展导向;

(二)被认定为国家、省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

(三)获得省级以上名牌名标称号的企业;

(四)被认定为我市上市后备企业的企业;

(五)市转型升级试点企业和各镇(街)重点扶持的企业;

(六)市“创建品牌”试点企业和内销试点企业;

(七)经银行机构推荐或企业自主申请、镇(街)政府同意推荐,市外经贸局复核认可的企业。

第二十条认定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采用银行机构推荐与企业自主申请两种方式,按分批受理、分批认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银行机构推荐认定的程序。

(一)银行机构按市人行设计的表式,对照认定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的基本条件及自身的授信要求,按月报送本机构拟推荐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名单,报市人行汇总。

(二)市人行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各银行机构推荐的名单进行归并汇总,填报《东莞市重点中小工业企业推荐认定汇总表》(见附表一)及《东莞市重点加工贸易企业推荐认定汇总表》(见附表二),分别送市经贸局、外经贸局复核(同时报送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

(三)经市经贸局、外经贸局复核后,由市经贸局统一汇总拟公示的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名单。

对不予纳入名单的受推荐企业,由市经贸局、外经贸局将不予纳入的企业名单和事由向市人行反馈。

第二十二条企业自主申请的程序。

(一)满足基本条件的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可经由企业自身提出申请,如实填妥《东莞市重点中小工业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表三)或《东莞市重点加工贸易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表四),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东的,需提交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企业资质证明的有效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荣誉证书、项目合同和政府文件等)(有关资料均一式两份),交企业注册地所属镇(街)政府的经贸办或外经办(中小工业企业交经贸办,加工贸易企业交外经办)。

(二)镇(街)政府的经贸办或外经办受理申请后,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及我市认定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的有关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由镇(街)政府出具是否同意推荐的意见。

获镇(街)政府同意推荐的申请,属中小工业企业的,由镇(街)经贸办于每月5日前填妥《东莞市重点中小工业企业认定汇总表》(见附表五)连同企业填报的申请表、有关材料复印件,报市经贸局复核;属加工贸易企业的,由镇(街)外经办于每月5日前填妥《东莞市重点加工贸易企业认定汇总表》(见附表六)连同企业填报的申请表、有关材料复印件,报市外经贸局复核。

(三)经市经贸局、外经贸局复核后,由市经贸局统一汇总拟公示的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名单。

对不予纳入名单的申请,由市经贸局、外经贸局将不予纳入的企业名单和事由向企业注册地镇(街)政府反馈。

第四章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数据库的建立和完善

第二十三条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认定的公示程序。

市经贸局按月将拟认定的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汇总,通过市级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市经贸局、外经贸局反映。

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企业应在一个月内主动说明情况,并将解释说明、证明文件等以书面形式按企业类别分别报送到市经贸局或市外经贸局复审。

放弃自行举证的企业将视同自动退出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的认定。

第二十四条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数据库的建立。

拟认定的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经公示程序,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正式纳入我市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数据库,并由市经贸局向社会公布“政府重点支持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名录”。

第二十五条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数据库的完善。

被纳入数据库的企业应按照市经贸局、外经贸局和人行的有关规定,向数据库及企业征信系统提供本单位的基础信息、财务信息、生产经营信息等信用信息并定期更新。

发生名称变更等事项的,需提交相关管理部门的变更证明,报市经贸局复核。

第二十六条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的资格撤销。

已被认定为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由于客观情况变化,不再具备相关资格条件的,经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银行机构或企业注册地镇(街)政府提请,市经贸局会同市外经贸局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查证后,可从我市“政府重点支持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名录”中剔除。

被剔除的企业名单和事由由市经贸局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直接贷款支持计划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直接贷款支持计划的支持对象是银行机构,即银行机构直接向名录中企业提供新增贷款而发生的损失,可获得政府的贷款风险补偿金。

第二十八条贷款风险补偿金的提取和补偿原则。

以上年度银行机构对名录中企业发放贷款的余额为基数(其中2008年第四季度的新增贷款不单独计算,统一合并到2009年度计算,即2008年度以9月30日作为统计基准日),按本年度贷款净增额(扣减经担保机构担保部分)的2%提取并存入市财政局在各银行机构开设的专户。

若银行机构对名录中企业提供新增贷款而产生损失,贷款本金损失额的50%在提取的2%贷款风险补偿金额度内冲销。

第二十九条贷款风险补偿金用于弥补贷款损失的认定要素。

(一)损失贷款的认定条件:

