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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笔记

  第一章  民事法律关系

  1、支配权:

不一定是物权

  2、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等等

  3、形成权:

单方行为就可以使法律关系产生终止的权利。

撤销权解除权抛弃权追认权拒绝权催告权取回权选择权等等

  不适用诉讼时效限制(可变期间),但受除斥期间(无中止中断延长)的限制。

  4、抗辩权:

永久抗辩权(用时效经过)

  暂时抗辩权(同时不安先履行抗辩权)

  抗辩权与否认权区别:

  抗辩权基于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才存在。

  否认权当事人之间没有关系。

借一万已还了,但还要,不给就是否认权。

  5、绝对权:

指义务主体的不特定性。

  除讲物权外,还讲知识产权和人身权。

  6、相对权:

  主权利和从权利

  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人身权

  自救行为

  民事责任

  第二章  自然人

  1、民事权利能力

  户籍证明最高效力。

弃婴出生的认定:

没有时间证明,以捡到的日期认定。

  胎儿不是民事主体,也不享有民事权利。

胎儿不享有继承权。

  现在脑死亡。

脑电波成一条直线。

民事主体权利消灭,原则上不享有,特别法有规定的依照特别法规定。

  保持作品完成权,署名权等人身权。

不享有人格权。

  鲁迅的后代,

  侵害死者肖像、名誉、(按照惯例不可以)

  2、年满十八周岁,没有行为能力,对人实施的侵害造成的侵权行为,责任的承担人应当是本人。

但父母负有先行垫付的义务,是强制性的。

  向别人借钱,还不起,父母没有先行垫付的义务。

不能做扩张解释。

  进行侵权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但审判的时候已满,且也有能力承担,这时是由自己承担,而不是由父母承担。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时,有独立生活能力,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是:

  第一:

立遗嘱时,无效。

遗嘱必须年满18周岁。

  第二:

处分不动产的行为。

  其他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样。

  3、住所:

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经常居地住时,一年以上。

医院不算。

  牵户口:

在身上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地。

  被监护人的住所由监护人的住所为住所。

主要是诉讼文书送达。

  4、监护:

父母当然成为监护人。

不受离婚影响。

父母之间不能通过协议排除自己的监护权。

  父母将孩子委托给别人看护时,监护人仍然是父母,但监护责任不同。

(监护权与监护责任不同)

  父母离婚,未成年人与父母一方共同生活时,侵权时,由与未成年人一起共同生活的人承担,无能力时,才由另一方承担。

  父母双亡或同时没有行为能力时,由法定监护义务的人做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首先)成年兄姐是法定义务。

(其次)是法定的。

  (直系血亲)(旁系血亲)

  争当时,看谁对未成年人有利。

如果都差不多,依顺序。

  朋友或其他亲属:

自愿原则,而且要得到相应部门的同意。

不能强行指定。

  可以协议承担,但要排除父母。

  有关单位:

社会承担。

先行指定是处理指定监护的必须程序,否则法院不受理。

  精神病人: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有法定监护义务。

其他近亲属是指: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不能类推。

  监护人的职责:

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除非为被监护人利益,否则不得处理)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是法定代理人的诉讼地位,不是当事人不是第三人。

  承担民事责任:

主要是侵权的民事责任。

应当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确实尽到责任可减轻责任。

  两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主体看损害是谁造成的。

如果是精神病人,由监护人承担,但如果尽到责任可减轻。

(动物是由挑逗人承担。

  5、宣告失踪:

从下落不明日起,战争时,从结束时起算。

(两年)必须是利害关系人申请。

民诉适用三个月。

  财产由谁管理:

谁对财产有利。

都差不多时,按顺序: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利害关系人)

  债权债务由谁清偿:

财产代管人是当事人的角色。

  6、宣告死亡:

意外事件时经证明不可能生还时不受两年的限制。

  四年。

战争时也是四年。

  失踪次日算,意外事件从发生之日起计算。

  宣告死亡不受顺序限制。

普通失踪公告是一年,意外公告是三个月。

应当以判决中确定的日期为准,如果没写,以宣告日为谁。

  法律后果:

  一:

法律关系消灭;

  二:

实施的行为有效;

 

  抵押的行为必须要登记,是生效效力。

留置权一定要以动产为限。

  知识产权登记是生效效力。

  推定:

  沉默:

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

  1、欺诈:

