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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样本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原则》GB50352-

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3.1民用建筑分类

3.2设计使用年限

3.3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规定

3.4建筑与环境

3.5建筑模数

3.6防灾避难

4规划控制

3.6防灾避难

4.1城乡规划及都市设计

4.2建筑基地

4.3建筑突出物

4.4建筑连接体

4.5建筑高度

5场地设计

5.1建筑布局

5.2道路与停车场

5.3竖向

5.4绿化

5.5工程管线布置

6建筑物设计

6.1建筑标定人数拟定

6.2平面布置

6.3层高和室内净高

6.4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5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6.6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和母婴室

6.7台阶、坡道和栏杆

6.8楼梯

6.8楼梯

6.9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6.10墙身和变形缝

6.11门窗

6.12建筑幕墙

6.13楼地面

6.14屋面

6.15吊顶

6.16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

6.17室内外装修

7.4声环境

7室内环境

7.1光环境

7.2通风

7.3热湿环境

7.4声环境

8建筑设备

8.1给水排水

8.2暖通空调

8.3建筑电气

8.4燃气

本原则用词阐明

引用原则名录

1总则

1总则

1.0.1为使民用建筑符适当用、经济、绿色、美观建筑方针,满足安全、卫生、环保等基本规定,统一各类民用建筑通用设计规定,制定本原则。

1.0.2本原则合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民用建筑设计。

1.0.3民用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关于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可持续发展原则,对的解决人、建筑和环境互有关系。

  2必要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3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需求。

  4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基本国策。

  5应满足本地城乡规划规定,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宜体现地区文化、时代特色。

  6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用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办法。

  7应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无障碍设施,以便行动有障碍人士使用。

  8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各项建设,应符合有关保护规划规定。

▼展开条文阐明

1.0.4民用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原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原则规定。

2术语

2术语

2.0.1民用建筑civilbuilding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建筑总称。

2.0.2居住建筑residentialbuilding

  供人们居住使用建筑。

2.0.3公共建筑publicbuilding

  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建筑。

2.0.4无障碍设施accessibilityfacilities

  保障人员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与民用建筑工程配套建设服务设施。

2.0.5建筑基地constructionsite 

  依照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拟定建筑工程项目使用场地。

2.0.6道路红线boundarylineofroads 

  都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边界线。

2.0.7用地红线 propertyline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用地使用权属范畴边界线。

2.0.8建筑控制线buildingline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道路红线、建设用地边界内,另行划定地面以上建(构)筑物主体不得超过界线。

2.0.9建筑密度buildingdensity;buildingcoverageratio 

  在一定用地范畴内,建筑物基底面积总和与总用地面积比率(%)。

2.0.10容积率plotratio;floorarearatio

  在一定用地及计容范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比值。

2.0.11绿地率greeningrate

  在一定用地范畴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该用地总面积比率(%)。

2.0.12日照原则insolationstandard

  依照建筑物所处气候区、都市规模和建筑物使用性质拟定,在规定日照原则日(冬至日或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范畴内,以有日照规定楼层窗台面为计算起点建筑外窗获得日照时间。

2.0.13层高storeyheight

  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毕面)计算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毕面)至平屋面构造面层或至坡顶构造面层与外端外皮延长线交点计算垂直距离。

2.0.14室内净高interiorclearheight

  从楼、地面面层(完毕面)至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有效使用空间垂直距离。

2.0.15地下室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者为地下室。

2.0.16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2.0.17设备层equipmentfloor

  建筑物中专为设立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等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空间层。

2.0.18避难层refugestorey

  在高度超过100.0m高层建筑中,用于人员在火灾时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楼层。

2.0.19架空层openfloor

  用构造支撑且无外围护墙体开敞空间。

2.0.20台阶step

  连接室外或室内不同标高楼面、地面,供人行阶梯式交通道。

2.0.21临空高度theverticalheightbetweentwoopenspace

  相邻开敞空间有高差时,上下楼地面之间垂直距离。

2.0.22坡道ramp

  连接室外或室内不同标高楼面、地面,供人行或车行斜坡式交通道。

2.0.23栏杆railing

  具备一定安全高度,用以保障人身安全或分隔空间用防护分隔构件。

2.0.24楼梯stair

  由持续行走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支承构造构成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用建筑部件。

2.0.25变形缝deformationjoint 

  为防止建筑物在外界因素作用下,构造内部产生附加变形和应力,导致建筑物开裂、磁撞甚至破坏而预留构造缝,涉及伸缩缝、沉降缝和抗震缝。

2.0.26建筑幕墙buildingcurtainwall 

  由面板与支承构造体系(支承装置与支承构造)构成可相对主体构造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构造所受作用建筑外围护墙。