1.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银行机构对借款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2.借款人死亡,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银行机构依法对其财产或遗产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以保险赔偿后,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银行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4.借款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银行机构对借款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5.借款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银行机构对借款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6.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银行机构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7.由于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机构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终止或中止执行后,银行机构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8.对借款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银行机构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9.银行机构贷款风险分类中认定的损失类贷款。

(二)本规定所指损失类贷款是指2008年10月1日以后新发放贷款所产生的损失,以借据下账日期为准。

2008年9月30日以前发放贷款所产生的损失部分不属于贷款风险补偿金的弥补范围。

(三)各银行机构发生贷款损失需提供的备查材料:

1.符合本条第一款认定条件1的贷款,需提供破产、关闭、解散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若以上文件因故缺失不全,可提交相关部门出具、并经银监分局审核认可的证明文件;

2.符合本条第一款认定条件2的贷款,需提供死亡或者失踪证明、财产或遗产清偿证明;

3.符合本条第一款认定条件3的贷款,需提供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4.符合本条第一款认定条件4的贷款,需提供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5.符合本条第一款认定条件5的贷款,需提供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6.符合本条第一款认定条件6的贷款,需提供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7.符合本条第一款认定条件7的贷款,需提供强制执行证明和法院裁定证明;

8.符合本条第一款认定条件8的贷款,需提供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因权利凭证遗失无法起诉法律的,提交台账、贷款审批单等旁证材料、追索记录、情况说明以及银行机构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银行机构过失,导致丧失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所造成的损失,不能进行风险补偿);

9.符合本条第一款认定条件9的贷款,需提供经银监分局审核认可的银行机构贷款风险分类最终认定资料(认定表或认定报告)。

第三十条贷款风险补偿金的预算管理。

(一)各银行机构以法人机构或东莞单一分支机构名义拟订下年度本机构为重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增量计划(不含经担保机构担保部分),并于每年的10月31日前将计划报送市金融办。

(二)市金融办会同市人行、银监分局提出审查意见,并提出下年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预算建议,于每年的11月3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审核。

(三)贷款风险补偿金的年度财政预算经法定程序被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于每年的3月31日前批复给市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并将预算的贷款风险补偿金的50%(即各银行机构当年计划对名录中企业新增贷款额的2%×50%=1%)预拨到各银行机构的财政专户。

第三十一条贷款风险补偿金的拨付、使用和结算。

(一)银行机构收到市财政预拨的贷款风险补偿金后,若对名录中企业所发放的新增贷款出现不良时(逾期90天以上),应向市金融办提交经银监分局审查的使用预拨资金申请及贷款形成不良的情况说明、有关欠息清单,经市金融办审核同意后,可在预拨的贷款风险补偿金额度内按市政府承担的贷款损失补偿比例(贷款本金损失额的50%)对不良贷款先行冲销。

(二)银行机构按“账销案存”的要求对不良贷款进行追收,并按季将不良贷款追收情况书面报告市金融办,抄送市人行和银监分局。

追回不良贷款后,其预冲销的贷款风险补偿金应划回财政专户滚动使用,不得隐瞒和截留。

(三)银行机构对本机构发放的名录中企业年度贷款净增额(扣减经担保公司担保部分)进行统计核实,并根据本机构对名录中企业贷款的实际损失情况和不良贷款追收情况,于次年2月底前报市金融办审核。

报请审核需提交如下资料:

1.提请年度结算的请示报告,请示报告须列示按企业注册地划分,隶属于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的贷款增量情况及贷款损失情况,同时提供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

2.上年度名录中企业贷款逐户清单,需列明户名、企业注册地(具体到镇街)、贷款卡号、贷款余额、当年新增贷款额、贷款方式、不良贷款余额及新增贷款损失额,同时提供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

3.发生损失的贷款的贷前调查报告、贷款合同和借据(复印件,加盖公章),以及应提交的备查资料(具体详见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4.审核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市金融办会同市经贸局、市人行、银监分局对各银行机构发放的名录中企业贷款增量(扣减经担保公司担保部分)及实际损失情况进行核查确认,报市财政局复核结算。

(五)市财政局根据市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核查意见,以及银行机构对名录中企业贷款的实际损失情况和不良贷款追收情况,按年度实际新增贷款额的2%扣减预拨部分,据实进行结算,将相关款项划至银行机构的财政专户。

第三十二条贷款风险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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