行为人是不是基于对方的欺诈行为形成错误认识,只是事实上的欺诈不是民法上的欺诈。

  如果后果严重是合同诈骗,如果后果轻就是民法上的欺诈问题。

  第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如到商店买布,边上人推销,买回后很差,第三人

  要区分:

如果第三人行为是商场行为人一部分,是托儿,就是欺诈,

  如果只是好事的人,不构成欺诈行为。

  本应告知而不告知,就构成欺诈。

如果不问是否不答。

  如果合同领域必须欺诈损害国家利益才无效。

如果在其他领域则不同。

  2、胁迫:

是否产生或加深当事人心里上的恐惧。

否则不构成胁迫。

  胁迫可能是违法行为可能是合法行为。

行为是否合法对胁迫不产生影响。

  3、乘人之危:

在他人危难之机。

提出高利时是乘人之危。

无效。

  儿子掉水,答应给五万,不构成乘人之危。

  合同领域就是可撤销可变更行为。

乘人之危在合同法中:

国家在交易中没有危难。

  被动接受就是主动允诺,如果是主动索要就是乘人之危。

  4、重大误解:

五种情况:

  对当事人的重大误解:

误把甲当做乙。

并不是所有情况下都构成。

有人身性质的法律行为可以。

  甲打电话订蛋糕,纯粹是财产行为。

不能撤销。

  对标的物的误解:

本来要买铜条,给了金条,可以撤销。

  对标的物的型号、数量、质量、品质等:

买18K,给了24K的,可以撤销。

  对行为方式的误解:

误把买卖当赠与,可撤销。

  由于传达行为造成的误解:

买80吨煤,传成800吨,可撤销。

  我国就五个,其他不是。

  动机的误解,对合同条文的误解。

  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平分。

对于传达造成时,传达人不负责,由委托人负责。

  显失公平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

  自然人:

  附延缓条件的,附延缓期限的,法律规定的民事生效要件,

  实质要件: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不完全无效,一类是接受报酬且无负担有效。

  小孩子接受后,监护人无权要求返还。

另一类是小孩子进行的细小的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种

  一类是接受赠与,二类是与其能力相适应的,三类是与其能力不相适应的合同行为是效力待定的,

  四类是进行的与其能力不相适应的合同行为以外的行为无效。

  法人:

超范围经营

  签定的合同原则上有效,但违反限制性经营禁止性经营以及特许性经营的无效。

  限制经营的受国家政策影响……

  超越职权的有效,但对方明知的除外。

  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法律上通说)

  根本没有的房屋买卖的,无效。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抚养协议不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一定是影响效力的,也仅仅影响效力的。

违约承担责任,是义务问题。

不是条件问题。

有些行为不能附条件:

防碍形成权利益的。

  违背公共利益的。

违反社会公德的不生效。

  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做为条件。

所附条件等于未附条件,民事行为即时生效。

  不确定的事实才做条件。

不可能发生的和必然发生的不能做为条件。

  要考虑行为人意思的真实性。

如说太阳从西边出来的时候借钱给某人,则不借。

  附条件的本来成就

  当事人基于不正当行为促使条件成就或不成就,做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肯定要到来的。

  意思对,但不全面的不能说对合同法在民法中不叫特别法,就是民法的普通法,特别法指商法,公司,票据。

物权法与担保法是后法。

社会团体法人与社团法人不同,以进行学术研究组成的法人,社团法人是外国的,以人、社员团,以人为基础的都是社团法人。

再代理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如果再代理人有过错要承担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

  无效民事行为:

  不能叫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都是有效的。

  六种:

  1、无效的民事行为,并不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A/从行为开始时就无效。

  B/人民法院能不能主动做出该合同无效的判决呢?

有因为无效的原因多数是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

如果纯是当事人利益的问题,就是告什么理什么。

  C/确定无效,不管怎么补救都无效,区分无效与未成效。

  未成效:

往往是当事人没有完成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

主要是程序上的。

把程序补足,就生效。

  未经过登记的抵押是未生效,并不是无效。

无效不能补足。

  D/决对无效:

不包括相对无效。

  2、无效民事行为能力分类:

  意思表示不自由: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恶意串通,一定是当事人之间同谋或通谋。

  标的违法的民事行为:

以合法掩饰非法。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等等

  3、民事行为被确定无效后果:

  返还原物:

当事人之间有一种关系,这种关系是不当得利之债。

  赔偿损失:

当事人之间是侵权行为之债。

  收归国家:

是行政法规定的。

  可撤销可变更的问题:

  1、重大误解:

  2、欺诈

  3、胁迫

  4、乘人之危

  显失公平:

四种都导至显失公平。

  适用要加以限制:

(从结果讲多数都是不公平的。

  一定要以行为成立时是否显失公平为标准加以判断,而决不能以行为履行时判断。

  根据民通意见是以订立地的市场行情为准。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请求变更时:

受害人有权。

人民法院能不能以职权撤销裁决呢?