2.0.27吊顶suspendedceiling

  悬吊在房屋屋顶或楼板构造下顶棚。

2.0.28管道井pipeshaft

  建筑物中用于布置竖向设备管线及设备竖向井道。

2.0.29烟道smokeuptake;smokeflue

  排放各种烟气管道、井道。

2.0.30通风道airshaft

  排除室内不良气体或者输送新鲜空气管道、井道。

2.0.31装修decoration;finishing 

  以建筑物主体构造为依托,对建筑内、外空间进行细部加工和艺术解决。

2.0.32采光daylighting

  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备适当光环境,使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获得天然光照度满足使用、安全、舒服、美观等规定办法。

2.0.33采光系数daylightfactor

  在室内给定平面上一点,由直接或间接地接受来自假定和已知天空亮度分布天空漫射光而产生照度与同一时刻该天空半球在室外无遮挡水平面上产生天空漫射光照度之比。

2.0.34采光系数原则值standardvalueofdaylightfactor

  在规定室外天然光设计照度下,满足视觉功能规定期采光系数值。

2.0.35通风ventilation

  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备适当空气环境,采用自然或机械办法,对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进行换气,使空气质量满足卫生、安全、舒服等规定技术。

2.0.36噪声noise

  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学习、休息,甚至损害身心健康外界干扰声。

2.0.37建筑连接体buildingconnection 

  跨越道路红线、建设用地边界建造,连接不同用地之间地下或地上建筑物。

3基本规定

3.1民用建筑分类

3.1民用建筑分类

3.1.1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其中,居住建筑可分为住宅建筑和宿舍建筑。

3.1.2民用建筑按地上建筑高度或层数进行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不不不大于27.0m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不不大于24.0m公共建筑及建筑高度不不大于24.0m单层公共建筑为低层或多层民用建筑;

  2建筑高度不不大于27.0m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不不大于24.0m非单层公共建筑,且高度不不不大于100.0m,为高层民用建筑;

  3建筑高度不不大于100.0m为超高层建筑。

  注:

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关于建筑高度和层数计算规定。

3.1.3民用建筑级别分类划分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原则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

3.2设计使用年限

3.2设计使用年限

3.2.1民用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3.2.1规定。

表3.2.1设计使用年限分类

注:

此表根据《建筑构造可靠性设计统一原则》GB50068,并与其协调一致。

3.3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规定

3.3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规定

3.3.1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规定应符合表3.3.1规定。

表3.3.1不同区划对建筑基本规定

3.4建筑与环境

3.4建筑与环境

  3.4.1建筑与自然环境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基地应选取在地质环境条件安全,且可获得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等卫生条件地段;

  2建筑应结合本地自然与地理环境特性,集约运用资源,严格控制对自然和生态环境不利影响:

  3建筑周边环境空气、土壤、水体等不应构成对人体危害。

3.4.2建筑与人文环境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应与基地所处人文环境相协调;

  2建筑基地应进行绿化,创造优美环境;

  3对建筑使用过程中产生垃圾、废气、废水等废弃物应妥善解决,并应有效控制噪声、眩光等污染,防止对周边环境侵害。

3.5建筑模数

3.5建筑模数

3.5.1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标《建筑模数协调原则》GB/T50002规定。

3.5.2建筑平面柱网、开间、进深、层高、门窗洞口等重要定位线尺寸,应为基本模数倍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面开间进深、柱网或跨度、门窗洞口宽度等重要定位尺寸,宜采用水平扩大模数数列2nM、3nM(n为自然数);

  2层高和门窗洞口高度等重要标注尺寸,宜采用竖向扩大模数数列nM(n为自然数)。

3.6防灾避难

3.6防灾避难

3.6.1建筑防灾避难场合或设施设立应满足城乡规划总体规定,并应遵循场地安全、交通便利和出入以便原则。

3.6.2建筑设计应依照灾害种类,合理采用防灾、减灾及避难相应办法。

3.6.3防灾避难设施应因地制宜、平灾结合,集约运用资源。

3.6.4防灾避难场合及设施应保障安全、长期备用、便于管理,并应符合无障碍有关规定。

4规划控制

3.6防灾避难

3.6防灾避难

3.6.1建筑防灾避难场合或设施设立应满足城乡规划总体规定,并应遵循场地安全、交通便利和出入以便原则。

3.6.2建筑设计应依照灾害种类,合理采用防灾、减灾及避难相应办法。

3.6.3防灾避难设施应因地制宜、平灾结合,集约运用资源。

3.6.4防灾避难场合及设施应保障安全、长期备用、便于管理,并应符合无障碍有关规定。

4.1城乡规划及都市设计

4.1城乡规划及都市设计

4.1.1建筑项目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及其建筑基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控制指标,应符合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关于规定。