不能

  撤销权与变更权都是形成权。

由谁行使呢?

欺诈的,由被欺诈方行使。

如果是合同行为一定要适用合同法规定,如果不是合同行为就适用民通意见。

一年期间。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要么有效要么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效力待定行为:

处分权,合同法规定为效力未定。

  无权处分行为:

不能针对盗窃、抢劫、遗失物。

  基于合法行为占有该物时的无权处分权:

  代理权的欠缺:

  本人享有追认权,或拒绝权

  一般讲对相对人。

  相对人的权利:

催告权和撤销权。

催告对方追认,也可撤销行为效力。

  追认权必须在撤销前,撤销也要在追前撤销行使,否则都无效。

李仁玉的民法笔记

(2)

  第六章  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是代理的前提。

  代理是关系。

  三角关系: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委托关系或授权关系)内部关系

  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代理行为关系)外部关系

  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是什么关系(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外部关系

  有授权,

  要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

  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朋友招待客人不认为代理,传话,拿信都不是。

  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不能适用代理:

  分类:

  委托代理:

基于委托产生。

  指定代理:

民诉法规定产生的代理权。

  法定代理:

基于法律授权。

代理人与监护人区别:

监护职责要广泛。

  本代理与再代理:

  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后取得被代理人追认,特殊情况下,紧急情况下(一类是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和本人取得联系,忘了不行。

二类是代理人生病)只要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行成再代理。

  由代理人选任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代理人只承担选任责任与指示责任,再代理人对被代理人负责,负过错责任。

  代理权:

是不是民事权利不是民事权利。

有利益才叫权利。

  代理权本质是一种资格。

  授权不明及责任问题:

  授权不明时代理人要负连带责任。

不是必行的连带责任,是补充的连带责任。

  如果是违法的情况下代理时对第三人所造成的损失,要承担必行的连带责任。

  亲自行使。

  没有尽到义务时,负过错责任

  滥用代理权时,(必须在有权代理中)

  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目前尚无定论。

  恶意串通,无效造成损失,由第三人和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必行的连带责任。

  代理权消灭:

  无权代理:

  广义的无权代理:

狭义的和表见的无权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

除表见之外的。

超越代理权,自始无权,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追认问题本人既可以向相对人追认也可以向代理人追认。

  表见代理:

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发生在什么情况下呢:

本人拒绝追认。

第三人因本人未追认时,享有选择权:

或要求代理人履行义务或向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

  代理人侵害了本人的名誉权。

  一定要是原件才能成立表见代理,一定要有授权表象。

如果是伪造的,本人负有举证责任。

如果不能证明是伪造的就是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必须要求相对人善意无过错。

无过失没写。

  代理权的欠缺与无权处分问题:

  债权人同意的欠缺:

转租,一定要取得出租人的同意。

  分三段:

  1、如果第三人明知时,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时,按照民事行为无效处理。

  而且由行为人与第三人对本人负连带责任。

  2、如果第三人不是明知,说不好有没有善意,效力未定的问题。

本人享有追认权,撤销权。

  3、表见代理:

第三人要具有善意,后果是有权代理。

本人没享有追认权和拒绝权。

  房屋登记是针对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

合同无效时利息不支持。

  处分权的行为效力未定。

被代理人死亡,只是在委托代理情况下不是必然消灭。

再代理中代理人指示责任没尽到时,代理人要对被代理人负责。

未生效主要针对没有履行程序或有关条件。

没有履行之前不能说是无效。

  以自己名义买的,不存在代理了,只是买卖关系了。

第七章  诉讼时效

  1、胜诉权:

自然之债。

  2、可以起诉。

  3、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排除,也不能缩短或延长。

  4、和除斥期间的区别:

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除斥期间不适用。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针对的的是债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不适用。

如果要求赔偿损失,就受诉讼时效限制。

身份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如:

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侵权不当得利之债等

  普通时效:

两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的。

  一年的: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

  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

(产品质量法与民法通则这条的规定,两年是产品责任侵权责任问题。

质量不合要求是违约问题,是合同问题。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环境污染造成的:

三年。

  最长诉讼时效:

不适用中止中断。

从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

主要和继承法协调。

  现在不仅仅是继承权。

泛化了。

(主流观点)

  起算:

知道或应当知道时起(一般的)

  中止:

当事人之间有婚姻关系和当事人之间有法定代理关系。

一女一男结婚适用中止。

  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中止期间,时效不及于期间。

  中断:

主观原因。

提起诉讼从提起之日(做广义解释)申请支付令请求调解等是指诉讼外的请求。

只要承认债务就适用中断。

  延长:

适用: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

  所有诉讼时效都适用延长。

主流观点。

  第八章  物权的概念

  物权的效力:

  优先效力:

本来含义是讲物权和债权发生冲突时谁优先。

  两个都有效,发生冲突时物权优于债权。

担保物权优于债权。

也有例外:

  1、买卖不破租赁。

承租债权,卖给丙了,过了户,属于丙了,让乙搬出,但不可以,必须等到合同到期。

  2、对国有破产企业在厂房等设定抵押物权时,不能优先清偿,应当优先偿还职工工资,及安置职工的费用。

  3、海商法:

船舶设定抵押权的,优先权优于抵押权。

  两个物权都有效时,哪个优先?

原则:

  1、登记物权优于非登记物权。

  2、先成立的物权优于后成立的物权。

  3、占有物权优于非占有物权。

  4、法定物权优于约定物权。

  5、他物权优于所有权。

  所有权与担保物权发生冲突:

抵押后,不需要转移占有,没有抛弃权!

后者优先。

  所有权与用益物权:

承包经营权,集体享有所有权,但不能强制改变种植品种等。

后者优先。

  先租后卖时(房屋)要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如果不主张优先购买权时,买卖就生效了,买受人成为新出租人。

  先租后抵时(房屋)不需要通知承租人,如果要求实现抵押权时,对承租人没影响。

  先抵后租时(房屋)如果要求抵押时,要优先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

  先抵后质时(汽车)不存在优先权问题,是重复担保问题,我国法律禁止重复担保。

不得在同一财产同一价值设定同一担保。

后面的质押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如果对不同价值担保,却卖了十万块钱,应当是抵押权优于质权,登记物权优于未登记的物权。

(马)不需要登记时,占有物权优于非占有物权。

均是我国担保法的规定。

没有经过登记的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先质后抵时登记物权优于非登记物权,占有物权优于非登记物权。

  先抵或质后留时留置权优先。

法定物权优于约定物权,留置权优于其他担保物权。

  先留后抵或质时还是留置权优先。

质押情况下,如果是质权人本身将东西弄坏了,留置权优先。

担保物权人的物上代位权,是可以的。

  先抵后典时(房屋)抵押权优于典权。

抵押权是登记物权,典权是非登记物权。

  等八个。

  物上请求权(也叫物权请求权)

  物权的类型:

物权法定。

种类法定的,内容是法定的,(如果设定交付占有的抵押权不受保护)公式原则,法律规定。

抵押权约定交付了,使用行为是否有效,不发生物权的效力,发生相应的民事行为的效力。

使用的视为不当得利。

  物权的变动:

公式方式。

房子本来是A的,但证上写着B的,卖给C了,保护谁呢

  应当保护C的所有权(善意第三人),如果是赠与C,就要保护A的。

从死亡时起房屋就是继承人的。

手续只是被办的问题。

  第九章  所有权

  矿藏和水流是国家的

  讲公民的房屋所有权:

区别所有权的问题:

公寓楼

  1、独立的所有权问题:

关上门所有指的是空间,还有共有权问题。

独立部分之外的,延伸的,管道等

  有些属于共有,有些属于专有的。

楼顶是共有的是整个楼的共有。

地下室的问题:

一层的多数是共有。

如果是多层的不好说。

  区分所有的意义:

维修是按照居住面积分配

  相邻关系

  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小偷问题是不是相邻权问题。

  动产所有权取得的方法:

取得所有权。

  动产的善意取得是为维护交易中的第三人的权利。

利益倾向于保护新所有人的利益。

  具备的条件:

关键是三条其一,只能适用动产,也不是所有的动产,禁止流通物不适用,登记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脏物原则不适用(例外:

货币、票据基于无因性、通过竞买方式取得权利机构和拍卖行的拍卖、交易所方式取得)遗失物原则上不适用(例外和脏物相同)