4.1.2建筑及其环境设计应满足城乡规划及都市设计对所在区域目的定位及空间形态、景观风貌、环境品质等控制和引导规定,并应满足都市设计对公共空间、建筑群体、园林景观、市政等环境设施设计控制规定。

4.1.3建筑设计应注重建筑群体空间与自然山水环境融合与协调、历史文化与老式风貌特色保护与发展、公共活动与公共空间与塑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形态、体量、尺度、色彩以及空间组合关系应与周边空间环境相协调;

  2重要都市界面控制地段建筑物建筑风格、建筑高度、建筑界面等应与相邻建筑基地建筑物相协调;

  3建筑基地内场地、绿化种植、景观构筑物与环境小品、市政工程设施、景观照明、标记系统和公共艺术等应与建筑物及其环境统筹设计、互相协调;

  4建筑基地内道路、停车场、硬质地面宜采用透水铺装;

  5建筑基地与相邻建筑基地建筑物室外开放空间、步行系统等宜互相连通。

4.2建筑基地

4.2建筑基地

4.2.1建筑基地应与都市道路或镇区道路相邻接,否则应设立连接道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建筑基地内建筑面积不大于或等于3000m2时,其连接道路宽度不应不大于4.0m;

2当建筑基地内建筑面积不不大于3000m2,且只有一条连接道路时,其宽度不应不大于7.0m;当有两条或两条以上连接道路时,单条连接道路宽度不应不大于4.0m。

4.2.2建筑基地地面高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详细规则拟定控制标高进行设计;

  2应与相邻基地标高相协调,不得妨碍相邻基地雨水排放; 

  3应兼顾场地雨水收集与排放,有助于滞蓄雨水、减少径流外排,并应有助于超标雨水自然排放。

4.2.3建筑物与相邻建筑基地及其建筑物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基地内建筑物布局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筑控制线规定;

  2建筑物与相邻建筑基地之间应按建筑防火等国家现行有关原则留出空地或道路;

  3当相邻基地建筑物毗邻建造时,应符合现行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关于规定;

  4新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应满足周边建筑物日照原则;

  5紧贴建筑基地边界建造建筑物不得向相邻建筑基地方向开设洞口、门、废气排除口及雨水排泄口。

4.2.4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应符合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档都市、大都市主干路交叉口,自道路红线交叉点起沿线70.0m范畴内不应设立机动车出入口;

  2距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涉及引道、引桥)近来边沿线不应不大于5.0m;

  3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沿不应不大于15.0m;

  4距公园、学校及有小朋友、老年人、残疾人使用建筑出入口近来边沿不应不大于20.0m。

4.2.5大型、特大型交通、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人员密集建筑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基地与都市道路邻接总长度不应不大于建筑基地周长1/6;

  2建筑基地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且不适当设立在同一条都市道路上;

  3建筑物重要出入口前应设立人员集散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依照使用性质和人数拟定;

  4当建筑基地设立绿化、停车或其她构筑物时,不应对人员集散导致障碍。

4.3建筑突出物

4.3建筑突出物

4.3.1除骑楼、建筑连接体、地铁有关设施及连接都市管线、管沟、管廊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外,建筑物及其附属下列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建造:

  1地下设施,应涉及支护桩、地下持续墙、地下室底板及其基本、化粪池、各类水池、解决池、沉淀池等构筑物及其她附属设施等;

  2地上设施,应涉及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凸窗、空调机位、雨篷、挑檐、装饰构架、固定遮阳板、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风及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烟囱等。

4.3.2经本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必要突出道路红线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人行道上空:

   1)2.5m如下,不应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等建筑构件;2.5m及以上突出凸窗、窗扇、窗罩时,其深度不应不不大于0.6m。

   2)2.5m如下,不应突出活动遮阳;2.5m及以上突出活动遮阳时,其宽度不应不不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0m,并不应不不大于3.0m。

   3)3.0m如下,不应突出雨篷、挑檐;3.0m及以上突出雨篷、挑檐时,其突出深度不应不不大于2.0m。

   4)3.0m如下,不应突出空调机位;3.0m及以上突出空调机位时,其突出深度不应不不大于0.6m。

  2在无人行道路面上空,4.0m如下不应突出凸窗、窗扇、窗罩、伞凋机位等建筑构件;4.0m及以上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空凋机位时,其突出深度不应不不大于0.6m。

  3任何建筑突出物与建筑自身均应结合牢固。

  4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等。

\4.3.3除地下室、窗井、建筑入口台阶、坡道、雨篷等以外,建(构)筑物主体不得突出建筑控制线建造。

\

4.3.4治安岗、公交候车亭,地铁、地下隧道、过街天桥等有关设施,以及暂时性建(构)筑物等,当确有需要,且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应经本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