  其二,要支付相应对价。

如果是无偿取得的不适用。

  其三,受让人一定是善意的。

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处分人是无权处分的。

  如果价格明显不合理,推定买受人不具有善意。

竞买等例外。

  不仅强调善意,而且强调取得。

  善意取得与效力未定的关系:

这两个制度打架。

追认权是维护本人的利益,善意取得是维护第三人的

  交付以前适用效力未定,交付以后适用善意取得。

  先占只有动产。

抛弃物:

废弃物品。

无主物或国家或集体,抛弃物也是无主物,只能是先占。

  捡来的钱是无主物。

野兔等不受保护的可以。

  遗失物:

失物招领后,招领过时效后归国家所有。

基于除斥期间丧失取得权。

  埋藏物:

有继承人的归国家。

有重大文物价值的归国家。

  添附:

复合(能够分的)、混合(不能分)、目前不承认不动产与不动产的复合。

  加工:

形成新物的。

  1、归不动产所有人,但要给动产所有人价格补偿。

  2、原物价值一大一小,价值大的所有,要给小的补偿。

  3、价格差不多,双方共有。

  法院支持补钱的方案还是支持拆下的方案

  如果是按侵权处理,就要拆。

如果是按照添附的话,要补钱。

  侵权行为与添附的区别: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恶意的就是侵权行为,如果是没有恶意就是添附问题。

  违章建筑问题不产生权利。

建坟的问题是侵权问题。

建窑的问题是侵权问题。

  强调添附是原始取得方式,不是传来取得。

  合作建房约定不明双方共有。

(不适用添附)

  第十章共有

  按份共有:

  1、按份共有是基于整个具有共有权。

  2、处分共有份额,一是转让二是抛弃。

必须通知其他共有人,因为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1、按份共有是基于整个具有共有权。

  2、处分共有份额,一是转让二是抛弃。

必须通知其他共有人,因为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通知了,如果都主张优先购买权:

书采纳观点是由处分人决定。

(主流观点)

  抛弃的份额归谁?

归其他共有人享有。

怎么享有?

不能说是共同共有,按照个自份额享有。

依弹性。

  3、按份共有人之一处分共有物:

如果是动产,要保护善意第三人,如果登记转让了,也要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

  4、外部关系:

形成对第三人的债的问题(

  现行法律没有规定。

)主流观点:

根据债的性质划分,如果可分之债,按份共有人就负按份责任,如果是共同共有就按连带责任。

一种是对共有物的修理费,另一是对共有财产上形成的税。

其他认为是连带之债。

  共同共有:

  对整个共有物平等的享有权利。

  1、不享有份额分配权也不享有处分权。

  2、共同共有基于关系的存在:

基于夫妻、基于家庭、基于共同继承财产。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在继承或赠与的情况下,明确指定的为夫妻一方所有的,属于一方。

  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

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

  如果不是实行约定制,应当是属于夫妻共有。

  一定是收益,表现为货币,如果没有表现为货币,就不是共有财产。

如画,画家画好了没有卖,是个人财产。

收益还包括约定取得的收益(但要是能够取得的)

  家庭共有财产是所有家庭成员都享有还是作出贡献的享有呢?

主流观点是所有成员都享有。

  第十一章  用益物权:

  客体,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只能是不动产。

  所以在动产上不能产生用益物权。

  一定是以用益为目的,有期限。

  地上权(在他人土地上所享有的权利,一条是建筑,二是种植。

)永店权就是地上权。

包括三个:

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农村承包经营权。

  地役权是讲在他人地上进行通行、排水、通风等有点象相邻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

  1、取得方式:

  划拔:

能不能转让划拔租?

转让可以,要被交土地出让金,要抵押也可以,必须是为了公益,公益抵押,实现抵押权要被交土地出让金。

  出让:

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做为出让方,与受让方签定合同,要交土地出让金。

  转让:

其他的民事主体都可以转让。

期限不能超过原土地使用权规定的期限。

  用途:

不能变更原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如果要变更可以去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变更。

  2、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太好命题

  实践中肯定的:

期限最长30年,转包要经过发包人同意,现在包括农民农业公司农村合作社都可以,

  扩大了

  3、城镇居民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

不能抵押!

出卖出租房屋后就不能申请使用宅基地。

只能建生活用房,不能建生产用房。

  4、典权:

只有习惯法上的典权

  审判上有四条,民通上有四条

  目前叫典权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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