4.3.5骑楼、建筑连接体和沿道路红线悬挑建筑建造,不应影响交通、环保及消防安全。

在有顶盖都市公共空间内,不应设立直接排气空调机、排气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其她通风系统。

4.4建筑连接体

4.4建筑连接体

4.4.1经本地规划及市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筑连接体可跨越道路红线、用地红线或建筑控制线建设,属于都市公共交通性质出入口可在道路红线范畴内设立。

4.4.2建筑连接体可在地下、裙房部位及建筑高空建造,其建设应统筹规划,保障都市公众利益与安全,并不应影响其她人流、车流及都市景观。

4.4.3地下建筑连接体应满足市政管线及其她基本设施等建设规定。

\4.4.4交通功能建筑连接体,其净宽不适当不不大于9.0m,地上净宽不适当不大于3.0m,地下净宽不适当不大于4.0m。

其她非交通功能连接体宽度,宜结合建筑功能按人流疏散需求设立。

\

4.4.5建筑连接体在满足其使用功能同步,还应满足消防疏散及构造安全面规定。

\

4.5建筑高度

4.5建筑高度

4.5.1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和公共卫生,且不适当影响景观,下列地区应实行建筑高度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规定地区,建筑高度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关于规定;

  2沿都市道路建筑物,应依照道路红线宽度及街道空间尺度控制建筑裙楼和主体高度;

  3当建筑位于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设施技术作业控制区内及机场航线控制范畴内时,应按净空规定控制建筑高度及施工设备高度;

  4建筑处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各项建设,应按规划控制建筑高度。

  注:

建筑高度控制尚应符合所在地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关于专业部门规定。

4.5.2建筑高度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本原则第4.5.1条第3款、第4款控制区内建筑,建筑高度应以绝对海拔高度控制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高度。

  2非本原则第4.5.1条第3款、第4款控制区内建筑,平屋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主入口场地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女儿墙顶点高度计算,无女儿墙建筑物应计算至其屋面檐口;坡屋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平均高度计算;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各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办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1)局部突出屋面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

  2)突出屋面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5场地设计

5.1建筑布局

5.1建筑布局

5.1.1建筑布局应使建筑基地内人流、车流与物流合理分流,防止干扰,并应有助于消防、停车、人员集散以及无障碍设施设立。

5.1.2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间距应符合现行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及本地都市规划规定;

  2建筑间距应符合本原则第7.1节建筑用房天然采光规定,有日照规定建筑和场地应符合国家有关日照原则规定。

5.1.3建筑布局应依照地区气候特性,防止和抵抗寒冷、暑热、疾风、暴雨、积雪和沙尘等灾害侵袭,并应运用自然气流组织好通风,防止不良小气候产生。

5.1.4依照噪声源位置、方向和强度,应在建筑功能分区、道路布置、建筑朝向、距离以及地形、绿化和建筑物屏障作用等方面采用综合办法,防止或减少环境噪声。

5.1.5建筑物与各种污染源卫生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卫生原则规定。

5.1.6建筑布局应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对文物古迹和古树名木进行保护,避免损毁破坏。

5.2道路与停车场

5.2道路与停车场

5.2.1基地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道路与都市道路连接处车行路面应设限速设施,道路应能通达建筑物安全出口;

  2沿街建筑应设连通街道和内院人行通道,人行通道可运用楼梯间,其间距不适当不不大于80.0m;  

  3当道路变化方向时,路边绿化及建筑物不应影响行车有效视距;

  4当基地内设有地下停车库时,车辆出入口应设立明显标志;标志设立高度不应影响人、车通行;

  5基地内宜设人行道路,大型、特大型交通、文化、娱乐、商业、体育、医院等建筑,居住人数不不大于5000人居住区等车流量较大场合应设人行道路。

5.2.2基地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车道路宽不应不大于4.0m,双车道路宽住宅区内不应不大于6.0m,其她基地道路宽不应不大于7.0m;

  2当道路边设停车位时,应加大道路宽度且不应影响车辆正常通行;

  3人行道路宽度不应不大于1.5m,人行道在各路口、入口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标《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有关规定;

  4道路转弯半径不应不大于3.0m,消防车道应满足消防车最小转弯半径规定;

  5尽端式道路长度不不大于120.0m时,应在尽端设立不不大于12.0m×12.0m回车场地。

5.2.3基地道路与建筑物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道路用作消防车道时,其边沿与建(构)筑物最小距离应符合现行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规定;

  2基地内不适当设高架车行道路,当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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